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法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某出版社。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出版的书籍中使用了其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某知名作家,著有《心灵之约》一书。
被告乙,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了《情感的天空》一书。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其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公开声明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道歉。
(3)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稿酬、版税等。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有两家火锅店,一家叫“热辣一号”,另一家叫“超辣联盟”。
这两家火锅店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关系中。
“热辣一号”的老板老王是个很有创意的人,他精心设计了一款独特的菜单,这个菜单不仅菜品介绍生动有趣,还搭配了很多手绘的火锅食材小插图,整个菜单的排版也是独具匠心。
这份菜单一推出,就受到了顾客们的喜爱,很多人甚至因为这个菜单觉得“热辣一号”特别有文化氛围。
没过多久,“超辣联盟”推出了一款新菜单,“热辣一号”的老王看了之后差点气炸了。
为啥呢?因为“超辣联盟”的新菜单从菜品介绍的风格、手绘插图的样子,甚至排版布局都和自己家的菜单非常相似。
老王觉得“超辣联盟”这是赤裸裸地抄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要讨个说法。
二、著作权的相关分析。
# (一)作品的原创性。
1. 菜单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得看看“热辣一号”的菜单是否能算得上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得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老王的菜单可不是随便拼凑的,那些生动的菜品介绍是他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手绘插图也是专门请画家画的,排版更是反复调整才确定的。
这些都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投入,所以这个菜单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作品的。
2. 原创性的程度要求。
不过呢,著作权法里对于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完全独一无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
“热辣一号”的菜单虽然可能用到了一些常见的火锅菜品元素,但是它整体的表现形式是独特的,这就满足了原创性的要求。
# (二)侵权的判定。
1. 相似性分析。
再看看“超辣联盟”的菜单,和“热辣一号”的菜单相似到什么程度呢?从菜品介绍来看,像“热辣一号”把毛肚描述成“脆嫩爽口的毛肚,像是在舌尖上跳舞的精灵”,“超辣联盟”就写成“毛肚脆嫩,吃起来就像舌尖上跳跃的精灵”,这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还有那些手绘插图,虽然不能说完全一样,但是形象、风格都极其相似,就像是照着画的一样。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保护案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保护案例,以此深入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案这个案例是关于一位知名歌手的音乐版权被侵犯的事件。
该歌手凭借其独特的音乐风格和深情的歌词赢得了大量粉丝。
然而,一家未经授权的公司将他的歌曲用于广告宣传,并且未经许可利用了他的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这是对歌手的音乐版权和形象权的严重侵犯。
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证明了侵权行为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歌手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侵权公司,并成功搜集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公司赔偿歌手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歌曲和形象。
该案例的分析告诉我们,著作权保护不仅仅限于文字和图像,还包括声音作品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只有著作权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案例二:软件版权保护案这个案例涉及到一位软件工程师的软件版权侵犯问题。
该工程师独立开发了一款创新的软件,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然而,很快就有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发布了一款与其软件功能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
从产品界面到功能实现,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的。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个人软件工程师的侵权,也是对整个软件行业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保护机构介入调查,并最终确认了该软件的侵权行为。
侵权公司被判赔偿原软件工程师的损失,并下架侵权产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软件版权的保护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和维权。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侵权行为才能得到制裁,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案例三:网络文学侵权案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网络作家的小说被恶意篡改,甚至在其他平台上冒充原作者进行发表。
这严重侵犯了作家的创作权和名誉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其涉及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为也多种多样。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对著作权侵权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作为宣传海报。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在该案例中,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还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行为。
因此,公司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网络文学作品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在网络上连载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然而,不久之后,发现有人将其小说内容抄袭并发表在其他网站上,导致原作者的作品受到了侵权。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环境。
因此,原作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
某商场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未经许可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音乐版权所有者发现后向商场提出了侵权诉讼。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商场未经许可使用了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场、餐厅还是其他公共场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商场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涉及的领域广泛,形式多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我们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侵害。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增强大家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引言著作权是保护创作人的知识产权之一,侵犯著作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著作权侵犯案例,探讨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以帮助专业律师更好地应对著作权侵犯案件。
1. 案例一:盗版图书销售在这个案例中,某网店销售了一本盗版图书,该图书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盗版图书销售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正版图书市场的正常运作。
分析:盗版图书销售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为销售者。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销售未经授权的盗版图书。
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同时也对正版图书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预防对策:针对盗版图书销售,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盗版图书的认识和警惕性。
其次,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盗版图书销售者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店等销售平台的监管,确保销售的图书都是合法的正版作品。
2. 案例二:网络侵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某个网络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未经授权的文章,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常见,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可以是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等。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
这种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隐蔽性,对原作者的创作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预防对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防范。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侵权者的法律风险。
3. 案例三:音乐侵权案件在这个案例中,某个音乐平台未经授权,将一位歌手的音乐作品上传到平台上进行播放,侵犯了歌手的著作权。
这种音乐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歌手的创作权益,也对音乐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律类案例分析三段论(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当今社会日益增多,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多个领域。
本案中,张三诉李四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涉及的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事实与争议本案中,原告张三系某网络小说的作者,该小说自发表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
被告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与张三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文章,并署名为自己的名字。
张三发现后,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李四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与判决1.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与张三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文章,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李四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二)剽窃他人作品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传统文学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传统文学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传统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传统文学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传统文学的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一:古典名著《红楼梦》著作权纠纷1.案情简介《红楼梦》是我国古典文学名著,被誉为“中国文学的巅峰之作”。
然而,在著作权方面,却存在诸多争议。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当属“红楼梦著作权纠纷案”。
2.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谁是《红楼梦》的著作权人?著作权应如何界定?3.案件分析(1)关于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改编人、翻译人、整理人等。
在《红楼梦》一案中,由于原著作者曹雪芹已故,故著作权人应为曹雪芹的继承人。
(2)关于著作权界定《红楼梦》著作权纠纷案中,争议的主要是《红楼梦》的著作权是否应当归属于曹雪芹的继承人。
对此,法院认为,《红楼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曹雪芹的继承人,因为曹雪芹是《红楼梦》的原创作者。
4.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红楼梦》的著作权归曹雪芹的继承人所有。
三、案例二:民间故事改编成电影著作权纠纷1.案情简介某民间故事被改编成电影,由甲公司投资拍摄。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该民间故事改编成电视剧并播出。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2.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间故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3.案件分析(1)关于民间故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故事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因此,民间故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本案中,乙公司将甲公司投资的民间故事改编成电视剧并播出,虽然民间故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改编并播出,侵犯了甲公司的改编权。
4.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责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学生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员工著作权案”为例,分析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处理过程,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原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设计师,负责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工作。
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为公司设计了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均已投入市场。
2019年,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张某发现某科技公司仍在生产销售其离职前设计的部分产品,且未支付任何报酬。
张某认为,其离职前设计的作品属于个人作品,享有著作权,某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于是,张某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是否享有著作权?2. 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3.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张某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张某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设计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条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
因此,张某对其离职前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 关于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张某设计的作品,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3.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张某设计的作品的经济价值、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张某造成的损失、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获利等。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张某因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著作权保护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模板程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程啸,男,32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3月,程啸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程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创作的小说《梦境》改编成剧本,并在某视频网站上线播放。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程啸的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程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 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程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一)程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2. 案例分析(1)程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创作的小说《梦境》改编成剧本,并在某视频网站上线播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程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程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案例分析(1)程啸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电影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事件背景:2008年,国内知名编剧张某创作的剧本《爱情人生》在电影市场上获得了高度评价和口碑,备受关注。
该剧本以浪漫爱情为主题,讲述了一个跨越时空的爱情故事。
张某在该剧本中独创了独特的剧情和角色,通过一系列独具匠心的叙事手法,赢得了观众的喜爱。
然而,令张某无法接受的是,2010年,一家名为「星光影视公司」发布了一部名为《时光之约》的电影,该电影剧情及角色与张某的剧本《爱情人生》如出一辙。
事件经过:2010年6月15日,《时光之约》在国内各大影院上映,由「星光影视公司」出品发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电影讲述了一对穿越时空的恋人之间的爱情故事,剧情、角色和情节与张某的《爱情人生》如出一辙,几乎没有任何改动。
张某深感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随即与律师联系,决定提起诉讼。
2011年1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星光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提交了自己的剧本、影片《时光之约》的DVD、发布的海报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星光影视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并未侵犯张某的著作权,电影剧本是他们公司自行独立创作的产物,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他们提供了该剧本的创作时间、制作过程和完成日期等证据,试图证明他们不可能知晓张某的剧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电影与张某剧本的高度相似性,可以推断「星光影视公司」在制作《时光之约》时,对张某的剧本进行了非法使用。
并且,「星光影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所使用的剧本与张某的剧本具有独立性。
最终,法院判决「星光影视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侵权行为是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著作权所有人而言,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之前,应尽可能采取措施证明其著作权的独立性和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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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
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
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要点评析根据《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第二节著作权归属里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此款中规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
经调查显然,汪鑫福的脸谱创作并未得到、研究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持。
因此不属于职务作品。
况且,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2、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元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
3、按著作权归属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后所有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因此,季成就享有以上著作权。
综上几条著作权法的内容很容易看出,九州出版社等三方侵犯了汪鑫福的署名权和其外孙所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
案例二: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昆明海棠旅行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案情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
云南旅游信息网(http://yunnantourism?com?cn)(以下简称云游网)是由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非经营性网站。
该网站成为了云南省科技厅2008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的项目之一,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的150万元科研开发经费。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的网站(http://www?kmht? com?cn)(以下简称海棠网)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等内容。
2009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海棠网上,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
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2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属新类型案件。
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一审合议庭通过对互联网“链接”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获取他人网上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站经营者复制他人网站网页源代码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剖析,既解决了纠纷,又体现出较高的审判技巧,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3评析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计算机互联网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接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
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
网络链接行为能够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本案诉讼中,经法院多次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坚持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只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进行评判。
虽然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被告网站对原告网站内容进行了深层次链接这一无争议的事实,但单从链接这一行为表象,并不能得出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请,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审查被告在编写、制作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从法院确认的事实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
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是计算机程序语言中的一种,专门用于制作网页,其源代码是其软件程序的基本形态和载体。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原告主张其被侵权的HTML源代码部分,虽然只是用于对网页框架的设计,但该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
从这个方面来看,该HTML 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保彬与南京卷烟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案情回放1986年11月,南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广泛征集南京市旗市徽图案的建议》,后经批准执行。
1988年6月22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制作、使用南京市市徽市旗的规定》,明确市徽、市旗不得用于产品商标、包装装潢等纯商业性活动。
1992年10月,由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南京艺术学院美术作品选集》中登载了南京市市徽图案,署以南京市徽设计者保彬。
且在1989年8月等出版物中介绍保彬作品时均提及南京市旗、市徽图案。
1997年4月28日,南京卷烟厂在其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图案中使用了南京市市徽图案。
同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2003年5月9日,保彬起诉南京卷烟厂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南京卷烟厂辩称,南京市市徽图案的创作是在市政府的主持下并代表市政府的意志进行的,因此市政府是市徽图案的作者,依法享有市徽图案的著作权。
市徽方案设计图并不是如原告所称的那样由其创作设计,而是评委会在征集到的方案中仔细筛选后由南艺等单位进行再加工,后再综合、包含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原告只是这一意志结果的执笔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