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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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 严肃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包括外协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实现公司及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 , 特制定本制度:
5.1 本项目部生产和行政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均应进行事故的隐患分析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
5.2 事故责任按其程度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5.2.1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以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5.2.2 重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较大责任。
5.2.3 次要责任:是指与其职责相关,对应参与的工作未全面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5.3 在安全工作方面 ,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按照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05]CIQS004 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
5.3.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5.3.2 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5.3.3 在组织施工生产活动时缺乏合理安排,未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分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544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因为其他原因而强令不符合安全防护标
准要求的分项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的;
5.4.5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违章操作,拒绝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导致事故发生的;
5.4.6对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不及时制止,任其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5.4.7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
措施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5.4.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5.4.9对工作场所的隐患不检查、不了解,或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整改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4.10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松懈、现场隐患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
5.4.11发生生产伤亡事故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外理,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
5.4.12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总包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后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5.5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依据<二四建设公司一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处罚。
5.6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项目部将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对事故进行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责任追究提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