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将生效的SOLAS公约最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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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将生效的SOLAS公约最新修正案
第九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1. SOLAS 公约2003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42(77) 第五章-航行安全第2 条-定义增加了“船长”的定义,定义说明“船舶长度是指它的总长”。

第22 条-驾驶室可视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船长45m以上改为55m 以上。

第28 条-航行活动的记录在日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 小时的船舶,应每天向公司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线和航速、以及其它影响到船舶航行或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详细情况。

修正案旨在解决船舶营运人向负责该航线上的有关方面提供有利信息的责任问题。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52(78) SOLAS 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 条应急训练与演习修改了第19.3.3.3 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

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18 . 第20 条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第20.3 条中增加了“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MSC/Circ.1093)进行”条款。

第20.6 条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周的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志;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

第20.7 条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

第20.11 条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I/7 或I/8 条的要求在年度检验(原
为每5 年间隔期内)时进行彻底检查。

第32 条个人救生设备修改了第32.3 条,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

该条款对现有船具有追朔性。

另外,对于除散货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温暖水域的其他货船,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免除。

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于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 检验前,为船上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

第IV 章-无线电通信设备新增第15.9 条 -说明卫星EPIRB 的试验和维护要求要求卫星EPIRB 的年度检测时期应与检验协调系统相协调,并区分客船和货船的做出不同的规定,即要求客船卫星EPIRB 以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间隔进行测试,货船卫星 EPIRB 以不超过货船无线电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间隔或无线电安全证书周年日的前后3 个月间隔进行测试。

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19 .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53(78) 第V 章–航行安全第33 条遇险通信:义务和程序新增第33.1-1 条:缔约国政府应协调合作,确保帮助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上船的船长免除最低程度继续偏离船舶原定航线的责任,前提是免除船长的这一责任不能使海上人命安全更加危险。

负责对搜救区域进行援助的缔约国政府应考虑具体情况和本组织编写的指南,并负主要责任确保这种协调合作,以便使被救援的幸存者从救助船上岸,并转移至安全地带,为此,有关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合理安排这种有效上岸;新增第33.6 条:把海上遇险人员救上船的船长应在船舶能力和条件范围内,尽可能给予他们人道主义对待;新增第34-1 条船长决定权。

3.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70(79) 第II-1 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2 条定义增加了散货船的定义为:“散货船系指第XII/1.1 所定义的散货船”。

第18 条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2 替代为:“2 在客船和货船上,水密门应作水头分别高达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压试验。

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各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各门作原型(prototype)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

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

门在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

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 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20 . 第45 条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10 替代为:“10 替代为“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如主要用来存放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贮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这些设备是: .1 操作所必需的; .2 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 .3 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和 .4 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

” 新增11:“11 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处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

然而,对于这些标准不适用的处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基于主管机关满意的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处所,以确保能保证相等的安全等级。

” 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31 条救生艇筏与求助艇新增1.8,要求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第IX/1.6 条定义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第V 章航行安全第19 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2.5.1 替代为: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21 . “2.5.1 1 台陀螺罗经或其他装置,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来确定和显示船舶航向,操舵员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

这些装置也应传送航向信息以输入到2.3.2,2.4 和2.5.5 提及的设备中;” 第20 条航行数据记录仪新增2–航行数据记录仪,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货船应设有简易的
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

要求如下: “2 为了帮助海难调查,从事国际航行且受1.4 条规定约束的现有货船应按以下期限设有航行数据
记录仪,它可以是一个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1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20,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在2006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09 年7 月1 日; .2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3,0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 总吨的货船,在 2007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10 年7 月1 日;和 .3 如果货船在上述.1 和.2 所述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以内将永久退役,主管机关可对这些船舶免除.1 和.2 的要求。

” 第VII 章危险货物的载运第10 条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 1 中删除了“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作强制性的要求”一句。

因为IBC 规则已在 SOLAS 公约和MARPOL 公约中都已成为强制要求。

第XII 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22 . 修正案全部修订了第XII 章。

新的第XII/6.2 条要求“船长为150 m 及以上,2006 年7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的涂层应根据第II-1/3-2 条的要求,以及基于本组织拟制定的涂层性能标准。

”修正案中采用脚注说明:在本组织通过“涂层性能标准”,对上述要求作适当修改成为强制要求之前,参照主管机关接收的标准。

新的第XII/6.5 条要求“2006 年7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长150m 以上装运密度为1000kg/m3 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散货船,应: .1 货舱结构的布置应使所有预期的货物能使用标准的装/卸设备和程序装卸而不造成降低结构安全的损坏; .2 应确保舷侧和船体梁的其他结构之间有效地结构连续性;和 .3 货物处所结构应能保证任一结构扶强构件的失效不能直接随后导致支持结构失效,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加强板架的破坏。

” 备注:新的第Ⅻ章通过的同时,还以海安会决议MSC.168(79)通过了”单舷侧散货船舷侧结构强度衡定标准”,以海安会决议MSC.169(79)通过了”散货船舱口盖船员维护及
检查标准”。

这两个标准分别在新的SOLAS 第Ⅻ/14 条和第Ⅻ/7 .2 条中作为强制性要求。

附录证书在证书中补充检验的完成日期以及修改核能客船安全证书和核能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 (格式PNUC)、核能货船安全证书和核能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格式CNUC)。

4. SOLAS 1988 年议定书2004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 154(78) 对应新增的SOLAS 条款,修改了1988 议定书货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E 和Form C)。

分别在第2 部分中删除9,而10,10.1 和10.2 重新编号为9,9.1 和9.2。

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23 . 修正案将于2006 年7 月1 日生效与实施。

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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