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三章 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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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二)营业权 1.营业权概念
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 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 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 2.营业自由 (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 (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 (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 (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
(二)连锁经营的分类
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
直营连锁 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
(三)连锁经营的组织机制
连锁分店
配送中心
(四)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
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内部架构的组织性
外部活动的统一性 具有限制竞争的潜在法律
风险
二、特许经营概述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2.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的商人,在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中,主 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包括特许人、被特许 人、分区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等。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第五节 商事运输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基本商行为: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 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为 附属商行为: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 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 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第二节 商事行为的特殊规则

一、特别的缔约规则

强制缔约规则:如公共事业营业活动
缄默承诺: 《日本商法典》第509条

绝对商事行为:客观商事行为,指依照法律 规定当然属于商事行为,不论行为主体如何, 目的如何均认定为商行为。如票据行为、保 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 相对商事行为:主观商事行为,依行为主体 的营利性,在营业上集团的反复的持续的行 为。它以主体是商人和行为采取营业形式为 要件。


3、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三、保证人连带保证的特殊规则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条实为商事规则。

四、营业质权:流质
民事质押:禁止流质 日本商法典515条:禁止流质不适用商行 为



五、报酬和法定利息请求权
代理、居间等 在民事上,报酬需特别约定; 在商事上,如无约定,亦可请求

直销与传销
商法典501条、502条明确列举了绝对商 行为,任何主体实施均受商法调整。 503条则规定商人为其营业所进行的行为, 为商行为。

问题: 为什么要界定商行为? 商法典立法技术的要求


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
哪些行为天生是民事行为? 哪些行为天生是商事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商事 行为?


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的意义? 在什么情况下,需对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 作不同的规范?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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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事代理行为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商、营业 从业人员、经销商等)为获取一定报酬,依据被代理 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不以 显名为必要)与第三人缔结合同或进行交易,该商事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区别: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尽相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 为的目的不尽相同;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是否必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的要求不同;对复代理的要求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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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形态
(一)根据代理人权限的大小,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 理与总代理。
(二)依据代理商是由委托商还是由代理人选任为标准, 分为一级代理与次级代理。
(一)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二)商法上的给付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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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商事行为
一、特殊商事行为概述
二、特殊商事行为的法律形态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行纪
7、商事担保。
3、商事居间
8、商事咨询。
4、商事仓储
9、期货交易。
5、商事运输
10、融资租赁。
(二)根据同一商事营业内各种商事行为内容的不同, 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基本商事行为和辅助商事行为。
(三)根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可以将商事行为分 为单方商事行为和双方商事行为。
四、我国关于商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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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商事行为
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 二、一般商事行为的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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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行为商事登记

第三章 商事行为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事登记与公告
一、商事登记 (一)商事登记概述
1、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 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 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 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的特征 创设性 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发生变 化的结果 要式性 它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是想在法定主管 机关办理 公法性 商事登记本身属于私法上的行为,但它更多 体现国家意志,它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 活动的行为
3、商事登记的意义 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 公示 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 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事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登记公开原则
(三)商事登记的对象怀登记管理机关 1、登记对象 一类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二类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三类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 织 2、登记管理机关 在我国,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 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
四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1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查核准发照公告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五商事登记的效力1对商事主体的效力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要条件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商事登记是种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2对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该事项的真实情况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有效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对第三人的效力有效二商事公告一商事公告概述1概念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特征公告主体的特定性公告的及时性公告的确定性3商事公告的制度价值安全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二商事公告的种类1主体公告行为公告事实公告2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上的公告三商事公告的效力1消极效力2积极效力3公示效力4虚假公告效力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意即:只有职业性的从事营利活动的人,才是商人。
日本的折中主义商行为观: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其职业的人,或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职业,但 实施了法律规定绝对商行为的人。
01 我国关于商行为的定义 02 无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之类的法律,没有法定的定义。 03 从国家关于禁止公务员涉足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看,立场也不一
03
二、商行为的特征
01 商事行为的实施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02
营利性--牟取私人的益 2. 商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营业。
○ 营业性:一是要具有营业财产,二是要反复不断实施某种商事活动。 2. 商行为必须体现为特定形态的商业活动。
三、商行为的种类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01
绝对商行为: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规定 必然认定的商行为。不管行为主体是否商人, 也不管行为本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涉 及到实施某类行为,就认定为实施了商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 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
▪ (1) ▪ (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 ▪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 (4) ▪ (5) ▪ (6) ▪ (7) ▪ (8) ▪ (9) ▪ (10)中国红十字学会
上述主体哪些 属于商法人?
商人的分类方 法有哪些?
上述主体哪些 属于商主体?
构成商人的条 件有哪些?
03 范健: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04 赵旭东: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 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讨论的问题:
01
商行为,必须是商 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还是一般主体所从 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行为?
02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大家好
(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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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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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
(六)商事保证 商事保证是指在商事经营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商事保证有其特殊规则: 1.商事保证的独立性。 2.商事保证的单独性。 3.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 4.商事保证的保证人通常无先诉抗辩权。 (七)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 商事债大权家好的时效是指商事债权失效的权利性质和失效的时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

商法 第三章

商法 第三章

第三章商事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人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或非商人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职业行为。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2.特征:(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2)商行为是一种经营性行为。

具有具有连续性、计划性、职业性等是的3.特点:(1)商行为是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市场交易行为(2)商行为是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二.典型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2.商事代理行为3.商事行纪行为,商事留置行为(1)商事行纪行为:A.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此获取报酬。

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B.商事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因此所产生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委托理财)。

(2)商事留置行为:A.商事留置权与民事雷置权的主要区别是:民事留置权的行使要求被留置财产必须与未履行的债权之间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企业留置)4.商事保证行为:(1)与民事保证行为的区别: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票据担保);商事保证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于主绩务而单独存在三.营业1.概念:(1)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

这种活动具有连续性.计划性、同类性、规则性、制度性等特点。

营业是系统化. 体系化.集合化的商行为(2)与营业制度相关联的主要概念有:营业财产《用于营业的特定财产)、营业场所、营业权、营业自由、营业转让等2.特点:(1)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连续性行为(3)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综合性行为,既包括对外经营行为,也包含内部的组织管理行为。

(4)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3.营业自由:(1)含义:A.营业资格取得自由B.营业进入与退出自由C.营业领域选择自由D.营业事项自主设定自由E.营业方式自我决定自由4.营业转让:商主体将其所拥有的营业及其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营业转让的实质是特定经营权的让与,既包括经营者地位的转移,也包括营业财产的转让。

第三章_商事行为

第三章_商事行为

第二节 特殊商行为
一、商事代理
(一)商事代理的概说: 商事代理的概说:
“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商事代 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 商事代 理是商法的肢体。 理是商法的肢体。 ”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1、 代理权权源的单一性 2、主体的特定性 3、有偿性 4、不以显名为必要 5、代理效力确定上的宽松性 6、责任承担上的独立性和严格性 责任承担上的独立性和严格性
例如:甲在乙(系甲之子)考取大学时, 例如:甲在乙(系甲之子)考取大学时,拿 万元人民币交给信托公司, 出10万元人民币交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帐户, 万元人民币交给信托公司 设立信托帐户, 委托该信托公司予以适当投资以获取货币利润, 委托该信托公司予以适当投资以获取货币利润, 以其收益作为乙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 以其收益作为乙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而在乙大 学毕业后,将其本金作为丙(系甲之母) 学毕业后,将其本金作为丙(系甲之母)的养老 金。 受托人(某信托投资公司) 委托人甲 受托人(某信托投资公司)
1、《法国商法典》:基于商行为法的立场,将商行为 、 法国商法典》 基于商行为法的立场, 理解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活动。( 。(客观主 理解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活动。(客观主 列举方式) 义、列举方式) 2、 德国商法典》 基于商人法立场, 2、《德国商法典》:基于商人法立场,认为商行为是 商主体所为的商事经营行为。(主观主义、概括方式) 。(主观主义 商主体所为的商事经营行为。(主观主义、概括方式) 3、《日本商法典》:认为商行为是一系列交易行为的 、 日本商法典》 总称。 总称。 绝对商行为(无商主体要求和目的要求) 绝对商行为(无商主体要求和目的要求) 相对商行为(有商主体和营利目的要求) 相对商行为(有商主体和营利目的要求)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 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 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04 商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 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受害人承 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赔偿损 失的方式进行,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等。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指一方当事人具备商人身 份,另一方不具备商人身 份的商事行为,如销售商 品。
双方商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商人 身份的商事行为,如证券 交易。
决议行为
指以多数人为当事人的商 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
02 商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CHAPTER
买卖行为
总结词
买卖行为是商事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是商品所有权的 转移行为。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商事行 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
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 罚和行政处分等,具体形式因国
家而异。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通常由行政 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即实施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获取商业利润。
商事行为的特点
01
02
03
营业性
商事行为是商人为了持续 经营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具有营业性。
营利性
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 取商业利润,具有营利性。
规范性
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交 易的规则和法律规范,具 有规范性。
商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从 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营业性、组 织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商法之三

商法之三
营业的商行为,依照行为主体的营利性,在 营利上反复的持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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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商行为:日本商法501条
➢1、投机买入并卖出(获利为目的,以低价买
入并以高价卖出)
➢2、投机卖出并买入(高价卖出低价买入) ➢3、交易所中的行为 ➢4、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
上述几种行为,即使是不作为一种营业行为, 即使是非商人偶然为之,但单从行为的性质上 也当然应被认为是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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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般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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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
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2、商事代理行为是最基本的商事行为之一。
➢3、商事债权行为——基本与民法债权相同,
效力先于民法。
➢4、商事物权行为——一般适用民法规定,但
也具有一些特殊之处。
➢5、商事交互计算——一种活期帐户结算方法,
动的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 相对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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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的商行为——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
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 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一 般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如货物 运输、仓储保管、加工包装和其他服务活动 与买卖基础行为相比是附属的商行为,就是 为了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重要意义。如为营业而准备店铺和借人资 金,正式营业虽末开始,但其准备行为以 营业的意思已经从外部知道的时候,商人 的资格也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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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绝对的商行为和相对的商行为
➢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 ➢1、绝对的商行为——商行为是依照行为的
客观的商性质,并由商事法律规定的。

g0103第三章 商事行为

g0103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 定性作用; 定性作用; 非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事 行为,不能适用商法。 行为,不能适用商法。
4、商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 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商事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 的行为; 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3)商事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二、商事代理行为 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相比,商法上的代理 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相比, 具有其独自的特点 : 第一,非显名主义。 第二,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第三,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较广。
三、商事债权行为 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民事法律行为 的构成要件为基础, 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 规定, 规定,这些特殊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优先 于民法的规定。 于民法的规定。 商事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商事合同缔 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 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如在例 外情况下,如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 规定,则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
四、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流质预约的认可: (一)商事流质预约的认可:即若债务 担保设定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 人(担保设定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 债权人(担保权利人) 债权人(担保权利人)可按事先达成的 协议, 协议,自动取得对抵押物或者质物的处 分权,了结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 分权,了结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 民法物权法“禁止流质预约”规则--民法物权法“禁止流质预约”规则---比 ---比 银行和借款人不得事先达成协议, 如,银行和借款人不得事先达成协议, 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 取得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
商行为概述
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1
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
2
3
基本商行为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 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二、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的特征
传统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营业性行为; 3、商主体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中国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经营性行为;
3、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 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思考
1、寺庙、国家博物馆的售票行为是否构成商行为? 2、个人投资、炒股是否构成商行为? 3、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拟制商主体所实施 的经营性商行为。
4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商行为概述
1、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 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 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
相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是指依 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 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 为认定要件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 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便于 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

3商法导论第三章

3商法导论第三章

商事行为的具体规则
商事买卖、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居间、 商事行纪、商事期货、商事信托、商事票据、 性交易,而商事 留置权的设置是为了维护 商主体之间的继续交易。 —近江幸治 《担保物权法》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 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德国商法典第 354条第一款:在从事其营业时, 为他人处理事务或者提供劳务的人,即使无约定 ,仍可以按在该地点为通常的数额请求佣金,并 在涉及保管时,请求仓库使用费。
日本商法典第 512条: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 人实施某行为时,可以请求相当报酬。
日本商法典第515条:民法关于禁止流质 预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因商行为债权而设 定的质权。
• 日本商法典第509条:商人自素常交易人 处接受属于其营业部类的契约要约时, 应从速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怠于发出 通知者,视为承诺要约。 • 德国商法典第362条:合同订立过程中, 如果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 他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 要约时,必须作出明确表示,否则,其 沉默将被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 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主体作为受要约人应以善良管理人所 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保管要约附随货物。 但是商主体不必亲自为之,采取委托仓 储保管等方式亦可。此时,仓储费等费 用先由该商主体垫付,然后再向要约人 求偿。在获得清偿之前,该商主体对要 约附随货物拥有留置权。 ——吴建斌 《现代日本商法研究》
一、商事行为的通则 二、商事行为的具体规则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各国立法例
三、日本 绝对商行为:根据行为的客观内容 营业商行为:作为营业而实施的行为 商人为其营业所实施的行为,为商行为, 商人所为的行为推定为其营业所实施。 ——(折衷主义)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即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 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董安生 2.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事实上即属于商事主体的对外经营 行为。——李玉泉、何绍军 3.商事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王保树 4.商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的行 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 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二)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这是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进行的分类。 1.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 理。一般代理有地区及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在 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实务 中,如无特别说明,商事代理即为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 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全权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 定,否则,只能是一般代理。
各国立法例
一、法国 按照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某个行为是否 是商行为。 商法典第632、633条对商行为作了详尽的 规定。 法国学者一般认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行为,但其范围 在商法典中有详尽的规定。(客观主义)
各国立法例
二、德国 商法典规定,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营业的 一切行为。 商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无相反规定, 推定为属于经营其营业。(主观主义)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与民事代理行为相比较) (一)商事代理行为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民事代理有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只有商人才能成为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而民事代理 的被代理人是民事主体,即事代理 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即商事代理人应当 是商人。 (四)商事代理具有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商事代理都具有有偿性,而民事代理可以有偿,也可以无 偿; (五)商事代理可以采用“非显名主义” , 而民事代理只 能采取“显名主义” 。即商事代理可以被代理人名义, 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五、商事能力
1.概念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 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 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 行为的资格限制。
2.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①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②对于已婚妇女商事能力的限制
③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④对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 3、认为商行为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 的追求营利的行为。(徐学鹿《商 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版。)
•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 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行为。 • 这个概念接近以商主体为中心的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使用的商 行为概念。
问题:
• 1、一般自然人和行政机关的投资行为, 尤其是投资设立一个企业的行为,是不 是商行为? • 2、企业设立中的行为和企业设立失败的 行为是不是商行为?
• 一、一般商行为的意义 •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 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
二、一般商行为的内容
• (一)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 商事债权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态,表现为一种 特殊形式的债权行为。债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 关系,因此,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民事法律行为的 构成要件为基础,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的 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的规定。在西方国家的商法 典和商法学理论中,商事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商事合 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具体涉及对意思表 示之缄默的特殊性规定等内容。 一般来说,缄默作为一种消极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如我国《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 但在例外情况下,如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 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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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时,要根据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办理相关手续。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的营业相同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义务外,还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营业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拥有的组织化的营业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二)营业转让合同 1.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
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即“标的物”)是营业资产,它包括不动 产、动产、知识产权、区别性标记、商誉及其他商事人格权、各种 有价值的事实关系,
也包括作为营业转让客体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
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电子认证是一种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是以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 其签名人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在我国,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 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四、电子商务支付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与特征
1.电子支付概念 电子支付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 电子手段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2.电子支付特征 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较,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所依托的支付载体不同。 (2)所依托的支付媒介不同。 (3)所涉主体不同。 (4)支付效率不同。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 (二)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三)绝对商事行为与相对商事行为 (四)基本商事行为与辅助商事行为 (五)必然商事行为与推定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一)商事买卖
它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 事法律行为。
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买卖法,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买 卖合同”可以视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买卖的专门规定,但没有区别 商事买卖和民事买卖。
(二)连锁经营的分类
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
直营连锁 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
(三)连锁经营的组织机制
连锁分店
配送中心
(四)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
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内部架构的组织性
外部活动的统一性 具有限制竞争的潜在法律
风险
二、特许经营概述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2.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的商人,在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中,主 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包括特许人、被特许 人、分区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等。
(二)营业权 1.营业权概念
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 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 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 2.营业自由 (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 (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 (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 (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
(二)电子支付的类型
按照不同标准可对电子支付的类型做不同区分。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 条的规定,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 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 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电子支付(或电子资金划拨)执行过程与票据交易相似,具有无 因性,即无论某笔资金交易的基础原因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合法与 否,均不会否定电子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理论上,电子合同可以运用于一切“可合同”之领域;但在非商 务领域尤其是涉及人身关系、政府审批,或者涉及重大财产关系领域, 电子合同的使用往往受到限制。 (二)电子代理人
指被用来独立地进行某一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独立作出反应, 而再作出此种行为或反应时全部或部分地无需人为检查或行为的计算 机程序或其他自动化装置。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 券等,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事行纪与代理、居间不同,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则: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第五节 商事运输
一、商事运输概述 二、陆上商事运输 三、海上商事运输 四、航空运输 五、混合运输:多式联运 六、商事物流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具有格式合同和固有继续性合 同性质,是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2.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分担 (1)内部责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2)外部责任:当事人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法概述 二、电子商务行为主体 三、电子商务行为方式 四、电子商务支付
(二)商事代理
狭义的商事代理是指具有商人身份的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 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营业性活动;广 义的商事代理还包括商业雇用人对企业的代理活动,如经理或其他雇员 的代理。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八)商事信用
商事信用是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概念,指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 贷款等商事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规定的未来 某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
(九)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事主体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 承租人选定的第三人(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品,然后将其租给承 租人长期使用,以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的方式来收回投资的一种商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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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第二节 营业 第三节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第四节 电子商务 第五节 商事运输
本章要点
1.理解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商事行为的相关分类 。 2.掌握部分具体商事行为内涵 ,从宏观和微观了解相关法律制度。 3.把握相关商事行为最新动态和发展,理解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电子签名,又称电子签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 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虽然电子签名之使用乃私法自治事项,但一旦当事人决定使用电 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在发送、原件表现形式、保存方式、 证据审核等方面,仍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商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2.商事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因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 属于委托人。
(五)商事留置
商事留置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 的物或有价证券,并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 的行为。
(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二、营业资产 三、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
一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所、营业资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3.营业转让合同中的第三人保护
第三人主要是营业的债权人、劳动者等及与营业转让有法律上利害 关系的人。
第三节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一、连锁经营概述 二、特许经营概述
第三节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一、连锁经营概述
(一)连锁经营的概念
连锁经营是指若干商事主体在商品销售营业中,通过共同取得同一特许 经营权、使用统一商号等方式,经营同类商品并接受同一货源,进行统一管 理、共享规模效益,但各自分散独立核算经营的一种现代商业经营模式。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节 商事运输
一、商事运输概述 (一)概念
基于营业目的及营业需要而由商事主体实施的货物运送行为。 (二)商事运输与民事运输的主要区别: 1.运送主体不同
(二)营业资产的特征 1.财产属性 2.价值实现取决于财产,更依赖于营业 3.整体性、确定性、可转让性 (三)营业资产的分类 1.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2.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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