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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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中)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路涵钰徐一馨卢柳高亚瑞郭融融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实现法院办案人员有效分类的重要举措,但改革面临着制度落实不力、法官助理定位不明及专业人才的缺失等各种阻力。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制度和观念等层面的改进措施,以期今后法官助理制度能在各地基层法院落实到位,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好人员基础。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改革;角色定位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07-01作者简介:路涵钰(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徐一馨(1996-),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卢柳(1995-),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高亚瑞(1994-),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郭融融(1994-),女,汉族,河南新密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法官助理的改革试点,将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构成部分,协助审判工作的进行。
对于立案数量最多、办案压力最多的基层法院来说,让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贡献力量显得更为迫切,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
及时对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反思与细致总结,探究法官助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有地位和相应职责,从而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顺利构建尤其是在基层的落实。
一、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自1999年开始,最高法颁布的第一个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进行试点”,2000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由空谈变为现实。
2004年9月,最高法又下发了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的相关文件,正式确定在北京市、广东省等省市的若干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目前法官助理制度自提出已经近20年,制度自身的某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渐渐显露出来。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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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
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1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化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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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法官助理,是指开展法律研究、草拟法律文书及从事其他案件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司法人员。
法官助理的工作,在员额法官的督导下进行。
法官助理制度,是指集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选任条件、职责权限、考评机制等于一体的系统性规范。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19世纪80年代,美国最初提出法官助理的概念。
早期的美国法官助理,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支持工作的人员和速记员。
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法官助理专司讨论案件、研究法律、提出意见等法律事务。
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法官助理制度体系。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产生较晚。
1999年出台的法院改革纲要,首次提出“法官助理”的概念,法官助理制度进入试点摸索期。
2010年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由顶层设计推动,转变为基层主动探索。
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推进员额制改革,所有案件均由员额法官审判。
但是员额法官人数在法院队伍中占比不高,案多人少成为新的矛盾[1]。
为此,在推进员额制改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逐步建立,目前正在进一步健全中。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预设功能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性人员,是员额法官的强大后备军。
法官助理制度设立的初心,旨在协同促进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第一,提高审判效率。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的全面快速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法院案件立案数保持高位运行。
员额制改革后,审判事务中的大量重复烦琐、非技术性工作向法官助理分流,有利于员额制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关键核心问题,解决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
第二,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案件审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和使命。
向当事人释法解惑、指导当事人举证、开展调解、调取证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案件由法官审理,减少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接触,排除案件审理工作的外界干扰因素,可以有效地避免诉讼当事人的误解,确保案件审理更加公平正义。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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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遴选法官助理面试题目(3篇)
![遴选法官助理面试题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fa22f49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3.png)
一、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题1. 题目:某公司因欠款纠纷将债务人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货款。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1)被告提出反诉,应另行提起诉讼。
(2)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被告提出反诉,原告表示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反诉。
(4)被告提出反诉,原告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答案:选项(2)、(4)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 题目:在民事审判中,以下哪种证据形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答案:选项(1)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案例分析题1. 题目:张某与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胜诉,李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在诉讼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李某能否在二审中提出对张某的诉讼请求?(2)李某提出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应如何处理?(1)李某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2)法院应当依法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3)如果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张某处以罚款、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如果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提供哪些证据?(3)如果法院认定乙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6a0113d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1f.png)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一、前言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为法官提供支持和协助的重要职责。
随着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法官助理数量的增加,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调研分析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为法院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现状1. 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不够规范在一些法院中,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法院对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往往只重视学历和专业背景,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此外,一些法院在选拔法官助理时存在着关系门槛较高、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引发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2. 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健全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新人员,对于他们的培训和考核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往往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缺乏具体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助理在工作中的不适应和不稳定。
3. 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法官助理在法院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
有些法院存在着法官助理工资待遇低、晋升空间小、福利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改进措施1. 规范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各法院应当明确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建立起一套统一的选拔机制。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助理的选拔过程中出现各种不正当行为,保证法官助理的选拔公平、公正。
2. 健全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适应性和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设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同时采取有效的奖惩机制,鼓励法官助理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3. 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加大对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和福利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5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59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829b1ad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e.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5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5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立法上明确法官助理定位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内司委、中组部,现答复如下: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改革部署,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的重要任务。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不仅发挥着辅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作用,也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坚持将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列入重要改革事项,坚持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同步研究、同步推进。
您就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出的三点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中有些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思路是相契合的,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高法院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2013年3月,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的一类,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
为促进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组部等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担任法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艰苦边远地区法官助理的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该方案还规定编制内法官助理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并向中基层法院予以政策倾斜,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
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制度
![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46d50a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2.png)
一、总则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法官助理制度1. 法官助理是指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的专业人员。
2. 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4)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 法官助理的职责:(1)协助法官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2)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法官进行庭审准备;(3)参与法官组织的研究讨论活动,提出法律意见;(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法官助理的管理:(1)法官助理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人民法院与法官助理签订劳动合同;(2)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法官助理的晋升、培训、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制度1. 聘用制书记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工作,负责案件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 聘用制书记员的选任条件:(1)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 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1)负责案件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2)协助法官进行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3)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4. 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1)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人民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聘用制书记员的晋升、培训、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与考核1.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均应参加岗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3.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应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https://img.taocdn.com/s3/m/e16dd033561252d380eb6ed8.png)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
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
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
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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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篇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
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二)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 20xx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四) 20xx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人民法院。
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
[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68641c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c.png)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法官工作压力,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法官完成一些非审判性质的工作。
法官助理通常由法学院毕业生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根据法院的需要和经费情况,可以聘请全职助理或兼职助理。
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研和审理准备工作,搜集和整理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案件的法律资料。
2. 参与庭审过程,帮助法官记录庭审笔录,整理证据资料,协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制作法律意见书、审判建议书等相关文件,为法官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
4.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研究和判决写作,检查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执行法院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协助法官开展司法改革和司法行政工作等。
法官助理在工作中需要保证保密性和客观性,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法官助理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对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院 法官助理 管理制度
![法院 法官助理 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2f27471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3.png)
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是指对法院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1.选拔任用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通常需要经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程序,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培训制度:法院法官助理需要接受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考核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需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4.奖惩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优秀者可以获得奖励,如晋升、加薪、表彰等;工作表现不佳者可能会受到惩罚,如降职、扣薪、警告等。
5.职业发展制度:法院法官助理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逐步晋升为法官或其他高级法律职业人员。
分类管理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
![分类管理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a0f9d10a6c30c2259019e26.png)
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有利 于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
官数量的减少并没有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重庆市沙坪
1 9 . 8 件 到试 点后人 各类人员各尽其能 的管理体系 ,形成 “ 身份 明确 、职责 坝区人 民法 院从试 点前人均年 结案 1 清晰、管理严格、配 置合理”的人事 体制格 局。法 官助 均年结案 1 9 0 8件,同比上升 5 9 . 2 7 % 。与此同时多数试 理制度被认为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的一个重要载体 , 点法院 的上诉率和上诉案件发改率 明显降低 ,案件调解 是 司法权优化配置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队伍 管理规 率保持较高 比例 ,当事人对承办法官 的投诉逐年减少 。 范化和科 学化 的必 由之 路,是实行法官职业化、专 业化 许 多试 点法 院以法 官助理 改革带动全局工作发展 ,如北 的突破 口。 2 0 0 2 年 7月 1 8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下发 了 《 关 于加 强法官 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 《 意见》提 出 京市海 淀区人 民法 院、房 山区人 民法 院、山东省东营市 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等多次立功 受奖,先后被 评为 “ 全 国人 民满意 的好法 院”和 “ 全 国
研 究 室主 任 .
郑成伟 ( 1 9 6 7 - ) ,男,民族: 汉, 籍贯:河南渑池,河南大学法律系 毕业, 现任河南 省渑池 县 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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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政府 与 公共 管理
但 它 在 我 国法 院 系 统 还 处 于 试 行 阶 段 ,法 官 助 理 的职 能
法 官助 理制 度成 绩 与问题
1 .法官助 理 制度产 生 的背景
2 . 1 法官助理制度取得的成绩 为了实现诉讼公平正义、 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 目标 ,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8f5011dba1aa8114431d937.png)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③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
法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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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制度一、引言法官工作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晋升、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法官工作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法官工作制度的建议。
二、我国法官工作制度的现状1.法官的选拔和任用我国法官的选拔和任用主要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法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实行了法官助理制度,为法官队伍提供了更多的后备力量;提高了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增加了法学教育背景的比重。
2.法官的考核和培训我国法官的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任职考核主要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评价。
法官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晋升培训。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法官培训工作,提高了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3.法官的晋升和待遇我国法官的晋升主要采用逐级晋升的方式,分为初级法官、中级法官和高级法官。
法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资、福利、退休待遇等方面。
近年来,我国逐步提高了法官的待遇,使其与职业地位相匹配,激发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法官工作制度的建议1.进一步完善法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1)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增加法学教育背景的比重;(2)扩大法官的选拔范围,引进优秀人才;(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为法官队伍提供更多的后备力量。
2.加强法官的考核和培训制度(1)完善法官考核指标体系,突出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3)建立法官培训长效机制,持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3.优化法官的晋升和待遇制度(1)完善法官晋升机制,实现公平竞争;(2)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使其与职业地位相匹配;(3)加强法官的福利待遇,关心法官的生活和工作压力。
四、结语法官工作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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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篇一: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xx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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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背景法官助理在我国法院系统的提出~最早源于1999年《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文件的精神。
这个五年纲要提出了要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并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
此后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由此正式启动。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检验~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把试点单位扩大到西部12省(市、区) 830个基层法院~至此~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行。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成功经验经过近5年的试行~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普遍认为法官助理制度有以下优点: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1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过法官定额后~有法官70余名~全院年审理案件达45000件~人均审理案件数达643件,朝阳区双桥法庭年均受案量为4500件左右~人均承办800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也应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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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官助理这个词语是一个舶来品,国外的司法机关早就设置了这一职位,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
而在我国,这还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将审判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辅助性事务分开,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而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abstract: judge assistant , as an imported words, may sounds new for us, in reality it was long ago set up by foreign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with a fair system being built over time.while here in china, it is a breakthrough arrangement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gement by seperating judging issues and assistant issues, through the judge specializing on the former and it’s assistant on the latter.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效率;法官助理制度;重构
key words: judicial reform, fairness, effieciency, judge assistant system, reconstruction
一、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2年7月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目的是要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在该改革方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这标志着我国也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但作为一个新生的制度,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
本文首先试图解释一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以及法官助理制度所具有的特征。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又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1],设置其的目的是为法官开展审判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
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为法官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以使法官能从审判活动的琐事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优质高效地审判案件。
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协助,主要是从事审判活动过程中的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
2.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为法官的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使庭审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
3.庭审后在法官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
4.对于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之前有意愿和解或者撤诉的,主持调解或者处理撤诉问题。
在法官助理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过法官的审核确认。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特征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和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辅助性人员,工作上应该听从法官的指导。
在改革后的审判模式中,审判组织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
在对证据进行整理时,法官助理没有资格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不能对是否存在证据失权的状况作出决断,而只允许对一些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通过记录加以固定,并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交换证据;在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
法官助理可以协助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但该调解方案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应当经过合议庭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由合议庭签发调解、裁定。
因此,法官助理只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工作上也要受法官指导。
法官助理不能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审判作出表态,更不能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2.法官助理的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审判职权的重新分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组织中,三方各司其职,不得越位。
法官助理的设置可以成功的避免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接触,避免对案件先入为主、未审先断,法官只能通过庭审活动接触当事人,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因此,在改革后的审判组织中,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这也是设立法官助理的目的之一,将法官与当事人尽量隔离开来,法官不能包办诉讼过程中的所有事物,而就应该坐堂问案,确定案件的审判方案。
法官助理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凸显了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实现审判工作的环节化,从而保证裁判的公正化。
二、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已经试行了一段时间,但总体来说还是处于摸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没有把审判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区分开来。
例如立案工作,不管什么样的案件
都是由法官来承担,但是在美国,一般的立案事务由书记员办公室的一名立案人员就可以完成,只有遇到案情复杂、难以决断的情况,才由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作出决断。
另外还有执行工作,在我国也是由大量的法官来负责,但是在英国,司法执行在执行官的监督下进行,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员[6]。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工作也是由执行官负责的。
在中国现行的这种机制下,审判长选任制和法官助理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实现。
如果把现在的助理审判员全部转为没有审判权的法官助理,那么立案庭、执行庭的人员是不是也都应该转为法官助理呢?如果不是这样,又该如何解释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助理不是法官,而与审判业务不相关的人员却享有法官身份。
这是无论如何都说不通的。
因此,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必须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
(二)法官助理的职能单一,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在我国试行的法官助理制度中,法官助理之间几乎没有职能上的差异,无法形成阶梯型的配置,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没有过渡。
当法官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而暂时不能行使其审判职权时,没有人能代替他的位置,导致整个合议庭的审判活动都无法正常进行,基本陷于瘫痪状态,法官助理等审判力量被闲置,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
实践中的补救办法一般是由庭长临时代替审判长行使职权,但庭长往往还要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造成如此后果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官助理没有层次上的划分,
结构过于单一,不像西方有些国家那样,在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还设置有候补法官,一旦主审法官不能正常工作,立即由候补法官代其行使审判职权,不致于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案件的大量积压。
我国的法官助理层次和职能都过于单一,致使审判法官没有后备力量可以选择和支配,不能机动、灵活地处理问题。
(三)法官助理的责任模糊,导致其缺乏工作积极性
法官助理在工作的过程中始终缺乏积极性一直是令实践部门头痛的问题,这其中固然有新旧体制交叉带来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但更重要的一点是审判长与法官助理之间的责任分配模糊不清。
在实践中,由法官助理的工作失职而导致案件出现错误的,都由审判长来承担主要责任。
审判长为了避免代人受过甚至不敢得罪法官助理,对他们的工作不足和失误也是尽力遮掩,这也是制约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最大的瓶颈[7]。
这里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审判体制中,审判长对整个工作,包括对法官助理的工作都要负责。
其次,由于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即使法官助理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了庭审,他们也不需要担心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
再有,法官助理所从事的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审判长提供参考性意见等事务性的工作,很难用量化的标准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