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集资房政策⼀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政策⼀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共有,在持续⼀段时间后过渡为职⼯个⼈所有。
属于的⼀种。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第三⼗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集资建房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集资建房政策⼀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共有,在持续⼀段时间后过渡为职⼯个⼈所有。
属于经济适⽤房的⼀种。
集资建房政策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政府、单位、个⼈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进⾏住房建设的⼀种办法。
职⼯个⼈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第一篇: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自筹资金、集体筹措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共同出资建设住房的行为。
职工集资建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需求。
职工集资建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职工集资建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转让也应当遵循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定,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也应当依据物权法进行解决。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集资建房主体职工集资建房的主体为单位职工,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集资建房条件(1)单位职工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需求;(2)单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集资建房的各项费用;(3)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4)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集资建房程序(1)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集资建房申请;(2)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明确集资建房的各项事宜;(4)单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5)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资,筹集建安资金;(6)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房屋建设;(7)房屋建成后,单位与职工按照集资协议进行分配。
关于集资建房
关于集资建房概念所谓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就叫集资建房。
并房子的获取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
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设过程中可有知情权,不能将职工的集资挪作它用。
(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集资建房)特征与我国现状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是指城镇职工、居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共同投资合作建造住宅,在政府指导和管理下成立城镇住宅合作社,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的行为。
这与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个人集资建房是两码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
他们的唯一相似之处就是都需要个人出资。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1)土地:(法律)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政府划拨的;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通过出让竞得;2)实施主体:(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导下成立非赢利性组织即城镇住宅合作社来运转整个建造过程;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没有这规定;3)优惠政策:(法律)个人集资建房可以享受国家的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不能享受;4)资金来源:(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资金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资金,银行低息贷款、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资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的资金;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只能是个人出资,更无法享受银行低息贷款。
5)房屋产权:(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产权根据不同出资形式,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形式;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归自己所有。
6)房屋流通:(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
社员家庭不需要住宅时,须将所住住宅退给本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房价,按原建房时个人出资份额向社员个人退款;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和商品房一样,可以自由流通。
参与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得出结论:如果是(法律)个人集资建房,那么建造好的住宅的价格会远远低于同期同等商品房价,换句话说,建造这样的房屋只需要房屋的建造成本。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持续攀升,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采取员工集资建房的方式,通过企业职工自愿参与,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员工集资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员工集资建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员工集资建房,是指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职工既是房屋的所有者,也是房屋的开发商。
2. 特点(1)自愿性:员工集资建房是职工自愿参与的行为,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2)互助性:职工通过共同筹集资金,实现互助共建住房。
(3)低廉性:相较于市场房价,员工集资建房的住房成本较低。
(4)灵活性: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户型等。
三、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困难。
3. 法律规定(1)职工参与员工集资建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集资建房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4)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单位集资建房在我国日益普及。
这令有关国家政策的发布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政策依据对于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其归属于建筑工程领域,主要是被《国务院关于实施建筑节能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二、政策适用范围据相关规定,在集体或单位名义下,成立的房屋开发公司,若为集资建房,并符合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则可获得相应的批准和资质,进而可以进行开发建造。
三、政策内容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资金来源建房集资需要依靠一些资本,主要有集体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市场融资等。
针对这些来源,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如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法等,旨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规范建筑品质集资建房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没有建筑相关经验的单位或集体,可能出现质量不达标或工程滞后等问题。
因此,政府加强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强化了对建筑品质监管的力度,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挂牌监督规定》等。
3.加强物业管理随着房屋开发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也愈加重要。
国家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以便更好地保证业主的权益,控制房屋管理成本。
四、政策优势集资建房在实践中也有了许多积极的经验和成果,例如一些基本条件较好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纷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集资建房,改善了工作生活环境。
因此,可以说,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可以为单位的创收和员工的居住环境带来巨大的助益。
总之,在单位集资建房这个领域,国家的政策制订和实施非常关键。
通过不断加强资金来源、规范建筑品质和加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可以确保市场规范化、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需求。
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
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集资建房是指通过多个人或者单位的财力共同出资,共同建造一栋房屋的行为。
在我国,集资建房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下面将就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集资建房需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集资建房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建造许可证,以确保建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
其次,集资建房需要保证合理利益分配。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约定好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出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为了保证合理利益分配,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相关的约束和处罚措施,以防止出资方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约定。
再次,集资建房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消防、电气、结构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要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工程进展,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建筑模式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以确保建筑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
最后,集资建房需要进行房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规定,集资建房完成后,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只有完成房屋登记的房屋才具备合法的产权,可以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抵押借款等其他法律行为。
总之,集资建房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在集资建房之前,应先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确保合规合法。
此外,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理利益分配。
同时,在建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最终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具备合法产权。
农民集资建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农民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农民集资建楼的现象。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农民集资建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农民集资建楼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农民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农民集资建楼的法律性质农民集资建楼,是指农村集体成员或村民个人为改善居住条件,自愿出资共同建设住宅的行为。
从法律性质上看,农民集资建楼属于民间借贷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农民集资建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住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法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
2. 法律程序(1)立项审批农民集资建楼项目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立项手续。
立项审批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2)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土地使用权取得农民集资建楼项目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取得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用地;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3)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2)节约用地;3)保护环境;4)确保工程质量。
(4)房屋销售农民集资建楼项目建成后,可依法进行房屋销售。
房屋销售应遵循以下规定:1)房屋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2)房屋销售应公开、公平、公正;3)房屋销售合同应依法签订。
3. 法律责任(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民集资建楼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集资建房规定
集资建房规定集资建房是指一群人共同出资进行房屋建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保护集资建房的活动,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集资建房规定。
首先,集资建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在开始前,集资人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对于房屋建设与土地使用的各项规定。
例如,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明确地块用途,办理相应的土地手续等。
其次,集资建房必须明确建房方式和责任。
建房方式可以是自建、委托或合作等形式。
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风险和责任,集资人应对建房方式有清晰的认识,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集资建房必须进行资金监管。
集资人必须设立专门的账户来接收和管理集资款项,并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在建房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确保集资款项的合法合规使用,防止资源浪费和不正当行为。
第四,集资建房必须进行规范管理。
建房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集资人应当选择具备资质和信誉的建筑施工单位,确保房屋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五,集资建房必须进行合法合规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集资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所有权的明晰性。
第六,集资建房必须保护集资人的权益。
建房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加强沟通和协商,确保集资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对于违约行为和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最后,集资建房必须注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规范要求,减少噪音、污染和破坏等不良影响。
通过合理的施工计划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和社区的影响。
总的来说,集资建房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使用、资金监管、施工管理、产权登记、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集资人在进行建房活动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房屋建设的合法、有序和高质量完成。
集资建房方案
集资建房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购买房屋。
然而,房价的不断上涨使得许多人无法轻易实现自己的购房梦想。
在这样的背景下,集资建房方案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共同投资、共同建房的途径,帮助他们实现房屋梦想。
本文将介绍集资建房方案的定义、特点、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对这一房屋购买方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什么是集资建房方案集资建房方案是一种通过集合多个人的资金,共同投资、共同建房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一群人会成立一个集资建房组织或者公司,每个成员按照自己的贡献程度支付一部分资金,并共同承担建房的风险和责任。
集资建房方案的特点集资建房方案相比传统的房屋购买方式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包括:1.共同投资共同受益:参与集资建房方案的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决策和分享房屋的收益。
2.降低购房成本:将多个人的资金结合起来进行建房,可以降低每个人的购房成本,增加购房的可行性。
3.分摊风险:集资建房方案分散了建房的风险,每个参与者只需承担自己的部分风险,减少个人风险。
4.共同治理: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参与集资建房组织或者公司的决策,共同治理房屋的管理和运作。
集资建房方案的操作流程要成功实施集资建房方案,需要经过以下几个关键步骤:步骤一:确定目标和规模确定需要建造的房屋类型、数量以及总体规模。
根据参与者的需求和资金情况,确定每个人需要投入的资金额度和购房的期望。
步骤二:成立集资建房组织或公司成立集资建房组织或公司,确定组织或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规则。
可以选择成立非盈利组织、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公司,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参与者的权益。
步骤三:筹集资金通过向参与者募集资金来筹集建房所需的资金。
每个参与者按照约定的金额交纳资金,并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约定资金使用方式和权益分配规则。
步骤四:选址和设计选择适合建房的地点,并进行房屋设计。
可以聘请专业的设计师和建筑师来完成地点选择和房屋设计工作,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功能满足参与者的需求。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
∙∙“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搜搜∙∙∙∙∙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集资建房的房子能办下来房产证吗?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
如果您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您同样可以取得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是指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集资建房时,单位以外的人为同该单位联合建房,共分产权,实际上是向该单位购买房屋,或者直接向该单位购房,其性质就是出售“房改房”,或把“联建房”对外出售。
由于上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并未计入房价,单位职工购买这种廉价住房属于员工福利,且无完全产权。
因此,单位集资房的出售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职工,不包括单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单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们已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将调查开发商行为7日下午,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对该楼业主所反映的情况,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予以调查。
市房管局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企业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什么是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生活中,所谓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就叫集资建房。
并房子的获取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
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设过程中可有知情权,不能将职工的集资挪作它用。
那么今天小编就具体的什么是集资建房,和集资建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做简单分享:什么是集资建房?1、集资建房一般是指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
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购买条件,房屋产权清晰,均可以购买,风险较小。
3、在2004年以前,集资建房管理上较混乱,各地均出现了以集资建房名义的乱开发行为,2004年以后,集资建房已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管理,审核严格,没有什么风险。
4、因集资建房大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有一定的建设标准和优惠政策,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所以和商品房相比,没有土地使用权,购买和上市出售受一定限制,但价格较低。
5、目前,也出现了完全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集资建房”行为,和上述情况有本质差别,目前也无法可依,风险难断,没有成功的先例。
集资建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1、集资房政策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2、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个人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个人集资建房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方式,逐渐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
个人集资建房是指由居民自发组织,通过集资方式共同建设住宅的行为。
为了规范个人集资建房行为,保障集资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个人集资建房的法律法规。
一、个人集资建房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个人集资建房的合法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政策支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住房信贷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个人通过集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个人集资建房的条件1. 组织形式个人集资建房应当以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单位,成立集资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资建房的组织实施。
2. 资金来源集资建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居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
3. 项目选址集资建房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 建设规模集资建房的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面积。
5. 配套设施集资建房项目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
三、个人集资建房的程序1. 立项审批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 规划设计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招投标集资建房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
4. 资金筹措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应当制定资金筹措方案,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 施工建设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6. 竣工验收集资建房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个人集资建房的权益保障1. 房屋产权集资人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买卖、租赁等处分。
陕西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文件
陕西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文件
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改善,住房需求日趋增加。
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提出,将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让有购房意愿的国有企业员工实现居住梦想。
据政策,陕西省国有企业可采取集资形式建房,具体形式为:各单位管理层组织企业员工立案,办理入组;有意愿购房的企业员工按照规定付款,款项由各单位的国资管理机关批准统一代发,并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帮助办理缴费事宜。
此外,为尽可能减轻购房者的财力压力,陕西省政府针对一定规模及标准以内的自住非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企业员工购房人才额外优惠政策。
在融资方面,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强调国有企业投资建房需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拨款给予国有企业投资建房,形成差旅子补助行动,充沛的资金支持国有企业集资建房发展。
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的政策,有效保障了军民融合的发展,增强了企业员工的购房信心,让一线员工更加实惠,提高居住质量。
未来,陕西省政府将继续落实政策,不断优化住房政策,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助力更多企业员工实现购房梦想。
内部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集资建房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单位或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出资,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的行为。
在我国,内部集资建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方式,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内部集资建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内部集资建房的主体资格1. 单位或组织内部成员:内部集资建房的主体应当是单位或组织内部成员,即具有该单位或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2. 法人:内部集资建房的项目主体可以是法人,如企业、事业单位等。
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作为内部集资建房的主体,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内部集资建房的条件1. 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内部集资建房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2. 符合城市规划:内部集资建房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国家或集体土地。
3. 符合建设标准:内部集资建房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4. 具备集资建房条件:内部集资建房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集资建房目标和计划;(2)有稳定的资金来源;(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制;(4)有合法的房屋预售许可证。
四、内部集资建房的程序1. 制定集资建房方案:单位或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商议,制定集资建房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集资方式、资金筹集、建设周期、房屋分配等。
2. 报批:将集资建房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包括土地、规划、建设等。
3. 土地使用权取得: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5. 房屋分配:根据集资建房的约定,对房屋进行分配。
五、内部集资建房的法律责任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违反城市规划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改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违反建设标准: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影响房屋质量和安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集资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集资房,又称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或商业设施,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的住宅或商业设施。
集资房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模式,在我国逐渐兴起,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对集资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集资房的法律性质1. 集资房的法律性质集资房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其既具有房地产的属性,又具有集资行为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集资房属于房地产的一种特殊形式。
2. 集资房的法律关系集资房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合同关系;(2)出资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3)出资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集资房的法律规定1. 集资房项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因此,集资房项目在开发前必须经过审批。
2. 集资房的资金筹集(1)资金来源:集资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自筹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资金使用:集资房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3. 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取得: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
4. 集资房的建设与销售(1)建设:集资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2)销售:集资房的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房屋转让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般是可以进⾏转让的,房屋转让⼀般应当根据⼀定的程序进⾏,并不是不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转让的,房屋转让必定伴随着过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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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民政府批准,在能够合理利⽤⼟地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单位⾃⽤⼟地进⾏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房户和符合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专款管理、专项使⽤,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房政策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进⾏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的。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民政府批准,可以利⽤单位⾃⽤⼟地进⾏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低收⼊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当地经济适⽤住房建设计划和⽤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利⽤新征⽤或新购买⼟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本单位低收⼊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民政府统⼀组织向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廉租住房。
单位集资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集资房,又称单位自建住房,是指由单位组织职工出资,由单位或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设,供本单位职工购买或租赁的住房。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单位集资房作为一种特有的住房形式,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单位集资房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单位集资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依据和实施指南。
二、单位集资房的法律性质单位集资房的法律性质属于混合所有制住房,既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又具有保障性住房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集资房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依法合规原则;3. 集资自愿原则;4. 保障性住房原则。
三、单位集资房的法律规定(一)申请条件1. 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组织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2. 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单位正式职工身份;(2)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3)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
(二)集资方式1. 单位集资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职工集资;(2)单位自筹;(3)政府补贴;(4)银行贷款。
2. 职工集资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职工集资。
(三)住房建设1. 单位集资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4.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住房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质量的相关标准。
(四)住房分配1. 单位集资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分配条件、分配程序、分配方式等;3. 分配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住房产权1. 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属于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2.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 职工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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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
5、集资建房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
级干部130平方米。
”
6、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7、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
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
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
差价。
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
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
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
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8、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这里要求每个职工都得
填写,包括离退休职工,而调出的职工在调入单位填报。
同时要求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房改办主要是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记载情况,对职工是否已购买过房改政策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束后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办理退房手续或按规定补交住房差价款手续。
(3)各单位对按规定需要补交住房的差价款的在房改办办理核算手续,确定住房补交金额。
由单位向职工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单位完成职工住房审核及补缴手续后,根据本单位摸底调查的情况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的内容,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单位统一上交专户的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地点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楼。
电话:2318744
9、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差别?
答: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
住房有所区别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面积标准不同。
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自治区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仍然按照39号文件规定的房改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职工购买控制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是优惠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内,而单位集资建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不存在经营销售利润。
三是购房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主要是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以及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且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