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课提纲(陈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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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委托公开招标的,也应履行核准手续。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 多的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指定媒介: 《湖南日报》 《湖南经济报》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简称“两报两 网”)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自然资源或 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 的情形,经过核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 式等招标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事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 形式三项内容。 关于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 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 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 咨询、监理等。 对于一个具体建设项目来说,招标范围是指勘察、设计、施工(土 建和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陈江平
二○○八年十月
主要内容:
一、国家法律体系的构架 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架 三、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四、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国家法律体系的构架
(一)法律体系的三个层次
1、法律:根本法 基本法 单行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等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法规(“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 3、规章(“令”):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主要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 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 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 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暂行办法》
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招投标的政策性文件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
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湖南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文 件)
党纪和政纪处分
(三)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新法优于旧法
无特别规定,新法不溯及既往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交国务院裁决
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架
要点:(1)简易工程,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复杂工程只派1 名代表参加评委会; (2)简易工程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复杂工程采用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3)出台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改委下发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暂行办法》(省计委湘计招[2002]186号)
○第四层次: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及国务院组成部门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文件 ( 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用来作为裁定的依据)
(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特点
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 法律,是整个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 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招标投 标法》相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 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
邀请招标:理论上叫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 择特定的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标书, 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适用邀请招标的几种情形: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16条)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 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A、实行委托招标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 理招标事宜; B、公开招标要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 预审公告); C、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D、发布公告的时间、报名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及 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要符合法律规定; E、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视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省计委湘计招[2002]416号)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 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省计委湘计招[2002]417号)
三、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使每一个投标人获 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1、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要在指 定的媒介上发布,中标结果要公示。 2、开标的程序要公开。 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1)为什么要委托招标 (2)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条件:场所和资金要求、专业力量、评标专家库 种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改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建设部)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财政部) 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资格(商务部) 数量:目前我省有各级各类招标代理机构160余家。
自行招标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自行招标的, 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一律 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适用自行招标的几种情形: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相应专业技术力量; 3、招标经验; 4、专门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家发改委已经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并几次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即将提交国务院审议出台。
○第三层次:招投标规章
中央政府各部门规章(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商务等) 单独发文或联合发文 目前我省还没有颁布过有关招投标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 一视同仁。
(二)“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中都做了规定,它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 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 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 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 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 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公开招标程序比较复杂,有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耗 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 围等招标事项(续)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指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A、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B、选择的范围不同; C、竞争的范围不同; D、公开的程度不同;
公开招标的所有活动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 准公开进行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事先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较广有绝对的选择余地、有限选择余地较少
E、时间和费用不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刑法》中“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串通投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层次:招投标法规
(二)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1、承担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ຫໍສະໝຸດ Baidu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2、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
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3、承担纪律责任
(一)法律体系:
概括: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湖 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 办法》和各配套 规章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 律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 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具 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招标投标法
1、招标事项的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 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 标活动。 由谁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行政许 可事项) 核准时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核准 特殊情形:可研报告批复中未核准招标事项的, 招标人应将招标事项 单独报送相应的原项目可研 审批部门进行核准。
(三) 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
1、招标条件:建设项目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已核准;有相应资金 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2、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招标与投标的具体过程如下 图所示:
(三) 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
(1)招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 形式,邀请具有法定条件和法定承建能力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竞争。 要点:
四、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
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 标事项 (三)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四)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五)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强制招标制度)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00万)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00万)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50万)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