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VI-2修正案及导则的中文版-CCS 通函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2年)通函第03号总第165号
2012年01月05日(共5页)
发: 本社船舶验船师、审图中心、相关造船厂、设计院、马绍尔旗船舶船东和管理公司
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告Marine Notice No. 2-011-41(Rev.11/11) ―――符合1974SOLA公约第II-1章/28、29条要求的海上航行试验和验证程序
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发布了关于符合1974 SOLAS公约第II-1章/28、29条要求的海上航行试验和验证程序的海事通告Marine Notice No. 2-011-41(Rev.11/11),本社船舶验船师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核查船舶是否满意地执行了主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目的:
因为《1974 SOLAS公约》第II-1章/28、29条的解释具有开放性,所以发布此通函旨在向有关利益各方(船东、设计方、造船厂和认可组织)表明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上述两个条款中关于海上航行试验要求的政策和立场。
适用范围
该通告适用于马绍尔群岛船旗的客船和货船。
要求:
1.0 满载海上航行试验
1.1 注意到一些船舶由于设计的原因,试航期间,在最深航海吃水(也就是“满
载”)情况下验证船舶的操舵性能和停船能力是不可行的,为此,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相关海上航行试验应尽可能在最深航海吃水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安全的话,可以考虑使用“风暴压载舱”。
1.2 依据MSC/Circ. 1053(船舶操纵性标准的解释性说明)的
集装箱称重
集装箱称重
1.导则草案解析
2012年9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DSC17次会议,会上集装箱安全工作组对现有的SOLAS VI/5进行了修改,制定了SOLAS VI/2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托运人须承担验证货运集装箱总重量的责任。货主应确保货箱经验证的重量反映到运输单证中。《关于核实载货集装箱毛重的导则草案》
目前,对于集装箱装船前称重问题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但一些细节包括如何称重、谁是主要责任方(即码头方、货主或船长)等分歧较大,因此,在公约正式生效之前,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另外,媒体分析,由此增加的费用不可避免地将转嫁到运费上,一旦实施,将给航运低迷状态下的集装箱费率带来更大的冲击。
1.1利益相关方及各自的责任
主管机关、托运人/委托人,船东/船长,码头代表(码头和船舶方应有商业协议)托运人/委托人可能不在装船国,
装船国最有力的强制行动—阻止货物装船
船东
托运人/
委托人
码头
托运人/委托人
码头船东/船
1.1.1主管机关
定义:系指船旗国政府。?
责任:
(1)称重设备的认证
“经校对和认证的设备”系指满足设备使用所在国的精度标准和要求,能够确定一个载货集装箱的实际毛重或包括包装、货物单元、托盘、衬垫及其它填充与系固材料的实际毛重的秤、地秤、提升设备或者其它设备。
(2)称重方法的认证与批准
7.3方法二中对进行集装箱内装物进行称重的方法,应经装箱完成所在地国家
的主管当局的认证和批准。
7.3.1 至于如何认证由有关国家自行决定,可以对称重的程序或从事称重的单
位进行认证,或者对两者都进行认证。然而,经认证和批准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要求使用经校对和认证的设备。
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CCS 上海规范 - 中国船级社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一,SOLAS第 II-2章修正案(MSC.365(93))
.3 尽管有1.2.2.2的要求,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2016年1月 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惰性气体中氧气体积含量超过5% 时,应立即采取行动改进气体质量。如果气体质量未能提高, 液货舱中所有需要输送惰性气体的操作应暂停,以避免将空 气输入液货舱。气体调节阀应予以关闭,不合格的气体应排 放至空气中。 .4 如果惰性气体系统不能符合16.3.3.1的要求且经评估认 为进行修理不切实际,则需惰化的液货舱的货物卸载和清洁 应只有在已实施合适的应急程序后才能继续进行(参见《对 公约中惰性气体系统要求的澄清》(MSC/Circ.485)和经 MSC/Circ.387修正的《经修订的惰性气体系统指南》 (MSC/Circ.353)),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一,SOLAS第 II-2章修正案(MSC.365(93))
第4条5.5 惰性气体系统
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20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正 的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但主管机关可接受 5.5.4所述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原要求 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 应安装符合新修订(MSC.367(93)决议)的FSS规则第15 章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但主管机关可接受5.5.4 所述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 在液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液货船应装有符合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并装有固定式 洗舱机。但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 造的液货船应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正的FSS规 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原要求
CCS通函第62号总第62号_禁用石棉_中_
温管道、排烟管、服务处所蒸汽管、高温燃油/水/液体管的护层 隔热、垫片、压盖
油漆(有隔热要求部位,如主机外壳)
粘合剂/胶水/胶粘剂/密封剂/填料(填充剂) 瓷砖/地砖/甲板衬垫物
隔音
石膏(包括装饰线条)
塑胶如模压塑料产品
腻子如密封腻子
轴,如螺旋桨轴密封,螺旋桨轴轴承
衬垫
吊架(挂钩)
衬垫
结构和/或设备
锅炉
蒸汽管路、排气管路和泄水管路的管子和阀门护层隔热材料 燃烧室隔热 锅炉外壳覆层和绝缘 外壳门填料 排气管护层隔热材料 耐火砖和炉衬 人孔垫片 手孔垫片
吹灰器和其他孔的气体保护填料
废气经济器
蒸汽管路、排气管路、燃料管路和泄水管路的管子和阀门的法兰 填料 蒸汽管路、排气管路、燃料管路和泄水管路的管子和阀门护层隔 热材料 外壳门填料
2009 年 5 月 15 日 IMO 通过的《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以下简称“香港公约” ,待生效),石棉被列入附录 1“有害物质的控制”, 明确要求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见我社 2010 年通函第 11 号总 第 11 号)。
近期,各个国家对石棉也越来越关注。自 2010 年 7 月以来,欧盟某海事主
结构和/或设备
部件
设备、辅机、分离器、液压系统)
制动系统的耐磨材料如制动衬片
热交换器
IMO_SOLAS公约新要求(2012和2013年)
CCS 广州分社
五、SOLAS公约第V章修正案(MSC.308(88)) 第18条新增AIS年度测试的要求
★背景 韩国在FSI15次会议上提出,AIS应与EPIRB和VDR 一样,在HSSC检验指南中纳入其年度测试内容时相 关内容也应在SOLAS公约中作出强制性规定。韩国据 此向MSC83次提出提案,建议修改SOLAS公约。 ★主要内容 新增18.9:自动识别系统(AIS)应年度测试。测 试应由经认可的测试员或经认可的测试或维修设施 进行。测试应验证船舶静态信息编程正确、与所连 传感器数据交换正确以及通过无线电频率测量和利 用诸如船舶交通服务(VTS)进行发送测试来验证其无 线电性能。船上应保留一份测试报告的副本。 检验部门应继续按要求对AIS进行年度测试
1)在MSC. 292(87)中重新对《国际消防安全系
统规则》(FSS Code)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增加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如下:“除另有明文规 定外,自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对FSS 规则的修正 案仅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 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CCS 广州分社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的修正案 MSC. 292(87)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的修正案 (MSC.311(88))
第9章“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 背景 来源于FP分委会“消防安全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 工作组中期工作计划的研究成果。 进一步改进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性能,提高消 防安全水平。 ★ 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 (1)新增了定义(分区、区域识别能力、单一识别) (2)“技术要求”中明确了系统不动作的情况、设计 性能要求(包括控制监测所有探头和手动报警按钮、为 驾驶室、连续有人值班集中控制站和船上安全中心提供 输出信号、与其他消防安全系统有接口、可与管理决策 系统连接的条件);电子兼容性要求(参照A.813(19) );将原“安装要求”中“分区”要求调整到该部分中 ,并明确客船的探火系统必须具有能远距离地和逐一识 别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功能,货船和客船的客舱阳 台至少具有区域识别功能 ;
关于SOLAS 公约2000 年修正案
条定义的《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条定义的《国际
液化气体船规则》和《液化气体船规则》的有关规定。
这里,被认为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货物是指闪点不超过 ℃又不适宜采用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的液体货物,对这些货物应采取下
列附加的安全措施:
条的要求。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本章对液货船的要求应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 ℃ 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
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或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
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如果旨在载运本条 所述货物以外的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体货物或液
化气体,则应要求采取附加的安全措施,并应根据情况需要,适当注意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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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OLAS 公约 2000 年修正案 II-2 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SOLAS 公约 2000 年修正案 II-2 章(以下简称新 II-2 章)较之现行 II-2 章(以 IMO 颁布的 SOLAS 公约 2001 年综合文本版本为准)在内容上有不少补充和增加。补 充的内容主要来自 IMO 颁布的对 II-2 章的统一解释,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消防系 统、消防用品和装备。这些补充和增加的内容分别包含在新 II-2 章和与之配套的消 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中,为了避免在贯彻实施新 II-2 章中遗漏新增补的要 求,特编制本通函对新 II-2 章和 FSS 规则中补充和新增的内容予以提示。具体提示 方式为:
2012年5月MSC90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函概要
2012年5月MSC90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函概要
一、通过的SOLAS公约修正案
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SOLAS公约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1.修订规则II-1/8-1条,要求新造客船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由岸基支持,
在船舶发生浸水事故安全返港期间为船长提供操作性信息。
2.修订规则III/20.11.2款,要求抛投式救生艇释放系统的操作性测试的实
施应采用在只携带船上操艇人员的情况下抛投式释放的方式,或通过模拟释放的方式。同时还发布了一份旨在鼓励尽早实施该规定的通函。
3.修订规则V/14条(船舶配员),要求主管机关参照IMO通过的指南
(A.1047(27)-最低配员原则),遵循公开的程序为每艘船舶建立适当的最
低安全配员人数,并签发可作为最低安全配员必要证据的适当最低安全培训文件或等效文件。1
4.在第VI章中增加新VI/5-2条,规定禁止在航行中混合散装液体货物,还
禁止在船上进行的生产过程。
5.替代了第VII章原第4条,要求提供与包装危险品货物运输有关的信息文
件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书。
6.修订第XI-1章规则XI-1/2(加强检验),明确《2011年散货船和油船检
验期间加强检查程序国际规则》(2011年ESP规则-A.1049(27))为强制性文件。
二、关于载重线公约的修正案
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载重线公约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通过了对载重线公约(1966年LL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第47条的修正案,将冬季季节区域从非洲的最南端向南移50海里。
SOLAS2002修正案
!" !’ !) !+ !, !! %. ! %% ! %&
高速船系指第 # $ % ! & 条所定义的船艇。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系指第 (# $ % 条所定义的非就位状态的机械推进海上移动式 钻井平台。 油船系指第 (( * % $ & ! %& 条所定义的油船。 公司系指第 (# $ % 条所定义的公司。 船 $ 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 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等 活动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港口设施系由缔约国政府或由指定当局确定的发生船 $ 港界面活动的场所, 其中 包括锚地、 候泊区和进港航道等区域。 船到船活动系指涉及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的任何与港口设施无关的 活动。 指定当局系指在缔约国政府内所确定的负责从港口设施的角度确保实施本章涉 及港口设施保安和船 $ 港界面活动规定的机构或行政机关。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 ( (/0/) 规则系指 %-+" 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缔约 国政府会议于 &..& 年 %& 月 %& 日以第 & 号决议通过的 《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 施保安规则》 , 由 1 部分 (其规定应视为具有强制性) 和 2 部分 (其规定应视为建 议性) 组成。该规则可由本组织修正, 条件是: !% 该规则 1 部分的修正案按照本公约关于除第 ( 章以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第 生效和实施; 和 3((( 条通过、
(2011年)通函第27号总第91号-关于近海供应船 检验和发证要求的有关规定
Form: RWPRR401-H C C S 通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1年)通函第27号总第91号
2011 年4月29日(共4+57 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
关于近海供应船检验和发证要求的有关规定
一、前言
近海供应船习惯上简称为OSV(Offshore Supply Vessel),根据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第11章,近海供应船是指主要从事于向移动式或固定式的近海工程设施运送物料、材料及设备的船舶,一般在船舶前部设有起居处所和驾驶室,并在后部设有用于海上装卸货物的露天载货甲板的船舶。对于符合上述CCS规范章节的近海供应船,可授予如下的附加标志:
Offshore Supply Ship (近海供应船)
Offshore Tug / Supply Ship (近海供应拖船)
二、与近海供应船有关的IMO决议
近海供应船除了要按船级社规范、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和MARPOL73/78公约等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之外,还有IMO的两个指南与近海供应船的检验有关:一是IMO于2006年12月1日以MSC.235(82)决议通过的《2006年近海供应船设计和建造指南》,该指南取代了IMO A.469(XII)决议(为叙述方便,在本通函中简称为“设计建造指南”);二是经MSC.236(82)和MEPC.158(55)决议修正的A.673(16)决议,即《近海供应船散装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的运输和装载指南》(为叙述方便,在本通函中简称为“装载有限有毒液体指南”)。
关于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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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II-2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II-2章(以下简称新II-2章较之现行II-2章(以IMO 颁布的SOLAS公约2001年综合文本版本为准在内容上有不少补充和增加。补
充的内容主要来自IMO颁布的对II-2章的统一解释,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消防系统、消防用品和装备。这些补充和增加的内容分别包含在新II-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
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中,为了避免在贯彻实施新II-2章中遗漏新增补的要求,特编制本通函对新II-2章和FSS规则中补充和新增的内容予以提示。具体提示
方式为:
标下划线的条款:表示由统一解释变为公约正式条款的内容。如: 排气
导管应设有检查和清洁孔。检查和孔的位置应靠近挡火闸。
在其条款号上加阴影的条款:表示该条款为新增内容。如: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
在条款号的左面打了粗的短黑线条款:表示执行中可考虑以统一解释为依据。如:
4.1电取暖器
另外,MSC/ 的条款号与新章的条款号的对应关系可参见本通函所附“现行公约章的统一解释(MSC/ 、、、与新章
条款对照表。”
本通函仅起标识提示作用,所涉及公约文本内容均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审图、
验船人员可参照本通函在相关出版物上作出相应标识。
本通函使用中遇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技术处反馈沟通。
CCS Circ.017 No.067 Page 1/1
一、新章中补充和新增内容的提示
公约年修正案
第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 部分——通则
第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SOLAS 公约精解
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
默认接受程序——1974年公约采用相反的程序来解决 这一问题,该程序假设缔约国政府赞成某修正案,除 非他们主动采取行动告知他们的反对意见,即默认接 受程序。按1974年SOLAS公约中第八条规定,默认接 受程序是指:除公约条文和附则第I章(总则)外,附 则中反映的技术性条款的章节的修正案应在2年内(或 在通过时规定的一个不同的期限)被视为接受,除非 在这一特定的时间内1/3的缔约国或其商船总吨位不少 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明示反对该修正 案。 特殊情况下的加快修正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果 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政府以四分之三多数票作出此项 决定时,以该修正案在其通过后两个月内由秘书长通 知接受为条件,缔约国政府会议在有关附则除第I章以 外的修正案通过之后,可以把第VIII(b)(vi)(2)(bb)条款 规定的1年期限减少至一个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
SOLASwenku.baidu.com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
“老祖宗条款”: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 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 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 “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 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 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 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 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 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 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PSC 查中,要注意针对公约的内容,按照船舶的建造年份, 吨位大小来确定适用的公约修正案条款,否则,在引 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
船级社通函
C C S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39 总第 103 号
2011年 5 月 30 日(共 10 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
关于实施MSC291(87)有关SOLAS II-2章4.5.7条气体测量
修正案决议的通知
1、背景说明
1.1 2010年5月21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87次会议上通过了第291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1.2本通函对MSC.291(87)决议附件中SOLAS公约Ⅱ-2章的修订内容和实施要求提供说明,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1.3 MSC.291(87)决议及附件中SOLAS公约Ⅱ-2章的修订内容的原件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附件1和2。
2、技术要点
2.1在SOLASⅡ-2章4.5.7.1条新增关于液货船应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氧气
测量仪的要求。该要求适用所有液货船,包括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即新增的4.5.7.1条有追溯要求。
2.2在SOLASⅡ-2章新增4.5.7.3条如下:
“ 5.7.3 油船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固定式碳氢气体探测系统的布置
5.7.3.1 除了本条5.7.1 和5,7,2 要求外,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
的20,000DWT及以上油船,应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6章规
定的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该系统用于测量与货油舱相邻的
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所有压载舱和留空处所的碳氢化合物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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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通函
则"进行了认真讨论和评议与会专家认为…船舶高压岸电系
统检验原则技术要求安全合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能满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要求能对船舶使用岸电.促进船
舶节能减排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CCS通函
CCS通函
该检验原则的实施,将促进我国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在技术
上有章可循,在减轻港13的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对履行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执行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MarineNoticeMLC-O03的通知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公司,船舶经营人,船
长及授权的各船级社下发MLC一003海事通告,明确了MLC. 2006公约中有关海员聘用的条款.用以保护海员的权利.包
括公平的聘用条款,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消除海员的疲
劳,以及保护生命安全,船舶和货物安全以及海洋环境.除
了MLC一001海事通告另有规定的之外.该通告适用于在MLC, 2006公约适用的船舶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通函要点:
转发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下发的海事通告MLC-O03明
确了MLC.2006公约中对于海员在船舶上工作的条款的要求.
要求:
CCS各分社和办事处应组织审核员认真学习本通函要求,
并对利比里亚船旗船东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MLC,2006公约的生效情况,确保公约生效后.各公司和船舶
能够认真执行该通告的要求.
附件:MarineNoticeMLC-O03(略)
关于执行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MarineNoticeMLC-O04的通知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公司,船舶经营人船长
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5.29
•【文号】交海发 [2016] 92号
•【施行日期】2016.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
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
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交海发 [2016] 92号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在其第94届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第MSC.380(94)号决议)。该修正案要求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重量进行验证,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为做好该修正案的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规定。
该修正案要求在载货集装箱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载货
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验证其毛重,并确保经验证的毛重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和码头经营人,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如果托运人未提供载货集装箱经验证的毛重信息,船长有权拒绝该集装箱装船,除非船长和码头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其经验证的毛重信息。
(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方法。
该修正案允许托运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对货物及集装箱的总重量进行确认:
1.整体称重法:用经过检定合格后的衡器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
CCS通函:关于执行 MSC.308(88)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2年)通函第32号总第194号
2012年3月12日(共2+11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审图中心,各分社,有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设计单位,产品制造厂
关于执行 MSC.308(88)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
第V章修订内容的通知
1、背景说明
2010年12月3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88次会议上,通过了第308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MSC.308(88)决议对SOLAS 公约第V章的修订涉及第18.9款 -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年度检测和第23 条 -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本通函就MSC.308(88)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V章修订内容的实施提供说明。
MSC.308(88)决议及其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见本通函附件1。
2、SOLAS V/18.9款的实施说明
2.1 在现有第SOLAS V/18.8 款后新增第18.9 款如下:
“自动识别系统(AIS)须进行年度检测。检测须由经认可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检测或检修机构进行。试验须验证船舶静态信息的录入是否正常,与连接传感器的数据交换是否正确,并且通过无线电频率测量和使用船舶交通服务(VTS)等进行广播检测验证无线电性能。船上须保留一份试验报告的副本。”
2.2 AIS 的年度检测,通常由我社认可的专业无线电检测公司进行,并出具试验报告。船上应保留一份试验报告的副本。试验应按MSC.1/Circ.1252—AIS 年度试验导则(包含了18.9款要求的试验内容)进行。验船师应对试验进行现场监督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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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技术通告
(2015年)技术通告第19总第180号
2015年6月25日
(共1+8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外贸港口
关于IMO通过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装货集装箱装船前重量
验证要求)和发布《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MSC.1/Circ.1475)
的信息通告
为提高集装箱的海上运输安全,IMO在SOLAS第VI章中增加装货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的要求,形成SOLAS VI/2(货物资料)修正案,于海安会第94次会议通过MSC.380(94)号决议(附件1),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实施。
为配套实施上述SOLAS VI/2条修正案,IMO于海安会第93次会议(MSC 93)批准了MSC.1/Circ.1475通函《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提供验证载货集装箱毛重的通用方法。集装箱验证毛重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载货集装箱(按SOLAS III/2定义的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的集装箱并通过滚装船运输的情况除外)。
《导则》提供了如何理解和和应用SOLAS VI/2修正案的指导。按照SOLAS 确定的责任原则,托运人负责获取并提供集装箱毛重的信息;如果船长或其代理及码头代表没有获得经确认的集装箱毛重信息,装货集装箱不应装船。
验证方式之一是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用经过装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品的重量分别进行称重后加和。
货物托运人应该确认经验证的总重量并在运输单证中进行声明。运输单证应由托运人授权签字,并且在装货集装箱装船前交给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及码头代表。
具体内容可参见附件2。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外贸港口。
附件1 MSC.380(94)号决议-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
附件2 MSC.1/Circ.1475-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
海安会MSC.380(94)决议有关SOLAS第VI章的修订
(2014年11月21日通过)
第VI章货物和燃油运输
A部分一般规定
第2条―货物资料
2 在现有3后新增4至6如下:
“4 对于集装箱1载运的货物,按本条2.1定义的毛重应经托运人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验证,但在从事第III/3条所定义的短程国际航行的滚装船上装卸的以底盘车或拖车载运的集装箱除外:
.1 使用经校准的合格设备对装货集装箱称重;或
.2 对所有包装件和货品进行称重,包括货盘、货垫和其他装入集装箱的系固材料,并使用完成集装箱包装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的认证方法,将集装箱皮重与前述各项重量的总和相加。
5 集装箱托运人应确保运输单证中已载明验证的毛重2。运输单证应:
.1 由经托运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字;和
.2 应船长或其代表的要求,提前足够时间提交船长或其代表及码头代表,以用于编制船舶积载图3。
6 如果装货集装箱的运输单证上未提供验证的毛重,且船长或其代表及码头代表尚未收到该装货集装箱经核实的毛重,该装货集装箱不应装载上船。”
1参照《公海上操作的海上集装箱认可指南》(MSC/Circ.860通函)和经修正的《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协调解释和实施建议案》(CSC.1/Circ.138/Rev.1通函),术语“集装箱”应视为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中定义和适用的“集装箱”具有相同含义。
2参见《装货集装箱毛总验证导则》(MSC.1/Circ.1475通函)。
3本文件可通过EDP或EDI传输技术显示。签名可为电子签名或可由经授权签字人员以大写字母书写的名字替代。
海安会MSC.1/Circ.1475通函
(2014年6月9日)
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
1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3届会议(2014年5月14日至23日)上,审议了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在其第18次会议(2013年9月16日至20日)上的提议,批准了《关于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其文本载于附件。
2 本导则拟确立一种通用的方式实施和执行SOLAS有关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的要求。
3 提请各成员国政府使所有相关方注意到所附的导则。
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
1 引言
1.1 为确保船舶安全、船上和岸上工作人员安全、货物安全以及海上航行的总体安全,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I章A部分第2条要求,装货集装箱的毛重应在船上堆装集装箱之前得到验证。托运人负责载运货物的集装箱(以下称“装货集装箱”)毛重的验证。托运人还负责确保提前足够时间以运输单证送交验证的毛重,供船长或其代表以及码头代表在编制船舶配载图时使用。如果托运人未提供装货集装箱验证的毛重,集装箱不应装载上船,除非船长或其代表以及码头代表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验证的毛重。
1.2 本导则的目的是确立一种通用的方式来实施和执行SOLAS有关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的要求。本导则就如何解释和应用SOLAS要求的规定提供了建议。本导则还确定了可能由于实施这些要求而产生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指导。遵循本导则将方便集装箱货运的托运人符合SOLAS的要求,本导则还将有助于国际集装箱化供应链的其他各方(包括航运公司和港口码头设施及其雇员)理解其各自在实现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操作、堆装和运输方面的作用。
2 定义
2.1 就本导则而言:
2.1.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2.1.2 校准和核准的设备系指能够确定装货集装箱或包装件以及货品、货盘、货垫和其他包装和系固材料的实际毛重并符合使用此类设备的国家的精度标准和要求的磅秤、地称、起重设备或任何其他装置。
2.1.3 货品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以下称“CSC”)中的“货物”一词具有相同的通用意义,系指根据运输合同用集装箱装运的任何货物、商品、液体、气体和固体以及任何类型的物件。但是,用集装箱载运的船舶设备和船舶用品4,包括船舶的备件和物料不被视为货物。
2.1.4 集装箱与CSC中的“集装箱”一词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一种运输设备:
(a)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强度足以适应重复使用;
(b)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新装载;
(c) 设计为可以系固和/或便于装卸,为此设有角件;
(d)四个外底角所围住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
(i) 至少为14 m2(150平方英尺);或
(ii) 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 m2(75平方英尺)。
2.1.5 运输合同系指航运公司承诺在运费付讫后,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合同。合同可以采取海运单、提单或多式运输单证之类单证的形式或以其为证。
2.1.6 毛重系指集装箱的皮重以及所有包装件和货品(包括货盘、货垫和其他装入集装箱的包装材料和系固材料)重量的合计重量(也见“验证的毛重”)。
4 参见《经修订的关于危险货物安全运输以及港口区域相关活动的建议案》(MSC.1/Circ.1216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