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章

合集下载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一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一章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教育的发展及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18世纪前:教育主要是一种家庭的职能和权利,即使在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关和教师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仍负有全部的责任19世纪末:教育迅速普及和发展,成为对社会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国家意识到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国家开始对教育立法20世纪以来:教育制度日益完善,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几乎涉及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国家教育权利产生的必要性1.教育需要国家从物资、人力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会组织和调控2.国家能够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教育权利不断扩大,内容越来越复杂: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利的一部分,国家教育权利通过分工合作实现: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监督权)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发展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最早起源: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以后;《大教学论》: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德国马丁路德,立法推行初等教育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工厂法草案》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二)专门对普及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19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逐渐认识到劳动者的智力因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意识到普及教育的必要性开始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强制性、免费性、世俗性(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法制建设渗入社会各个领域;30年代到50年代,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教育立法内容和技术日益复杂化。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应将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教育立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教育立法的广度:教育法规的比重越来越大,宪法、法律、法规、司法原则教育立法的深度:深入到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和外部社会关系形成了一个上下有致、严密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有效的发挥着综合调节作用;促进教育普及和发展,扩大了劳动人民的受教育机会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五)清末教育立法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未实施1904——1911,《奏定学堂章程》,学校系统、学校管理体制、教授法及学校设置办法,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经费无处筹措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内容涉及教育行政、学校制度、招生考试、文凭发放、毕业奖励、留学考选、教员培训等;取法日本,不符合中国国情;保留就教育的痕迹和封建主义色彩;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促进了现代学校的发展,为民国时的学校教育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对高校教育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规章、法律准则和政策文件。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高校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概述、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复习。

二、主要法律法规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对教育事业进行综合规范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教育的质量与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的宗旨是“促进全民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强调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对高等教育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的组织与管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等内容。

它强调高等教育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服务功能,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对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学位的种类和授予条件、学位的管理与认定、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流程等内容。

学位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学位的质量和学位的认可,维护高等教育的声誉和学生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职业发展进行规范的法规。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责、教师的培养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素质和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是评估其有效性和指导教育实践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国高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规执行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高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到位,未能全面贯彻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要求。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教育政策法规考试复习提纲

教育政策法规考试复习提纲

教育法规在我国的教育法制就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民主 必“有法可依,有法必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具有多种含义。

第一种是法律制度的总和。

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认识、揭示教育法制。

第二种含义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

这是对教育法制运行的概括。

第三种含义是将其理解为“教育法制”,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

在我国的教育法制就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化的发展相联系,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方式来管理、规范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活动和过程特点:1、以教育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 2、以教育普及化为物质条件 3、以平等受教育权为政治基础 4、以建立教育法律秩序为基本标志 5、以提高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为催化剂 [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是依法治国的体现2、是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3、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4、有利于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5、有利于学校的素质教育[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法律的普及、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依法治教,简言之,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

贯彻依法治教育的方针,对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以法治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

[加强教育法制、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为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同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律类型。

(依据考试纲领整理,供复习参照 )16、法律责任:教育法例定的法律责任是赐教育法律关系的一、名词解说主体违犯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肩负的责任,1、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 条的规定:“教是因为违犯教育法例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

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17、法律救援:法律救援是指法律对权益矛盾的解决。

也就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

”是说,当公民的权益遇到伤害时,能够从法律上获取自行解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决,或恳求司法机关及其余机关给与解决,实收伤害的权益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认可的成人进行获取挽救。

的,目的在于提升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18、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例、目标政策的执行和教育目标量依照,而授与必定的学术称呼或身份,即学位来表示专业的实现,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所辖地域的教育工作进行人材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监察、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4、法律实行:法律实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19、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益集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质生活中实行法律规范的活动。

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齐备的教育法律法例为核心的、包含简答题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

答:立法程序包含以下四个步骤:政法为主体,民法相当合,辅之以必需的刑法手段,并以其(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他法律手段为适合保障手段的完好的法律调控体制。

过。

(4)法律的宣布。

6、教育法系统:教育法系统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益。

教育法规复习资料(1)

教育法规复习资料(1)

教育法规复习资料(1)教育法规复习资料1、教育法规是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答:教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是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教育人员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需要是教育法学获得迅速发展的条件。

3、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德国汉斯·赫克尔与希普教授于1957合著的《学校法学》。

4、目前我国公布了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的教育方面总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答: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法律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6、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答: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

7、教育法规的社会职能:答: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协调教育内外关系;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8、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共性表现:答:(1)两者之共性: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以共同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在同一社会中,教育法规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

(2)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表现:两者内容的确定性及其产生过程不同;两者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不同;两者调整方式和要承担的责任不同;两者作用的性质及其实现的制约机制不同。

(3)两者相互联系存在的表现:两者交叉并可以实同相互转化;两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主要表现为道德对法律起到引导作用和互补作用。

10、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第一篇: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教育法学一

教育法学一

教育法学作业一1.根据有关规定,中小学安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对2.学校自主权的核心是教育教学管理权。

对3.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律救济中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

对4.教师在申诉得不到答复或不服申诉处理的决定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对5.学校是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对6.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

对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8.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对9.当学校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10.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对11.我国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实体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和学历四个方面。

对12.当学校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对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对14.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对15.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教育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对16.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对17.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对18.学校不得披露学生私人信息。

对19.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20.民办学校财产来源的非国有性,也要求政府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学校财产权利的行使。

对2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2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23.法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完全相同。

错24.学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国家采取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25.民办学校是一个法人实体,它对其所属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对26.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教育法学00453复习资格

教育法学00453复习资格

试论高等院校取消对“在校期间结婚的学生予以勒令退学处分”的规定的理由。

国家教育权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我国教育立法权限是如何划分的?我国现行学制系统中各个阶段教育的发展方向。

现行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哪几项主要内容?法律在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第一章绪论教育法——界说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外教育立法的发展阶段。

81、零星立法阶段。

文艺复兴以后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

1850年以后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1900年以后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945年以后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22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教育的地位作用。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有法可依,使其发挥调节作用。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教育法的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比较,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教育法之上为什么不存在统一的法典?26教育法的特点?261、形式上的特点:①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②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教育法学第一单元PPT精品文档42页

教育法学第一单元PPT精品文档42页

在校期间怀孕被退学
• 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续:学生状告 母校索赔百万 张静与李军是西南某学院大学二年 级的学生,两人相恋一年多。去年 暑假期间,二人外出旅游时同住了 一晚,发生了性关系。10月1日, 张静突感腹痛,便到校医院看病, 被诊断为宫外孕,旋即自费住进了 地方医院并施行了手术。10月15日, 张静手术刚刚出院,即被通知要写 检查交待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 次数、对象等,并承认自己犯有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发生 “不正当性行为”的错误。两个学 生不同意学校的这种说法。10月30 日,学校以学生对错误“认识不到 位”、“狡辩”为由,将二人处以 勒令退学处分。然而,二人却不服 学校的处理决定,准备将母校西南 某学院告上法院。
• 不满母校用其形象作宣传 北大学子状告侵犯肖像 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北 大学生向剑波对中学母校 不经过本人同意,就擅自 把照片张贴在学校宣传栏 上,并刊登于学校网站、 报纸广告等媒体上的做法 不满,一纸状书将母校告 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 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学校侵权或未尽义务
• “大学生状告母校”有理 由 近日,上海有大学 生把自已的中学母校(复 兴高级中学)告上了法庭, 原因是校方把其在中学时 在教室接吻的镜头在全校 播放,引得其它班级的学 生前来寻找指认,由此认 为校方此举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
了自己的遭遇,对方很快就表示愿意帮助两人以法律方式来解决这件 事情。于是,张芸和王可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了学校,要求退还学杂费,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十万元。 • 2019年12月2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下来了:解除学 院与两人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两名原 告的学费、报名费、住宿费、代收项目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讨论的焦点问题,用教育法基本原则去分 析与评断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1)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1)

一;名词解释1、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的基本政策,既是党和国家总政策在教育方面的具体化,又是制定教育方面具体政策的依据。

它一方面从属于总政策,另一方面又以自己为“总政策”,以若干具体政策为要素,构成从属于政策总体的自身政策体系。

2、教育法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4、学校——学制系统内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5、教学计划——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订的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包括:制订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学校的教育目标和任务、修业年限、学历时间安排、课程设置和每门课的教学要求、课程设置的结构及顺序、总课时的分配和各学年的周学时、活动总量等。

6、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定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它以纲要的形式具体规定每门学科知识、技能的范围、深度及其体系、结构,同时规定教学的一般进度和对教学法的基本要求。

7、教科书——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法的要求,系统而简明扼要地叙述各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

它是学生学习的主要材料,也是他们阅读课外读物、进一步扩充文化科学知识的基础。

同时教科书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基本的材料,熟练掌握教科书的全部内容,是教师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

8、教育法律救济——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9、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题目《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教师2成人教育3学位制度4法律实施5教育法制6教育法体系7职业教育8教师诉讼制度9国家教育考试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12教师义务13教育法14义务教育15法律渊源16法律责任17法律救济18教育督导19法律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2、受教育者拥有哪些权利3、简述教育法的特点4、法律责任的形成要件就是什么5、我国现行教育考试制度主要分后哪些种类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什么7、简述教师资格的条件(134页)8、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就是什么(439页)9、教育法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存有哪些10、我国职业教育方针就是什么11、学生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12、我国教育督导的任务就是什么13、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抗辩条件就是什么14、简述义务教育的特征15、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就是什么16、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就是什么17、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8、教育法规的定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19、学校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20、简述教育法有效率实行的必要条件三、论述题1、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体罚学生”的原因2、你指出应当该怎样依法治校3、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乱收费的原因及对策4、阐释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5、阐释或分后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简答最后一题)答案《教育法学》复习资可望一、名词解释1教师:就是履行职责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分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2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就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与一定的称号或身份即为学位去说明专业人才科学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学》复习提纲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学》复习提纲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学》复习提

一、教育法律体系
- 教育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教育法律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
二、宪法与教育基本法律关系
- 宪法中的教育法律规定
-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和制定途径
三、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 教育立法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四、学校法律制度
- 学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 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
五、师生法律权利与义务
- 教师职业道德的法律基础
-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法律规定
六、教育管理与法律
- 教育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校与教师应如何进行法制教育
七、特殊教育法律制度
- 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特殊教育的教育个案与法律问题
八、未成年人教育法律制度
- 未成年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 未成年人教育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
九、教育行政法律制度
- 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十、教育财经法律制度
- 教育财经的法定框架
- 区域经济与教育财经的协调与开发
十一、教育法的适用
- 教育法律适用的总体规则
- 教育法律份额的运用和妥善处理
以上就是教育法学的复习提纲,希望能对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复习有所帮助。

教育法学第一章绪论 ppt课件

教育法学第一章绪论 ppt课件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教育并没有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从19世纪末开
始,由于教育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 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各国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 普及教育总是伴之以各种社会化和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 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 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 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 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 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一、法律与教育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 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 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 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 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 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 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 案例三 沉重的代价
一年研究生考试时,某地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 用设备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无线耳机上。还有一名考生 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 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当地考 试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 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地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 出严肃的处理。涉案监考教师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 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 并停考3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重点归纳(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重点归纳(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重点归纳第一章绪论一、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1)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以后有人提出教育立法主张。

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

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工厂法。

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的立法阶段(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1.清末教育立法的沿革(1)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该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2)1904年张百熙、张之洞、荣庆等人奏拟《奏定学堂章程》。

2.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教育立法(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2)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3)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进行修订并实施。

(4)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5)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6)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7)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2004年起,以《学位条例》的修改为标志,我国教育立法进入修改完善时期。

三、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教育法规引论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一、单选题或判断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二、多选题1、教育法规的功能:(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三、简答题1、教育法规的特征:(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与生产力的发、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渊源一、单选或判断1、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3、关于宪法:(1)全国人大制订(2)1982年12月4日生效(4)经过四次修改4、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6、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1995年9月1日生效。

7、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8、教育行政规章根据其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完整版)一、教育法律学概述教育法律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的核心是教育与法律的结合点,旨在规范教育行为和保护教育权益。

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学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文件,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标、原则、权利义务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义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和教育法律关系,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了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保证学位的权威和公平。

三、教育法律实践案例教育法律学的研究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教育法律实践案例:1. 校园欺凌案件探讨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现象。

2. 考试作弊案件讨论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法律措施。

3. 教师违规行为案例分析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保护学生权益。

四、教育法律学的发展趋势教育法律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以下是一些教育法律学发展的趋势:1. 教育与科技的融合探讨教育与科技融合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如在线教育、人工智能等。

2. 学生权益的保障关注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研究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推动教育改革的法治化。

以上是《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的概要,希望对您的研究和备考有所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绪论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

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

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

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

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

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教育并没有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

从19世纪末开始,由于教育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

各国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普及教育总是伴之以各种社会化和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现代教育的这种社会化和国家化以及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

在现代社会,国家教育权力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于国家的性质和制度,因此,现代各国教育的权力,其性质和内容都是由该社会形态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直接作用,其目的就在于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更好地发挥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强大功能。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国家教育权力在不断扩大,内容也越来越复杂,这几乎成为一种国际动向。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宪法第19条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人民法院还受理依法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我国的教育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权。

其中包括: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对于学校的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

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直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这一阶段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加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而出现的。

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

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

教育立法更受重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相继产生,丰富了教育法制的内容,从而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教育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战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要求。

二是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教育的这些巨大变化使的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变的局面。

这就要求把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把教育立法看作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

在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注重教育法治工程与整个社会工程的协调。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最初是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从西方输入中国的。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强大的社会压力下。

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新教育”改革。

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

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

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

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

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

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1927年蒋介石取得政权,把中央政府迁往南京。

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相对而言比较系统、完整和规范,并且吸收了外国教育立法的某些先进经验,因而在改革封建旧教育,发展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某些进步的作用。

但是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法规不能不带有封建性和专制独裁的色彩。

而且内容空泛,无法实施。

(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旧法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是在总结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教育立法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发展道路。

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明》,2月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

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其中教育的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

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19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

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对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从建国初就一直存在着轻视、忽视法制的倾向。

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总结了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了明确的工作方针。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制备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重新颁发了《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和《小学四十条》三个条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法制建设进入了新时期,教育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

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0年代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十几部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工作。

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

以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