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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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按照经济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单位工作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所有办公用房。

第二章办公用房使用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公用房,应当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租、招标或者协商租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规定,安排工作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损坏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办法对闲置、过剩、利用率低、破旧等情况的办公用房进行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办公用房保洁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清爽和舒适度。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的保洁管理工作,制定保洁计划、保洁标准、保洁流程和保洁巡查记录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洁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清洁用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管理好保洁队伍。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办公用房的维修请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修人员,加强维修队伍管理和维修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制定维修计划、维修预算和维修标准,开展维修管理工作,并落实维修责任、维修质量、维修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在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温政办〔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一、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职责(一)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应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和落实管理职责,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资产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包括自建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办公用房的规划、保障和监督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办公用房规划和保障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用房面积标准、功能要求等进行规划。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前做好办公用房的供应保障工作,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的使用。

第七条自建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尊重自然生态环境,注重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租赁办公用房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保障等工作应当纳入单位年度计划,有关经费应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根据单位的职能需要和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使用情况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的使用时间,严禁超时加班和非法占用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护和安全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经过正规的程序,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0〕20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细则》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0〕197号)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房产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用房、办公用房、专业业务用房、公益性用房、仓储用房、居住用房、生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细则:(一)农贸市场摊位出租;(二)经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租借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产;(三)其他不宜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的房产。

第五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受区财政局委托,是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个别情况特殊的房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确定承租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房产出租单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对外出租房产的,应在拟出租前提交房产出租申请。

属于部门管理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区政府直属管理单位直接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确定承租人的,应按前款程序规定,并按以下权限上报审批:(一)协议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出租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二)协议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三)协议租赁年租金在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四)协议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以上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批准。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1-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温政办[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配置等,应遵循简单朴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现有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再配置,待批准报废后,按照现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和配置。

二、严格控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和经费安排配置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规定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置标准配置资产,财政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审批配置计划、安排经费渠道,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核定经费。

三、严格采购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要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点突出的行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原则;做到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动态调整。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配备和配置第四条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办公用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公用房。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按照人均配备面积、功能配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制定,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配置采取自有或租赁方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取自有用房配置方式,必要时可采取租赁方式。

对于新建、翻建、扩建的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在地下室或楼层内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公用房进行科学的分配、调配和动态管理,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非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可以实行共享式管理。

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维修、保养、更新及标准化管理,保证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办公用房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办公用房户型、面积、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保护和监督第十一条禁止将办公用房用于非本单位办公、经营、居住以及其他不符合用途的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滥用职权占用或指使他人占用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保护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用房的管理,确保租赁用房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对于未及时申请、配置、调整办公用房、乱占用或滥用办公用房、损坏办公用房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创新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着力推进“第四公”改革——专访温州市机

创新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着力推进“第四公”改革——专访温州市机
党 政 视 野
确要 求 : 要 厉行勤 俭节 约 ,严 格遵守 廉洁 对 温 州 的 转 型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现 实 意 义 。 一
从 政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住 房 、车 辆 配 备 是 通过 土地房 产确 权登记 ,有效 保障 了国 等 有 关 工 作 和 生 活 待 遇 的 规 定 。这 些 正 好 有资产 的安全 、 完整 , 防止 国有资产的流失 。 构 成 了温 州 实 施 “ 第四公改革” 的 宏观 背 景 。 通过合 理配 置资源 ,推进 办公用 房 资源的 2 0 1 3年 1月 1曰 。温 州 市 委 市 政 府 正 公平配 置和 集约 使用 ,进 一步提 高 国有资
革 之 时 ,恰 逢 党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要 在 全 党 深 改 革 的 关 键 时 期 。办 公 用 房 改 革 是 政 府 转
入开 展党的群 众路线 教育实 践活动 。2 0 1 2 变工 作作 风和 转变职 能的 重要载 体 ,也 是
年 1 2月 4日 ,党 中 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改 进 工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实 践 教 育 活 动 的 重 要 整 改 内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 八项规定 ” , 明 容 之 一 。就 温 州 现 实 而 言 ,“ 第 四公 ” 改 革
温 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书记 、局长 吴高宏 。
《 党政视野 》 : 据 了解 ,2 0 1 3年温州继 革举措是在什么 背景下启动 的?
公 车 改革 、公 务接 待改 革 、公 费 出国改 革
吴高宏 : 温 州开 展办公 用房管理 改革
0 1 2年 7月 ,温 州 市 委 市 这 “ 三 公 ” 改 革 之 后 ,在 全 国 率 先 探 索 启 探 索 由 来 已久 。2 动了 “ 第 四公 ” 的 办 公 用 房 改 革 。 这 项 改 政 府 就 出 台 了 《 关 于开展 市级 行政事 业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稳定和合理利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的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管理第三条办公用房的归属与划拨1.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归市政府所有,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划拨。

2. 办公用房的划拨原则上以公共租赁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租赁该办公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使用1.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使用范围。

2.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1. 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2. 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可以申请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调配和更换1. 办公用房的调配由市政府负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2. 需要更换办公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更换。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监督1.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监督,做到定期巡查、检查和评估工作。

2.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以上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温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市级国资监管制度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第四章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第三章流动与减员第四章企业员工转岗制度第五章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第六章回避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其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管理技术岗位员工,其他人员统称一般岗位员工。

市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市国资委负责。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辖范围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级各法人机构、市级直属事业单位等。

三、办公用房的分类与管理原则1. 办公用房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专有办公用房和共享办公用房。

专有办公用房指为某个行政事业单位专门配备的办公场所,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共享办公用房指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办公场所。

2. 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公用房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公平公正: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办公用房资源,确保公平公正。

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四、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1. 办公用房的分配由市政府统一调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工作需求、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配。

2. 办公用房的调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办公用房资源存在浪费或不合理利用的情况;受调整单位同意并配合调整。

五、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维护1. 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不得私自改动办公用房的结构和设施。

2. 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自行承担办公用房的维修和保养责任,保持办公用房的良好状态。

六、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1. 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物品安全等方面。

2. 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七、办公用房的监督与考核1. 市政府设立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办公用房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督和考核。

八、附则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温财资〔2013〕612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温财资〔2013〕61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对《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温财资〔2010〕5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3年10月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一、办公用房装修限额标准(一)整体装修1.室内:室内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10元/㎡。

2.室外:外墙面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290元/㎡。

(二)局部装修1.室内(1)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柜台、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119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450元/㎡。

(2)会议室、接待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①小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以下(包括80㎡),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700元/㎡。

②中、大型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以上,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00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浙财资产〔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5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实际情况,比照公租房、周转房等相关政策执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高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满足单位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基本设施,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办公用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舒适、文明整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安全保护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合理配备办公设备。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选址和规划第七条办公用房的选址应考虑单位的工作需求、交通便利性、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内部空间,保证每个工作区域的合理布局。

第九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应满足办公人员的工作需求,设置相应数量和合理布局的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应考虑到人员流动、信息交流、保密要求等特殊需求。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调配和分配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调配应按照单位的工作需要、用房面积和岗位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的分配应公平公正,遵循程序和原则,确保用房分配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既满足单位的工作需要,又照顾到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的调配和分配应及时调整,随着单位工作需求和组织结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遵守单位制定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和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的保洁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和漏水等问题。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防范火灾、泄露、盗窃等安全风险。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温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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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3〕53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
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统一登记至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第八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市机关事务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特殊业务用房,经市政府同意,权属可以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但应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
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市机关事务局、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各单位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
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以及将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外投资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超过配置标准建设的办公用房,单位可以提出超标准使用申请,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同意超标准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控制标准和有偿使用制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对外出租办公用房,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

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已出租或者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并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按照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十六条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资产管理规定,建立有效的公共资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国有资产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

大中修项目(50万元及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
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市机关事务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特殊用房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安保、会议等公共性服务。

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纪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第三十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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