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也很普遍,许多著名的案例都涉及到了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1.《哈利·波特》侵权案《哈利·波特》是一部广受欢迎的魔法小说,全球销量超过5亿册,被译成80多种语言。
2000年,美国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哈利·波特与羊皮卷》的书,声称是《哈利·波特》的续集。
然而,这本书并不是由J·K·罗琳所写,而是一名作家自己编写的。
罗琳起诉该出版社,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出版社必须停止出版并赔偿罗琳的损失。
2.《变形金刚》侵权案《变形金刚》是一部著名的科幻动画片,拥有广泛的粉丝群体。
2007年,一家名为“致命变形金刚”的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一款名为“变形战士”的玩具,这些玩具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
美国孩之宝公司(Hasbro)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这些玩具的外观和特点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侵犯了孩之宝公司的著作权。
3.《阿凡达》侵权案《阿凡达》是一部著名的科幻电影,由詹姆斯·卡梅隆执导。
2011年,中国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山寨版阿凡达”的电影,与《阿凡达》几乎一模一样,包括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和人物形象等。
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20th Century Fox)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该公司制作的电影与《阿凡达》有很多相似之处,侵犯了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的著作权。
4.《狮子王》侵权案《狮子王》是一部著名的动画电影,由迪士尼公司出品。
2003年,一家名为“金狮王动画公司”的中国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狮子王2”的动画电影,与《狮子王》非常相似。
迪士尼公司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是作者经过创作、表现、构思等活动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案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到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的专利权。
三星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2. 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摩托罗拉公司和微软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微软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摩托罗拉公司5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3. 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问题。
该小说的作者南派三叔起诉某出版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南派三叔声称该出版公司未经其授权就出版了该小说的实体书,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出版公司赔偿南派三叔20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4. 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问题。
该歌曲的作者起诉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作者声称该公司未经其授权就使用了该歌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作者5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总之,这些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它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案例ppt课件
(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
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
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 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 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2
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 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 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 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 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 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 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 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 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
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
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
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
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
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
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8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 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引言著作权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成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探讨这些案例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和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一、著作权相关案例1.《哈利·波特》案件1997年,英国作家J.K.罗琳创作出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随着该系列小说的成功,出现了盗版和侵权问题。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哈利·波特》电子图书的盗版问题。
罗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盗版行为,保护她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件中,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终,法院判决各个涉案方停止侵权行为,罚款并支付赔偿金给罗琳。
这个案例为其他作家保护著作权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也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
2.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案件翻译作品涉及到两种著作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和译作品的著作权。
在一些涉及跨国合作的翻译合同中,当原作品和译作品的著作权分属于不同国家时,涉及到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处理。
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国翻译家林达翻译的塞林格的小说《麦田里的守望者》著作权纠纷案。
由于林达翻译该作品的中译本在中国出版,但塞林格原作的著作权在美国。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著作权的跨国保护和合作问题,最终法院判决赋予林达中译本的著作权,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二、专利权相关案例1.智能手机专利战争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引发了一系列专利权的纠纷。
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战争是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关键技术上相互指控对方侵犯自己的专利权,涉及到诸多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权的保护成为了双方争夺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的手段。
法院最终判决苹果公司胜诉,三星公司违反了苹果公司的多项专利权。
这个案例对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专利纠纷的复杂性进行了有力的展示,为其他公司和创新者在技术竞争中提供了参考。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翻译、改编、摘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内容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了一幅知名插画师的作品作为产品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该插画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使用,立即向该公司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经过协商,该公司最终支付了版权费用,并在海报上注明了插画师的署名。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文章。
某网站为了增加网站流量,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文章。
作家发现后向该网站提出了投诉,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并公开道歉。
网站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在网站首页发布了公开道歉的声明,同时对作家进行了赔偿。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媒体在一档节目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人的许可。
音乐人得知后向媒体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媒体在得知侵权行为后立即与音乐人进行了沟通,并支付了版权费用,同时在节目中对音乐人进行了致歉。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务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免陷入侵权的风险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尊重知识产权,从我做起。
只有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我们才能够期待别人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让创作者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在法律上,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一起案例是《哈利·波特》侵权案。
2000年,美国作家南希·斯图尔特在出版的《哈利·波特百科全书》中抄袭了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中的大量内容,包括角色设定、情节安排等。
J.K.罗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南希·斯图尔特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出版该书。
第二起案例是音乐侵权案。
2015年,美国歌手玛丽亚·凯莉起诉加拿大歌手艾薇儿,称其歌曲《一直在》侵犯了自己的歌曲《Always Be My Baby》的版权。
法院最终判决艾薇儿侵犯了玛丽亚·凯莉的著作权,需要支付赔偿并停止该歌曲的传播。
第三起案例是软件侵权案。
2018年,中国某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机应用程序被发现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代码和界面设计。
被侵权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侵权公司支付赔偿并停止使用该应用程序。
以上案例表明,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不法行为,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的案例也是非常丰富多样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第一,美国《超人》案件。
1938年,《超人》第一次出现在《动作漫画》上,作者是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
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侵权了。
他们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一家报纸连载了,而且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于是,他们起诉了侵权者。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了西格尔和舒斯特,并且停止了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成为了美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二,中国《三国演义》案件。
《三国演义》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文学巨著,作者是罗贯中。
在《三国演义》的创作过程中,罗贯中受到了很多启发,但是他也受到了很多抄袭。
有一次,他发现,一位作家抄袭了他的作品,并且出版了一本书。
罗贯中起诉了这位作家,最终,法院判决了这位作家侵权,并赔偿了罗贯中。
这个案例成为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三,日本《名侦探柯南》案件。
《名侦探柯南》是日本的一部漫画作品,作者是青山刚昌。
在创作过程中,青山刚昌也遭遇了侵权问题。
有一次,他发现,一家出版社未经授权就出版了他的作品,并且获利颇丰。
青山刚昌起诉了这家出版社,最终,法院判决了这家出版社侵权,并赔偿了青山刚昌。
这个案例成为了日本漫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以上就是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同时,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只有法律的支持,著作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希望这些经典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也希望大家能够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案例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也是非常丰富的。
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著作权法在实际中的运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网络小说侵权案。
某作家在某文学网站连载了一部畅销网络小说,但后来发现有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小说内容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并且进行了商业化运营。
作家对此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侵权者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了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不仅保护了作家的合法权益,也为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
某音乐人创作了一首热门歌曲,并通过合法渠道发行和销售。
但后来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未经授权的手机铃声,其音乐内容与其创作的歌曲极为相似。
音乐人通过著作权法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保障了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音乐市场的秩序。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知名的软件产品,并取得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
但后来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了该软件,严重侵犯了原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软件公司通过著作权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侵权者被判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的保护,保障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著作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保护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于各类作品的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创作环境。
希望未来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人物关系,都是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把女婴换走之类的情节。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做了个独一无二的蛋糕,结果有人把你的蛋糕拿过去,稍微改改奶油的颜色就说是自己做的。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案子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在关注。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得给琼瑶奶奶赔偿。
这就告诉那些创作者啊,别老想着走捷径抄别人的,自己动脑子才是正道。
案例二: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啊。
在中国有个乔丹体育公司,名字里带“乔丹”,而且商标的图案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在灌篮的剪影。
乔丹就觉得这不行啊,自己的名字和形象就这么被用了,大家很可能会以为这和他有啥关系。
就像你是个超级明星,突然有个小公司用你的名字卖东西,大家还以为是你代言的呢。
乔丹就开始打官司,这个案子也是来来回回折腾了好久。
乔丹这边说,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公众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他。
乔丹体育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最后呢,乔丹胜诉了。
这就表明啊,名人的姓名权啥的可不能随便被商业利用,得尊重人家。
这就好比你创造了一群可爱的小宠物形象,结果有人把这些小宠物的样子复制下来,做成小玩具拿去卖钱。
原创者肯定不乐意啊。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乎到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
案例一,某作家的小说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A在文学创作方面颇有建树,他的一部小说《追风少年》风靡一时,广受好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久之后,一部名为《逐风青年》的小说在市场上流传,内容几乎与A的《追风少年》一模一样。
A对此感到非常愤慨,因为他的劳动成果被人抄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最终判定抄袭者侵犯了A的著作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摄影师的照片被他人盗用。
某摄影师B拍摄了一组精美的风景照片,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展示。
然而,不久之后,B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家旅行社盗用,用于宣传其旅游线路。
B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的照片是经过精心拍摄和后期制作的,他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经过律师介入,旅行社最终赔偿了B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三,某音乐人的作品被他人非法传播。
某音乐人C创作了一首备受欢迎的流行歌曲,并在多个音乐平台上进行了正版发行。
然而,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将C的歌曲非法下载并传播到各大音乐网站,导致C的作品遭受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C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的音乐作品是经过付出心血创作的,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经过多方努力,侵权者最终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并赔偿了C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只有保护好作者的创作成果,才能更好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著作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让每一个创作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总之,著作权的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
十大著作权案例
十大著作权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二、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
庄羽写了本小说,正美滋滋地等着读者的喜爱呢。
结果郭敬明的小说出来,很多情节就像是照着庄羽的模子刻出来的。
这就好比两个人参加创意做菜比赛,郭敬明直接把庄羽的菜谱改了几个配料就端上去了。
这事儿闹得可大了,最后郭敬明也被判定抄袭。
这告诉我们啊,创作要有自己的脑子,不能老盯着别人的成果打主意。
三、微软黑屏事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微软可算是软件界的大佬了。
他们觉得那些用盗版Windows系统的用户太过分了,就搞了个黑屏事件。
就像一个商店老板发现很多人偷他的东西,他就想了个法子让偷东西的人有点小麻烦。
这事儿在全球都引起了轩然大波,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到底是该强硬对待盗版用户,还是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大家都争得不可开交。
从这个事儿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保护是个很复杂的事儿,要平衡好多方的利益呢。
灰太狼和喜羊羊在屏幕上斗智斗勇,背后也有著作权的麻烦事儿。
有人未经授权就用喜羊羊和灰太狼的形象去做各种东西,什么玩具啦、衣服啦。
这就像你养了两只可爱的宠物,结果有人没经过你同意就把宠物的照片印在商品上赚钱。
原创方肯定不干啊,于是就打官司维权。
这个案子让大家知道,那些热门的动漫形象可是有版权保护的,可不能随便乱用。
七、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那些事儿(以某音乐版权纠纷为例)音乐界关于著作权可复杂了。
比如说那些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像音乐版权的大管家。
但是有时候这个大管家和音乐使用者之间也会有矛盾。
比如某些酒吧播放的音乐,到底该给多少钱版权费,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算。
就像你请人打扫房间,但是对于打扫的费用双方有很大的分歧。
这个案例让大家看到音乐著作权在商业使用中的复杂和需要不断规范的地方。
八、画家范曾著作权维权案。
范曾大师的画作那可是艺术界的宝贝。
可是有人伪造他的画去卖钱,这就像有人伪造人民币一样恶劣。
范曾大师就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那些造假者以为能蒙混过关,但是在著作权法律的大网下,他们是跑不掉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杨德嘉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作品一直担负着表达作者思想感情、观点论断的重要使命。
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文化艺术市场的不断繁荣,作品的产生已不再是仅仅出于作者自身的创作欲望。
特别是近年来,很多作品都是由他人委托作者创作而成的,这类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
对于委托作品而言,由于在传统的作者与作品之间又多出了一个委托方,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即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以及他们二者之间的权利划分就变得更加复杂。
实践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会导致委托创作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争议,乃至对簿公堂。
权利归属合同约定是关键例案一:甲公司委托乙画家根据该公司的产品特点创作了一幅国画用于产品包装,并支付了高额创作费用。
由于画作传神,提升了产品形象,使得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增。
后乙画家在出版其书画作品集时,也将该幅国画作为自己的代表作用在了封面上。
甲公司认为这幅画是其花大价钱专为自己的产品创作的,因此著作权理所应当归该公司所有。
而乙画家却认为该画作凝聚了自己的心血,体现了其艺术水平,他人无权据为己有。
由于双方当初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导致各执一词,故产生矛盾。
法官解析: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享有权利呢?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
但就委托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与一般作品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要看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方所有。
有了明确的约定,自然也就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
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乙画家享有这幅国画的著作权,可以在自己的书画集中进行使用。
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并非毫无权利可言,其依法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因此,虽然甲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在产品包装上继续使用该幅画作。
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使例案二:甲影视公司委托乙作家创作一部电影剧本,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创作费用。
双方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
然而在剧本交付后,甲公司却认为与其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后乙作家几次修改剧本,仍未达到甲公司的要求,双方的交涉就此告一段落。
一年以后,乙作家发现,各大影院正在放映一部由甲公司制作的电影,而影片在故事背景、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等方面与其所创作的剧本如出一辙,只是做了部分改动,然而整部电影中对乙作家只字未提,甚至连编剧的署名都换成了别人。
乙作家认为甲公司侵犯了其对剧本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乙作家的剧本无法达到拍摄要求,所以才会另找他人修改剧本,且合同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故其做法并无不当。
法官解析:与前两个案例不同,本案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作品的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即著作权归甲公司享有。
引发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甲公司未经乙作家同意的情况下,不为其署名并修改剧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
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权的人身权,后十三项为著作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权人身权做出相同的规定。
因此对于这四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转让的。
那么对于委托作品而言,这四项人身权利能否由双方任意约定归属呢?尽管《著作权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权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权利。
故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权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大名,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
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形,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公众的判断,并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
由此可见,甲公司和乙作家之间关于剧本权属的约定,应是指著作财产权的约定,而著作权人身权仍应由乙作家享有。
因此,甲公司未在电影中给乙作家署名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那么甲公司是否还侵犯了乙作家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还需要对委托作品的特点予以充分考虑。
由于委托作品的创作一般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委托方往往会在前期向作者提出自己的设想和要求,而后由作者按照委托方的意图进行具体创作,且双方也明确知晓委托方将来会以一定的方式、范围对作品进行实际使用。
因此,如果委托方仅获得了作品,却无法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将作品公之于众,且无权视需要对作品做必要的改动的话,那么其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的目的恐怕就难以实现,其为创作所投入的资金也就付之东流了。
这种结果不仅与合同双方的预期不符,也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尽管委托作品中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归作者享有,但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作者已经将这部分权利委托给对方代为行使,以使合同目的能够最终实现。
由此不难看出,甲公司出于拍摄需要对剧本进行修改以及自行决定公映影片的行为,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目的,合理地行使了委托方的权利,并不构成侵权。
当然,尽管如此,该公司擅自删除乙作家署名的行为仍然有违法理情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作品使用范围的界定例案三:甲书法家受乙酒店委托,挥毫书写了该酒店的名称,并收取了一定报酬。
后甲书法家发现,乙酒店除了把自己这幅书法作品制成牌匾悬挂在大门之上,还在餐具、卧具等用品上进行了大量使用。
其遂向酒店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写这幅字只是为了给乙酒店制作牌匾用的,酒店现在的使用方式超出了范围,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乙酒店虽然认可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归甲书法家所有,但认为酒店付酬委托书法家进行创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该作品,因此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不构成侵权。
法官解析:与上个案例一样,由于双方当初在合同中没有对酒店使用的范围做出明确约定,最终引发了一场纠纷。
甲书法家和乙酒店的观点截然相反,谁的理解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即作者的情况下,委托人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则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应该说,本案中乙酒店委托甲书法家书写店名的目的还是很清楚的,就是为了在酒店中进行使用。
而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也不会仅仅将店名用于门外的牌匾上。
实际上,酒店在餐具、卧具等与其服务紧密相关的物品上印上店名的做法,早已形成了一种惯例,并且为公众普遍接受。
因此,尽管甲书法家对自己的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乙酒店的行为并不违反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其使用方式和范围均在情理之中。
可见,乙酒店并未构成侵权,也无需再向甲书法家支付费用。
影视公司在剧本版权许可与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王军[1]剧本乃一剧之本,影视剧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好票房和收视率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
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影视文化传媒法律服务的行业律师,每年审核超过50份各类影视剧本版权合同,处理10余起因剧本版权争议而引发的诉讼和仲裁,对于影视剧本版权许可与委托创作合同中体现出的法律问题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结合个人业务实践,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洋洋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
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
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剧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
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剧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部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
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
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
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洋洋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笔者的一个客户,曾出资60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军旅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剧本创作,剧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5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