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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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5、集资建房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
级干部130平方米。”
6、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7、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
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
差价。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
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8、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这里要求每个职工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