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支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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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法律案例(3篇)

本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以本票的形式出具。

2018年4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出具的本票后,按照约定将建筑材料发送至乙公司。

然而,在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款项。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支付,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款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出具的本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本票款项的义务。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1. 乙公司出具的本票是否真实有效。

2. 甲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3. 乙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1. 乙公司出具的本票是真实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2. 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明确。

3. 乙公司虽然已经支付了50万元款项,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本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乙公司出具的本票是真实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明确。

乙公司虽然已经支付了50万元款项,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款项,已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 乙公司出具的本票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本票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款项。

2.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公司剩余的50万元款项。

2. 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汇票_本票_支票样本 48页

汇票_本票_支票样本 48页

一般本票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 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 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 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 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由于支票结 算方式手续简便,因而是目前同城结算中 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the sum of
Drawn under 出票条款
L/C No.
Dated
To. 付款人

出票人签章
按载明付款时间不同分类

即. G 103/86
Guangzhou, China,

25 April 1986
EXCHANGE FOR US $ 1850.00

(2)出票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date”,。
(3)提单日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B/L”

(4)某指定日期付款,指定×年×月××日为付款日。
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 汇票金额(the sum of) 开证日期(Dated)
汇票 本票 支票样本
资料搜集:尹卓灵 杨明梅 张健 赵倩
ppt制作及演讲:薛亚南
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 简称B/E,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
票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名称一般使用Bill of Exchage、 Exchange、Draft。一般已印妥。但英国 的票据法没有汇票必须注名称的规定。

举例说明支票本票汇票通俗易懂的区别

举例说明支票本票汇票通俗易懂的区别

举例说明支票本票汇票通俗易懂的区别什么是支票,本票和汇票?这三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被谈论到,但是很多人却对它们的区别不太清楚。

在本文中,我将详细介绍支票、本票和汇票的定义和用途,并通过举例向您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以便您对这些概念有一个深入的理解。

一、支票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在经济交易中广泛使用。

它是银行根据持票人的要求,向支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一张支票通常包含有关付款人、受款人、付款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信息。

支票的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它兑换成现金或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举例来说,假设小明需要向小红支付500元。

小明可以写一张支票,上面注明付款人为小明自己,受款人为小红,金额为500元,并在支付日期签字。

小明可以把这张支票给小红,小红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把它兑换成现金。

二、本票本票是一种具有承诺付款功能的票据。

与支票不同的是,本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承诺,保证在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通常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支付日期和支付金额等信息。

举个例子,假设小明欠小红1000元,他可以写一张本票,上面注明债务人为小明自己,债权人为小红,支付日期为一个月后,支付金额为1000元,并在本票上签字。

小明交给小红这张本票,保证在规定的日期内按照约定支付。

三、汇票汇票是一种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代表支付金额的票据。

汇票通常用于跨境支付或大额交易,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来实现资金的划拨。

汇票包含有出票人、收款人、汇票金额、汇票起止日期等信息。

假设小明在国内需要向小红海外支付1000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向银行购买一张汇票,上面注明出票人为银行,收款人为小红,汇票金额为1000美元,汇票起止日期为一个月。

小明可以把这张汇票给小红,小红可以凭借这张汇票在海外的银行办理兑换手续来获得1000美元。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支票、本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

支票主要用于经济交易中的支付,可以直接兑换成现金,而本票是一种承诺付款的债务工具,用于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

汇丰银行本票:汇票,支票,本票的关系,含票样汇丰银行本票

汇丰银行本票:汇票,支票,本票的关系,含票样汇丰银行本票

汇丰银行本票:汇票,支票,本票的关系,含票样汇丰银行本票话题:汇丰银行本票日记本申请书本票汇票与支票和本票的关系(含票样)本票、汇票和支票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好文章-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⑥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⑦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银行本票及支票作业 答案

银行本票及支票作业 答案

〔资料4〕假设1997年12月20日工商银行某市支行发生下列支票和本票业务:
1、收到开户单位送交的支票和两联进帐单,金额60000元,该支票的签发人在同城它行开户,当
日退票时间过后,银行办理转帐。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60000
贷:**存款 60000
2、收到客户提交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及现金3000元,审核无误,办理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手
续。

借:现金 3000
贷:应解汇款 3000
借:应解汇款 3000
贷:本票——不定额本票 3000
3、开户单位造纸厂持不定额本票及两联进帐单来行办理兑付手续,金额10000元,经审查该本票为同城它行签发,银行办理转帐。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10000
贷:**存款——造纸厂 10000
3、赵晶持不定额本票1000元来行支取现金,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经审核无误付给现金。

借:本票 1000
贷:现金 1000
6、开户单位纺织厂签发现金支票,支取现金34000元,以备发放工资,经审核无误付给现金。

借:**存款——纺织厂 34000
贷:现金 34000
7、开户单位百货公司持不定额本票及两联进帐单来行办理兑付,金额3000元,经审查该本票为本行签发,银行办理转帐。

借:本票——不定额本票 3000
贷:**存款——百货公司 3000。

通俗讲解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通俗讲解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通俗讲解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最近看到很多朋友们都在问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问题,大多数刚接触这几个名词的朋友还是不太了解这三种“票”该如何区分,纷纷表示看概念看到要吐,却还是记不住。

今天,我就来用最接地气的方式,教大家区分这三者!(一)概念1.本票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案例及讲解1.本票讲解本票:一张欠条。

隔壁老王要我还钱,但是我此刻囊中羞涩,于是给了他一张欠条(本票),并且告诉他,如果下次再找我,拿着这张欠条,我二话不说就会给钱。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会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银行。

)但是我告诉老王,因为最近手头太紧,过了这段时间我可能就不记得了,所以让他两个月内来找我要钱。

(本票的提示期限为2个月)2.汇票讲解汇票:一封密令。

隔壁老张又来找我借钱,虽然我自己没钱,但是碍于面子,我给了他一封密令(汇票),用来命令老刘给他钱,告诉老张可以拿着这封密令去找人要钱。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出票人老刘=付款人老张=收款人、持票人(如果出票人为银行,就是银行汇票;如果出票人是商业主体,那就是商业汇票啦。

)我告诉老张,时间不等人,另外一个人没啥耐心,所以要在一个月之内去找他。

(汇票提示期限为1个月)如果我的密令上写着命令写着:命令老刘见到本书后,立刻给老张3500元,不得延误。

(说明这是一张即期汇票。

)如果我的密令上没有写马上给钱,而是写着与2015年10月28日给老张3500元。

支票法律案例(3篇)

支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和李四(被告)系多年的朋友。

2018年,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李四于2019年1月1日归还借款。

然而,到了还款日,李四未能按时归还。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9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提供的支票账户余额为零,且该支票已被银行退票。

于是,张三以李四涉嫌支票欺诈为由,向法院追加李四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提供的支票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李四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李四提供的支票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约定的金额、日期、收款人等信息填写。

本案中,李四提供的支票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且未注明出票日期,构成虚假记载。

2. 李四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欺诈。

本案中,李四明知自己提供的支票存在虚假记载,却故意提供给张三,骗取其信任,构成欺诈。

3. 李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李四归还张三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2. 李四赔偿张三因支票欺诈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支票欺诈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支票欺诈的法律特征。

支票欺诈是指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包括:故意提供虚假记载、骗取他人财物、违反票据法规定。

2. 支票欺诈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故意提供虚假记载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归还借款、赔偿损失等。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⑴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①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②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⑵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⑶①佣金=含佣价×佣金率②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③折扣=实际发票金额×折扣百分比⑷①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②CIF(CIP) = CFR(CPT)/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⑸保险金额= FOB(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⑹投保险费=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而且付款责任是独立的。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信用证的软条款:1.软条款是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或者条款规定单据取得需要进口商的配合,从而使进口商掌握贸易主动权,致使出口商面临交单不符的风险。

2.软条款就是纯粹的陷阱条款,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添加某些条款设置陷阱,以掌握基础贸易的主动权。

信用证: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1、证券性质2、基本当事人支票:支付证券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委托证券本票:出票人、收款人本票:自付证券支票:出票人、银行、收款人3、付款人资格4、资金关系汇票无特别规定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本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支票:银行和金融机构5、主债务人6、出票人的责任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汇票 1. 承兑前:出票人本票、支票:承担付款责任2.承兑后:承兑人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1 无免赔的规定:即不论损失程度,均予以赔偿2 有免赔率的规定:(1)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如果超过免赔率,则分为两种情况:A 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B 绝对免赔率: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支票本票教案

支票本票教案

项目四银行结算同学们好,今天我们通过学习,了解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掌握支票的使用,熟练运用支票办理款项的结算,熟练掌握支票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组织教学,复习上次课主要内容(时间5分钟)1.分组2.考勤、复习提问:请同学们根据学过的知识考虑:如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如何进行核对?(二)学习新知识【告知】(时间5分钟)本次课的主要内容:认识银行结算及支票结算方式能力目标:①能列举出国内结算工具;②能区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③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支票结算方式知识目标:①银行结算的含义与作用②熟悉银行结算工具的种类③熟悉结算凭证的填制要求④了解支票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规定;【布置任务】(时间5分钟)企业购买材料22000元,经领导批准支付材料款,请问是否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如果你是公司出纳员,可采用哪些手段进行结算?【相关知识】(时间55分钟)1.银行结算的含义及作用结算,就是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

使用现款进行的结算称为现金结算;现金结算主要用于对个人的款项收付。

单位之间发生的大额经济往来不直接动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此种结算方式,叫做银行结算。

银行结算也称转账结算,或非现金结算。

2.银行结算工具(1)银行结算工具的种类银行结算的工具主要有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三类。

(2)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各单位在填写银行结算凭证时,必须做到:认真、完整填写凭证内容;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单位和银行的名称用全称,异地结算应冠以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等要求。

军队一类保密单位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可不填用途。

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银行对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

3.银行结算的基本要求4.支票及其适用范围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九章第一节一,简答1 、票据有三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

(1)兑汇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票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

(3)支付功能,票觉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2、(1)本票是约定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支票时委托支付证券。

(2)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者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本票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支票付款期限为五天。

(4)支票和本票的主债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事主债人。

(5)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没有。

3、(1) 收到汇票后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冒然一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2)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二、案例分析1、法院应该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者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2、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艺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接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的影响;丙在遭到主债人退票后,就有权向甲、乙进行追索。

第二节一、简答1、汇付是付款人或者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有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2 、既可以降低或者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的负担;货到付款,既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付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

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彻底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彻底依靠于商家的信誉。

它能使汇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他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他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者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

二、案例分析(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一方如果对支付条件作出了更改,这是一个应该要引起另一方高度警惕的行为。

(2)一定要审核对方寄来的汇票的真伪性。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精品】票据法案例集锦

【精品】票据法案例集锦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一)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

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

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

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

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

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

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

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

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

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

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

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

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

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案例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案例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案例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签发的各种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这些凭证是银行业务中重要的有价单证,具有法律效应和支付功能。

以下是一个关于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案例:
某支行柜员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未按规定进行清点和管理,导致遗失了一张空白支票。

该柜员在发现遗失后未及时报告,而是试图自行解决,最终导致该支票被盗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柜员未能妥善保管和使用空白支票,是导致该凭证遗失和被盗用的主要原因。

这不仅给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客户带来了不便和风险。

因此,银行应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清点工作,建立完善的保管和使用制度,确保凭证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银行也应该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18、空白支票案情简介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和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卖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价值20万元的水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

9月22日货物发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给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白转帐支票。

同年10月5日,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与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购买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包装纸箱,遂将上述空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了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10月20日,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分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写有限额20万元,而提示的票据票面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出票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

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出票时已经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承担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行使追索权。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认为尽管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发的,应由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于法院。

试问: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本案参考结论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

参考理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合法票据持有人依法有权主张票据权利。

而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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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效率
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票据形式 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是认定票据有效与否的唯一标准。 无效票据产生的原因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违反票据法的规定, 它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齐全,从 而引起票据无效;二是虽然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齐全,但其记 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从而引起票据无效。反之,只要票 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至于出票人 有无票据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 引起票据的无效。
付的法律效力。 答: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可见,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当事人的遗失事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知识点补充
如果发生票据丧失,《银行结算办法》规定 可采用“挂失”的方法来补救,由于票据种类不同, 具体手续也不一样。关于支票,该《办法》规定: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 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
的利息,所以,票据上的背书人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 付款的责任。
解答:
4、尽管本案某中国银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并不影响其行 使其他民事权利,其仍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实为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案件, 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解决本案实体的关键。某中国银 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审查,使合作公司确信本票没有问题, 从而陈某得以提走40主要责任。合 作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违法过 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初始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工 商银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所 具有的担保性质,其应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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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支票案例
【案情简介 之 支票遭遗失声明的那些事】
原告:某商店
被告:某玩具厂
某玩具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 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 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 失声明。事隔4天,某商店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 求支付8500元货款。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 承担任何责任。商店遂诉至法院。
2019/9/8
香港商人曾某
本票05076 本票050767
400万的价格卖给
合作公司
香港某银行


2019/9/8
印押相符
问题:
1、本案本票是否有效力 2、本案本票伪造人、曾某、香港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
据责任 3、某工商银行、合作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责任应如何分担?
2019/9/8
解答:
解答:
2、不具有票据责任
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鉴章的人才能按照票据所记 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未在票据上真实鉴章的,不负票据 上的责任,但应该按照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本案的两张伪 造本票由于无伪造人签名、无曾某签名,出票人香港某银行 的鉴章系伪造,因此伪造人、陈某、香港某银行不应负有票 据上的责任。但伪造人及曾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或伪造有价证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 事责任。
某中国银行即将500万元港币划入某工商银行帐内, 某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合作公司帐户。合作公司见款 已入帐,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万元人民币划 到曾某指定的帐户上。某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 万元港币汇帐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
至1996年8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 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 同月30日,某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 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某中国银行即日向某工 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元港币归 还。某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某中国银行请求控制 合作公司在某中国银行的港币帐户。此时曾某已不知去 向。某中国银行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为共同被告提 起诉讼。
遗失,银行不予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第
16条第9款)。
2019/9/8
【案例分析 之直接交付汇票与票据权利的瓜葛】
原告:某中国银行 被告:某工商银行 被告:某合作公司
1995年12月24日,合作公司与香港商人曾某约定:合 作公司用400万港元从曾某手中购买香港某银行开出的 050760号和050767号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 港元。曾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合作公 司后,合作公司当日即持票到某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 该行与香港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合作公司到某 中国银行办理兑付。同月25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一 起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某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 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 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合作公司与 某工商银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
解答:
3、合作公司、某工商银行是本案本票的背书人,根据票据 行为独立性的原则以及《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 变造的鉴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鉴章的效力”,合 作公司和某工商银行就应对票据上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上 的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以 背书转让本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本票付款的责任, 在本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下列金额自提示 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问:支票遗失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析: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支付,……收 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该条第3款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 票据失票人的挂失支付通知仅仅是授“暂停支付”,并无停止支
解答:
(接上)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 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为是有效的。不能因为 该本票实际上并不是由香港某银行作出的而否定其效力。这 是因为,其后的票据受让人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及文义来判 断出票行为的实质情况,为保护善意票据受让人的利益,维 护票据的流通性,此时应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即出票 行为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的,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也不影 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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