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法院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是、状告无门人报复社会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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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法不立案如何救济

法院违法不立案如何救济

法院违法不立案如何救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属于自诉型案件,亦即需要当事人自行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方能进入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需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其中,起诉条件是指: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鉴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我国现时期司法独立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前述条款基础上作出了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日内不能决定是不是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或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能够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能够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其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综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可归结为:①行政主体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实施的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阻碍的行为;④不为法律专门规定或排除的行为。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示例文章篇一:《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尊敬的检察官叔叔/阿姨:我叫[你的名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小学生,今天我要跟您讲讲一件特别让我觉得不公平的事儿,所以我才写了这个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您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一场大大的游戏,有各种各样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好好地玩,不欺负别人,也不被别人欺负。

政府呢,就像是这个游戏里的大裁判,要保证大家都遵守规则。

而法律呀,那就是写着这些规则的超级大本子。

我们家就遇到了这么个事儿。

我有个邻居,张叔叔,他可好了,经常给我们这些小孩子讲有趣的故事。

张叔叔有一个小小的店面,他在那儿卖一些特别可爱的小玩意儿,像那些会发光的小发卡呀,还有能吹出大泡泡的泡泡水。

可是突然有一天,来了一些穿制服的叔叔,说张叔叔的店面有问题,要把店给关了。

张叔叔特别惊讶,他说他都是按照规定来做的呀。

张叔叔就像一个特别听话的小朋友,一直都按照老师(这里就是政府部门的规定)说的去做。

他去问那些叔叔到底是怎么回事,那些叔叔就给他说了一堆他不太明白的话。

张叔叔觉得自己很委屈,他就想去打官司,想让法官叔叔或者阿姨来评评理。

这就像在游戏里,有人觉得裁判误判了,想找更厉害的人来看看是不是真的错了。

于是,张叔叔就去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啦。

可是呢,法院居然说不予立案。

您能想象张叔叔当时的表情吗?就像一个小朋友满心欢喜地去参加自己最喜欢的活动,结果却被拒之门外,特别的失落和沮丧。

张叔叔当时就愣住了,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有理有据,却连让法官听一听的机会都没有呢?这对他来说太不公平啦!我就问爸爸,这是为什么呀?爸爸说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但是不管怎么样,张叔叔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就应该有个地方去说理。

这时候我就想到了您,检察官叔叔/阿姨。

我觉得您就像是游戏里的超级英雄,专门来检查那些裁判有没有好好地按照规则来办事。

如果法院就这么轻易地不给张叔叔立案,那是不是就像在游戏里,有人明明犯规了,但是裁判却不让被欺负的人去申诉呢?这怎么行呢?我觉得张叔叔的事儿就像一颗小石子,虽然看起来不大,但是如果就这么被忽视了,那以后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小石子变成大石头,会有更多的人觉得不公平,会有更多像张叔叔这样的好人被欺负。

办事“打招呼”现象的根源及其治理

办事“打招呼”现象的根源及其治理

办事“打招呼”现象的根源及其治理作者:熊秋红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30期【关键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打招呼根源治理【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8月30日在京举行。

自2021年2月底以来,历经5个月,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及“回头看”在市县两级集中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表示,要持续推进顽瘴痼疾整治,在确保市县两级政法机关顽瘴痼疾清仓见底的同时,深挖症结根源,在第二批教育整顿中实现标本兼治。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列出了需要重点治理的六大顽瘴痼疾,其中排在首位的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行为,俗称“打招呼”现象。

办事“打招呼”是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政法领域也不例外,“打官司”有时变成了“打关系”,老百姓一方面对此习以为常,另一方面又极为不满。

就案件当事人而言,往往是当自己能够通过关系找到办案人员进行“疏通”和“关照”时,会庆幸自己能够享受此“待遇”;而当自己求助无门,只能寄望于办案人员公事公办,而又担心对方可能找到关系请托说情时,便对这种“打招呼”现象无可奈何乃至深恶痛绝。

领导干部出面“打招呼”,借助手中的公权力干预司法,造成司法不公,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断然不能接受的,因此该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中辦、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等先后出台“三个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等的接触交往行为,为防止对司法活动的内外部干预划定“警戒线”、设置“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打招呼”现象的蔓延。

但是,该现象仍然存在禁而不止的现象,成为一个难以根治的问题。

“打招呼”现象为何成为一种顽瘴痼疾、应当如何杜绝,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

“打招呼”现象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可谓司空见惯,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升学打招呼、求职打招呼、晋升打招呼、评审打招呼、看病打招呼,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立案不办案,的举报成功案例

立案不办案,的举报成功案例

立案不办案,的举报成功案例一、基本案情(一)赖某育通过“套路贷”骗取邓某飞约220万元邓某飞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向赖某玉借款共计72.64万元,但赖某玉要求以斩首利息和高额违约金的形式偿还292万元。

于是,赖某玉通过砍头利息和高额违约金,要求邓某飞给他约220万元。

(二)何某强、黄某安、吴某国等通过“砍头息”进行利息诈骗为了偿还赖某育的借款本息、砍头息、高额违约金等,邓某飞只得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此时,邓某飞又落入了赖某育的圈套。

赖某育介绍其舅子黄某安、朋友何某强、何某强的发小吴某国给邓某飞借款,然后又通过“砍头息”的方式骗取邓某飞的财物。

(三)何某强、吴某帅合伙骗取邓某飞31.5万元2018年,邓某飞先后向何某强借款共计280万元。

2018年3月30日,何某强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江西银行的银行卡图片给邓某飞,并注明了“吴某帅”,要求邓某飞将还款金额转入该银行卡内。

之后邓某飞根据何某强的指令将还款金额打入吴某帅的账户,先后转账共计31.5万。

2019年1月,何某强向进贤县人民法院起诉邓某飞归还280万元借款,不承认其指令邓某飞打款至吴某帅账户。

由于邓某飞不懂诉讼,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使得一审法院对何某强的诉求予以全部支持。

邓某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吴某帅出庭作证,称其与邓某飞存在借贷关系,故委托何某强将银行卡号转发给邓某飞。

最终二审法院对该31.5万元的还款的事实未予以认定。

实际上,邓某飞并不认识吴某帅,也不与吴某帅存在任何联系,更没有借贷关系。

二、案件进展及复核结果2020年及2021年,邓某飞向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举报赖某育、何某强、吴某帅等人向其进行套路贷。

2021年9月22日,该县公安局向邓某飞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进公(刑)不立字[2021]0011号)。

2021年10月28日,该县公安局向邓某飞出具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进公(刑)复字[2021]001号)。

当事人屈死不告状的几种心理

当事人屈死不告状的几种心理

当事人屈死不告状的几种心理时下,常耳闻“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之说,听其音大有对告状打官司唯恐避之而不及之感。

诚然,“饿死不做贼”说的是做人的一般准则,而“屈死不告状”则是针对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而言的,运用到当今法制社会显然不当。

笔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最佳途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缘何“屈死不告状”呢?究其心理,不外乎以下几种:一、“因祸得福”心理。

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目无国法。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钱。

在他们看来,自身利益受侵害已成事实,即使去报案,无非使罪犯判几年刑,而自己却得不到什么好处或实惠,只要对方愿意拿钱“消灾”,不如趁机捞它一把。

于是,在金钱的诱惑下,案犯和被害人各求所需,各得其所。

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本村村民朱某价值2500元的耕牛盗走后卖给他人宰杀,朱某得知后没有报案,而是找到李某,摆出一副不依不饶的架势,问李某是“私了”还是“公了”,授人以柄的李某害怕坐牢,连忙拿出6000元“赔偿费”交给朱,双方当即立下“君子协议”,想将一桩盗窃案一笔勾销,后因李某再次盗窃被拘方才交待出前起犯罪。

二、“得饶人处且饶人”心理。

不少案件一旦案发,一些在当地算得上“有头有脸”的“中间人”便出面调和。

他们不论案件性质如何,唯求亲戚邻里一团和气,出发点终归是好的,其结果却往往违背其初衷。

如舒某与陈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舒某将陈某头部打成骨折。

陈坚持要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舒的刑事责任。

村干部闻讯后,赶紧前来轮番对陈“攻关”。

由于不敢得罪村干部,陈碍于面子不得不在这些“和事佬”的“撮合下”将案子草草了结,放舒一马。

然而,陈对舒的“仇恨”却加深了。

三、“打落牙齿吞肚里”心理。

一些当事人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为保名誉,往往消极回避,一旦发生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便委屈求全,能“捂”则“捂”,更不用说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了。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1.诉讼时效已过: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超过时
限后就无法立案。

这是为了保护法律秩序和确保诉讼的及时性。

2.缺乏管辖权:法院只能受理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例如,一些
小额纠纷可能需要在基层法院处理,而大额纠纷则需要在高级法院处理。

3.证据不足:法院要求原告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充分证据。

如果原告无
法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案件。

4.不符合诉讼条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案件不符合诉讼条件,如原告没有利害关系、请求不明确或违反法律,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

5.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审判或达成调解协议,法院
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理。

6.管辖权异议:被告可能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果法院认为
自己没有管辖权,就会拒绝受理案件。

7.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有些案件可能不属于司法审判范围,例
如行政纠纷、仲裁纠纷等,这些案件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8.程序错误:如果原告在诉讼程序上存在错误或遗漏,如未履行诉前
调解程序、未缴纳适当费用等,法院可能会不受理案件。

9.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事实依据来支持,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案件。

10.滥诉或恶意诉讼:如果原告频繁提起诉讼或明显滥用诉讼权利,
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然而,具体的案件处理结果会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断而定。

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作者 | 段文来源 | 《凤凰周刊》转自|稻草人法律咨询(dcrlaw)十五年前的2000年夏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出版了一本针砭大陆刑事司法制度弊端的专著——《看得见的正义》,书名来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在那年夏天,昆明警察杜培武走出了监狱大门,他此前因为涉嫌杀妻被判处死缓,服刑期间真凶出现,他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随着杜培武的获释,一个骇人听闻的“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冤案成为舆论焦点,如何防止、纠正冤假错案也成了社会热点话题。

十五年来,继杜培武案之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诸多刑事冤案不断曝光,每一次都引发诸多讨论,官方也不断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修改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希望有所改进。

十五年间,陈瑞华作为一个资深学者,就冤假错案问题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或撰写相关评论文章,也多次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邀请提供专家意见。

十五年后,当《凤凰周刊》记者就这一话题提出采访请求时,陈瑞华一开始却是出奇的沉默,然后反问:“你觉得这个话题还有什么可谈的?”多年来,关于冤假错案的问题,无论是“司法独立”“权大于法”等制度性问题,还是“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等技术性问题,其实学界无一没有探讨过。

“但问题解决了吗?”陈瑞华指出,中国大陆多年的刑事司法体制,公检法已经形成固定的流水作业式的实践模式,这个总体格局不改变,解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冤假错案就个案而言,看起来都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是结构性问题,是中国刑事司法病症的总爆发。

根子问题不解决,冤案发生就是必然的。

”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记者:最近几年,中国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避免错误判决造就冤案,为什么实践中看起来收效甚微?陈瑞华:我先反问一个细节,不知你注意到没有,在一些冤案被平反之后,相关法院的负责人对案件总结时,居然称“法院是有功的”,因为之前法院办案是“奉命行事”,但法院最后“刀下留人”,才使得当事人还能活着等到冤案昭雪。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一、引言法院不立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未能受理该案件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很多人都曾经遇到过。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如果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例如没有权利提起该项诉讼或者没有取得必要的证件等,那么法院就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三、缺乏证据支持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如果申请人缺乏证据支持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每一种权利都有相应的时效期限。

如果申请人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限还要提起诉讼,则法院将拒绝受理该案件。

五、诉讼请求不明确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则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六、缺乏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有在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申请人将案件提交给了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则该法院将拒绝受理该案件。

七、重复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申请人已经向其他法院提起了同样的诉讼,并且该案件已经得到了判决或裁定,则其他法院将拒绝受理该案件。

八、违反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诉讼。

如果申请人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式送达材料等,则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九、其他原因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法院不立案。

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案件不适合由其审理,从而拒绝受理该案件。

十、结论综上所述,导致法院不立案的原因有很多种。

申请人必须仔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诉讼。

如果申请人遇到了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有什么方法救济

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有什么方法救济

法院不⽴案也不出裁定有什么⽅法救济我们知道,如果发⽣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案进⾏审查。

法院如果不予⽴案的,需要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那么,法院不⽴案也不出裁定有什么⽅法救济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不⽴案也不出裁定有什么⽅法救济法院不⽴案也不出裁定的话有以下的救济途径:1.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案登记制,法院既不⽴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对起诉、⾃诉,⼈民法院应当⼀律接收诉状,出具书⾯凭证并注明收到⽇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诉,⼈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诉,⼈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对⽴案⼯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凭证,不⼀次性告知当事⼈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拖延⽴案、⼲扰⽴案、既不⽴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可以向受诉⼈民法院或者上级⼈民法院投诉。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起⼗五⽇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

发现违法违纪⾏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起诉状内容起诉状是原告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的⾃然情况。

包括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作单位和住所。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这部分内容反映双⽅当事⼈的⾝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法院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法院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法院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法院作为我国公平公正的代表,它的存在就是对当事双⽅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能协调的事务做出最公正最公平的结论,并且对于不遵守法律的⼈或事物做出惩罚的裁定。

那么法院拖着不处理怎么办?接下来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相关资料,快来和⼩编⼀起看看吧。

法院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1、因为涉及法院的相关⼈员,⾸先可以申请回避,当然这⼀做法起到效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不管审判结果是如何的不公,都得尽快结案,因为这份判决书是你进⾏下⼀步权利救济的前提。

民事诉讼是有期间的,法定期间⼀般是六个⽉,如果法官恶意地拖延时间,超过法定期间,那么你也可以法官滥⽤职权和拖延办案,贻误⼯作(《法官法》第三⼗⼆条 )为由向其上级反映,《法官法》第三⼗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条所列⾏为之⼀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整个法院都为此包庇,那么向上⼀级法院反映,只要上级法院重视的后果是对于此法院是不容忽视的。

这⼀做法要注意的是,关于期间的耽误的原因,法官很可能说是当事⼈的原因,所以你们在诉讼中例如证据的提交等等要积极。

3、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向检察院申请其介⼊审活动中。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法律监督。

4、如果⼀切合法的途径都不⾏的话,可以使⽤当前流⾏也是作为法治社会最⽆奈的⽅法,寻求新闻媒体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赵光勤与陈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光勤与陈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光勤与陈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1【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5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光勤;陈中华【当事人】赵光勤陈中华【当事人-个人】赵光勤陈中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赵光勤【被告】陈中华【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过错回避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4日,赵光勤发短信给陈中华,提示陈中华借款总额为33,600元;陈中华于2020年6月9日回短信;本案中,赵光勤确认陈中华已通过案外人周某转账还款10,000元。

一审法院对其余事实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赵光勤向陈中华主张还款权利,并为此提供了相关的转账凭证及短信聊天记录,已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完成了初步的举证。

陈中华并未对赵光勤要求其还款的主张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却采取回避态度,而在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情况下,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且现事实上也查明,除赵光勤提供的付款凭证外,赵光勤也提供了其与陈中华的短信聊天记录,分析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内容,其中赵光勤已向陈中华明确向其出借钱款的金额为33,600元;而陈中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已表达过愿意还款的意思,故现根据赵光勤已提供的付款凭证,并结合分析陈中华与赵光勤在短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关陈述内容及陈中华未对赵光勤的主张进行抗辩的事实,应认定赵光勤与陈中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老百姓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文案

老百姓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文案

老百姓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文案在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老百姓对于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越来越关注。

然而,一些问题却频频出现:老百姓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首先,老百姓有案不立的问题是指一些老百姓遭受侵害后,报案无门的现象。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部门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导致了大量的案件被忽略和搁置。

这种情况下,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造成了不公正的局面。

其次,立案不查是指一些案件虽然得到了立案,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调查。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部门缺乏专业性或者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案件进展缓慢或者被搁置。

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有可能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

最后,查案不力是指一些案件得到了立案和调查,但是在查证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搜集不全面、调查不深入等。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准确,也会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同时,查案不力也会让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惩罚,进一步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为解决老百姓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老百姓的沟通,倾听他们的声音和意见,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案件调查和办理机制。

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评估,才能真正解决老百姓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的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执法机构以及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此负起责任,共同打造一个更加法治和安全的社会。

对于起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办

对于起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办

对于起诉⼈民法院既不⽴案⼜不做出不予⽴案裁定怎么办⼀旦当事⼈提起诉讼并且符合相关条件,⽆论⽴案与否都会有相关裁定和告知,遇到既不⽴案⼜不给予不予⽴案裁定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民法院起诉。

以下是⼩编对相关法律内容的整理,欢迎⼤家阅读。

对于起诉⼈民法院既不⽴案⼜不做出不予⽴案裁定怎么办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案登记制,法院既不⽴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对起诉、⾃诉,⼈民法院应当⼀律接收诉状,出具书⾯凭证并注明收到⽇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诉,⼈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诉,⼈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对⽴案⼯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凭证,不⼀次性告知当事⼈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拖延⽴案、⼲扰⽴案、既不⽴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可以向受诉⼈民法院或者上级⼈民法院投诉。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起⼗五⽇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

发现违法违纪⾏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起诉应当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起诉,由⼈民法院记⼊笔录,出具注明⽇期的书⾯凭证,并告知对⽅当事⼈。

第五⼗⼀条⼈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期的书⾯凭证,并在七⽇内决定是否⽴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案的裁定。

公安部门不立案应该怎么处理

公安部门不立案应该怎么处理

公安部门不⽴案应该怎么处理⽴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诉⼈起诉等材料,按照各⾃的管辖范围进⾏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或者审判的⼀种诉讼活动。

法律咨询:公案部门不⽴案怎么办?解答:⼀、公安机关不⽴案的原因⼤致有:1、可能你的报案未达到刑事⽴案追诉标准,故公安机关不予⽴案;2、可能你的报案定性为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不予⽴案;3、可能对⽅与你报案的公安机关有复杂的⼈情关系,不排除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情况的可能。

⼆、你的处理⽅法有以下⼏点:1、如达到⽴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不⽴案的(应下达不⽴案决定书),则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议仍不⽴案的,你可向检察院提起要求案件审查的申请,如检察院仍认为不⽴案的,司法程序已⾛完,那你就不要再要求⽴案了,说明你的诉求投错地⽅了。

2、如属⾃诉案件或民事案件你可直接向具有管辖地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属⾏政案件你可向相关⾏政机关进⾏投诉。

⽴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为。

这是⽴案的⾸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的内容。

1.要⽴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为。

⽴案应当⽽且只能对犯罪⾏为进⾏。

如果不是犯罪的⾏为,就不能⽴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案。

由于⽴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犯罪⾏为发⽣。

⾄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是谁等,并不要求在⽴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

包括犯罪⾏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并且依法需要追究⾏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且应当⽴案。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立案是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收到的某些诉讼请求不作立案处理的情况。

尽管法院不立案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并筛选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或不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院不立案的原因,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认识。

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法律规定立案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点,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正义的基本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处理。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法院有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不立案处理。

程序要求立案是一个程序复杂且严格规范的过程,它需要突破传统的纸质管理方式,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以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

法院会根据诉讼请求的提交情况、案件类型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判断,并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首先会对案件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案件未能满足立案条件,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1.无诉前调解或和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案件在提起诉讼前需要进行诉前调解或和解,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调解或和解书,法院将不予立案。

2.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法院只对符合其管辖范围的案件进行受理,如果案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证据不足在立案时,法院也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将难以进行立案。

以下是一些证据不足的情况:1.证据不完整。

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应提供仔细搜集、清晰明确的证据材料。

如果证据不完整或缺失关键证据,法院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不予受理。

原告迟迟不交诉讼费的原因

原告迟迟不交诉讼费的原因

原告迟迟不交诉讼费的原因咱今儿个就唠唠原告为啥迟迟不交诉讼费这事儿。

有些原告啊,可能是真的手头紧。

诉讼费虽说有个标准,可对一些人来讲那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呢。

就好比你想买个特别喜欢的东西,一看价格,得勒,囊中羞涩啊。

这诉讼费对一些经济不宽裕的原告来说,就像那遥不可及的高价商品。

他们可能心里想着要打官司,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这钱就是拿不出来,只能干着急。

这时候你能怪他们不交吗?那肯定不能啊,谁不想把事儿赶紧解决呢?还有一种情况,有些原告可能觉得这事儿自己有理,法院肯定得向着自己,交不交诉讼费那都不是事儿。

他们就像那种觉得自己肯定能中彩票的人,盲目自信呢。

觉得自己就像正义的化身,法院肯定得大开绿灯,先把案子审了再说。

可他们忘了,法院有法院的规矩,这诉讼费就像是打官司的入场券,没有这张票,怎么能进场呢?这种想法真的是太天真了。

再说说那些对法律程序一知半解的原告。

他们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诉讼费还得按时交,以为只要把诉状递上去就万事大吉了。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活动,只知道要报名,不知道还要交报名费,结果到时候人家不让你进,你还觉得莫名其妙呢。

这些原告可能还在那儿傻等着法院通知开庭呢,殊不知自己因为没交诉讼费已经耽误了整个流程。

也有些原告是被情绪左右了。

他们觉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满脑子都是自己的冤屈,其他的事儿都抛到九霄云外了。

就像一个愤怒的公牛,只看到眼前的红布,别的啥都顾不上。

在他们眼里,交诉讼费这种事儿太琐碎了,他们的心思全在怎么让对方受到惩罚上,结果就把交诉讼费这重要的事儿给耽搁了。

另外啊,可能存在一些外界的干扰因素。

比如说家里人不同意打官司,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原告呢,就处在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

一边是自己想要维权的决心,一边是家人的反对,这心里就像乱麻一样。

这时候交诉讼费这事儿就被无限期地拖延了,因为他自己都还没确定到底要不要继续打官司呢。

还有些原告是怕输。

他们觉得要是交了诉讼费,最后官司输了,那钱不就打水漂了吗?这就像一场赌博,他们害怕把筹码押上去最后却输得精光。

法院不立不裁检察建议书

法院不立不裁检察建议书

法院不立不裁检察建议书法院不立案不裁定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特殊法律文书,用于对尚未立案或裁定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以解决一些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和困惑。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参考内容,仅供参考:检察机关给予法院不立案不裁定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证据不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审查,发现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无法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必然的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在获得更多的证据之前,法院可能无法进行案件的立案和裁定。

2. 抗诉问题:检察机关在推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可能遇到被告人对起诉决定提起抗诉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处理。

因此,检察机关可能会根据审查抗诉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不立案不裁定的建议。

3. 案件性质复杂: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多个被告人或者多个受害人的情况,使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难以明确和准确。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调查和审查,以便更好地理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法院的裁决提供充分的依据。

4. 违法行为轻微:一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可能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或者在法律上可以被处以较轻的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提出不立案不裁定的建议,以便更好地与被告人协商处理、调解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在检察建议书中,除了明确提出不立案不裁定的理由外,还需要突出案件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提醒法院关注相关方面的风险和问题,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建议措施。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向法院说明,检察建议书并不是对法院裁判权的干涉,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总之,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不立案不裁定的检察建议书,是基于案件调查、审查的结果,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案件办理的实践经验提出的一种建议。

“好坏都挨骂”实质是“责不公”

“好坏都挨骂”实质是“责不公”

“好坏都挨骂”实质是“责不公”
陈中华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一段时间以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成了“受气包”,国企入了世界500强反受指责说垄断,国企高管高年薪受指责,替国企高管解释“年薪不高”也受指责……怎么都受指责,里外都不是人,李主任满腹委屈,公开表示说,为什么国企好坏都挨骂?但他或许不懂,公众这种责备,实际上是在贵不公,从某个角度讲,“央企”、“国企”似乎已成为当下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一个“不公平”的标识,他是央企、国企的最高管家,自然成为众矢之的。

【总页数】1页(P80-80)
【作者】陈中华
【作者单位】大众日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7
【相关文献】
1.高楼坠物伤人:户户担责并不公平 [J], 李海涛
2.国际反倾销制度的实质不公平及我国的对策 [J], 王丽华
3.法律语言——一种司法对弱势群体实质不公平的来源 [J], 马磊军
4.时机好坏都管用的增长策略 [J],
5.美国中小学,天气好坏都放假 [J], 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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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老拖着不立案怎么办

经侦老拖着不立案怎么办

经侦⽼拖着不⽴案怎么办
经济犯罪是⽐较常见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是⾮常多的,如诈骗罪、侵占罪等,受害⼈报案后,经济犯罪⼀般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案侦查,那么经侦⽼拖着不⽴案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经侦⽼拖着不⽴案怎么办
在现实⽣活中,公民遭到不法⾏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权益的犯罪⾏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的刑事责任。

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

控告⼈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式:
1、向决定不予⽴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民检察院予以⽴案监督;
3、提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或者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

⼈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案理由不能成⽴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案。

上述知识就是⼩编对“经侦⽼拖着不⽴案怎么办”问题进⾏的解答,受害⼈报案后,如果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是不⽴案的,受害⼈可向上⼀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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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法院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是、状告无门人报复社会的根源
近日一段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视频
在网上热传。

视频中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

”态度粗暴的“神回复”,让围观的群众们见识了什么叫门难进、脸难看。

据报道,视频的拍摄和发布者是辽宁东港人于永香。

此前于永香与姐姐于永芳曾被东港市公安局以涉嫌违法经营为由没收相关经营许可证和货款。

姐妹二人对于处理结果表示质疑,并向东港市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并邮寄了相关材料。

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于永香通过代理律师,向该市法院递交材料,申请行政立案。

据于永香介绍,从第一次邮寄材料至今,已经等待了一年多的时间,期间曾多次与律师前往东港法院咨询,但始终没能等来法院的回复。

视频是今年1
月11日,她和代理律师去东港人民法院催问立案进展,以及继续递交材料时所拍摄。

在此之前已来过多次都没能得到答复,无奈之下才将视频上传到网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一个年轻的法院女工作人员面对群众的咨询,怎么能如此霸道和无赖?说心里话,这视频我反复看了几遍,可我还是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总感觉不是在法院,说话的也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可她身上的法院工作服却让人不得不信。

《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当保障公民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咱暂且不论东港市公安局没收于永香姐妹相关经营许可证和货款是否合理合法,退一万步讲,即使于永香姐妹确实涉嫌违法经营,公安局采取的处置天经地义,可既然人家认为其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如果不立案就应该说明理由,怎么能说“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没有任何理由”呢?
于永香姐妹告的是东港市公安局,至于东港市法院到底为啥不立案不答复,我不得而知。

但却知道一个常识,那就是堂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天职就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是最讲理讲法的地方,绝不是泼皮二赖,绝不可能说出“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任你随便去告”这样的话!
中国法院的乱象可以说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前段时间,崔永元曝出了“最高人民法院丢失千亿矿权案卷材料,导致执行不能”的事,就己引起众多老百姓的不满了,近日又曝出法院立案窗口的“神回复”“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无所谓”,这将引起更多老百姓的不满。

还有前几天的聚众抗法打死民警的罪犯被法院不判死刑,而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和其父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杀了杀母凶手却被法院判死刑,还有更早的河北毕志新妻子被强奸状告无门反被拘留而杀死强奸犯被判无期徒刑,四川少年因网购玩具仿真枪被法院判无期徒刑,河南大学生"掏鸟蛋"被法院判刑10年半,天津老太摆射击摊打气球被法院判刑3年半......而那么多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的官员没有一个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法院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是、状告无门人报复社会的根源。

公检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不作为乱作为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目前,有不少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小事拖大”是众多恶性极端血案悲剧一再反复重演的主要原因,“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或者“我就给你一个做法”,这是近十多年以来众多恶性极端血案悲剧的明显信号。

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固然不对,而党政司法如果能认真切实给予底层百姓表达诉求,挽回损失的合法渠道,能认真切实善待社会底层极端困难人员,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给他们以温暖和希望,他们都不会去走极端结束自己的生命了。

只有实现公平正义最大化,让老百姓有表达诉求,挽回损失的合法渠道,确保每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让老百姓活得有盼头、有滋味,党政司法才是称职的。

否则,如果让他们依法维权,却被依法保得债台高筑、妻离子散、家败人亡、断子绝孙,如果让他们苟延残喘,度日如年,生不如死。

在这种状况下,即使装上再多的监控、布置再多的警力、进行再严格的安检,都避免不了各种恶性极端血案悲剧的一再反复重演。

必须严惩与党中央精神相反的一切地方行为,预防一切恶性极端血案悲剧的发生的政治社会效果,远远大于集中精力和财力把“官民对立”的“敌我矛盾”和社会的各种尖锐矛盾叠加积压在基层的政治社会效果。

发生众多恶性极端血案悲剧的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共性相同。

比如穷困潦倒,有理打不起官司,打不赢官司,没有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挽回损失等等。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

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但在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

近年来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

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

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党和国家不敢得罪法院,就会得罪天下的老百姓。

得民心者得天下,维护司法公正就是维护党国的形象!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

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

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

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

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

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

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

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

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

”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

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

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
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

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

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

党必须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重塑司法公信力,有错必纠是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唯一途径。

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官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并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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