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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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
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6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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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1年全区29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及林区、垦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从总体上看,一些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

2011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既是经济任务,更是重要的政治任务。

我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任务29万套,相当于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4倍,责任重大,任务巨大,难度空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桂政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xx-09-24农村房屋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建房发展很快,但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做到既能搞好农村房屋建设,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到损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xx〕5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农村社队的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

我区人多耕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

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和饲料地上建房、开矿等。

社员打砖瓦,不能用良田好地,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要经生产大队同意,报人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赔偿由此而造成集体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农村建房用地(包括社员住房、社队企事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必须统一规划。

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整洁卫生、节约用地的原则,对房屋建设、供水排水、交通道路以及环境绿化等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搞好合理布局。

对文物古迹、风景点和旅游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要把建设农房与推广沼气结合起来。

居民点建房规划要经群众讨论通过,上报人民管理委员会批准;圩镇及人民所在地建设规划,经人民管理委员会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

城市郊区的居民点建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风景点和旅游区内的居民点建房规划,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一经批准,要认真执行,如要变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王杰、广西师范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杰、广西师范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杰、广西师范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19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秀文陈海涛王治斌【审理法官】吕秀文陈海涛王治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杰;广西师范大学【当事人】王杰广西师范大学【当事人-个人】王杰【当事人-公司】广西师范大学【代理律师/律所】丁卯章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江培森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莫凌侠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苏劲松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卯章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江培森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莫凌侠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苏劲松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卯章江培森莫凌侠苏劲松【代理律所】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杰【被告】广西师范大学【本院观点】2002年4月12日,上诉人王杰参加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并与广西师范大学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共同诉讼视听资料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2年4月12日,上诉人王杰参加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并与广西师范大学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

《集资建房协议书》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区人民政府[96]40号文件精神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集资建房协议书》明确,“根据区人民政府[96]40号文规定,职工集资建房已享受国家、政府部分优惠补贴,也属于政府改善职工住房的一种方式、不等同于商品房。

因此,依据桂林市住房管理条例和集资房政策规定,每户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凡参加我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含夫妻一方在校外租、购住房者),在新房交付使用之前,必须退还原购(租)住房,并到有关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桂政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3.14•【字号】•【施行日期】198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4年3月14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二、个人在城镇建造住宅的标准与手续1.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居民,住房确有困难,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者,可凭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和户口簿,向当地建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

2.按城镇正式户口人数计算,平均每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住户,均可申请新建住房。

但建造后的住房建筑总面积平均每人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

无房户、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足四平方米的拥挤户、子女超过十二岁分居不开的不方便户申请建住宅。

可优先核批。

3.个人建造住宅要十分注意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空闲地。

用地面积标准,应根据当地的规划要求、住户人数、用地情况,统一平衡确定,但每户用地面积在城市最多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在镇最多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

有条件的地方最好统一征地,综合开发,统一建造。

提倡建二层以上的住宅。

4.申请建房者的资金、材料来源必须正当,并接受建房主管部门的核查。

5.用侨汇购建住宅,仍按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即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2004年1月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划拨用地用于集资建房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单位仍有空余的住宅用地;二、集资建房户为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三条因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城市公益项目实施的原因,拆除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被拆迁的住宅用地与其他非住宅用地等面积置换,作为被拆迁户的集资房建设用地。

第四条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优化重建企业因安置在册职工居住的需要,经规划、国土、房改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国家建房标准调整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但须按非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条调整的集资建房用地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本规定下发后,新增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集资房建设。

已批准调整其他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的单位,五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划拨用地。

第七条经批准的集资建房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非本单位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做 出规 划 以 后 ,委 托 有 实 力 的 大 型 国 有 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进 行 建 设 ,国 企 完 成 项 目工 程 以后 ,仅 能 获 取 很 低 的 代
建费。
的城市低 收入住房 困难人群的需求。
《 西 壮族 自治 区经 济适 用 广 州 2 0 广 0 8年 住房管理办法》 出台实施 保障房 项 目只完成三 成多
本 刊 南 宁讯 近 日 ,广西 自治 区政
据介绍 ,保 障性住 房资金投 入渠
道 ,主 要 有 中 央 政 府 加 大 扶 持 力 度 和 地方财政加大投 入两个方面 。至于 申 本刊 广 州讯 受 楼市 大 环 境 的影 响 , 广 州去 年 的保 障房 项 目 6 % 没 有 落 实 , 7 而且 均 为开 发 商 的配 建 项 目。为此 , 广
府 下 发 《 西壮 族 自治 区经 济 适 用 住 广
请制度 的透 明 ,张主任表示北 京市建
委 和 有 关 部 门 已 经 做 了详 细 的 制 度 和 安 排 ,并 在 实践 中不 断完 善 。
房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管理办法 》 , )
对 老 百 姓 所 关心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管
同 时废 止 。 广 西 自治 区 建 设 厅 厅 长 宋 继 东 介
2 2》 01 ) ,去 年广州计划建设 政府保障
型住 房 1 6 ~ .6 套 , 筑 面 积 10 . 万 27 万 5 建 0 万 ~ 8 平 方 米 ,包 括廉 租 住 房 建 设 10万 10 套 ,8 60 万平 方米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建 设 1 万 - .万套 ,2  ̄ 7 万平 方 米 。 _ 4 2 6 9 万 12 按 照这 一 规 划 计算 的话 , 年 广 州至 少 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22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所有财政性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项目。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预算内各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二)各项非税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评审后批复”。

即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

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列支审核费用;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费用可在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以有关部门批复的概算所包含的内容为一个整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得随意将一个整体项目肢解成多个单位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1995年4月12日)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了大批住房,使干部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缓和。

但是,在住宅建设上不少单位突破了原规定的标准,不少按原标准建设的住房也进行加建、扩建的重复建设。

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全区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应以二居室为主。

一类住宅、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

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是一级的知识分子。

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上述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

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各地原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予以认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新房则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地的计划、城建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把关。

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违反这一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住宅建设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以及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桂建办[2006]4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项目。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应先取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经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但不能新征土地用于集资建房。

三、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户。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过去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9‎29(颁布‎时间)2‎01009‎29(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96年5月27日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中的“(四)集资建房的审批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二)2009年2月2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四十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规定,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由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行政审批条件为:(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二)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不得利用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三)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以及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池市全额集资建房土地费用的通知-河政发[2005]36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池市全额集资建房土地费用的通知-河政发[2005]36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池市全额集资建房土地费用的通知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池市全额集资建房土地费用的通知(河政发[2005]36号)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规定,单位利用原有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前提下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集资建房职工应缴交土地费用。

我市全额集资建房用地的土地费用按已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价格构成因素予以确定。

现就公布执行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用地的土地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应缴交的土地费用按集资建房套内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005年度集资建房用地的土地费用为:职工享受标准内面积部分平均地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超标准面积部分平均地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

实际应缴的土地费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地段调节系数调节计算。

二、职工集资建房超标准面积部分平均地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今后职工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时超标准面积部分不再缴交土地出让金。

三、全额集资建房职工所应交的土地费用(不含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转化为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扣除应计发集资建房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后其剩余的应缴交土地费用,由集资建房职工向单位缴交并纳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各相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

各市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区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66号•【施行日期】1996.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六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199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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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集资建房的原则
(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砍、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式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产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
(-)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二)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资格审查。

(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联合对各单位集资建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四)集资建房的审批程序
l、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
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筹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五)凡使用房改资金集资建房的单位,集资建房款必须全额存人该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全部用于集资住宅和相关工程设施建设。

三、集资形式及有关费用减免
(一)集资建房资金来源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l、政府扶持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减免有关费用的种类、费率。

2、单位支持部分:
(1)单位住房基金;
(2)住房公积金贷款;
(3)银行住房贷款;
(4)其他可用于集资建房的资金。

3、个人集资部分
职工集资标准应根据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体现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集资建房可采用全额集资或部分集资形式、
(1)全额集资指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实际费用均由职工本人出资的集资方式。

(2)部分集资指职工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不低于40%的部分出资,余下部分由单位出资的集资方式。

(二)凡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组织的集资建房,计划部门应
优先安排计划,并可免交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有关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

(三)集资建房原则上不享受房改中出售原公有住房的各项折扣政策。

四、产权与管理
(一)职工按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全部成本费用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
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按建房费用不低于40%部分集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

职工的产权比例按个人集资额占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

在同等条件下,集资
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上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已建住房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面积和装修标准的费用均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计入产权比例计算。

(四)集资建房获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集资建房单位应与集资职工签订集资合同;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拟建住房的建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2、建房集资额及交款方式和时间;
3、集资建房竣工交付使用肘间;
4、集资建房的分配、管理办法;
5、产权比例(房屋竣工后按上述(一)、(二)条规定执行);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集资建房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集资建房单位持批准单位的批文及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集资建房的维修管理,参照各地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末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集资建房的单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手续;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责令停建;已建成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不如实申报或擅自改变设计造成住房面积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市、县的实施细则。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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