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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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工作基本知识学习问答题两份中含答案
![工会工作基本知识学习问答题两份中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8546535580216fc700afde0.png)
工会工作基本知识学习问答题两份中含答案工会工作基本知识学习问答题(一)1.中国工会十五大的主题是什么?答:大会的主题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团结动员全国亿万职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2.我国工人阶级过去五年在哪些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答: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3.中国工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答: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4.中国工会的工作方针是什么?答:中国工会的工作方针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5.中国工会维权观的内容是什么?答:中国工会维权观的内容是: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6.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是什么?答: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7.新型劳动关系的内容有哪些?答: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
8.中国工会过去五年取得哪些辉煌成就?答:取得七个方面的辉煌成就:①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了新贡献;②工会组建工作实现历史性突破,巩固了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③树立和落实工会维权观,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④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取得显著进展,推动了维护职工权益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⑤困难职工帮扶体系逐步健全,在推进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⑥工会对外交往开创新局面,扩大了中国工会的国际影响;⑦工会理论创新取得新成果,推动了工会各项工作蓬勃发展;9.过去五年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代表人物有哪些?答:许振超、李斌、孔祥瑞、王洪军、窦铁成、邓建军等。
10.过去五年工会宣传工人阶级的代表性口号是什么?答: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
11.五年中全国工会会员发展到多少人?答:全国工会会员从2003年的1.23亿人发展到2008年的2.09亿人。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cbdabe0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4.png)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内部通过民主方式进行管理决策的一种管理方式。
企业民主管理能够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凝聚力和责任感,促进企业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下面就是一份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工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及其所属部门、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本企业民主管理原则是:民主协商、大众参与、公开透明、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职工包括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workers工人、职员、办事员等各类人员,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职称和地位。
第二章民主管理组织第五条企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推进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该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及其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商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并为职工发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法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任何人不得篡改、删除、散布、泄露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条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联络机制,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了解职工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必须由全体职工进行选举。
员工代表大会应当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并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监督企业管理的制度,职工代表有权利和义务对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问题及时提出和解决。
第三章公开决策第十条企业应当在制定决策之前,将决策草案在民主管理委员会和员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且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社会调研等支持。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制定决策之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明确决策的目标、内容和政策措施,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开决策渠道,将具体决策的过程、结果和效果公开,接受职工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e5ea5244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5.png)
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委员们普遍认为,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条例是推动基层民主管理的一个创新,对于规范企业民主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江苏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专家、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总工会赴苏南、苏北进行了调研。
2007年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规范。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此外,有的委员和部门还提出,事业单位种类较多、性质不同,都参照条例执行不合适,考虑到参照执行就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执行相适应的具体规定。
因此,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未做修改。
二、关于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有的委员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是工会的职责,但是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不同于行政机关,在条文表述上应当区别于政府职能部门,合理定位与企业的关系。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1.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企业开展民主管理”修改为:“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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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e24dbb4f61fb7360a4c6521.png)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
![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135a19a300a6c30c229f85.png)
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动依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特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建立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细则。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代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企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工会。
基层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未建工会前,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召开职代会,应当向有关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报告,在其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前准备1、确定议题根据职代会职权范围、本单位改革发展任务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确定职代会议题。
职代会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由经营者提出议题的,也应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代会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2、征集提案工会应围绕职代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工会征集到提案后,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者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工会对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提案已被采纳并在实施中产生效益(效能)的,可以建议给予奖励。
3、准备材料单位行政负责以下材料:(1)有关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情况的报告,(2)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说明;(3)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工会负责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符合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书面材料。
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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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动依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特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建立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细则。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代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企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工会。
基层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未建工会前,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召开职代会,应当向有关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报告,在其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前准备1、确定议题根据职代会职权范围、本单位改革发展任务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确定职代会议题。
职代会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由经营者提出议题的,也应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代会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2、征集提案工会应围绕职代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工会征集到提案后,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者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工会对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提案已被采纳并在实施中产生效益(效能)的,可以建议给予奖励。
3、准备材料单位行政负责以下材料:(1)有关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情况的报告,(2)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说明;(3)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工会负责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
职代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9cbcb3a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20.png)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完全以民主方式加以管理企业的模式,它将企业管理的过程和组织模式由集权统治向分权协作转变,形成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模式。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旨在建立一种企业管理模式,鼓励和促进企业员工为企业发展参与到更多的管理细节之中,实现真正的“以民主方式加以管理企业”。
二、组织原则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旨在建立一个充分体现民主原则的企业管理机构,使企业下属人员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一种更加有序,灵活,高效的工作模式。
(1)劳动群众参与管理机构建设劳动群众参与企业管理机构建设的原则是把企业管理机构组织形式建立在企业的基础上,并加以优化,形成一个以劳动群众参与的组织模式,使全体员工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管理的作用。
(2)分层管理机构加以建立分层管理机构建立的原则是建立一个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企业管理机构,专业化管理机构可分为总经理机构、综合管理机构、生产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机构及营销管理机构等,并配备有应招聘的经理人。
三、授权规定(1)企业管理者的权限企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管理全体员工及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者有权作出实施企业决策所需的一切必要措施,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发挥自身创新思想,参与企业管理及决策制定,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2)员工参与管理权限员工参与管理的原则是全体员工应有机会参与到企业管理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通过参与组织会议、发表意见、参与管理决策等方式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分体现企业民主管理的精神。
四、建设措施(1)加强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加强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企业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企业管理规定,实现全方位管理。
(2)提倡自主决策、分享发展凡是企业管理方面的决策,都鼓励企业员工进行自主决策,鼓励企业员工参与到企业发展中来,并获得相应的分享奖励。
(3)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建立起高效的管理记录系统,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管理模式,以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一个关键性的规定,旨在建立一个以劳动群众参与的企业管理机构,并授权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以发挥作用,完善企业管理机制,保证企业发展。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4862a9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b4.png)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的效益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聘用制员工、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实现企业与员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监事会制度、员工议事会制度等,通过这些机制来推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第二章员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在每年年底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全面汇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员工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员工的利益和心声。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投票通过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员工代表大会应当保证内部的公平公正,充分照顾各个岗位和职能的员工的利益,遵循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职工监事会制度第八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职工监事会。
职工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职工监事会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员工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十条职工监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员工议事会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议事会制度,通过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共商企业的发展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员工议事会由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组成,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研究企业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第十三条员工议事会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路径。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权益、工资福利权益、健康安全权益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bf2db0d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57.png)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以提高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员工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估,实现企业内部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第四条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员工的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第二章员工参与决策第五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通过各种途径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员工充分公开信息,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联络会等,确保员工通过合法途径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企业在制定重要制度和政策时,应当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适当修改,最终形成并公布决策结果。
第三章员工监督与评估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评估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同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反馈。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满意度调研,了解员工对企业管理的评价和建议,及时改进不足,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章员工参与奖励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和创新活动,并根据员工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薪酬管理中考虑员工的表现和贡献,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员工获得应得的回报。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民主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民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114896e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ed.png)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推动企业民主决策,促进员工参与和团队协作,依法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改革试点。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地位,实行与员工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推动民主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民主管理委员会审核和员工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策方案。
第八条企业的决策方案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告,并进行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第九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员工的知识、技能和创造力,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员工的智力和创造力。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员工的努力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意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第六章监督机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企业民主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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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动依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特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建立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细则。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代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企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工会。
基层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未建工会前,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召开职代会,应当向有关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报告,在其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前准备1、确定议题根据职代会职权范围、本单位改革发展任务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确定职代会议题。
职代会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由经营者提出议题的,也应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代会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2、征集提案工会应围绕职代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工会征集到提案后,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者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工会对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提案已被采纳并在实施中产生效益(效能)的,可以建议给予奖励。
3、准备材料单位行政负责以下材料:(1)有关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情况的报告,(2)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说明;(3)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工会负责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符合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书面材料。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DOC 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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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指导、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突出体现五性普适性——条例遵循了市场经济立法的惯例,不按所有制形式分别立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体系性——条例是一部涵盖民主管理各主要制度的法规,体现了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的要求。
时代性——吸收我省15年来的实践创新成果,条例具有明显时代感和一定超前性、预见性、创新性。
基础性——条例主要规范了民主管理的适用范围、性质、形式和职权,规范了企事业单位实施主体(企业行政、职工、工会)的各自职责,规范了政府和上级工会在实施指导、检查、监督中的职责和途径,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着力加强对共性规则的指导。
分类指导则严格限制在职代会职权、厂务公开内容和不同规模企业召开职代会形式等少数问题上。
操作性——为基层实践和运作提供简明易行的法律指导和支持。
对职代会程序作了简化,为两会结合、基层创新等留下了探索空间。
1、一部指导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我省企业民主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发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以职工为本、促进和谐企业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企业民主管理实践的深入发展,原有的一些保障和规范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用,有的则不全面、不系统,缺少可操作性,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遇到了新的挑战。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将首次有一部全面而系统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予以指导和规范,从而使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2、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和责任大量基层实行民主管理的实践表明,一个企业能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缺乏正确认知,态度消极,民主管理制度即使形式上建了,实质上也很难有效果。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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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促进员工的参与和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员工参与1. 员工参与决策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参与决策的机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会议等形式,保障员工在重要决策中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1.2 企业应及时向员工通报业务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和变动,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1.3 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通过民主程序形成决策。
2. 公平选举制度2.1 企业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代表选举制度,保障员工选举权、被选举权。
2.2 选举应走程序合法,确保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2.3 企业应组织选民培训,提高选举程序透明度和员工的参与意识。
第三章员工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1.1 企业应及时公开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财务状况、业绩指标、薪酬制度等。
1.2 企业应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允许员工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及时回应。
2. 薪酬福利2.1 企业应建立符合员工能力和贡献的薪酬制度,保障员工的合理收入。
2.2 企业应提供多样化的福利待遇,关注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和身心健康。
3. 员工培训与发展3.1 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和发展通道。
3.2 企业应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能力,提供晋升和激励机制。
第四章民主沟通渠道1. 内部沟通1.1 企业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问题能及时解决。
1.2 内部沟通应注重互动交流,鼓励员工提出问题、分享经验和建言献策。
2. 员工代表大会2.1 员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讨论重要事务,接受员工建议。
2.2 员工代表大会选举应公开、公正,代表的任期应合理安排。
第五章民主监督1. 监督机制1.1 企业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运作和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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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94340e7e518964bce847c4e.png)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选举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七)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083d6e7e21af45b307a850.png)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1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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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
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者五年。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四)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六)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七)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以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企业事务:(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三)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四)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企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二)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三)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履行;(四)配合做好企业事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民主评议企业事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予以改进;(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六)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
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地方总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二)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三)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