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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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作者:郑舟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6期郑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怀化 418000)摘要:总结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达成的共识、经验及遇到的问题,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的方法提出解决的思路及个人建议,从而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2-0174-02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所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建设周期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在全国法院准备实施,该项制度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地法院得到积极实践,这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结合国内外相关资料得出: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聘任产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纲要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上任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法院中现有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2)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书记员;(3)公开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

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1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目前,淮安市各基层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

第一种是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如开发区法院和盱眙县法院,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界定为: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案、核对相关证据情况,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书情况等法官交办的其它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种是在院庭长参与办案后,为参与办案的院领导配备法官助理,专门负责院领导办案的所有事务性工作,如洪泽县法院,该院让招录的7名法官助理负责院领导办案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庭、送达、草拟法律文书等。

院领导没有案件时,法官助理即归入审判团队所在庭室,跟随审判团队法官开展从事送达法律文书、接待案件当事人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种是将法官助理的管理、使用与书记员混同,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安排其承担与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职能,如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受管理模式的影响,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1 / 5划分时也不径相同。

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区别于法官和书记员,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书记员,而是作为法官的助理,在书记员之外,为法官提供诸如文字校对、裁判文书的草拟、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诉讼保全、评估、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和第三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为法官助理,实为书记员,因其行使的职能与书记员相同,承担的职责也与书记员一致,都是为法官在事务性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审判辅助人员。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成效四、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法官助理流失问题值得重视。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面向社会招录的法官助理群体中,由于这些法官助理多是学历起点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应届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的期待值也相对较高,在基层法院无法为其提供满意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离家出走。

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

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

理想与现实的交汇点——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作者:赵航论文提要: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理想中,法官职业是精英职业,是法律人最高的职业追求。

现实中,法官职业却常常与司法民工、职业大众化相联系。

如何使理想与现实具备交汇点,成为了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一五纲要》)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

即各级法院应当逐渐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通过引入法官助理制度,将与审判有关的事物性、辅助性工作交给法官助理,使法官从事物性工作中解脱。

因此,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理想与现实的交汇点,建立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既符合司法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少量的公务员编制配备,无法满足人民法院大量的法官助理需求。

以法官助理的来源方式作为法官助理类型的划分标准,可分为内生型与外源型两种。

其中,外源型法官助理的存在解决了现实中对法官助理大量需求的满足。

本文以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为切入点,总结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设计特点,发现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形式,我国可以依据两大法系的制度特点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最后从制度设计原则及具体制度设计提出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使该制度成为法官养成的制度起点,落实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权运行体系贡献制度力量。

(全文共计:8715字)主要创新观点:1.本文以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我国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

引入人力资源学理论中的“帕累托最优”原理,及我国现阶段实践中面临的法官民工化、大众化的现实问题与编制不足的矛盾,并以笔者所在单位的数据分析出了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2.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对比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助理制度,总结各国法官助理制度特点,提出应当将法官助理的选任标准进行高定位设计,采取分工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保持法官助理职位的独立性,采用层层选拔的方式,将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员额法官养成的逻辑起点。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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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矛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

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识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着述深造吗?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去的一些缺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

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篇一: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为助推我院第二个三年发展规划的的步伐,进一步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就我院干警队伍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我院干警队伍的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情况:经省编委、总局编委核定我院设置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处、监察室、立案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大队。

现设有x个中心法庭:分别是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设有x个办案组:分别是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xxx、xx、xxx江4个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

(二)干警队伍情况:我院编制xx人,在岗干警人数xx人离岗待退干警x名。

干警年龄层次情况:35岁以下干警xx人,36岁至45岁干警xx人,46岁至55岁干警xx人,56岁以上干警x人(含4名离岗待退干警),全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学历情况:大学本科以上xx人,其中,取得研究室学历1人。

大专2人;职级情况:副处级以上x人,正科级4xx人,副科级x人,科员级xx人。

审判职务情况:具有法职资格人员xx人(含行政部门法职人员x人),助理法官x人,书记员x人,微机员x人,法警x人,通过司法考试xx人;政治面貌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员xx人,共青团员x人,群众x人。

干警招录情况。

自08年以来,以各种方式招录干警xx 人,其中组织调入干警x人,以公务员招录干警x人。

其中:法官x人,法官助理x人,法警x人,微机员x人,书记员x人。

干警流失情况。

自08年以来,共流失干警xx人,其中退休x人,调出x人。

流失干警职务为法官x人,法警x人,书记员x人。

二、目前我院队伍建设现状及分析近年来,我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大多数干警能够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开拓进取,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一、前言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为法官提供支持和协助的重要职责。

随着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法官助理数量的增加,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调研分析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为法院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现状1. 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不够规范在一些法院中,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法院对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往往只重视学历和专业背景,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此外,一些法院在选拔法官助理时存在着关系门槛较高、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引发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2. 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健全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新人员,对于他们的培训和考核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往往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缺乏具体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助理在工作中的不适应和不稳定。

3. 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法官助理在法院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

有些法院存在着法官助理工资待遇低、晋升空间小、福利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改进措施1. 规范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各法院应当明确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建立起一套统一的选拔机制。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助理的选拔过程中出现各种不正当行为,保证法官助理的选拔公平、公正。

2. 健全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适应性和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设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同时采取有效的奖惩机制,鼓励法官助理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3. 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加大对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和福利保障。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论文提要」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

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

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构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

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过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强化公开审判,陆续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制度、审判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规划,一些改革举措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零敲碎打状态,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出现了“瓶颈问题”。

究其原因,产生瓶颈的'症结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于审判组织方式制约了新制度的适用。

一、当前我国审判组织的现状及弊端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一. 引言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加强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促进司法公正和快速解决案件,我院决议实施法官助理制度。

本报告旨在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以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和改进方向。

二. 调研方法为了全面了解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情况,我们采用了以下调研方法:1.面对面访谈:与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实施情况,收集看法和建议;2.调研问卷:通过向法官和法官助理发放问卷,取得他们对制度的看法和反馈;3.案件数据分析:对经助理参加处理的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助理工作对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的影响。

三. 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标准3.1 助理选拔和培养•法官助理的选拔应公开、公正、透亮,重视岗位相关经验和本领;•新任助理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包含法律知识、案件办理流程和法院内部规章制度等;•法官应对助理进行有效引导和培养,提高助理的专业本领;•定期对助理进行评估和考核,不绝提升助理的工作质量和效能。

3.2 助理的职责和权利•助理应乐观参加案件的准备工作,包含案情调研、证据收集和研究等;•助理应帮助法官进行庭审活动,包含记录庭审过程、整理庭审料子和协调诉讼方等;•助理可以独立负责一些简单的案件,提高法庭工作效率;•助理享有必需的法定权益,如工作时间、休假和职业发展等。

3.3 助理和法官的协作与搭配•法官和助理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保持紧密的联系和沟通;•法官应供应明确的引导和支持,为助理工作供应必需的资源和条件;•助理应敬重法官的决策权,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官和助理应相互敬重和信任,共同推动案件的有效处理。

3.4 安全保密与信息管理•助理应严格遵守机密制度,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敏感信息;•助理在处理案件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合理使用存储和传输设备;•法院应为助理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法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对助理进行信息的分类、存储和归档。

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综 合论坛 2 0 1 4年 6月 ( 上 )
论我 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林 长 江
( 成 阳市三
摘要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设立于美国,近年 来借鉴 国外先进 经验 ,我 国引进并试行这一制度。本 文在论述我 国法官助理制度试行现状的基础上 分析这一制度 试行过程 中存在的弊端 ,并就此提 出完善 建议。

法 官助理 制度 的概 述 ( 一) 法官助理制度 的涵义 美 国是最 早设立 法官 助理 制 裒的 。此 后, 这一制度被其他国家不断的予以借鉴 和 移植。法 官助理是法官的辅助型助手 , 是 为 法 官开展 案件审判 活动 提供服 务 的辅 助人 员, 其本身并没有审判权。其 目的是使得法 官从大量的繁杂事务 中解脱 出来 ,独立 的、 专心的 、 高质量的审判案件。我 国也予 以借 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 所 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 内部通过选任 、 聘任 产生 , 在案件 审理过程 中协助法官处理 包 括调查 、取证 、 送达等程序性事务 的相对 独立 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 院内 部建立 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 工 、奖惩等 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 ( 二) 法官助理制度 的价值 1 缓 解法 院办案压力 。近几 年法院每年 审理 的案件数量都突破千万 , 并仍呈显著增 长趋势 。 壮大法官助理力量对于当前普遍遭 遇 “ 案多人少”突 出矛盾的法院具有非常重 要 的现实 意义。2 . 减轻法官 工作 负担。司法 活动是一项专业化程度极 高的专 门性活动 , 将审查诉讼材料 、 归纳诉讼争议焦点 、组织 庭 前证据 交换 等大量 事务性 工作 交 由法 官 助理来处理 , 则能使法官更专注于提高审判 质效 。3 . 有助 于促进 司法廉 洁建设 。由同当 事 人直接 接触 的法官 助理来 负责 大量事 务 性工作但不参与案件审理与裁决 。可减少法 官与 当事人之间的直接 接触 , 从 而可以让法 官更能 以居 中者 的身份依法公正裁决 。4 . 有 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 。推行法官助 理制度可对法官和法官工作 实现 双重分 流 , 打破法官职业化道路上 的瓶颈 。

浅谈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者:刘国华张楠来源:《北方经贸》2017年第03期摘要:法官助理制度在中国试行、建立和发展经过了较长时间,但却发展的不尽如人意,对法官助理制度问题的研究,我国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关制度和理论还不完善,司法实践都还处于初步阶段,需更进一步、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发展。

以我国此次司法改革中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借鉴外国法院经验,我国法官助理的人员应进行分类招聘和业务分级管理。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体制改革;制度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乃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所在,同时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所在,我国法院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推行,法制体系不断健全。

法官助理制度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研究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管理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充足的人员进行法律其他工作,出现了“案多人少”问题,研究法官助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明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所在,以及司法辅助人员内部的明确分工,让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向科学、合理、规范的方向发展,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

以下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各个试点法院中关于法官助理的先进经验。

一、试点法院中法官助理制度的经验(一)拓宽法官助理选聘渠道包括法院体制内部选任和体制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不断招录人员加入到法官助理的队伍中。

2014年9月,我国大陆产生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任命大会在上海举行,此次任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并为这批人员颁发证书,并进行了宣誓。

此次任命大会标志着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为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作出了榜样,向不断完善的目标迈进了一步,此次选任工作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宝山区法院、徐汇区法院、闵行区法院这四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同步进行。

试论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

试论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

试论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摘要:法院职业化进程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法院传统案件承办人制度的部分否定,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法官助理;必要性;司法权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00-02 司法权有自身运行的规律,法院职业化进程是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

从法院现状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职业化的实质性步伐必须迈开,法官助理主持的审前程序是可供选择的抓手。

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法院传统案件承办人制度的部分否定,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

一、法官助理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院现有工作状态,是对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有力推动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志、技能、道德、地位和保障。

对于困境中的法院职业化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其能与中国法院的现状相适应,作为职业化改革重要的举措可以被率先应用,并为进一步的职业化改革进行铺垫。

(一)从基层法院的特点出发考证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据统计,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审判案件总数的80%以上,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80%以上。

因而“中国司法系统的基础是3 1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

然而与上级法院相比较,基层法院最大的不同不在于案件和法官数量的庞大,下面的特点才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

1.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相对简单。

这些案件案情不是很复杂,标的较小,适用法律难度不大。

以江苏省为例,1999年到2004年的六年中,全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始终保持在80%左右,这个数据部分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一个法官目前每年审理的案件在130件左右,其中称得上复杂案件的数量约在5~10件之间,而且这些所谓的复杂案件中,大部分是事实认定的困难,而不是法律结论难以做出。

而这一特点的存在就使法官助理在基层法院有了更大的利用价值。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履职情况的调研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履职情况的调研
〔3〕 完成率即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别在各项工作上的完成量占各项工作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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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4 期
(二)法官助理与审判团队其他成员之间配合欠佳 本轮司法改革后,审判团队结构较发生了较大变化,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与法 官和书记员相衔接,三者之间需要良好的团队配合。课题组通过调查问卷发现,相较 改革前的“一书一审”模式,改革之后认为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配合非常默契及 比较默契的同比下降 15.6%。这一数据变化说明,在改革之后,随着审判团队成员的 增加,客观上配合沟通难度加大,审判团队成员之间配合默契度相比改革之前有所降 低,配合状态有待改善。
关键词 法官员额制 法官助理 履职情况
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要对法官助理履职 情况进行评析必须从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及内容入手,以特定法院 为样本,〔1〕深入调查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分析其职责履行到位 情况,进而总结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分析产生问题原因 的同时,针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履职情况特点,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和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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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一审一书”模式下审判团队成员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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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新型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与团队成员配合状况
(三)法官助理与审判团队其他成员之间职责混同 1. 法官助理承担审判事务性工作过多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把书记员的工 作职责规定为四项。〔4〕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后发现,书记员对上述四项工作的完成率 在 50% 至 65% 之间,但两类法官助理合计完成的工作仅比书记员低 20% 至 30%,平 均比率为 34.6%。(见图 5)这一比率说明法官助理在履职过程中较多地承担了本应 由书记员承担的审判事务性工作,这有违法官助理制度的设计初衷,即法官助理首先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案件大幅度上升,压得承办法官喘不过气来,原有的审判体制的弊端日益突现,既不能“高效”,也达不到“公正”。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为了实现“公正高效”,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系统中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这恰如一股强劲的春风吹皱了一潭春水,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议论颇多,众说纷纭。

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谈谈初浅认识,希望能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有所益处。

一、现有的法院队伍现状及原有的法官职责划分存在的问题笔者以所在的四川省纳溪区法院现有的情况为例:全院辖区人口47万,去年受案数近4000件(每年正以5%的速度上升),在岗干警80人,其中审判员32人(在审判一线的22人),书记员13人(其中年龄最大的34岁,均为公务员),工勤人员7人,其他人员27人,助理审判员1人,(占总人数的%)。

其中通过司法考试的1人(占总人数的%,由于工学矛盾突出,每年都有5-6人参加司法考试,但只有1人通过),所有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年龄都在33岁以上,占总人数的40 %,在审判一线的审判职称的有22人(均为庭室负责人,不是庭长,就是副庭长),占总人数的%,32岁以下的均没有审判职称,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由于法院优秀审判员的调离,以及审判员正常的因退休、病休,而导致法官员额的减少(纳溪因经济欠发达,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多不愿到法院工作,得不到足够的补充),另一方面却是案件数逐年攀升,引发了工作压力大、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人均结案近200件),不少人出现疾病、过早地衰老等危险信号,形成了恶性循环,若干年后将无人可用。

基层法官助理现状分析报告

基层法官助理现状分析报告

基层法官助理现状分析报告1.引言json"1.1 概述":"内容":"基层法官助理作为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着协助法官处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报告将对基层法官助理的定义、职责以及现状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发展建议,旨在为基层法官助理的培训和发展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工作的提高和健康发展。

""2.3.2 加强工作内容和挑战的匹配度":,"2.3.3 改善待遇和提升发展前景":,"3.结论":"3.1 总结现状":,"3.2 未来展望":,"3.3 建议和改进方向":请编写文章1.1 概述部分的内容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报告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涵盖了对基层法官助理现状进行概述,介绍了本报告的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了对本文内容的整体了解。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了基层法官助理的定义和职责,现状分析以及发展建议三个部分。

在定义和职责部分,我们将对基层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和重要性进行详细阐述。

在现状分析部分,我们将对基层法官助理的教育背景、培训情况、工作内容、挑战、待遇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总结。

在发展建议部分,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善基层法官助理的现状。

结论部分将对本文所述内容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向,以期为基层法官助理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3 目的本报告旨在对基层法官助理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教育背景和培训情况、工作内容和挑战,以及待遇和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对基层法官助理的定义、职责和重要性的梳理,全面了解其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和地位。

同时,本报告旨在提出针对基层法官助理发展的建议,包括提升教育培训水平、加强工作内容和挑战的匹配度,以及改善待遇和提升发展前景。

法官助理的实践报告(2篇)

法官助理的实践报告(2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系统对法官助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得力助手,承担着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参与庭审、执行裁判等职责。

为了更好地了解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我于2023年在某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官助理实践。

以下是我在实践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

二、实践背景与目的(一)实践背景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法官工作量日益繁重。

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法官负担,法官助理制度应运而生。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法官的工作,提高审判效率。

(二)实践目的1. 了解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2. 熟悉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司法礼仪;3.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4. 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实践过程(一)实践单位及岗位我于2023年7月至8月在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法官助理。

(二)实践内容1. 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包括案件材料的整理、归纳、审查,撰写法律文书,参与庭审等;2. 参与庭审:协助法官组织庭审、宣读庭审笔录、记录庭审情况等;3. 执行裁判:协助法官执行生效裁判,处理执行异议等;4. 学习与交流:参加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与法官、同事交流工作经验。

四、实践体会(一)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1. 协助法官处理案件:法官助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归纳,为法官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2. 参与庭审:法官助理需要熟悉庭审流程,协助法官组织庭审、宣读庭审笔录、记录庭审情况等;3. 执行裁判:法官助理需要协助法官执行生效裁判,处理执行异议等;4. 参与法院的其他工作:如撰写法律文书、整理卷宗、接待当事人等。

(二)实践中的收获1. 提高了法律素养:在实践过程中,我学习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对民商事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2. 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参与庭审、撰写法律文书等,我锻炼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3. 学会了沟通与协作:在实践过程中,我与法官、同事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4. 培养了严谨的工作态度: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严谨、细致,我在实践中逐渐养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

法官助理培养机制研究

法官助理培养机制研究

法官助理培养机制研究研究目标本研究的目标是探讨法官助理培养机制,分析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具体目标包括: 1. 研究法官助理的职责和要求; 2. 分析法官助理培养的方法和途径; 3. 调查法官助理培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 提出改进法官助理培养机制的建议。

方法本研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调研和分析: 1.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学术论文和案例研究,了解法官助理培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2. 调查问卷:设计和发放问卷,收集法官助理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现有培养机制的问题和需求。

3. 访谈:与法官助理、法官和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访谈,探讨法官助理培养的实际情况和挑战。

4.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问卷和访谈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发现和问题。

发现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发现:法官助理的职责和要求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法官处理案件、撰写法律文件、研究法律问题等。

法官助理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研究和分析能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

法官助理培养的方法和途径目前,法官助理的培养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 法学院培养:一些法学院设立法官助理培养项目,通过课程教学和实践训练,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官助理。

2. 法院内部培养:一些法院通过内部选拔和培训,将合适的人员培养成为法官助理。

3. 外聘法官助理:一些法院外聘有经验的律师或法学研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通过实践工作提升能力。

法官助理培养的现状和问题在调查和访谈中,我们发现法官助理培养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不同法院和法学院的培养方案存在差异。

2. 实践环节不足:一些培养机制注重理论教学,但对实践环节的培养不够重视,导致法官助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

3. 专业化程度不高:部分法官助理培养项目的课程设置较为泛化,缺乏对特定领域的深入学习和培养。

4. 缺乏交流机制:法官助理之间和法官之间的交流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经验分享和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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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进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进一个关键时期,在做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把握司法改革这一性的机遇。

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预备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的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进步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本文通过询问法院工作职员和互联调查等方式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进行了调查,并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
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投递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赏罚等的一系列治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
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视的关系。

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2)法官
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过往的“审书制度”轻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
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治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
过程中实务性的操纵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练习;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纵能力差(尽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以为,要求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看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进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
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职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或通过国家同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
法官的职员;(3)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
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然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或确实操纵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
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以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公道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职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职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公道配置,进步审判质量和效率。

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职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身
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

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终极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以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1)案件庭前预备工作。

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投递;③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预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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