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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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行业迅速崛起,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丰富的阅读选择。

然而,与此同时,抄袭、侵权等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在网络文学领域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我国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仙剑奇侠传》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经过一段时间,该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取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订阅量。

被告乙某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注册账号,开始连载一部名为《剑心诀》的网络小说。

经过仔细对比,原告甲某发现,《剑心诀》与《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涉嫌抄袭。

于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摄影等。

原告甲某创作的《仙剑奇侠传》属于小说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乙某的《剑心诀》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与《仙剑奇侠传》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被告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被告乙某的侵权情节、侵权所得以及原告甲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主要依据了以下几点:(1)被告乙某的《剑心诀》与原告甲某的《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在创作《剑心诀》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创作具有独创性,即被告乙某未能证明其创作与原告甲某的作品之间存在合理差距。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知名的小说出版社,拥有某畅销小说的独家出版权。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电影制作公司,计划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

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并在全国范围内上映。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翻译权;(14)汇编权;(1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拥有某畅销小说的独家出版权,包括上述权利。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上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和表演权。

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一起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

不久,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在销售过程中获利。

甲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岁月静好》的电子版。

2. 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1994年,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到刘某(当时刘某作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借调到上海科影厂工作)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

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

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2012年,刘某经崔某介绍认识了洪某,得知洪某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了商标并想利用这三个人物形象拍摄动画片。

2012年12月14日,刘某与洪某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某,转让金额人民币三万元,刘某则应提供作品的原型图。

崔某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刘某收取了3万元转让费,并将崔某提供的标准设计图交付给洪某。

同时洪某与刘某又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洪某将落款日期写成2005年8月1日。

2013年1月4日,刘某(乙方)与央视动画公司(甲方)签订《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委托费用为10000元,作品交付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协议同时约定,该三幅美术作品为委托作品,甲方独家拥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以原始权利人身份,自行或授予第三方对该制作成果进行任何形式使用及修改,均不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也不需支付本协议之外的费用。

协议签订后,刘某并没有向央视动画公司交付作品。

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某两次退回央视动画公司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动画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判决(3篇)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城》,经过精心打磨,作品深受读者喜爱。

甲将作品授权给出版社乙进行出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出版了《梦幻之城》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甲发现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进行拍摄。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法院判决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法院认为,甲作为《梦幻之城》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

甲将《梦幻之城》授权给乙出版,属于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

但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首先,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其次,乙未经甲同意,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犯甲的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梦幻之城》剧本及相关拍摄材料予以销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甲的著作权,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要充分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著作权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其作品的行为;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裁判规则的相关案例

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裁判规则的相关案例

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裁判规则的相关案例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以下是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相关规则。

裁判规则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汽车杂志社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案号: (2006)川民终字第330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9辑)2.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在约定或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刘毅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要旨:(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 )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案号: (2005)桂民三终字第3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3.经委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杨某以未经许可使用其合作作品为由诉春风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合作作品和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是对作品采取不同标准加以区分的结果。

合作作者之一如果是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托参与合作创作的,委托其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者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而无须与受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再次协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保护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1:市场调查报告的版权争议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在进行市场调研时,委托市场调研机构A公司进行调查,并向A公司支付了一笔费用。

A公司根据委托内容制作了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对市场发展趋势、竞争对手情况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预测。

然而,在未经某某公司的许可下,A公司将该报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转发给了其他客户,并声称该报告是A公司的自主研发成果。

律师解读:该案例涉及到市场调查报告的版权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上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著作物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因此,A公司未经某某公司的许可转发市场调查报告侵犯了某某公司的著作权。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未经许可转发的市场调查报告; 2.如果A 公司拒不配合,某某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2:网络平台上的盗版音乐事实经过:某某歌手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了自己的新专辑,并提供了免费试听的链接。

然而不久后,某某公司发现有一家网络音乐平台在该平台上免费提供了该专辑的完整音频,明显属于盗版免费下载行为。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在该案例中,网络音乐平台没有获得某某歌手的许可,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了盗版音乐的下载服务。

因此,该行为涉嫌侵犯了某某歌手的著作权。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某某歌手的合法权益: 1.首先,与网络音乐平台协商,要求其立即停止提供盗版音乐的下载服务,并删除相关链接;2.如果平台方不予配合,某某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同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选项。

案例3:照片的侵权使用事实经过:某某摄影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自己拍摄的一张照片,该照片主题为城市夜景。

然而,不久后他发现有一个旅游网站在它的网站上使用了这张照片作为其网站的首页背景图,并未经授权给摄影师任何报酬。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职业作家。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0年,原告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如歌》,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5月,原告将《岁月如歌》的出版权授予被告某出版社,约定被告在2012年5月前出版该书。

2012年4月,被告某出版社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授权某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电视剧。

电视剧于2012年8月首播,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

原告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对《岁月如歌》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某出版社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某出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的相关书籍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知名的网络文学平台,乙(以下简称“乙”)是一名网络作家。

乙在甲公司的平台上发表了一部小说《逆袭之路》,并约定甲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独家使用权。

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未经乙同意,在其网站上擅自发表了《逆袭之路》的部分章节。

乙认为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2. 如果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乙应如何维权?三、法院判决1. 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2. 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丙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乙作为《逆袭之路》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丙未经乙同意,在其网站上擅自发表了《逆袭之路》的部分章节,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认定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2. 如果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乙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下列法律救济:(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礼道歉;(四)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总结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救济,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权。

同时,网络平台和网站应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查和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艺术法律案例分析(3篇)

艺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品交易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艺术法律纠纷的不断增多,其中版权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艺术法律案例,探讨画廊与艺术家之间的版权纠纷问题。

案件简介:某画廊与某艺术家签订了一份《艺术品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艺术家为画廊创作一幅画作。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归画廊所有,但未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作出具体约定。

作品完成后,画廊在展览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该作品,并在作品上署名为画廊名称。

然而,在作品展览期间,有观众发现作品与艺术家本人之前创作的作品相似,于是向画廊提出了质疑。

艺术家也得知此事,认为画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画廊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署名权;3.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修改权。

三、案例分析1.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在本案中,艺术家完成了画作,因此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作品的著作权归画廊所有,这一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归属。

因此,本案中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画廊所有。

2.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

在本案中,画廊在展览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该作品,并在作品上署名为画廊名称,而未提及艺术家本人的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其作品上署名。

因此,画廊的行为侵犯了艺术家的署名权。

3. 画廊是否侵犯了艺术家的修改权修改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即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作品的修改权作出具体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画廊未经艺术家同意修改作品,侵犯了艺术家的修改权。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版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花开不败》,并依法取得了该小说的著作权。

甲将该小说授权给出版社出版,并委托某知名网站进行网络推广。

然而,在小说出版和网络推广过程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花开不败》的全文,并在博客上注明了“仅供学习交流”的字样。

甲发现后,向乙发出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未予理睬。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对《花开不败》享有著作权,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该小说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 停止侵权:乙应立即停止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花开不败》全文的行为。

2. 消除影响:乙应在博客上发布声明,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消除对甲名誉的影响。

3. 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应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认定乙的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万元,判决乙赔偿甲经济损失2万元。

四、法律分析1.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花开不败》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研究(3篇)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我国,著作财产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某科技公司侵犯某作家作品复制权案(一)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委托某出版社出版。

某科技公司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将小说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免费阅读。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1. 复制权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网站,供用户免费阅读,侵犯了作家的复制权。

2. 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侵犯了作家的复制权,应当赔偿作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某画家作品展览权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画作,并委托某画廊举办个人画展。

某画廊在未经画家同意的情况下,将画作展出,并收取门票。

画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画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1. 展览权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本案中,画廊未经画家同意,将画作展出并收取门票,侵犯了画家的展览权。

2. 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画廊侵犯了画家的展览权,应当赔偿画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画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画家经济损失。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著作权案例,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情简介:原告系一家从事文学、艺术作品在线阅读的公司,其拥有大量版权作品。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是否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故被告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

2. 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直接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符合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原告损失及赔偿金额1. 原告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其作品在线阅读收入锐减。

(2)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其作品在其他渠道的推广和销售受到影响。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
注:《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 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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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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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该项目的著作权属于甲、乙、丙、丁四位同学,老师不能成为该项目的作者,更 不能在项目上署名。本案例中的老师既未参加《宠物拾便器造型设计》项目的创作, 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项目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丙、丁四名同学共同 设计创作的项目当成自己的项目与公司合作,侵犯了甲、乙、丙、丁的著作权,如果 四名同学予以追究的话,该老师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拾便器外观造型设计这一项目是甲乙丙丁四人先后受老师的委托设计完成的即该项目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甲乙丙丁四人和老师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
组 长:王 健 组 员:王军洋、郑志敏、熊静、王兵 老 师:周建平 专 业:机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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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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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
2012年3月~10月,某大学工业设计专业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的委托,帮助做《宠 物拾便器造型设计》这一项目。
计行为使其成为大2号拾便器的合作作者,因此,乙、丁二人对该产品享有著作权。
③该项目由大、小两个拾便器组成,甲、乙、丙、丁四个人是该项目的合作作者, 因此,他们四人都享有对该项目的著作权,有权在项目上署名。
其次,老师不是该项目的合作作者。 老师虽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实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这种 劳动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老师不能成为该项目的合作作 者。
整个项目共出了7个方案,其中4个方案是甲出的,乙出了3个方案。之后甲、乙将手 绘稿方案交给老师,由合作公司选定了其中2个方案(甲出的小号拾便器和乙出的大号拾便 器),老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而后,在甲、乙的造型建模渲染阶段,老师又请来 了丁、丙两名同学来帮助甲、乙做产品内部的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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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可知,美国《版权法》对于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的利益的保护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保护对
象仅限于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美术作品原件;其次,未严格区分作品与作品原件,将毁坏(de-
struetion)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等同于曲解(distortion)、篡改(multilation)、更改(m记ification)
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财产权。”⑤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
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分为三种情形:(l)作者依其创作的事实行为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此为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2)作者接受委托创作美术作品,该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无
约定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3)作者依职务创作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
化而无须寻求法律规制。而一旦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两者之
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一方面,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因此,两项权利的分别行使定会相互遏制。这
种不和谐必须依赖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权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作者就美术作品原
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
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继受取得,则因为著作权具有
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内容,且著作财产权拥有多项权能,加之著作权转让的地域性,而往
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⑥所以,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依仍然是作者。当然,发
另外,对于美术作品作者而言,其实现经济价值的途径有二:行使著作财产权以实现经济
价值及将美术作品原件作为艺术品转让以实现经济价值。因此,为了保护职业美术家的利益,
该法典还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其第L.122一8条规定:“尽管作品原件已转让,平面
及立体作品的作者,对拍卖或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⑧追续
众所周知,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一过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作者的个性于彼时彼地
通过作者的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其画稿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
114·始载体—美术作品原件。因此,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同时,美术作品原件因其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它不能为任何复制品甚或其他
于定作美术作品原件,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便发生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承揽合同的法
律特征,该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美术作品著
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来离化则主要缘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
当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未外
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物权的限制。
115·三、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立法例
对于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
制这一问题的回应在各国著作权立法上产生了丰富的立法例。
(一)作者发表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制衡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一3条规定:“L.In一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权与
而根据物权法原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则表现为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围内全面支配美
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内容
有别,所以两者可以并存。
在推崇人格价值观的作者权法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原则上为作者。《法国知识
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In一1条第1款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
所有权作了径渭分明的划分,由于立法者考虑到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故以发表
权制衡物权来调和两项权利间的冲突。发表权是著作权中处于首位的精神权利,发表权的行
使如果遇到阻碍,作者的其他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便无从实现。禁止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以
维护发表权的行使可以达到维护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并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
权虽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者身分获得的具有著作权意义的权利,但究其实质,此项权利仍是所有
权的收益权能的实现,即是作者(作品原件原始所有人)因转让美术作品原件所得收益的延续。
(二)特别赋予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出其作品的权利
日本1970年《著作权法》超越《伯尔尼公约》的框架,特别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一项财产权
《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总第96期)
《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
唐昭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美术作品著作权必须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我国目前相关著作权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误区,由此导致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发达国家立法例提供了如下启示:我国著作权领域应树立以著作权限制物权的规范意识,为美术作品著作权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后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依据《伯尔尼公约》,
美术作品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1)署名权;(2)保护作品完整权;(3)复制
权;(4)播放权;(5)电影摄制权。另外,公约还规定各成员国可选择规定“追续权”。凭追续权,
作者对美术作品原件首次转让后的任何一次转售,均享有不可转让的分享其中收益的权利。④
116·前,或在该生效日或之后与该建筑物所有人共同签署源自书面文件中,同意将作品安置于该建筑
物中,且该文件规定作品安置后因作品移动可以毁坏、曲解、篡改或对作品作其他修改,则第
106条之二(a)款第(2)项和第(3)项所赋予之权利不予适用。(2)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希望移
走已成为该建筑物一部分的视觉艺术作品,且该作品可以移走而不会造成第106条之二(a)款
是同一对象,那么,当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作者如何行使展览权?而当美术作品原件
所有权转移后,两者需同时行使展览权时,孰者为优?日本《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三)以修改权对抗物权来保存美术作品原件
过去,在标榜财产价值观的英美国家,版权保护仅限于财产权的保护。加入《伯尔尼公约》
后,英美国家开始接受公约的保护标准,赋予作者以精神权利,美国1976年《版权法》即授予作
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作品原件取得人,不因取得原件本身获得本法典规定的任何
权利。这些权利只属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本人,但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不得要求原件所有人
交出原件供其行使权利之用。但原件所有人明显滥用权利妨碍发表权的行使时,大审法院可
根据L.121一3条的规定采取一切适当之措施。’,⑦该条款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
尚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原件时,通过展览原作的方法将这些作品提供给公众……”显
然,此条款意在解决美术作品的发表权问题,但据其言下之意,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
品原件享有展览权当无疑义。依法理分析,美术作品作者依其著作权展览美术作品,美术作品
原件所有人依其所有权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两者各行其道,并无妨碍。然而,两者展出的毕竟
作品之上的利益支点。与《伯尔尼公约》不同的是,我《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美术作品概括为:“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定义一则揭示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内涵(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一则凸显其审美价值。为什么该司法解释于界定美术作品内涵之外,还要着力张扬其审美意义呢?或许我们可以从《中国美术辞典》对“美术”一词的诊释中获得启示:“美术又称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的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通常指绘画、雕塑以及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在东方还涉及书法和篆刻艺术。’,②由此看
者修改权以对抗作品原件所有人的物权,从而达到禁止物权人滥用权利的目的。该法第113
条d款规定:“(1)假如:(A)视觉艺术作品以这样的方式体现在或已成为某建筑物的一部分致
使从该建筑物中移走该作品将导致第106条之二(a)款第(3)项所述之对作品的毁坏、曲解、篡
改或其他更改,以及(B)作者在《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第610条(a)款所规定的生效日
相同主题的再创作所替代。缘其如此,著作权人就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利益便不单纯依赖于作
品的表达方式(线条、色彩),它还维系于作品原件与视觉感受间的关系。所以,在著作权法领
域,美术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
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属性有别,前者为无形的智力成果,后者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
来,美术作品的功能价值正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视觉感受,而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
的结果,即视觉感受的结果。无怪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年12月
的一份文件中认为,传统使用的英文FineArtS已不能确切地概括美术作品,另一个词组
worksofvisualArt(视觉艺术作品)应当引人版权法中。③
生继承的情形不在此列。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产。作者在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
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通常情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
所有人。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
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原始离化主要因定作美术作品原件而起,由
关键词:美术作品原件著作权所有权展览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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