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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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体混乱、随意性大; –2、越权严重; –3、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 –4、缺乏严格的制定程序; –5、缺乏法定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案情摘要】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 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 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十 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 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 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由于票价上浮, 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 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 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乔遂以铁 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 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 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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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
• 一、性质及种类 p.122 • 二、作用及效力 • (一)作用 • 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 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 • 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 • 4、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 (二)法律效力 p.217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3、内容的规范性 • 通常是依法创制行为规则的
行为,为人们设定行为规范。 其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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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的反复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抽象的 行为规范,针对未来出现的同 一或同类的不特定对象具有多 次、反复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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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 一、概念: p.117
• (一)含义 • (二)性质 • 行政性质: • (1)表现:立法主体、调整对象、立
法目的 • (2)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区别:主体要
求不同、影响对象不同、使用频度不 同、程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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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性质: –(1)表现:以国家名义创制、 属法的范畴、须遵循相应的立法 程序。 –(2)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内容 不同、效力不同、程序不同、形 式不同、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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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a Baidu bibliotek三)成立标准
– 1、依据法律并旨在执行法律; – 2、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字面含义,也
要符合法律的意旨; – 3、须根据且是为了执行上级机关的
命令; – 4、须在各该机关权限内颁行; – 5、法定程序和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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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p.119 • 授权立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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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事项):
• 第一,绝对保留: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与 处罚、司法制度。
• 第二,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 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 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对非国有 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 度;仲裁制度及其他。(《立法法》第8条)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1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1990年12月,和田地区物价检查所对本区六县一市九个棉 花经营单位88年度收购棉花发生的升溢款90余万元依《价格 管理条例》予以没收上缴地区财政。策勒、洛浦等县提出异 议,认为应执行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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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案件涉及到的有关棉花升溢款的法律文 件计有:国税发(90)205号文件、商业部(86) 商棉字1号文件批复、国家物价局、技术监督局 (88)价检字734号文件,物价局、技监局、商 业部、纺织部(90)价检字25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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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 述
• 一、概念
• (一)含义
– 1、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2、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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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后及力) –3、内容的规范性 –4、适用的反复性 –5、效力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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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513号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 据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 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 为。
• 由于513号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 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 用者,显然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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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
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铁道部做出的 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决 定,是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 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其批准的权 限范围内予以批准,最后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 的批准文件作出的。该程序没有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与此同时,依据价格法的23条规定, 主持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本案不 涉及价格听政及其相关问题;此外,由于复议 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依法判决驳回乔占祥诉讼请求。
• 案例:
• 石家庄市律师乔占祥在今年春运期间,购买了石 家庄至磁县、石家庄至邯郸车票,票价比平时分 别多了5元及4元。他认为铁道部的这一涨价通知 没有法律依据,于1月18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 议申请,要求撤销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上浮火 车票价的行政行为。3月19日,铁道部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维持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 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乔占祥对此不服,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 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 被告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 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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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政府的定价行为往往是针对所有相关企业 进行的,受到影响的不仅包括企业,而且 包括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所以, 定价行为表面上看是就某一商品或者服务 进行的一次性特定行为,但事实上是针对 非特定对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 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5、效力的稳定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不受人民法院和复议机 关的监督审查,其效力不会受到人 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否定。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案例:
• 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 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 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 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 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 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 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 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 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 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 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 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经行 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 的 “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
同年7月,由和田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六个相关部门 组成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查证,认为属偷税行为。8月,县税 务局按工作组的通知及地区税务局批示,作出供销社补交应 纳税款178481·8元,罚款35696·22元的决定。并对直接责 任人张XX罚款500元,会计股股长罚款200元。供销社不服, 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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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的普遍性
• 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事, 通常情况下处于非现实已 经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 的法律事实中的人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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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后及 力)
• 在此行为生效后,不仅对不特定的 多数人具有约束力,而且是对以后 将要适用的不特定对象持续发生效 力。对其生效前的人和事不具有约 束力。
• 而且513号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 所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 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 准年检。
• 加之513号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的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 标准执行。
• 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第准五章抽,象行不政行是为 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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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 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全文刊载。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 –(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 –(2)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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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1988年3至5月,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供销社在调 拨87年棉花时,将1700余担棉花升溢计32万余元以银行托 收方式转移至下属土产公司、榨油厂和棉麻公司,未记入购 销帐。
1989年5月,皮山县进行财税物价大检查,查出该事。县 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以违纪行为论处,将该升溢款没收上缴 县财政。
[2]规定冲突:国税发(90)205号文件规定: 收购的溢余收入,无法退给棉农的,全部并入企 业利润照率纳税,剩余部分归企业,视为企业的 合法收入;商棉(86)批复:升溢款只应退还棉 农,无法退还的挂帐,留作下年抵补亏损使用; 物价局规定:经营部分盈利限在5‰以下,超过部 分退还棉农,无法退还的视为非法所得,由物价 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1)承受方立法后须报授权方 备案;
–(2)立法范围仅限于授权范围; –(3)不得擅自反复运用授权; –(4)除非有明文规定,不得再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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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立法程序 p.112 • 四、对行政立法的控制: • 限制规则:
– 1、禁止笼统授权; – 2、对授权范围和目的作限定性解释; – 3、规定行政立法程序; – 4、正确运用法的一般性原则; – 5、保障对行政立法的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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