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 的 XXXX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 (简 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 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 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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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 度 10 万元以下无需授权; 10 万元(含) -200 万元需 05 级柜 员授权; 200 万元(含)以上需 02 级与 05 级“双授权。”
第十四条 对于挂账的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 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应查明原因,做 相应业务处理;特约电子汇兑来账需退汇时,应直接使用往账 交易进行退回,不得使用退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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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农信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
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三)特约电子汇兑业务只能对来账业务发起查询; (四)查询、查复书需配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十三条 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授权员、经办员、复
第十七条 发起行社发起的往账业务因清算账户余额不 足,出现日间排队,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头寸的,汇出行社 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发起的往账业务,清算余额 不足时,将自动被冲至农信银汇兑挂账户核算,汇出行社应及 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汇出行社因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 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 。农信银中心尚 未清算的, 将业务退回汇出行社; 已清算的, 将“紧急止付通知” 转发汇入行社。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操作行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农信银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开户信用社,将资金汇给省外信用社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四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划回)是指付款社(行)或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划回)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农信银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处理,省清算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全额实时清算资金。
系统内日终自动清算各信用社汇差资金。
第七条农信银汇兑业务使用统一格式的汇兑专用凭证。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信用社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应保证清算账户有足够的清算保证金。
第十条农信银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信用社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收、发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农信银清算中心根据清算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农信银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省清算中心、农信银清算中心、收款清算社(行),至收款社(行)止。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第一篇: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本行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营业网点为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第四条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社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
第七条农信银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第八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十条农信银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条件的机构,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业务时,由总行以文件形式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业务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农信银中心审批后正式开通。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87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是指签发银行汇票,并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以及出票行(社)与代理付款行(社)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农信银汇票资金清算采取“逐笔申请、逐笔圈存、实时全额清算”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业务管理机构和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的基层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总行在省联社的清算资金账户必须留有足够的清算资金统一清算辖内签发的农信银汇票业务资金。
第六条领用和对外签发的农信银汇票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农信银汇票凭证,必须由电脑打印签发,不得手工签发。
第七条必须做到汇票专用章、农信银汇票凭证分管分用。
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农信银汇票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九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形成的业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十条办理农信银汇票签发、解付和结清时,必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依据原始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签发农信银汇票必须换人实时复核,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过会计主管授权.第十二条总行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对签发的汇票业务信息将作拒绝。
第十三条签发现金农信银汇票时,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需使用农信银汇票向代理付款行(社)支取现金的,在汇票上必须注明代理付款行(社)名称,在汇款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签发转账农信银汇票的,不得填写代理付款行(社)名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范围内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系统的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xx省范围内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社(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社)。
第七条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
第八条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省中心须与其保持一致。
第九条加入(退出)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应由县级联社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中心审核后,由省中心上报农信银中心,并报省联社科技部门进行系统开启(锁闭)。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条农信银汇兑业务包括实时汇兑与特约电子汇兑两种方式。
实时汇兑方式为接收行已接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接收社(行)号由10位数字组成;特约电子汇兑方式为接收行(社)未接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接收行(社)号由7位数字组成。
第十一条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
单笔额度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无需授权;1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需05级柜员授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需02级与05级“双授权”。
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第一篇: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四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受理方入网机构与开户方入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是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
具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权限的营业网点均可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遵守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其联社均应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该业务的资金清算。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促进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八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条件及资料:(一)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3.在本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4.开通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专业版对公网上银行;5.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转)贴现应取得本行相关授信;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办行应认真审查客户资料,对客户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二)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1.《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纸质);2.《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纸质);3.本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汇兑往账业务(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审核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登记录入各要素;(三)各机构对于录入成功的往账业务,换人作复核发送处理;(四)复核发送完成后,经办人员应根据省级清算平台转发的回执信息作相应处理:交易成功的,至待打印任务栏打印相关业务凭证;交易失败的,根据业务状态查实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汇兑来账业务(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一致的,系统作自动入账处理;(二)客户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不一致的,系统作挂账处理。
各机构应向汇出行发出查询,内部主管根据汇出行查复结果作出入账或退回处理判断,逐笔对挂账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章确认,经办人员根据内部主管审批意见在系统中作相应业务处理。
第五条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第三联是否加盖结算专用章;(二)付款人为单位的,各机构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人;各机构应留存有关债务证明,若按规定必须将债务证明交付款人的,应将债务证明连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及时交付款人,由付款人签收;(三)委托收款凭证交付款人后,各机构应根据付款人的通知付款;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本行的,视同同意付款;(四)付款人同意付款后,经办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在系统中作录入处理:1.付款人为本行的,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2.付款人为客户的,应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及时作付款处理;(五)录入成功后,换人复核发送,并由经办人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六)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各机构应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通知书和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通知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合作联社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为持票人提供的,对其开具的汇票承兑的服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职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承兑汇票的开立和承兑第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准其承兑汇票业务的开立申请。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开立承兑汇票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
第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兑汇票进行记录,并将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确认,并在承兑汇票上予以明确。
第三章承兑汇票的兑现和偿还第九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求,及时兑现持票人的申请。
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确保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及时偿还承兑汇票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兑付和偿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罚款等。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取消其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程被废止。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操作指引。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南海县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办理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日清月结。
当日往来账业务,不得无故压票、押单,不得留待次日办理。
(二)坚持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应严格分工,不准越权,不准交叉办理业务。
(三)坚持按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严禁违规操作。
(四)坚持事后监督考核。
通汇社及县辖清算中心应专人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事后监督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岗位设置(一)根据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处理程序,按照既便于操作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凡参加县辖电子汇兑的通汇社,需设置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复核员(通讯员)、密押员等四个岗位。
系统管理员由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兼任,录入员由记账员担任、复核员(通讯员)由出纳员担任、密押员由农贷会计担任。
县辖清算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员(由中心负责人担任)、操作员、会计主管等三个岗位,各通汇社可结合本社实际,在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对以上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二)岗位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入日间业务处理画面;录入员、复核员、编押员不得进入系统维护画面;记账员不能进行复核和编押;复核员不得录入往账和编押;编押员只能编押核押;会计主管负责机构上存及下划资金的修改。
岗位设置后必须严格分工,不得交叉。
(三)每个岗位人员对设定的密码要严格保密,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定期更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怀疑密码有泄露应及时更换),达到保密目的。
(四)县辖电子汇兑业务的密押编制方法属绝密文件,操作方法只限于编押人员本人掌握,不准扩大知押范围。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系统管理员(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职责1、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系统管理员应根据相互制约的原则,按照既定的工作岗位对各操作员分别授予操作权限。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186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业务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处理全国农信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应用系统,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含农商行、农合行,)发起社(行)、接收社(行)组成。
发起行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接收社(行)发起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接收社(行)指接收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转来的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清算中心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统一负责辖内参与者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对账工作;负责对各农商行(农合行、县联社)清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处理方式为信息实时传输、密押自动编核、资金实时清算、日终自动对账。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入款项的支付和资金的清算;(二)有一定管理能力,能配齐三名以上汇兑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三)日均跨省业务量在三笔以上;(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
第六条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由总行提出申请,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转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
参与者因业务需要进行通汇机构的转移、撤消、增加等变更时,必须于机构变更前报经清算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
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湖南省农信社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汇票的管理,确保银行汇票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通过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是农信银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参与者签发的银行汇票通过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及出票社(行)与代理付款社(行)的资金清算。
第四条参与者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资金清算中心统一确定的密押系统。
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冠以参与者名称和统一的标识图案,并由省中心统一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印制。
汇票专用章由参与者所属省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尺寸和式样统一组织刻制。
银行汇票的密押系统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管理,编核押机具及压数机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定制、配发。
第五条签发银行汇票的参与者称为出票社(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参与者称为代理付款社(行)。
第六条所有参与者均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社(行)。
第七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逐笔申请、逐笔圈存、实时全额清算”的清算方式。
第八条参与者签发银行汇票,应确保在省中心的清算账户有足够资金;参与者兑付银行汇票,应及时向省中心发出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收到省中心的确认信息后办理汇票解付;省中心收到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并确认无误后,应实时将兑付资金划转兑付银行汇票参与者的清算账户。
第九条省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行为接受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省中心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农信银清算中心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拔清算的业务方式。
凡是在农村信用社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1)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将资金存入辖内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款帐户,即可办理资金业务的通存通兑。
第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销户;(2)活期储蓄存折的存款、取款;(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销户;(4)活期储蓄存单的销户;(5)活期储蓄存折补登折;(6)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续存;(7)定、活期储蓄存单的口头挂失;以上业务不含代办站。
第四条通存通兑方式(1)现金结算通存通兑(2)双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3)三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第五条科目使用(1)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该科目用于核算通存通兑差额资金的核算,当天资金清算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系统已经为各网点自动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差额户”,为了实现自动挂帐,帐号序号固定为9001。
如城区联社营业部为91401000043160900180。
(2)441社内往来非独立核算的储蓄所或信用分社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3)117存放联社款项信用社同管辖信用联社之间的往来,信用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4)116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联社营业部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5)232同业存放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清算中心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治理方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利,依照《支付结算方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客户托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截了当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入网机构,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即县(市)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不称为汇出社(行)和收报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通过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营业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反洗钞票等有关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托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营业机构行名行号的治理;(二)及时准确完成与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的对账;(三)及时监控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四)指导和治理营业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督促营业机构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五)建立风险预警操纵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觉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农信银中心报告。
最新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电子汇兑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三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由委派会计或以上柜员担任,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八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第九条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十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第十一条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及“262125农信银委托收款划回”二级科目。
第十二条262124科目设置“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
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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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银
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XX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入网机构,即XX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即县(市)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收报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通过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营业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营业机构行名行号的管理;
(二)及时准确完成与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的对账;
(三)及时监控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
(四)指导和管理营业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督促营业机构及时处理查询查复;
(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X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及时处理查询查复;
(二)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正常办理,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并逐级做好清算资金的核对;
(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X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汇兑业务由汇出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收报社(行)止。
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
汇兑业务信息在农信银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XX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汇出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
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收报社(行)。
第十七条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将清算账户对账单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如原因不明,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时,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发送(接收)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营业机构应根据真实发生业务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书专夹保管。
(二)收报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时,应及时向汇出社(行)发出查询,当日未收到查复书,该笔资金应挂账处理。
(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时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执行权限控制、岗位分离,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各岗位之
间不得越权操作、兼岗混岗。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联社科技中心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通讯密钥应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
第二十三条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各种凭证、报表与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营业机构在办理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十五条汇出社(行)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资金结算,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收报社(行)接收到业务后应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
收报社(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机构办理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因查询查复不及时、报文格式错误,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营业机构之间遇到争
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三十条营业机构发送(接收)电子汇兑业务,应使用信用社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专用凭证格式由自治区联社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