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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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13?388号)~加快实施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针对区内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福利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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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光电、生物医药、软件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成立高新区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区财政局是全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区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部、经发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创新券形式

第八条创新券根据资金来源和资助对象不同~分为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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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和奖补类创新券两种。服务类创新券主要面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创新券专项资金,奖补类创新券主要面向《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给予奖补~且适合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转型发展考核奖励资金。

第九条服务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的相关投入。奖补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以及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和节能降耗中的科技创新相关投入。

第十条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1年~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一条创新券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兑现~每次申请兑现额度不得低于创新券总额的30%~兑现额度不低于5万元。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服务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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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奖补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由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确定发放名单及金额。

第十四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使用服务类创新券~自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创新券总额的3倍。

第五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根据类别不同~创新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放:

(一)服务类创新券由中小企业向区科技局申请发放~最高申请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奖补类创新券根据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发放企业及发放金额。

第十六条服务类创新券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当年发放额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受理申请通知。营运管理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奖补类创新券由组织部、经发局、科技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分别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营运管理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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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营运管理中心提出~营运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六章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营运管理中心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并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成立创新券专家评审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审核不少于1次。对于申请兑现超过20万元的项目~专家评审组需现场考查。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对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的~应当在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高校科研院所或其科技服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营运管理中心登记~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凭领导小组出具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区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企业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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