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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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节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是指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为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 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主体:行政主体 目的: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 效力:有普遍约束力 称呼: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 二、特征 1、主体广泛。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
• 分析: “513号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约束 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513号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 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 显然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而且513号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 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 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 加之513号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 执行。 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具体行政 行为。
• 案例: • 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
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 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 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 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 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 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 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 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 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 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 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经行 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 的 “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

第4章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第4章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1、行政立法行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 布部门规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以外, 规章以外,各级各类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针 对广泛的、 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4、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 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5、不可诉性 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直接对象。 直接对象。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形式,它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行政行为形态,具有明确的制定目标、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对于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制定过程、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种基于普遍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形式,它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强调对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遵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质。

二、特点1. 高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质,不针对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进行操作,而是关注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适用。

2.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制定的,具有普遍性适用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当前特定情况,更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处理。

3.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着重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合理、效能等,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要求。

4. 稳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为稳定的特点,一般不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保持相对稳定的适用性。

三、制定过程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问题发现、目标设定、制定方法、程序审查等多个环节。

1. 问题发现:行政机关首先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发现需要采取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

2. 目标设定: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

3. 制定方法: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目标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方向。

4. 程序审查:确保制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1. 法律依据: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和范围。

2. 程序保障:法律规定了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听证等程序环节。

第四章_抽象行政行为_(1)

第四章_抽象行政行为_(1)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1条 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包括两方面(1)部门规 章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2)部门规章规定的事 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事项。三层含义: 一是部门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时,不得 超出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的 事项范围; 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将有关事项特别 授权由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部门规 章原则上不作规定; 三是部门规章应是就某些问题的具体性、执行性规定。
(2)行政立法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 机关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 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 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抽象行政 行为,也不属于行政立法。
(3)行政立法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 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 《立法法》第56条所规定的行政职权制定 的; 行政规章是根据《宪法》第90条第2款, 《立法法》第71、72、73条和《地方组织 法》第51条第1项所规定的行政职权制定的。 越权无效同样适用于行政立法。 此外,行政立法还必须依照法定立法程序 进行,即必须经过报请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立法程序。
二、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 级为标准)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 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 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 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 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教学课件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教学课件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2、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
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
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17
3、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规章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
变或者撤消:
A 超越权限的;
B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C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
1、近代社会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2、近代社会以来至二战结束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3、二战以后行政立法出现的内在原因
(1)立法的滞后性;
(2)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扩展及行政的高度变动性;
(二)我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历史沿革
1、1949年到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
2、1982年宪法颁布到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
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6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自身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⑦民事基本制度;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
基本制度;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
其他事项。
(1)法律保留
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
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4、行政法规的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
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
1、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情形。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练习 (1)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练习 (1)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练习一、单选1.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权力机关3.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不能作出抽象行政行为B.行政规定不是抽象行政行为C.一切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行政规章D.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5.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 )签署。

A.总理 B.主管部长 C.秘书长 D.国务院法制局局长二.多选1.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某大桥桥头有一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大桥的人员处以50元罚款。

C. 某劳动局规定其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该局鉴证D.某劳动局对辖区内某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2.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此制定的实施办法的行为属:( )。

A.授权立法 B.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 D.试验性立法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规章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5.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的特征有:()A.不可诉性 B,行政性 C.准立法性 D.单方性6.以下关于行政立法表述正确的是()A. 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

B.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是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立法的特征之一是准立法性。

D.行政立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是规章的制定主体的有()A.国务院各部委B.中国人民银行C.审计署 D.国务院办公厅8.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请备案的机关有()A.市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人民政府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的意见B.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国务院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进行法律解释和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 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而不

是在设定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而且它针对的是
特定对象,对特定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
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

①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③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 2、权限合法 •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 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主体工作人 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 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 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 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 第一,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 第二,行政行为明显或显著违法
•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
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行政法第四章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第四章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饶常林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定郑州物价局出台《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要求该市所有饭店自2003年7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式菜谱”——在“菜谱”标价签、价目表上标明菜名、规格、主料及主要辅料的重量及价格、质量、规格。

比如,对于香菇菜心这道菜,店方的菜谱上应该标明香菇以及菜心各自的重量。

如果仅仅标明菜名和价格,将被视为违法。

尽管在《办法》中没有规定罚则,但在市物价局的《致不规范标价行为提醒函》却明确指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办法》作为一个行政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以后,其合法性正当性受到了很大的争议。

就在《办法》名存实亡的时候,市政府又出台了另外一个行政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除了重申《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还增加了所谓的“餐饮60人申报制”,要求该市的所有餐馆在就餐人数超过60人之后,就需要到卫生局进行申报备案。

据有关部门解释,出台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集体中毒事件的发生。

导入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含义: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特征:◆对象的不特定◆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起的诉讼:……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抽象、规范性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通过这些文件对特定的人、事、物或行为进行了限制、规范与控制。

抽象行政行为在公共政策、经济,社会、文化及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本文,我将深入探讨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具有普遍、抽象、规范性内容的问题进行规制、管理和调控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别特定事物从行政机关予以的具体管理、批准、许可、处罚等决策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的一种,包含很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同、计划等,是国家通过立法、行政规章、政策等形式,对社会生产、生活、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活动所做出的规范性行为。

在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建设中,抽象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对象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别特定的事务或者人群做出的行政决策,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具有普遍、抽象性特点的问题和对象进行的规制、管理和调控。

例如,一份针对“全市所有商业网点”管理制度的规章,这个商业网点指的是在全市有的各个商家店铺总体而言,不针对其中那一个具体的位置点。

2. 程度上的操作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结果是具体的、明确的,判定标准也是针对具体问题的。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从普遍、抽象的角度上控制和规制的,标准也是相对广泛、灵活的。

3. 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特定的、详细的,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抽象行政行为则会朝多个方向施加强制力。

行政法学第四课

行政法学第四课

⾏政法学第四课第四章 抽象⾏政⾏为第⼀节 抽象⾏政⾏为概述⼀、抽象⾏政⾏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政⾏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进⾏考察分析。

从动态⽅⾯看,抽象⾏政⾏为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则的⾏为。

从静态⽅⾯看,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则,包括⾏政法规、⾏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政⾏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政⾏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或事为⾏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类⼈或事,⽽⾮特定的⼈或事。

(2)效⼒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先,抽象⾏政⾏为具有普遍的效⼒,它对某⼀类⼈或事具有约束⼒。

其次,抽象⾏政⾏为具有后及⼒,它不仅适⽤于当时的⾏为或事件,⽽且适⽤于以后将要发⽣的同类⾏为或事件。

(3)准⽴法性。

抽象⾏政⾏为在性质上属于⾏政⾏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系列程序。

⼆、抽象⾏政⾏为的分类(1)执⾏性⽴法、补充性⽴法、试验性⽴法⾏为(以抽象⾏政⾏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的为标准)。

(2)依授权制定⾏为规则的⾏为和依职权制定⾏为规则的⾏为(以抽象⾏政⾏为的权⼒来源为标准)。

(3)⾏政机关的⾏政⽴法⾏为和除⾏政⽴法⾏为之外的其他抽象⾏政⾏为(以抽象⾏政⾏为的规范程度和效⼒等级为标准)。

三、抽象⾏政⾏为有效成⽴的条件(⼀)⾏政⽴法有效成⽴的要件:1.⾏政⽴法经享有相应⾏政⽴法权的⾏政机关讨论决定(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在实践中需要经过相应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的抽象⾏政⾏为有( )A.⾏政法规B.部门规章C.地⽅性法规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答疑编号11040101】答案:ABC2.⾏政⽴法经⾏政⾸长签署;3.⾏政⽴法公开发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没有规定⼀定的讨论决定程序;(⽴法法有规定)B.即使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但总理未签署的⾏政法规,也不能对外发⽣法律效⼒;C.法规、规章未经公开发布,认为未成⽴,不能对外发⽣法律效⼒;D.除了⾏政法规以外的抽象⾏政⾏为,可以不经相应会议讨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幻灯片PPT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幻灯片PPT

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无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有可能纳入司法审查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主体的广泛性 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规范性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制定主体范围不同 效力大小不同 内容不同(无权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
和义务) 制定程序不同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在一定范围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未确认法律依据 为列为参照标准 合法有效,予以适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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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动态角度: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
比较项目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 立法主体特定 主体广泛
对象
不特定
时间效力 反复适用
程序 正式、严格
特定 一次适用 简单、灵活
行政立法的性质
立法性质 国家名义 属于法的范畴 遵循立法程序 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差别
比较项目
行政立法
人大立法
主体 立法权来
源 内容
效力等级 立法程序 立法形式
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静态角度: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他抽象行为(规定行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第一部分:引言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一般规范,对不特定和具体对象的行为。

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特点,具有广泛适用性,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权威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撑。

2.一般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3.预设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在实践中对某种事实情况作出预设的处理。

第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立法性质。

行政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履行义务和社会效果。

组织性抽象行政行为组织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机关内部有序运行而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内部组织管理范畴。

第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且不能超出依据的范围。

公开透明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程序正义原则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应当遵循适当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在经济管理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作用。

抽象行政行为在社会保障中的应用在社会保障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对一类社会成员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保障。

抽象行政行为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中,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规范机关内部运作,保障工作效率。

结语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作用。

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指导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有效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是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02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 件
主体合法
总结词
指行政机关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 地位和职权。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必须 具有相应的法律授权,确保其主体合法。同时,行政机关的 级别、名称、编制等也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其具有合法性 。
内容合法
总结词
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够反复适用 ,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01
02
03
对象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 特定对象。
效力范围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 束力,可反复适用,具体 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 效,不可反复适用。
详细描述:某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 相关规定,经过审查确认后,该规章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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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行政处分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总结词:撤销并重新制定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详细描述:对于在制定过程中违反程序的负责人,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三:某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违法案
总结词:赔偿责任
详细描述:由于该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给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市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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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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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该行政规章被撤销,并 要求省政府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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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救济 ,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1 遵循法律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需符合 法律规定,不能逾越 法定权限。
2 严格执行
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进行执行。
3 责任追究
对违反抽象行政行为 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相 应的追责。
抽象行政行为的怎样确定法定事实
行政机关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之前,需要明确并确定相关的法定事实,可以通过公告、征集意见 和调查取证等方式来收集和确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诉与复议
1
复议
2
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诉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起诉讼。
其他行政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其他行政行为也可以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要素。
抽象行政行为的文本分析
文本构成
抽象行政行为文本通常包含规章、规程等形 式。
文本解释
理解和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文本的规定和精神。
抽象行政行为的表述要点
抽象行政行为应清晰、明确地表述行政准则、规则和要求,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例外情形
个别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个别适用具体行政措施。
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特定情况进行行政决策。
政府公信力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正、透明和依法行政,对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和维护起到重要作用。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
行政法规制定
行政法规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适用范围。
行政文书制定
行政文书中规定的规则与准则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抽象行政行为 》PPT课 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性规则或准则为依据,而不针对特定个案进行行政 决策的行为。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一般情况或普遍原则,对一类或某一范围的对象 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总务-抽象行政行为课件 精品

行政总务-抽象行政行为课件 精品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 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规定 了节前和节后的部分列车票价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 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的有关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从是家 中到磁县、2001年1月22日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分别 涨价5元和4元。
而在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出台以后,已无必要再诉诸宪 法。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和第9条的规定,对公民 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制定法律,并且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所以根据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的原则,可确定 的是:《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录用条件并没有 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剥夺(或剥夺性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 如有涉及限制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则这种规定在《立法 法》生效后自动失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存在授 权其他行政机关制定限制、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条文。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案例一:报考公务员超龄被拒案
2005年9月28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报考公务员被拒”案件。原告刘家海因超过人事部门设 定的报考年龄一年,未获得报考资格。他认为,被告设定 强制性限制条件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 法院确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 委组织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 家海的诉讼请求。
被告自治区人事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于2004年7月23日 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 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该简章规 定的报考条件的第五项为: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 (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名办法和方式为:自治区 直属机关全部实行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 查等。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四、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附:行政法规制定的流程建议送审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实施备案解释①②①②③传批(③即授权立法)主体立项决定公布备案五、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二:六、提案主体(总结)★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立法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立法法】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立法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与具体行政行为常常被并列讨论。

本文将就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法律定位以及相关案例等进行阐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一般性规范对一类特定的情形作出的行政行为。

与具体案例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案例,而是事先针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规范性决定。

通常,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命令、规则、规范等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泛化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2.预见性: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时对适用的情形进行了预先设定和规范,有利于事先预测和遵循。

3.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因特定案例的解决而终结。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抽象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

其合法性应当在法定权限内,符合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

同时,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如合法性、目的性、适当性等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例分析1.交通管理规定:城市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限速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在特定区域内车辆的最高速度。

2.食品安全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

3.税务规定:国家税务局制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金的政策。

总结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形式,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行为和合法性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公民和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时也应当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的改革和发展中,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将继续引起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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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来自概 述一、概念 (一)含义




1、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 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 2、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 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立法程序 四、对行政立法的控制 限制规则: 1、禁止笼统授权; 2、对授权范围和目的作限定性解释; 3、规定行政立法程序; 4、正确运用法的一般性原则; 5、保障对行政立法的诉讼救济。
第三节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



一、性质及种类 二、作用及效力 (一)作用 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 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 4、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二)法律效力
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 (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 (2)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概念: (一)含义 (二)性质 行政性质 立法性质

(三)成立标准
1、依据法律并旨在执行法律; 2、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字面含义,也
要符合法律的意旨; 3、须根据且是为了执行上级机关的 命令; 4、须在各该机关权限内颁行; 5、法定程序和形式公布。
2、效力的普遍性和
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
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 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全文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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