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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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

某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起版权侵权纠纷,涉及多位作家及其作品。

二、案情介绍2019年,作家甲、乙、丙、丁分别创作了四部小说,并在其个人网站或版权代理机构处进行了版权登记。

随后,甲、乙、丙、丁将作品授权给某知名出版社进行纸质书出版,同时,四部小说也被授权在某网络文学平台进行网络连载。

2020年,甲发现其小说《梦回唐朝》的部分章节在平台上的某匿名用户的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出现,且该作品已经连载至第二十章。

甲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匿名用户并非原创作者,而是通过抄袭其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进行创作。

同时,乙、丙、丁也发现其作品《江湖行》、《青春梦》、《江山如画》的部分内容在平台上的其他用户的作品中出现,涉嫌抄袭。

三、法律分析1. 作品独创性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的作品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2. 版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匿名用户未经甲、乙、丙、丁许可,在其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使用了甲的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构成对甲作品的侵权。

对于乙、丙、丁的作品,其他用户在平台上使用其作品内容,同样构成侵权。

3.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用户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游戏版权法律案例(3篇)

游戏版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游戏版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案涉及一款知名游戏《梦幻西游》的版权侵权问题,涉及多方当事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一款名为《梦幻西游》的电脑网络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

涉案游戏自2008年起在我国上线运营,深受广大玩家喜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擅自发布了《梦幻西游》的游戏内容,包括游戏画面、角色、道具等,并在游戏内设置了与原告涉案游戏相同的游戏规则和玩法。

原告甲公司发现后,多次与被告乙公司协商解决侵权问题,但被告乙公司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2. 如果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梦幻西游》的著作权归原告甲公司所有,原告甲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涉案游戏的相关内容,包括游戏画面、角色、道具等,并设置了与原告涉案游戏相同的游戏规则和玩法,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乙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平台上所有涉及《梦幻西游》的游戏内容;2. 赔偿原告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游戏版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游戏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涉案游戏《梦幻西游》的著作权归原告甲公司所有,原告甲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析案例一:某某电商公司侵犯作品版权事实经过:某某电商公司在其平台上销售一款热门图书,该图书系某某作家的原创作品,但某某电商公司并未经该作家的许可或授权销售该图书,侵犯了该作家的著作权。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某某作家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

未经权利人授权,某某电商公司销售该图书构成对作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建议:该作家可以首先通过向某某电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果某某电商公司不配合,作家可考虑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某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发布他人原创音乐事实经过:某某网络平台上存在多首音乐作品,这些音乐作品均为某某音乐人的原创作品。

然而,该网络平台未经该音乐人的授权,未经许可就在平台上发布了他人的音乐作品,并进行了盈利。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未经音乐人的许可,该网络平台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发布他人的音乐作品,构成对音乐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建议:该音乐人可以联系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对该网络平台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首先,音乐人可以向该网络平台发送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作品,并要求相关赔偿。

如果平台未予以配合,音乐人可考虑提起诉讼。

案例三:某某娱乐公司盗用他人影视作品事实经过:某某娱乐公司制作并发布一部影视作品,但该作品的剧情、角色设定等明显抄袭了某某编剧的原创剧本。

某某编剧发现后对该娱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剧本作为文学作品享有著作权。

该娱乐公司未经某某编剧的授权,使用其原创剧本的核心元素,构成对编剧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建议:某某编剧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该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编剧应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原创性和娱乐公司的抄袭行为。

案例四:某某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事实经过:某某企业生产并销售一种与某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这过程中未经某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解读案例一:某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版权权益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公司,该公司开发和运营了一款名为“XX游戏”的手机应用。

然而,某某公司在游戏中使用了一幅由某某插画师为其绘制的人物形象,并未经过插画师的授权。

插画师发现后,向法院提起侵犯版权的诉讼,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使用其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这些权利。

在该案例中,某某公司未经插画师的授权即使用其作品,涉嫌侵犯了插画师的版权权益。

插画师可以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使用其作品,并可以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建议:对于某某公司来说,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版权的风险,应该在开发和运营过程中注重是否存在他人作品的使用,必要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作为被侵权方,插画师在发现某某公司侵权后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版权权益。

案例二:某某歌手疑似抄袭他人作品事实经过:某某歌手发布了一首新歌曲,并在音乐平台上架。

不久后,一位网友指出该歌曲的旋律与其它歌手的作品非常相似,疑似属于抄袭。

网友将相关证据提交到海外的版权保护组织,并呼吁相关国家的音乐版权机构进行调查。

律师解读:抄袭他人作品涉及到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并传播其作品。

在该案例中,如果某某歌手的新歌曲确实抄袭了他人作品,那么该歌手可能会面临版权侵权的指控,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对于某某歌手来说,为了避免抄袭他人作品的指责,应该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保护知识产权,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作为著作权人,被抄袭方可以通过向相关版权保护组织和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某某公司利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化妆品公司,该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某某明星的姓名和肖像,但未经过某某明星的许可。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

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帮助用户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原告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部分功能。

(2)消除影响:被告乙公司在其产品宣传材料、网站等渠道上,公开声明其侵犯原告甲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评析1.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是智力成果的体现,保护著作权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纠纷案例解读案例一:XX作品涉嫌侵权事实经过:2018年,甲公司发布了一则宣传视频,视频中使用了乙公司的一张图片作为背景。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作品,侵犯了其版权,并将此事告上法院。

律师解读:根据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了版权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乙公司的图片作为视频背景,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建议: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其图片,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另外,在以后的合作中,应该明确合同或协议中对版权的约定,以避免类似的侵权纠纷发生。

案例二:XX教学材料涉嫌侵犯他人版权事实经过:某高校教师甲在上课时使用了丙公司的教学材料,但并未经过丙公司的许可。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使用其教学材料并进行赔偿。

律师解读:在此案中,甲未经丙公司许可使用其教学材料,侵犯了丙公司的版权。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权利。

因此,甲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建议:甲应立即停止使用丙公司的教学材料,并赔偿丙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所遭受的损失。

教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尽量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XX在线图片平台版权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线上图片平台,用户可以在平台上购买并使用图片。

某用户乙购买了丙公司的一张图片并发布在其个人博客上。

丙公司发现后认为乙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图片,并将其告上了法院。

律师解读:在线图片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购买和使用图片的渠道,但用户在使用图片时,应当遵守版权法的规定,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此案中,乙未经丙公司许可使用其图片,构成了版权侵权行为。

建议: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停止使用其图片,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对于在线图片平台来说,应加强对用户上传的图片的审核,确保上传的图片没有侵犯他人的版权,避免类似的侵权行为发生。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读案例一:张某侵犯版权案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摄影师,他的作品被非法使用在了一家广告公司的宣传海报上,而该广告公司并没有向张某购买版权使用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广播、摄制、改编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广告公司未经张某的许可就使用了张某的作品,构成了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

建议1.张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包括证明自己原创作品的时间、作品的发布等,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证明,例如侵权作品的复制件、被使用的海报等。

然后可以通过律师发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

2.张某在将作品发布前,可以考虑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这样可以为日后维权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事实经过李某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为自己原创的科技知识分享。

然而,不久后发现有他人将自己的文章在另一个平台上进行了转载,并且没有标明出处。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文章被他人未经许可进行了转载,且未标明出处,构成了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

即使是在网络环境下,对原创作品的转载同样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标明出处。

建议1.李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的发布时间、转载作品的链接、其他相关证明等。

然后可以通过律师向转载方发出侵权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李某可以联系相关的网络平台,要求其删除侵权文章或者标明出处,以减少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音乐爱好者,并非专业音乐人。

然而,他将一位知名音乐人的作品进行了盗版,并在一个音乐分享平台上进行了发布和传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形式,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职业作家。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0年,原告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如歌》,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5月,原告将《岁月如歌》的出版权授予被告某出版社,约定被告在2012年5月前出版该书。

2012年4月,被告某出版社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授权某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电视剧。

电视剧于2012年8月首播,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

原告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对《岁月如歌》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某出版社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某出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的相关书籍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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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尼科尔是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Abie’sIrishRose)的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球电影公司公开制作了一部电影,名为《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TheCohensandTheKellys)。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电影作品抄袭自她的戏剧。

在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环球电影公司不构成侵权后,尼科尔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描写了一个生活在纽约富人区的只有父子俩的犹太人家庭。

父亲固执地坚持他的儿子必须娶正统的犹太女子为妻。

儿子违背父亲的意志,与一个爱尔兰的天主教女子秘密结婚。

为了减轻此事对父亲的打击,儿子向父亲隐瞒了他的新娘的信仰和种族以及他们的婚姻,并告诉父亲对方是一位犹太姑娘。

父亲请来了拉比,按照犹太教的仪式准备婚礼。

与犹太人父亲一样,爱尔兰人父亲也固守其宗教信仰,拒斥其他教派。

他认为,自己的女儿将要嫁的是一位爱尔兰的天主教男子。

真相大白之后,两位父亲都因其孩子与异教徒结合而怒不可扼,都在寻求解除他们的孩子之间的婚姻的办法。

一年以后,两位父亲都宣布放弃这一努力。

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对双胞胎。

他们的父亲各自来到这对年轻人的家,并在那儿相遇。

当他们得知各有一个孩子用了自己的教名时,两人和解了。

被上诉人的电影《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描写了两个生活于纽约穷人区、长期以来互相憎恨的犹太人和爱尔兰人家庭。

犹太人家庭有一个女儿,爱尔兰人家庭有一个儿子。

两家的孩子相爱并秘密结婚。

一位想娶犹太人女儿的律师告诉犹太人,他将继承一大笔财产。

爱尔兰男子来寻找他的犹太新娘,被愤怒的犹太人父亲赶走。

当他得知女儿与仇敌的儿子早已秘密结婚的真相后,对此无比愤怒。

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个孩子。

一直被禁止去看望新生儿的爱尔兰人一家到犹太人家中,两位父亲发生了剧烈冲突。

女儿被父亲赶走,她带着孩子回到了她丈夫那贫寒的家中。

此时,那位实现不了目的的律师向犹太父亲披露,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上属于爱尔兰人。

如果他愿意与之分享,该律师将保守秘密。

但被犹太人父亲拒绝。

他冒雨去仇敌的家中告诉真相,返还财产。

当犹太人父亲即将离去时,爱尔兰人父亲同意与他平等的地分享这些财产。

至此,双方和解。

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被上诉人的作品与上诉人的截然不同。

所以,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

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判例二,“谢尔登诉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尔登是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DishonoredLady)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制作了影片《莱蒂林顿》(LettyLynton)。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影片侵犯了自己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戏剧。

一审法院认定影片《莱蒂林顿》只是使用了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性的主题、动机或者思想,因而对谢尔登提出的禁止该影片的放映的请求不予支持。

谢尔登遂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涉及的戏剧及影片均取材于1857 年发生于苏格兰的一起真实的案件。

1927 年,这一真实案件被编辑成书出版。

该书所描述的故事轮廓成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素材。

上诉人戏剧中的女主人公——聪明、放荡而堕落的马德琳凯利——成长于纽约一个优裕的家庭,她有一个以在夜总会跳舞为业的南美情人,后者阻挠其与另一体面男子之间的婚姻。

凯利在答应再次与其情人见面之后将其毒死,因而被审问。

最终却被宣告无罪。

被上诉人的影片中的故事也发生于纽约,女主人公莱蒂林顿任性、放荡,生活于一个富裕但是毫无温情的家庭,同样有一位南美情人。

在她与一美国上流社会的男子订婚后,其情人威胁要对其未婚夫披露他们之间的关系。

她准备了毒药,企图在与其情人见面时自杀,但却使后者误服毒药致死。

经检察官的讯问,因有不在现场的证明而被释放。

在死亡一幕中,两部作品有一系列类似的细节刻画:受害人服毒后的电话呼救;女主人公的辱骂、消除痕迹、在现场遗留小物件等。

上诉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影片在许多细节的描写上与上诉人的戏剧的完全相同,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因此撤消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禁止被上诉人继续放映侵权影片,并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两个判例的案情相似而判决相反。

主审的Hand 法官在尼科尔案中确立了区分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的抽象检验法,这对此后相关案件的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Hand 法官对这两个类似案件的相反的判决更引起许多人去评说、探究。

第二组判例是20 世纪80 年代末至90 年代初分别由美国第三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有关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判例。

(注:即“威兰诉杰斯罗”
(WhelanAssociatesv.JaslowDentalLaboratory,Inc.,797F.2d1222(3dCir.1986),c
ert.Denied,479U.S.1031(1987)) 与“计算机联合国际公司诉阿尔泰公司”(ComputerAssociatesInternational,Inc.v.Altai,Inc.,982F.2d693(2dCir.1992)))
判例三,(以下简称“威兰诉杰斯罗“威兰合伙企业诉杰斯罗牙科诊疗室公司”)”在此案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威兰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威兰)从事开发和销售客户定做的计算机软件,它受让了一件用于管理牙科诊疗室的称为Dentalab 的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

该程序用编程语言
EDL(EventDrivenLanguage)编写,运行于IBM 计算机之上。

上诉人(一审被告)杰斯罗牙科诊疗室公司(以下简称杰斯罗)经营牙医器材设备,它与威兰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这份协议,杰斯罗作为威兰的销售代理商向其他牙科诊疗室销售Dentalab 程序。

后来,杰斯罗自己设计了一种具有Dentalab 程序的功能,但可广泛使用于采用较为简单的计算机系统的牙科诊疗室的程序。

该程序使用BASIC 语言,被称为Dentcom。

威兰向宾夕法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声称杰斯罗的Dentcom 侵犯了其Dentalab。

地区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结构,被告杰斯罗的Dentcom 程序的结构与原告威兰的Dentalab 程序的实质相似,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杰斯罗不服,遂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是:(1)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从程序的字面上的代码延伸至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2)地区法院对Dentalab 程序与Dentcom 程序之间的实质相似的判定并无明显的错误。

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判例四,(以下简称“CA 诉阿尔泰”“计算机联合国际公司诉阿尔泰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计算机联合国际公司(以下简称CA)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阿尔泰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泰)均从事各种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及销售。

该诉讼起因于由CA 开发的一种名为CA-SCHEDULER 的用于安排工作进度的程序。

该程序包含了一个称为ADAPTER 的子程序。

ADAPTER 是构成CA-SCHEDULER 的组成部分,它不能单独使用。

但它是“操作系统相容性组成部分”(operatingsystemcompatibilitycomponent),其功能在于将特定的程序的语言翻译为计算机操作系统能够理解的语言。

所以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982 年,阿尔泰开始销售它自己的安排工作进度的程序ZEKE,该程序运行于VSE 操作系统之上。

随后,阿尔泰决定改写ZEKE 以使其能够运行于MVS 操作系统。

CA 的编程员Arney 在1984 年离开CA 为阿尔泰工作时,复制了ADAPTER 的VSE 及MVS 两个版本的源代码。

Arney 很快为阿尔泰完成了OSCAR/VSE 和OSCAR/ (即OSCAR3.4)在这两个版本的代码中,MVS ,有近30%抄自CA 的ADAPTER 程序。

OSCAR3.4 作为ZEKE 的组成部分使用了3 年。

后被CA 指控侵犯其ADAPTER 程序的著作权,阿尔泰为此承担了侵权责任。

1989 年,阿尔泰开始组织改写OSCAR,参加改写的编程员都未曾参与编制OSCAR3.4。

改写后的程序即OSCAR3.5 删除了所有抄自CA 的ADAPTER 程序的内容。

CA 认为OSCAR3.5 在结构、组织等方面仍与其ADAPTER 程序相同,指控该程序也属于侵权产品。

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OSCAR3.5 程序与ADAPTER 程序之间相同的结构和组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阿尔泰对其开发的OSCAR3.5,无须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CA 声称地区法院在确定计算机程序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时,适用了错误的方法,遂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接受地区法院对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以及对法律所作的分析结果,维持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这两个判例同样是表面案情相似而判决相反。

它们在美国计算机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们的出现表明美国计算机程序著作权判例已经发展到相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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