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法(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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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 “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 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 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 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 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 《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 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法院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 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 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 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 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 权的行为。”
•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权受法律 保护,但是没有规定死者的名誉利益是不是 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的问题。这个案件是第 一次提出这个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解决。 对于这个案件的讨论和关注程度是极为广泛 的,不仅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上有重大影响, 而且在普及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 估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司法解释, 对于死者的名誉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其近亲 属有权提起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诉讼请求。 因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以及理论研究上都 产生了重大影响。
• 「点评」这个案例是全国第一例关于侵害人 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法院认为人身自由 权在《民法通则》上没有规定为人格权,因 此不能按照侵害人身自由权认定侵权行为, 因而定为侵害名誉权的性质审结本案。这个 案件尖锐地提出一个问题——“人格权法定 否定说”的意见,就是人格权不能实行法定, 民法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仅仅是列举式的,并 且要规定一般人格权作为总的概括,以免使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那些人格权或者人格利 益由于法无明文而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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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 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 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在《民法通则》以 后颁布的一些新的法律中,几乎凡是涉及到 民事权利的,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这就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等。在这些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妇女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 的隐私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点评」这个案例并不是第一件请求对尸体 进行保护的案件,在此之前河北省也发生了 一件类似的案件,法院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 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然人死亡之后, 其尸体究竟是不是要予以保护,在此之前一 直是存在争论的问题。受理本案的法院根据 法理,认为人的尸体不受法律保护是不符合 情理和习惯的,因此直接做出判决,认为被 告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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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 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 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 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 的疏漏。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 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追究民事责任。
•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附加条件”未给予明确 答复,在武甲死亡的当天,在没有办理完备 尸检手续的情况下,由本院医务人员对武甲 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 器留作标本以作研究用。次日,原告得知武 甲尸体被解剖后非常不满,在找被告解决问 题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1992年1月 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 损害其名誉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 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 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 权。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 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 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第二,在事实基本 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 成侵权责任。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 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 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 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也构成侵权。
• 五、“擅自使用病患肖像”案。1990 • 「案情」朱某幼年患眼睑重症肌无力症, 于1967年去眼病防治中心防治所诊治。 应经治医生请求,朱的家长提供了朱患病症 状的照片。后医生陈某接受了朱的治疗资料, 接手为朱治疗,基本治愈。朱的家长按照医 生的请求又提供朱治愈后的照片一张,交陈 某作为医学资料保存。陈某总结自己几十年 的治疗经验,撰写了《重症肌无力症的中医 诊治和调养》一书,自费出版。后来,陈某 在该防治所开设业余专家门诊,专治此症, 从中提取50%的挂号费。
• 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和隐私, 是构成合法抗辩的,但是,这种宣传医疗成 果能够达到这样的程度吗?一方面,肖像权 和隐私权都是人的绝对权,除非需要牺牲人 格权的那个公共利益特别重大,但本案并没 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使是需要 介绍医疗成果,使用他人肖像也应当采取适 当的措施,对权利人本人进行保护,不使权 利人的人格利益受到直接的牺牲。
• 六、“擅自摘取死者器官制作标本”案。1992 • 第一例尸体受到侵害起诉得到判决支持的典型 案件 • 「案情」1991年11月16日,原告杨某 的丈夫、原告武乙和武丙的父亲武甲因患病住进被 告某军区总医院治疗,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败 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对武甲进行 治疗期间,曾会同医学院的专家对病情进行会诊, 两院的专家对武甲病情的诊断存在分歧意见。在此 期间,武甲的病情迅速恶化。武甲死后,原告怀疑 被告的诊断、治疗有误,要求被告在有外医院专家 参加并有武乙在场的情况下,对武甲的尸体进行解 剖检验,以查明死因。
• 三、“荷花女”案。1988 • 最早发生并由此做出对死者名誉利益予 以保护司法解释的案件 • 「案情」原告陈某系解放前已故艺人荷 花女的母亲。1940年,荷花女参加庆云 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在当地红 极一时,后于1944年病故,年仅19岁。 被告魏某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小说,曾 先后三次到原告陈某家了解“荷花女”的生 平以及从艺情况,并向“荷花女”的弟弟了 解情况并索要照片,随后创作完成小说《荷 花女》,共11万字。该小说使用了荷花女 的真实姓名和艺名,陈某在小说中被称为陈 氏
• 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 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 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 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 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 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 其疏远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 知内情。她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 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曲某的 行为构成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 小说虚构了荷花女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 两年间,先后同3人恋爱、商谈婚姻,并3 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某人已婚,荷 花女“百分之百地愿意”为其做妾。小说还 虚构了荷花女先后被当时帮会头头、大恶霸 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最后影 射荷花女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该小说完稿 后,作者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即投稿于 某《晚报》报社。该《晚报》自1987年 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并加 插图。
• 1989年,陈某撰写稿件,由某科技报社 的编辑加工修改,在该报公开发表,介绍该 病症的症状及陈的治疗效果,介绍陈的坐诊 时间和著作,并擅自配发了朱治疗前后的两 张照片。朱某认为陈某与科技报社发表该文 时使用其肖像,未经自己同意,具有营利目 的,侵害了其肖像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宣传医疗知识对社 会有利,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 怎样认定。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 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 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 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 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 要地位。
• 二、“女经理隐私被宣扬并加以批判”案。198 7 • 入选理由:最早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被认定为侵 害名誉权的案件 •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担任某供销公 司的副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 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 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趁 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 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初恋男友的倾心、怀念、思 恋的感情,自我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 比作安娜,把该男友比作渥伦斯基,把自己的丈夫 比作卡列宁,感到自己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
• 七、“疑似精神病予以强制治疗”案。19 91 • 引发人身自由是不是具体人格权讨论的 典型案件 • 「案情」在“文革”中,某矿务局矿工 医院医生张某经常发表一些评价林彪、江青 等的“另类”言论,该院领导认为其精神不 正常,依据精神病院个别医生出具的为精神 分裂症的“门诊印象”和“初步诊断”,经 研究决定不允许张某上班工作(如果不做此 处理,张某可能会被定为“恶攻”罪而被判 刑罚),工资照发。“拨乱反正”之后,新 的院领导决定对张某按照病休待遇开工资, 张某认为是领导决定自己不上班并且工资照 发的,如果扣工资,就坚持恢复上班工作。
• 院领导认为张某是精神病患者不能上班,并 下发文件认定张不具备自主行为能力,并为 其指定监护人(行使了法院的权力)。张某 不服。该院在未经张某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 情况下,派人强行将张用汽车送到精神病医 院强制住院治疗38天。医院的结论为: “病员自住本院一月余,未发现明显精神病 症状,故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张某 以侵害自由权和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 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 权,认定侵权责任;对于侵害自由权的诉讼 请求不予支持。
• 八、“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 1992 • 引发了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的讨论并最终立法 • 「案情」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王 某、倪某到某超市购物,当二人购物后离开该市场 时,超市保安人员追出将二人拦住,责问二人有没 有拿超市的东西没有付款。二人如实告知已经付清 货款,但是保安人员仍不相信,将二人带到收银台, 告知其店方规定有权查阅顾客携带的东西。王某生 气地让他们检查,保安人员还是不相信,将二人带 到办公室盘问,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 进行检查,。直到最后没有搜查出任何东西之后, 店方才对二人道歉并放行。王某和倪某感到人格受 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经过法庭调 解,超市承认错误,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各 2000元,二原告撤诉。
• 小说连载过程中,原告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 及虚构的情节有损荷花女的名誉为理由,先 后两次到《晚报》报社要求停载。报社对此 表示,若荷花女的亲属写批驳小说的文章, 可予刊登;同时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理由, 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原告以魏某 和《晚报》报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 被告承担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七节 人身权 •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 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 二、人格权 • 人格权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固有的、对人 格利益支配的权利。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一、“好一朵蔷薇花”案。1987 • 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 •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 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 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 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嗣 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 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 “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 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 《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实姓名, 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