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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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结构强度,货舱结构检验,满足
要求的资料,固体散货密度的申报,
装载仪。
•检验的种类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新检验;
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船
底外部的检查。 • 客船的检验
•货船的检验
•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三节只有1条,即第21条,此条涉及事故调查。 各主管机关应对其所属的适用公约的所有船舶所
发生的任何事故,当其认为调查有助于公约规定
可能需要的任何修改时,承担调查义务,并将调 查所获资料提供给国际海事组织。
第II-1章
设备)
构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
本章规定客船水密舱的分舱,必须满足假定
船壳破损后,船舶可保持漂浮和稳定的要求。客、
货船的稳性均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关机电设备 的规定,要求那些对于船舶、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为基本服务的机电设备,在不同紧急情况下,均 能保持其效用。对应急电源、操舵设备后退动力 和措施等提出要求。
公约正文有13条程序性条款,规定
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法律、 规则、公约的修正、生效与退出等
内容。
二、 附则
目前共有十二章。
第I章 总则(检验和证书) 本章共有3节21条规定。 第一节有5条,规定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 行的船舶,以及例外、有关名词定义、免除、
等效等条款。
第二节共有15条,规定了对不同类型船舶实施 检验,并对表明满足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相应
证书。其中第19条是监督程序条款,使港口国
官员能够查验到达其港口的船舶是否持有有效
的证书。若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或其设备情况
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不符,港口国官员有权采
取进一步行动,以保证该船在未具备对旅客、
船员或船舶本身都无危险的条件前不得开船出 海。
自2002年2月3日起,全球统一了(船舶检验与 发证协调系统(简称HSSC)。HSSC统一了船 舶安全证书的最大有效期;增加了货船设备和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定期检验;增加了货船船底 外部的检查;更改了期间检验的适用范围;更 改了船舶法定检验的展期和宽限期的期限;增 加了货穿安全证书的发证内容;并对所有的安 全证书的格式作了统一修改;删去“经1988年 议定书修订的”,并插入“按有关全球统一实 施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A.883(21)决议”。
公约性质
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
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 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的国际公约,
也是涉及海上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
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
公约框架
公约结构由正文、议定书、附则和 附属于附则的单独规则构成,三个
层次的规定不可分割。 而公约的附则及其单项规则是我们
学习的重点。
一、公约正文
4.〈高速船规则〉概述
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一、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
二、加强检验
三、船舶识别号
1、适用对象与要求
2、对现有船舶的适用
四、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第XII章
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 措施
IMO1997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7
月1日生效。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 围,实施计划,散货船的破舱稳性要
五、1974年11月1日在LONDON制定了第五个
SOLAS公约,71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是
迄今仍在使用的SOLAS公约。
SOLAS 74公约 内容简介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SOLAS 74) 制定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现行的公约由《SOLAS1974公约》和1988年议 定书(2000年2月3日起生效,它替代并废除了 1978年SOLAS议定书),以及对其附则不断修 改、补充和更新的修正案组成,其核心部分是 公约的附则。
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1.定义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主管机关、公司、油轮、 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高速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2.适用范围 3.安全管理要求
4.发证
5.状况的保持 6.验证与控制
第X章
1.定义
高速船安全措施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CODE)
高速船
2.适用范围
3.高速船的要求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载运
本章共有A、B、C三部分13条,对各种形式危 险货物、液体化学品和散装液化气体的分类、包 装、标志与标签、单据和堆装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VIII章 核 动 力 船 舶
本章共有12条。本章对核动力船舶的规定,
限于对核辐射损害的基本要求。1981年IMO通过了 作为必备的伴随文件《核动力商船安全规则》。
1.破损控制
公约通过对分舱、防撞舱壁、水密舱壁、水密门、
双层底、舱底排水的控制来保证船舶在破舱的情
况下仍有一定的稳性和储备浮,以达到保护海上
人命的安全。
2.操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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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电源
第II-2章 防火、探火和灭火
本章共有四部分63条,规定了所适用的范围、 基本原则、有关名词定义及对消防、灭火、探火 等设备、系统或装备的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 船、液货船、现有客船在构造方面的消防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最充分
可行的程度。
1.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
3.紧急逃生呼吸器(EFDB)(符合〈消防安全系
统规则〉(FSS Code)的相关要求)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一)概述 修改时间:1996年6月4日 生效时间:1998年7月1日 新的第三章的单独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即 LSA规则,在1998年7月1日成为强制规则。
电报设备等技术要求。共有A、B、C、三部分17条。 为实施GMDSS,本章内容为1988年修正案全面修
正,并同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紧密相
连。
第V章
航 行 安 全
本章共有23条,规定了应由缔约国政府提供的航行服务,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此章适用于一切航线上的船舶。这
与附则其它章节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中相应类型、吨
SOLAS公约的 产生与沿革
一、1912年4月14日“TITANIC”轮空前海难,
导致1513条生命的丧失,1913年底在LONDON
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13个海运
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1914年元月20日,签
订了第一个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未能于预
定的1915年7月生效。
二、1929年5月1日制定了第二个SOLAS公约 (18个国家参加了会议)。 三、1948年制定了第三个SOLAS公约,34个国 家参加。 四、1960年制定了第四个SOLAS公约,55个国 家代表参加的会议。
位级别的船舶不同。其主要内容如下:1)危险通报;2) 遇险通报;3)船长决定权;4)通信信号灯;5)引航员 登离船装置;6)操舵装置的操作、试验和演习。
第VI章 货 物 装 运
本章共有A、B、C三部分9条。本章对谷物的 积载、平舱和固定作出了具体要求。此章在1991 年进行了全面改写,目的是使其适用于除液化气 船和液货船外的所有船舶。
(二)内容 1、定义,如抗暴露服、救生服、保温用具等; 2、通信(Two-way VHF R/T,SART,遇险火焰 信号,船上通信和报警系统) 3、个人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保 温用具) 4、救生艇法和救助艇 5、训练手册 6、应急演习、训练及应变部署表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本章规定了有关电报值班、无线电报台及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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