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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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四篇)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四篇)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一、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职工代表按时出席一年____次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以各代表组为单位每年应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议主要学习文件讨论企业负责人提交的需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方案。

2、职工代表应参加企业或车间组织的培训班主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生产经营和现代科学技术及企业民主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3、根据民主管理和民主质询的需要职工代表应按时出席有关会议。

4、职工代表因参加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会议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闯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5、职工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代表组请假。

二、职工代表活动制度1、按时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代表组请假。

2、按时参加代表组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3、做职工的知心朋友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深入了解并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提出合理化建议。

4、认真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代表组交办的任务做到有请示有汇报。

5、职代会工作机构议事制度。

6、凡属工会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通过的重大问题都应列入议事日程由工会办公专门工作小组对有关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

7、企业工会委员会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列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文件研究工作情况确定计划或做出决定。

8、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互通情况汇报工作。

9、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主持及时召开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企业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协商处理。

10、凡涉及到有关横向跨部门跨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需要应邀请党政领导或党政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11、实行民主集中制三、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活动制度1、各专门工作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学习文件研究工作交流情况确定计划或做出决定。

2、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

3、各专门工作小组一年开展____次的民主评议或民主质询或检查工作或组织提案等较大活动事前应将活动的指导思想目的内容方法步骤书面报企业工会事后应有小结报告。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査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质量,特编制本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1.企业管理层组织专门的小组或委员会,拟定本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2.草拟初稿之后,组织有关员工进行讨论和修改。

同时,遵循草案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听取员工建议,修改完善制度草案。

3.组织企业领导团队审定最终稿。

4.草案获得企业领导团队批准后,进行全员向员工公示,分发宣传资料,全员宣传介绍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范围、目的、内容等。

5.通过培训,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普及,确保所有员工掌握并遵守该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5.本企业的制度规定。

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1.民主管理机制名称:企业民主管理机制。

范围:全体员工。

目的:推进企业民主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内容:(1)设立企业民主管理小组,推广民主化管理模式。

(2)建立员工议事制度,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

(3)组织员工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及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企业领导团队。

执行程序:(1)企业领导团队负责设立企业民主管理小组。

(2)企业民主管理小组负责建立员工议事制度。

(3)企业领导团队负责组织员工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及管理工作。

责任追究:根据管理岗位职责和管理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2.员工参与机制名称:企业员工参与机制。

范围:全体员工。

目的: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内容:(1)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2)开展员工代表选举和会议活动,促进员工参与企业管理。

责任主体:企业领导团队和工会。

执行程序:(1)鼓励员工加入工会。

(2)工会负责开展员工代表选举活动。

责任追究:根据管理岗位职责和管理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的效益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聘用制员工、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实现企业与员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监事会制度、员工议事会制度等,通过这些机制来推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第二章员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在每年年底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全面汇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员工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员工的利益和心声。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投票通过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员工代表大会应当保证内部的公平公正,充分照顾各个岗位和职能的员工的利益,遵循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职工监事会制度第八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职工监事会。

职工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职工监事会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员工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十条职工监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员工议事会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议事会制度,通过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共商企业的发展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员工议事会由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组成,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研究企业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第十三条员工议事会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路径。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权益、工资福利权益、健康安全权益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一、概述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管理架构、决策流程、权利分配等方面遵循民主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

通过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可以促进员工参与决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执行效率。

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1. 促进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2. 提高决策质量:多方参与决策可以减少主观片面性,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增加团队凝聚力:民主管理可以增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实施步骤1. 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在企业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时,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制定。

2. 员工代表制:建立员工代表制度,让员工通过代表参与企业决策,保障员工权益。

3. 信息透明化:加强内部信息共享,让员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

4. 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参与度。

5. 定期评估:定期对民主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保持其有效性。

四、民主管理制度的优势1. 提升员工士气:员工参与决策会增强他们对企业的认同感,提升士气。

2. 减少组织摩擦:民主管理可以减少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人际摩擦。

3. 增强企业创新力:多元化的决策参与可以带来更多创新的想法和解决方案。

4. 提高市场应变能力:民主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更灵活快速地适应市场变化。

五、引入民主管理的挑战1. 管理层支持:管理层需要全力支持民主管理制度的推行,确保其有效实施。

2. 员工参与度:需要提高员工对民主管理的认同和参与度,避免管理制度落空。

3. 冲突处理:在实施民主管理制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激烈冲突的情况,需要有效的处理机制。

六、结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通过逐步完善和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和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实现持续发展。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范文(八篇)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范文(八篇)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范文一、议事范围1.根据__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____的指示精神, 结合实际, 对涉及工资中的方针、政策及原则性问题进行研究, 做出有关规定和决策。

2、根据形势的发展, 结合各自的特点, 讨论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的社会及经济发展的中长期战略指导方针、规划和年度工资计划。

3.讨论决定重大的经济活动。

诸如乡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的确立和承包、财务开支中的有关问题。

4.讨论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划方案和决策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5.讨论制定加强__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及重要措施。

6、讨论决定在干部人事干部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晋升工资、发展党员、评定和聘任技术职称, 奖励和违纪案件的查处, 选派出国和出境人员。

讨论推荐由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选拔任用管理的干部。

7、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提交____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基层干部提请领导班子审定的重大问题。

8、讨论决定涉及政治、经济、人事、财务等方面得改革方案和群众普遍____的热点、难点问题。

9、讨论决定以党委、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区委、区政府____请示报告。

10、听取和审议领导班子负责同志代表领导班子在有关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主要会议上的讲话。

11.其它需要____讨论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程序1.提出问题, 确定议题。

提出问题, 确定议题, 是科学决策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 由主要领导提出问题, 确定议题, 也可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问题, 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议题, 还可由领导班子____讨论提出问题, 确定议题。

2.交付议题, 做好准备。

交付议题, 做好准备, 是对所提出要求决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

要指定有关领导和部门, 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 采取必要手段、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 从中筛选出对决策有用, 真实准确的材料、数据、资料和信息提交领导班子会议, 作为决策的依据。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 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 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 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 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 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 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査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 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 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以提高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员工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估,实现企业内部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第四条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员工的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第二章员工参与决策第五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通过各种途径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员工充分公开信息,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联络会等,确保员工通过合法途径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企业在制定重要制度和政策时,应当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适当修改,最终形成并公布决策结果。

第三章员工监督与评估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评估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同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反馈。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满意度调研,了解员工对企业管理的评价和建议,及时改进不足,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章员工参与奖励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和创新活动,并根据员工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薪酬管理中考虑员工的表现和贡献,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员工获得应得的回报。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民主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民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

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可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条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督促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企业。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多少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具体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企业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代表。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推动企业民主决策,促进员工参与和团队协作,依法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改革试点。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地位,实行与员工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推动民主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民主管理委员会审核和员工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策方案。

第八条企业的决策方案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告,并进行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第九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员工的知识、技能和创造力,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员工的智力和创造力。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员工的努力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意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第六章监督机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企业民主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民主是在工业生产领域中追求劳动者与管理者及其代表的资本家共同分享管理权力的政治主张和制度模式。

下文是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

第五条企业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人。

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挥综合协调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所需费用由本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对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主管理职权第十条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建议:(一)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财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三)企业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1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促进员工的参与和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员工参与1. 员工参与决策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参与决策的机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会议等形式,保障员工在重要决策中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1.2 企业应及时向员工通报业务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和变动,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1.3 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通过民主程序形成决策。

2. 公平选举制度2.1 企业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代表选举制度,保障员工选举权、被选举权。

2.2 选举应走程序合法,确保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2.3 企业应组织选民培训,提高选举程序透明度和员工的参与意识。

第三章员工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1.1 企业应及时公开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财务状况、业绩指标、薪酬制度等。

1.2 企业应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允许员工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及时回应。

2. 薪酬福利2.1 企业应建立符合员工能力和贡献的薪酬制度,保障员工的合理收入。

2.2 企业应提供多样化的福利待遇,关注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和身心健康。

3. 员工培训与发展3.1 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和发展通道。

3.2 企业应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能力,提供晋升和激励机制。

第四章民主沟通渠道1. 内部沟通1.1 企业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问题能及时解决。

1.2 内部沟通应注重互动交流,鼓励员工提出问题、分享经验和建言献策。

2. 员工代表大会2.1 员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讨论重要事务,接受员工建议。

2.2 员工代表大会选举应公开、公正,代表的任期应合理安排。

第五章民主监督1. 监督机制1.1 企业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运作和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民主管理,落实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培训权,鼓励员工就企业发展、经营战略、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知情权第四条企业应当对员工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及时向员工通报企业的经营发展、管理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通知、内部新闻、企业官网、员工大会等形式。

第六条员工有权查阅企业公开信息,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复。

第三章表达权第七条员工有权依法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企业应当积极倾听员工的声音,改进企业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会、员工代表会等平台,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决策,及时解决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员工有权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行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四章参与权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参与决策的机制,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的规划、制定经营策略和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制度,选举产生员工代表,代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协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员工代表会议的决议,经营管理决策要得到员工代表会议的授权。

第五章监督权第十三条员工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监察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监督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培训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

企业还可以采用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四)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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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节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厂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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