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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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政⾏为】 是指国家⾏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政规则的⾏为。

特点:是国家⾏政机关实施的⾏为;是⼀种制定规则的⾏为。

分为: 1、执⾏性抽象⾏政⾏为,是指为执⾏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政⾏为。

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2、补充性抽象⾏政⾏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政⾏为,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部分补充性的权利义务。

3、⾃主性的抽象⾏政⾏为,是指⾏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政管理的需要⾃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的合法性,取决于与法律的⼀致性。

【⾏政规则的适⽤】 1、效⼒等级是处理⾏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和规章。

⾏政法规效⼒⾼于地⽅性法规和规章;地⽅性法规的效⼒⾼于本级和下级地⽅政府规章;省、⾃治区、直辖市规章的效⼒⾼于本⾏政区域内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在各⾃的权限范围内施⾏。

2、规则冲突。

同⼀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的适⽤新的规定。

⾏政法规之间对同意事项的新的⼀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地⽅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适⽤地⽅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政法规】“条例”, “规定”、“办法”、“暂⾏条例”或者“暂⾏规定” ⼀、⾏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1、执⾏具体法律规定的事项; 2、执⾏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必须属于⾏政管理事项;必须尊重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权,不得将属于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事项纳⼊⾃⼰的规定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处理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的行政行为。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

它并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而是适用于一类或多类相似的情况。

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能够适当地向不同的行政对象作出统一的处理,保证行政活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不涉及具体的细节和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给出一些笼统的、抽象的指导性意见或要求,需要行政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细化和操作。

再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并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为依据。

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

在特定的行政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和要求。

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改进和适应变化,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行政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总之,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对象时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

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法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通过对一类或多类相似情况的统一处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公正。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 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 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 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 分析:
• 答: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 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 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 • 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 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讨论案例1:
【案情简介】



1. 某市发布《节约用水规定》规定,在规定发布年度用水大户(用水 量超过千万吨者)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而该年度用水超过千万吨的 只有两家企业。 2.某市发出通告,要求迎泽街两旁100米以内所有住户在半年内搬迁。 3. 某区司法局发布《律师管理办法》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 。 4. 交通局发布通知,本月27日,对该地区所有出租车进行年度审核。 5. 某县规定,本县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能购买辉瑞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 。
能否反复适用 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 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 利义务的方式
行为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
强调调查程序以 及听证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1.行政行为的不 同表现形式以及 效力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的意义:
2.受到监督和审 查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撇销与废止
条 件
无 效 撤 销 废 止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等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 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 力
自始不发生任 何效力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可 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 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 家补偿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 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制定、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二)起草; 审查; (三)审查; 决定和公布; (四)决定和公布; 解释; (五)解释; 备案。 (六)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 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判定的法律规范要报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 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 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法》 《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作了明确规 包括: 定。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二)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五)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六)科学立法原则。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 (1)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2)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行政法规、 (3)时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30日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形式,它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行政行为形态,具有明确的制定目标、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对于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制定过程、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种基于普遍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形式,它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强调对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遵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质。

二、特点1. 高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质,不针对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进行操作,而是关注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适用。

2.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制定的,具有普遍性适用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当前特定情况,更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处理。

3.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着重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合理、效能等,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要求。

4. 稳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为稳定的特点,一般不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保持相对稳定的适用性。

三、制定过程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问题发现、目标设定、制定方法、程序审查等多个环节。

1. 问题发现:行政机关首先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发现需要采取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

2. 目标设定: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

3. 制定方法: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目标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方向。

4. 程序审查:确保制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1. 法律依据: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和范围。

2. 程序保障:法律规定了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听证等程序环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 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 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 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 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立法性质的体现:(1)行政立法是行政 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2)行政 立法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3)行政立 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立法的法定性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国务院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 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 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 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 门的法定职责。
3、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 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 行的立法。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 则”、“实施办法”等,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或上级行政规范失效后也不能独立存在。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5章 抽象行政行为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5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5章抽象行政行为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立法的含义特征体制与原则及程序等基本概念、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

本章的教学目的:掌握行政立法含义与特征、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的体制权限与程序、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掌握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及效力,学会应用本章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事例的法律应用能力。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从效力上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本质上,行政立法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形式上,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一)主体:行政机关,是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权力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授权,可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3)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人大及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二)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立法权取得方式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功能创制性立法:例如国务院可以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没有法律规定时,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84年人大决定)——自主性立法变通执行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补充性立法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立法主体,效力范围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依法立法,民主公开,法制统一三、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决定与签署-公布和备案.第三节一般规范性文件一、概念指国家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由于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因此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造成对公民 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因此应 特别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对行政 立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
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 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
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 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 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 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 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 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 和年度计划。
(二)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
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 草拟法案。 (三)征求意见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 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四)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以
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 度。
(五)通过是指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完
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 制度。 (六)发布与备案
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
要条件。备案是指将已经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 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
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 规定实施时间; (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 程序。 (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 为无效。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
类。根据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可以分为制定 执行性、补充性、创制性(实验性)行为规则几 种类型;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分为依授权制 定行为规范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范的行为; 以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立 法行为和除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倾向于根据最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2、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哪些 3、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 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行为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 定的行为规范,不仅约束行政相对人,而 且也约束行政主体。
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抽象行政行 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 具有普遍的效力,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某一类人或 事均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 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 以后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步骤、方式、顺序 和时限等。具体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 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行政立 法程序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操作规程, 具有严格的规定性。下面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行政立法实践,简要说明我国行政立 法的程序。
第二类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通常称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指行政 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的行为。此类抽象行政行为则不是很 明确,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因为“决 定”、“命令”既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二者的关键, 在于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五讲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讲  抽象行政行为

3、从行为的性质上看,该行为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
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 4、从行为效力上看,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
为。
5、通知是一个整体的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行为虽然具有时间段,但该决定 的执行是通过一次性行为完成的。 综上,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怎么做?
不能宣布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只能不予以适用,直接适用法 律或更高层次的合法抽象行政行为,还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
案例: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0号批复作出 通知。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
7、解释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行政立法的解释同行政立法本身具有同等效 力。
8、修改与废止 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有关上位法的变化等原因的出现,行政立法也必 须随之发生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废止。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若对行政立法没有相应的制 约,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立法,将造成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 的损害。行政立法一旦被滥用,甚至将招致行政专制。所以,应对行政立 法规定一定的范围限制,特别应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 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A、制定行政法规 B、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 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 则的行为,其结果是出台行政法规和规章。 •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所为的行为。 • 4. 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 5.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 6.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7 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二)、性质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1、行政行为性质的体现: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 (3)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 2、行政立法性质的体现: (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规 范的行为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 (3)行政立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最新部门规章举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 2011 年 第 13 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
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学课件第五章

行政法学课件第五章
在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立法这一种最重要 的类型外,还有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也就是制定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 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及行政措施等。
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主要 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三)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 效。
(三)科学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进行每一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好维 护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行政立法要在 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会公平与社会效 率之间取得平衡。
五、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 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 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 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第五章行政规范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之一)

第五章行政规范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之一)
如2013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宁夏内陆开 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 〔2013〕89号)
(15)纪要(原“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如,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金源铝业污染治理等问 题现场办公会议纪要》(黄政阅【2009】4号)

A.行政法规
B.国务院的决定

C.规章
D.一般规范性文件
请思考,该办法不属于选项A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
含义:它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照特定法定程序制定并经行政首长签署、公 布的普遍性法律规则。
类型:行政规章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军事规章三个种类。
制定主体:
部、委、行、署
情况。 需注意:通报一般不能作为处理的根据性,不具有行政规 定的性质。但有些通报还包括权利义务的内容。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壶东大桥特 大交通事故的通报》,在通报事故情况的同时,针对现实 的需要发出号召或提出规范性要求。
(10)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 的询问。
有关规章制定程序的依据,查阅国务院的《规章 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
该知识点在司考中的题型,见下两个考题实例:
2014年司考卷二单选题真题
4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 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 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 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
前述这些规范性文件分别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制 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又分别是何种行为?
二、行政规范的类型
从行为规则及其效力等级划分,可以分为四种类 型: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抽象行政行为 》课件

1 遵循法律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需符合 法律规定,不能逾越 法定权限。
2 严格执行
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进行执行。
3 责任追究
对违反抽象行政行为 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相 应的追责。
抽象行政行为的怎样确定法定事实
行政机关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之前,需要明确并确定相关的法定事实,可以通过公告、征集意见 和调查取证等方式来收集和确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诉与复议
1
复议
2
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诉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起诉讼。
其他行政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其他行政行为也可以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要素。
抽象行政行为的文本分析
文本构成
抽象行政行为文本通常包含规章、规程等形 式。
文本解释
理解和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文本的规定和精神。
抽象行政行为的表述要点
抽象行政行为应清晰、明确地表述行政准则、规则和要求,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例外情形
个别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个别适用具体行政措施。
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特定情况进行行政决策。
政府公信力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正、透明和依法行政,对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和维护起到重要作用。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
行政法规制定
行政法规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适用范围。
行政文书制定
行政文书中规定的规则与准则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抽象行政行为 》PPT课 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性规则或准则为依据,而不针对特定个案进行行政 决策的行为。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一般情况或普遍原则,对一类或某一范围的对象 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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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 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全文刊载。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 –(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 –(2)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 一、概念: p.117
• (一)含义 • (二)性质 • 行政性质: • (1)表现:立法主体、调整对象、立
法目的 • (2)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区别:主体要
求不同、影响对象不同、使用频度不 同、程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立法性质: –(1)表现:以国家名义创制、 属法的范畴、须遵循相应的立法 程序。 –(2)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内容 不同、效力不同、程序不同、形 式不同、效果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3、内容的规范性 • 通常是依法创制行为规则的
行为,为人们设定行为规范。 其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4、适用的反复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抽象的 行为规范,针对未来出现的同 一或同类的不特定对象具有多 次、反复适用的效力。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同年7月,由和田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六个相关部门 组成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查证,认为属偷税行为。8月,县税 务局按工作组的通知及地区税务局批示,作出供销社补交应 纳税款178481·8元,罚款35696·22元的决定。并对直接责 任人张XX罚款500元,会计股股长罚款200元。供销社不服, 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而且513号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 所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 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 准年检。
• 加之513号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的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 标准执行。
• 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第准五章抽,象行不政行是为 具体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分析:
• 政府的定价行为往往是针对所有相关企业 进行的,受到影响的不仅包括企业,而且 包括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所以, 定价行为表面上看是就某一商品或者服务 进行的一次性特定行为,但事实上是针对 非特定对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 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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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1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1)承受方立法后须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方 备案;
–(2)立法范围仅限于授权范围; –(3)不得擅自反复运用授权; –(4)除非有明文规定,不得再
授权。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三、立法程序 p.112 • 四、对行政立法的控制: • 限制规则:
– 1、禁止笼统授权; – 2、对授权范围和目的作限定性解释; – 3、规定行政立法程序; – 4、正确运用法的一般性原则; – 5、保障对行政立法的诉讼救济。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
• 一、性质及种类 p.122 • 二、作用及效力 • (一)作用 • 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 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 • 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 • 4、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 (二)法律效力 p.217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法院裁判】
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铁道部做出的 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决 定,是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 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其批准的权 限范围内予以批准,最后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 的批准文件作出的。该程序没有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与此同时,依据价格法的23条规定, 主持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本案不 涉及价格听政及其相关问题;此外,由于复议 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依法判决驳回乔占祥诉讼请求。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分析: “513号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 据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 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 为。
• 由于513号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 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 用者,显然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体混乱、随意性大; –2、越权严重; –3、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 –4、缺乏严格的制定程序; –5、缺乏法定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案情摘要】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 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 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十 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 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 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由于票价上浮, 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 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 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乔遂以铁 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 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 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三)成立标准
– 1、依据法律并旨在执行法律; – 2、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字面含义,也
要符合法律的意旨; – 3、须根据且是为了执行上级机关的
命令; – 4、须在各该机关权限内颁行; – 5、法定程序和形式公布。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p.119 • 授权立法的规则: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案例分析]1988年3至5月,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供销社在调 拨87年棉花时,将1700余担棉花升溢计32万余元以银行托 收方式转移至下属土产公司、榨油厂和棉麻公司,未记入购 销帐。
1989年5月,皮山县进行财税物价大检查,查出该事。县 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以违纪行为论处,将该升溢款没收上缴 县财政。
5、效力的稳定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不受人民法院和复议机 关的监督审查,其效力不会受到人 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否定。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案例:
• 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 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 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 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 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 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 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 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 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 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 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 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经行 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 的 “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
[2]规定冲突:国税发(90)205号文件规定: 收购的溢余收入,无法退给棉农的,全部并入企 业利润照率纳税,剩余部分归企业,视为企业的 合法收入;商棉(86)批复:升溢款只应退还棉 农,无法退还的挂帐,留作下年抵补亏损使用; 物价局规定:经营部分盈利限在5‰以下,超过部 分退还棉农,无法退还的视为非法所得,由物价 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1、对象的普遍性
• 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事, 通常情况下处于非现实已 经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 的法律事实中的人或事。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后及 力)
• 在此行为生效后,不仅对不特定的 多数人具有约束力,而且是对以后 将要适用的不特定对象持续发生效 力。对其生效前的人和事不具有约 束力。
• 案例:
• 石家庄市律师乔占祥在今年春运期间,购买了石 家庄至磁县、石家庄至邯郸车票,票价比平时分 别多了5元及4元。他认为铁道部的这一涨价通知 没有法律依据,于1月18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 议申请,要求撤销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上浮火 车票价的行政行为。3月19日,铁道部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维持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 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乔占祥对此不服,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 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 被告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 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事项):
• 第一,绝对保留: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与 处罚、司法制度。
• 第二,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 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 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对非国有 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 度;仲裁制度及其他。(《立法法》第8条)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2020/12/11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 述
• 一、概念
• (一)含义
– 1、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2、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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