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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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
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1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0a2c34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e.png)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鲁高法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办〔2020〕4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落实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规范全省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助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组发[2020]4号)精神,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助理岗位的要求及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进行,依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开展法官助理招录工作。
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设定招录条件,确保法官助理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格规范招录条件和程序,确保新录用的法官助理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
探索便利机制,进一步优化组织流程,压缩招录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法官助理岗位创造便利条件。
二、完善招录机制法官助理招录工作与全省法院系统公务员招录工作一并进行,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除申论、行测两科公共科目考试外,可以在笔试阶段加试专业科目考试,可以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对于确定组织专业科目考试或者专业能力测试的,应当说明考试内容和范围等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fbfe69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21.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
(二)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三)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中长期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03856798783e0912a3162aad.png)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法官助理法律规定(3篇)
![法官助理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bf8f22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49.png)
第1篇一、引言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助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法官助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法官助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官助理的定义、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官助理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定义法官助理,是指在国家审判机关工作,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从事案件研究、文书起草、法律调研等工作的人员。
2. 法律地位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2)法官助理在法官的领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
(3)法官助理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法官的指导和监督。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1. 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包括:(1)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的梳理报告;(2)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法官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法官组织庭审、调查取证、审查证据等。
2. 撰写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应当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以下法律文书:(1)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3)其他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法官助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为法官提供法律依据。
4. 参加培训与学习法官助理应当积极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 其他职责法官助理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法官处理日常事务;(2)维护法庭秩序;(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法官助理的权利1. 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与案件审理,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意见。
2. 撰写法律文书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
4. 接受培训与学习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
法官助理制度构建论文
![法官助理制度构建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d6eea863ec3a87c24128c4cf.png)
法官助理制度构建论文「论文提要」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
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
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构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
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过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强化公开审判,陆续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制度、审判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规划,一些改革举措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零敲碎打状态,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出现了“瓶颈问题”。
究其原因,产生瓶颈的症结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于审判组织方式制约了新制度的适用。
一、当前我国审判组织的现状及弊端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141ec59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3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
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二)分类管理的原则;(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
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doc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doc](https://img.taocdn.com/s3/m/300c8bd9e53a580216fcfe6f.png)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全方位地思考、设计并改革人民法院的人员结构,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类人员的职权,探索出一套可行而高效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但该制度在我国长期阙如,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确有必要加以认真探讨。
为此,本报在今明两天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宋建朝和连丹波同志的文章,以期对各地法院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有所帮助。
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蓝图中,最引人注目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自此,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掀起了一股研究和探讨法官助理制度的热潮,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一些法院开始试行模式各不相同的法官助理制度,并由此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本文也试图从当前中国法官所承担的职责及存在的问题出发,阐述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并对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职责、管理及配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文中所述,仅为一管之见。
期望能对推行这项改革有所裨益。
一、中国法官职责细解及存在的问题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法官承担着这样的角色:是非纠葛的裁决者和程序运作的组织者。
法官的职责也便由此而来。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对法官的职责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法官的职责可以分为审前准备阶段的职责、庭审阶段的职责及裁判阶段的职责。
其中,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程序上的各项申请和动议(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的申请等),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依法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主持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等;在庭审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启动和结束法庭审理,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对庭审中出现的需要立即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回避申请、延期审理申请、当事人离庭申请等);在裁判阶段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案件作出裁判。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可编辑版】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可编辑版】](https://img.taocdn.com/s3/m/4a6c442c0b4e767f5acfce59.png)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门槛”,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起点。
法官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新的契机。
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得到进一步深化。
一、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现状多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
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如下:(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相对滞后,在法官遴选上长期没有一定标准或标准定得较低。
长期以来,一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未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通过提干、掉转、分配等渠道进入了法院,其中一些人的素质不符合审判工作要求,但仍被任命为法官。
这一情况使得法官队伍良莠不齐,审判水平大打折扣,因此,出现了不少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现象。
(二)在一些地方,法官法还没有被很好地贯彻执行,一些不符合法官任职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造成了一些地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在《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中谈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
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制度
![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46d50a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2.png)
一、总则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法官助理制度1. 法官助理是指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的专业人员。
2. 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4)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 法官助理的职责:(1)协助法官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2)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法官进行庭审准备;(3)参与法官组织的研究讨论活动,提出法律意见;(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法官助理的管理:(1)法官助理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人民法院与法官助理签订劳动合同;(2)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法官助理的晋升、培训、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制度1. 聘用制书记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工作,负责案件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 聘用制书记员的选任条件:(1)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 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1)负责案件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2)协助法官进行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3)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4. 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1)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人民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聘用制书记员的晋升、培训、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与考核1.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均应参加岗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3.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应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a5d5eca300a6c30d229fbb.png)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篇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
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二)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 20xx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四) 20xx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人民法院。
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
[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
法官助理的历史变革
![法官助理的历史变革](https://img.taocdn.com/s3/m/5cc9867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8.png)
法官助理的历史变革
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变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1999年至2003年,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提出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五改革纲要”为标志,该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使“法官助理”角色开始进入官方文本中。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官助理不享有审判权,而助理审判员则享有审判权,能够参与案件实体审判。
2.2004年至2009年,为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推行阶段。
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改革目标,并以人员分类管理为手段,在全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角色性质、任职标准和晋升等相关内容,为地方法院的试点工作提供了基础框架。
多家法院积极探索,如山东青岛中院、广州海事法院、北京房山区法院等。
3.2013年至今,为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完善阶段。
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范法官助理制度,如“三五改革纲要”、“四五改革纲要”等。
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任务,提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68641c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c.png)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法官工作压力,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法官完成一些非审判性质的工作。
法官助理通常由法学院毕业生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根据法院的需要和经费情况,可以聘请全职助理或兼职助理。
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研和审理准备工作,搜集和整理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案件的法律资料。
2. 参与庭审过程,帮助法官记录庭审笔录,整理证据资料,协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制作法律意见书、审判建议书等相关文件,为法官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
4.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研究和判决写作,检查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执行法院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协助法官开展司法改革和司法行政工作等。
法官助理在工作中需要保证保密性和客观性,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法官助理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对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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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考核办法---郭信主为配合我院试行“综合审判机制”,促进试行工作的落实,推进我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试行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考核(30分)(一)政治、业务学习考核(3分)1、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主题教育活动,做好笔记。
2、搞好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做好读书笔记。
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
4、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晋升学习。
5、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每少一项扣1分;政治、业务学习没有记录,扣1分;未达本科学历的干警(在读及55周岁以上的除外),扣1分。
(二)维稳工作考核(4分)积极做好维稳工作。
配合信访部门做到有访必接,件件跟踪落实;按规定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消除因执法不公引起的不稳定因素。
因信访工作处理不当,造成哄闹、滋事、围攻、冲击等严重后果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4分。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10分)1、队伍建设好,作风优良,纪律性强,团结协作,服从指挥;认真执行和遵守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警谈话制度》。
(5分)2、认真遵守执行《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四项制度”,加强对审判组合人员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教育。
( 5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本项分数:(1)办案中吃、拿、卡、要,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坏的;(2)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反审判纪律的;(3)故意泄露审判机密的;(4)赌博或私自帮他人追债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行政管理考核(10分)1、上下班、出勤考核( 3分)依时上下班,认真做好出勤登记。
无故缺勤一天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2、安全保卫、财物管理等考核( 5分)做好每个审判组合办公室的安全保卫、财物、案卷保管工作;如出现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遗失、被盗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法院 法官助理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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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是指对法院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1.选拔任用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通常需要经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程序,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培训制度:法院法官助理需要接受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考核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需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4.奖惩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优秀者可以获得奖励,如晋升、加薪、表彰等;工作表现不佳者可能会受到惩罚,如降职、扣薪、警告等。
5.职业发展制度:法院法官助理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逐步晋升为法官或其他高级法律职业人员。
法官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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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是指为了帮助法官有效履行职责,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而设立的一种工作制度。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助手,在法庭、研究案件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法官助理在法庭审理中可以承担一部分庭审工作,如整理证据、记录庭审纪实等。
他们也可以负责进行初步的法律调研,为法官提供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背景资料。
通过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整理,法官能够更加专注于核心问题的审理,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质量。
法官助理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批判性思考,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官助理可以辅助法官进行案例比对和前例研究,避免因为类似案例的判决不一致而导致司法不公。
在特定领域的案件中,法官助理还可以通过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专门的法律分析,确保对复杂案件的正确理解和判断。
此外,法官助理制度还可以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参与实际案件的研究和处理,法官助理得到了实践锻炼和成长的机会。
他们可以与法官共同探讨案件法律问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这无疑对法官助理个人的专业素养和判案能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法官助理还可以通过法庭实习生和法学院教育培养的选拔机制有序推进,挑选出具备专业素养和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
然而,法官助理制度也需要有一套严格的选拔机制和监督制度。
在法官助理选拔方面,应该严格考察候选人的学历、经验、背景等,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同时,监督机制也需要健全,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以确保他们履职尽责、思想正派、行为合规。
对于法官助理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方式,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规定,防止超越职权和影响司法独立。
总之,法官助理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培养优秀的法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运用法官助理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职责,可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司法服务。
法官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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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篇一: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xx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cb26be7844769eae109ed48.png)
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背景法官助理在我国法院系统的提出~最早源于1999年《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文件的精神。
这个五年纲要提出了要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并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
此后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由此正式启动。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检验~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把试点单位扩大到西部12省(市、区) 830个基层法院~至此~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行。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成功经验经过近5年的试行~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普遍认为法官助理制度有以下优点: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1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过法官定额后~有法官70余名~全院年审理案件达45000件~人均审理案件数达643件,朝阳区双桥法庭年均受案量为4500件左右~人均承办800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也应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理工作职责
![法官助理工作职责](https://img.taocdn.com/s3/m/355536fe7cd184254a353537.png)
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篇一: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
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
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
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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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
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
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
(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
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
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
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
(还要加一些这种审判模式的价值及全国法官短缺面上内容)
据了解,西部地区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在明年上半年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