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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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2006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四庭作者:民四庭

近年来,佛山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稳定上升的趋势,其中涉工资的劳动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于2005年5月1日施行后,在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工资报酬关乎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等重大问题,因此,在审理涉工资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佛山市两级法院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及时处理了大量涉工资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资争议案件的情况

从2002年至2006年7月,佛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817件,审结12230件,结案率为95.42%,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1-7月)

收案1812 3799 2237 2991 1978

结案(旧存+新收)1769 3831 2232 2980 1418

据粗略统计,在2002年至2006年7月佛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约有七成左右的案件涉及工资争议,这些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者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对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大部分劳动者由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未以书面的合同确认,而劳动者的有关入职手续不尽齐全,加之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法律和逃避责任,这导致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只能举出工资存折或工资签收单来证明,而存折或签收单是在扣除了各种款项之后的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工资额。这增加了法院确认劳动者工资数额的难度。

(二)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没有编制或没有完善的工资支付台帐。《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其内容包括:1、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2、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3、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4、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5、其他有关事项。在审理工资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制定有关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的时间比较随意,对于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容易就工资的支付产生纠纷。有的用人单位并未编制工资支付台帐,有的虽然编制了工资支付台帐,但台帐记载却不完善。这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适用举证责任推定来认定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的,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该条规定为我们适用举证责任推定提供了依据。

(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件比较少,但工资发放随意性大,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时有发

生。

在我们所审理的案件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人工资的案件比较少。但拖欠或克扣工资的现象经常发生。一般说来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不是很普遍。拖欠现象主要表现在因企业经营不善,或歇业倒闭等情形下而发生的群体性拖欠。但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却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太大关系。这与法规规定的有关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规定不无关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而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条件仅仅是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而并没有说要征得劳动者同意或履行其他的手续。故克扣工资的现象比较多。由于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为了生存,对于这种克扣往往采取容忍。这更导致用人单位克扣的频繁发生。

(四)劳动者超时加班的现象普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问题突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但对近年来的工资争议案件进行统计,约有40%左右的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问题。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点的违法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某些用人单位更不按《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案件中有的“超时”是书面合同约定的,而多数“超时”案例是口头约定的。对于这种“超时”约定,我们一律认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劳动者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法,一般都不愿意主张自己的加班费。只有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部分劳动者才会主张。从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五)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禁止收取押金。但用人单位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或为了方便扣取赔偿费、违约金等,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如有的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一个月或二个月工资作为押金,或者每月扣押劳动者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押金,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才发给劳动者。由于法律和法规只是禁止用人单位收取,而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故在劳动争议审判中,法院一般也只是判决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押金返还给劳动者而已。由于用人单位几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故这种违法现象比较普遍。

(六)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的现象逐渐减少。前几年建筑领域拖欠工资而进入诉讼的群体纠纷比较普遍。但近年来,这类纠纷却比较少。究其原因有:一是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分成三款对建筑领域拖欠工资而应由谁先行垫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建筑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对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产生了一种制约。二是政府加大管理的力度。前几年有关部门专门针对建筑领域的欠薪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整顿,经过几年的整顿治理,这类行为逐步进入了规范轨道。

二、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工资支付争议仲裁机制已不符合现阶段的客观要求。“自愿调解、一裁两审”的工资争议调处机制曾在发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优势、减轻法院压力、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工资争议案件数量的大幅飚升,该项制度由于其程序繁杂、期限冗长,极不利于争议的及时尽快解决,且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仲裁前置作为必经程序由于人少案多而不堪重负,而且因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给一些用人单位提供了转移财产的时间,增加了争议处理周期,由此造成工资争议长时间未能解决,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说来,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仲裁和两审,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都需八个月(仲裁二个月,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三个月),这给劳动者的生存权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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