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
名言人们在那里高谈阔论天启和灵感之类的东西,而我却像首饰匠打金锁链那样精心地劳动着,把一个个小环非常合适地联结起来。
——海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冯丽红,黄正仙(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云南昆明 65003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农业农村部发证企业省级发证企业州、市、县、区发证企业作物类型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中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种子和全国范围的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农业农村部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站做好许可证申请审查工作一、不同作物类别和不同级别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不同的级别部门办理26香蕉根群细嫩,对土壤的选择较严,通气不良结构差的粘重土或排水不良,都极不利于根系的发育,以粘土含量<40%、地下水位在1 m 以下的砂壤土,尤以冲积壤土或腐殖质壤土为适宜。
二、申请区域不同,作物类别不同,准备的材料不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现将它们的许可条件、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程序对比如下:(一)许可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基本设施办公场所200 m 2以上500 m 2以上150 m 2以上检验室150 m 2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 m 2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 m 2以上100 m 2以上加工厂房500 m 2以上1000 m 2以上500 m 2以上仓库500 m 2以上(玉米水稻等)仓库2000 m 2以上,冷藏库200 m 2以上(大豆除外)仓库500 m 2以上(2)检验仪器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 t/ h 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 t/ h 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 t/ h 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 t/ h 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 t/ h 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 t/ h 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 t/ h 以上。
农作物种子生经营许可证仪器配置清单(2016最新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仪器配置清单(2016最新版)根据2016年最新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托普云农特为您整理了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仪器配置表,仅供参考。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申请许可证检验仪器方面: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申请许可证检验仪器方面: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三)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申请许可证检验仪器方面: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同时需要育种、考种设备。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 术人员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 仪器 3、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㈡、种子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基本条件(农作物)
第二十九条 《种子法》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 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
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A、B证制度 1、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常规种原种,A证
2、常规种大田用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B证
登记注册
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
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
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登记注册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审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
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
不需许可证只需登记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2名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1名以上)、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加工、包装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烘干、基本清选、比重清选、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具有仓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仓库面积5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三、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四章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与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种子法培训材料
解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意见》等40部。
一、种子生产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我省有哪些主要农作物?江苏省范围内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有9种:(1) 国家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5种。
(2) 农业部确定的油菜和马铃薯2种。
(3)江苏省确定的西瓜和辣椒2种。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按现行法律规定不要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取得相应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才能够生产。
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二、种子经营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种子经营许可证分级核发。
3、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书面委托销售委托方的种子无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要建立好种子经营档案。
5、销售的种子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要向购种者说明种子的真实情况。
6、不得发布种子虚假广告。
7、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8 、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营、推广必须通过审定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有种子生产和包装权的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
附件1: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注:依据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按照种子企业检验设施应与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要求,并根据种子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附件2: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仓储加工设施要求申领主要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500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仓库前不少于500平方米水泥晒场,有专用种子加工厂房并安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加工设备单机应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分级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等。
申请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200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功能配套的种子加工单机。
常规粮食作物种子加工设备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
棉花种子加工设备包括脱绒机、烘干机、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包衣机、计量包装秤的成套设备和加工车间。
瓜菜、花卉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瓜菜、花卉种子清选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
附件3:书面审查材料目录1、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2、注册资金证明(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至2010年初该企业资产证明)3、生产、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情况(人员名单、技术资格证明、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4、检验设备设施(说明、检验仪器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加工设备设施(说明、加工设备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6、仓储、晒场设施设备(说明、设备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7、经营场所(说明、照片及产权证明)8、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9、主要生产品种介绍;生产授权品种的要出具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提供育种条件说明及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附件4: 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签名):相关证件:(公章、签名)(两人以上)年月日(马铃薯基础种薯)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公章、签名)相关证件:年月日附件7:整改通知书: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和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及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开展清理种子企业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资质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请于20日内按照以下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及复核申请上报我单位。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山东种子管理总站
南瓜
绿蜜栗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TL-01-06/HZ-01-19
淄博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寿光市新世纪种苗有限公司
鲁农审2010061号
辣椒
干椒3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06004A/06010C
青岛农业大学、德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62号
辣椒
干椒6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06001A/06015C
青岛农业大学、德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63号
大蒜
金蒜3号
常规品种,金乡紫皮变异株无性系选育成
甘薯
济薯22号
常规品种,北京553为母本放任授粉系统选育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
鲁农审2010044号
甘薯
齐宁12号
常规品种,西农431与遗306杂交后系统选育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45号
绿豆
潍绿7号
常规品种,潍绿32-1与潍绿1号杂交后系统选育
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
鲁农审2010046号
附件2:
山东省第四十一批农作物审定品种目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鲁农审2010039号——鲁农审2010067号)
审定编号
作物
品种名称
品种来源
育种(引种)者
鲁农审2010039号
甘薯
烟薯23号
常规品种,冀薯98为母本放任授粉系统选育
烟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40号
甘薯
济徐23
常规品种,苏薯7号与AB94078-1杂交后系统选育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K-53/K-54
邹平县安业农作物研究所
鲁农审2010050号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非主要(zhǔyào)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dēngjì)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guǎnl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zhìdìng)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shòulǐ)与审查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hùkǒu)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pǐnzhǒng)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liǎnɡ ɡè)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tí chū)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概要
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
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许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受理、审核农业部核发的许可;受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解读:明确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 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 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整个四十一款对是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法律地位
的确认。特点:一是将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彻底分开,改变
过去标签包括使用说明的内容,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是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适用于包装和不能包装的所有农作 物商品种子。具体在《农作物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解 读。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提醒注意: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
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使用说明:是指对
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 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 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桂农业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业发〔2016〕5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委):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审批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修订完善了《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较之前有三处作了重大调整:(一)实行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下放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审批权限,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先证后照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二)增加了申请办证企业要具备自有审定(保护、登记)品种的要求,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品种选育、改进种子生产和营销模式,推动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
(三)增加了县级对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四种主体的备案职能。
修订《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监管重心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立种子可追溯制度,加快提升种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促进种业创新。
《办法》出台是农业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办法》修订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及技术优势,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种子法》),推进种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1309]《种子法律法规》
1.A.√
2.B.×
27、《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遗传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1.A.√
2.B.×
28、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1.A.√
2.B.×
1.相对
2.不相对
3.相符
4.不相符
1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
3.半价
4.部分
11、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应在办理或变更执照后()天内,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1.7
2.20
3.15
4.30
12、()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
1.种子购买者
2.种子使用者
3.任何单位和个人
4.种子生产、经营
13、标签标注及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
2.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利用
3.收集、整理、鉴定
4.收集、整理、利用
18、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1.D. 5
2.4
3.3
4.2
19、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
1.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件
3.执法证件
农作物种子生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及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六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或者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八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干燥等设施设备以及科研育种档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审批情况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许可证编号及公告文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二、设定依据
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013年1月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政审批流程图
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农种生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项 目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审定编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生产地点
授权生产截止日期
申 请 条 件
注册资本
万元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种子仓库
平方米
种子晒场
或烘干设施
平方米
吨/小时
种子生产人员
种子贮藏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
六、申请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件;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产权证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生产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或审定公告;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审批流程图
1-1、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