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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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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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损控制
公约通过对分舱、防撞舱壁、水密舱壁、水密门、
双层底、舱底排水的控制来保证船舶在破舱的情
况下仍有一定的稳性和储备浮,以达到保护海上
人命的安全。
2.操舵装置
3.应急电源
第II-2章
防火、探火和灭火
本章共有四部分63条,规定了所适用的范围、 基本原则、有关名词定义及对消防、灭火、探火 等设备、系统或装备的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 船、液货船、现有客船在构造方面的消防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最充分
电报设备等技术要求。共有A、B、C、三部分17条。 为实施GMDSS,本章内容为1988年修正案全面修
正,并同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紧密相
连。
第V章
航 行 安 全
本章共有23条,规定了应由缔约国政府提供的航行服务,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此章适用于一切航线上的船舶。这
与附则其它章节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中相应类型、吨
公约正文有13条程序性条款,规定
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法律、 规则、公约的修正、生效与退出等
内容。
二、 附则
目前共有十二章。
第I章 总则(检验和证书) 本章共有3节21条规定。 第一节有5条,规定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 行的船舶,以及例外、有关名词定义、免除、
等效等条款。
第二节共有15条,规定了对不同类型船舶实施 检验,并对表明满足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相应
可行的程度。
1.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
3.紧急逃生呼吸器(EFDB)(符合〈消防安全系
统规则〉(FSS Code)的相关要求)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一)概述 修改时间:1996年6月4日 生效时间:1998年7月1日 新的第三章的单独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即 LSA规则,在1998年7月1日成为强制规则。

三国际海事公约

三国际海事公约
2、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架构
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II“地带、区域 和季节期”;附则III“证书”。
3、适用范围
(1)在各缔约国政府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LL1966不适用于:军舰;长度<24m的新船;<150GT的现有船舶;非 营业性的游艇;渔船。
7、水密装置的关闭操作
(1)位于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2)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割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 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3)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 员批准。
3.1 SOLAS74-(4)消防
1、消防员装备(应符合FSS规则)
3.1 SOLAS74-(9)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 (1)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
3.2 LL1966-(1)简介
1、功用
是一个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和勘划最小干舷所依据原则和规定的 国际公约。
3.1 SOLAS74-(2)船舶检验与证书
检验的种类
客船的检验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精解
03 机器和设备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上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要 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防护和标识等。
消防要求
01
02
03
消防设备和器材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上必 须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 防泵、灭火水带等。
消防设施维护
SOLAS公约要求船上消防 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 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SOLAS公约》进行重大 修订,引入了新的安全标 准和要求。
02
SOLAS公约主要内容
结构要求
01 船体结构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体结构必须满足的强度要求, 包括船壳板、船底板、甲板和舷侧结构等。
02 货舱和压载舱
SOLAS公约对货舱和压载舱的结构也做出了规定, 要求满足一定的耐火、防水和防腐蚀等性能。
THANKS
感谢观看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应实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并采取措 施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国内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制定
各国政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明确 船舶、船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要
求。
监管机构设置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
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培训与教育
各国政府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资源,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技术和资源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 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SOLAS公约的
所有要求。
港口国监督力度不一
不同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力度可能存在 差异,导致一些船舶在某些港口可能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 国际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它由各缔约国政府制订并实施。

该公约于 1974 年颁布,取代了 1960 年签订的伦敦公约,是目前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的公约之一。

SOLAS 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船舶及设备: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方面。

- 船员操作:公约要求船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 公司和船旗国:公约要求公司和船旗国必须承担船舶安全运营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监管制度。

- 人命安全:公约强调了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SOLAS 国际公约的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标准、船员技能要求、公司和船旗国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各缔约国政府必须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颁布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

同时,SOLAS 国际公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海上安全形势。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碰规 则作 为单 独的 规则 独立 出来 。
◆实施情 况 : 9 0年 5月 2 日生效 。 18 5


17 9 4年 SOL S公 约 1 7 A 9 8年 议定 书
◆主要 更 新 : 1 7 对 9 4年 公 约进 行 了修 正 ,该 议 定书 在检 验 发证 、操
舵 装置 、雷达 、惰 性气体 装置 和证 书格 式登 记方 面对 公约 提 出了补 充要求 ,
了船 舶安 全状 况的 提升 。 ◆实施情 况 :1 9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19 9 8年修 正案
◆主要 更新 : 增加 新 的一章 第 Ⅸ章关 于船 舶安 全曹 运管 理 。
◆实施 情况 :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19


20 0 1年修 正案
◆主 要 更新 : 2 0 将 0 2年 推 出 的国 际 船舶 和港 口设施 保 安规 则 (SP I S)


1 60年公 约 9
◆主要 更新 : 许 多技 术要 求作 了修 改 ,包括 3 0总吨 以上 国际航 行 对 0
的货船 的检 验 和发 证要 求 ,要求 各成 员对 事故 进行 调查 并 向 I MCO 提 供相
关信 息 以促进 公 约技 术要 求 的发 展 。以 前仅 适用 于 客I t许 多 安全 措施 扩 1t  ̄


17 9 4年公 约
◆ 主要更新 : 1 6 在 0年 公约 的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技 术上 的修 改 ,并 改 9 进 了 公 约 修 正 程 序 ,即 按 照 新 的 程 序 ,如 果 没 有 指 定 数 目的 国 家 反 对 , l O 海 上安 全 委 员会 所 通过 的 修正 案 将 在预 定 的 日期 生 效 。 1 7 MC 9 4年 公 约对 当 时海 运经 验 进行 了总 结 ,作 出 了相 应 的技 术性 修 改 ,对 客船 和 油船 的安 全 要求 有所 提 高 ,对散 装 谷物 防动 装 置 的要 求更 趋 合理 ,特 别是 将避

SOLAS公约

SOLAS公约

其他重要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 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
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 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 演习等。
冰山与沉船
影响
海难发生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 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 等。
经过1929、1948、1960年3次修订后,1974年 10月,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伦敦召 开,会议最终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并与1980年正式生效。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线 电话”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一、LRIT 简介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 hip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 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

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

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

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

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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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原则
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各国政府可按下 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 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退出原则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 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特殊情况
紧急载运人员
不可抗力情况
特殊规则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 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 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 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 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SOLAS公约

SOLAS公约

SOLAS公约是涉及海上人命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它与MARPOL、STCW 等一起组成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

相比国内航行船舶要求的法规,SOLAS公约要严格与复杂不少,在远洋航行的船舶,我们的驾驶人员应对之有全面、深入、正确的认识,才能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准,从容应对各类安全检查,最终达到“使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之目的。

SOLAS公约共十二章涵盖了与船舶和海运有关的各个方面,其中有许多章节是针对特种船的。

对船舶构造的规定,占了SOLAS公约正文的2/3,并对客船、油船、液货等特殊船舶,在构造等方面额外有繁杂而详细的规定,力图在船舶硬件构造上作出规范,以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船员而言,公约中最重要的章节当属消防、救生与航行安全,这也是各类检查的重点,我们应当逐条细心阅读,对照船舶实际情况一一落实。

SOLAS公约的内容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最近几年新增的ISM 和ISPS部分,就是各个缔约国之间协商、角力的结果。

除去构造和设备方面的要求除去对客船、油轮、液货船等特殊船舶的操作要求,对大多数散货船、集装箱船的驾机人员来说,真正要求掌握的操作方面内容并不多。

尽管这样,我们还应保持对构造和设备上的要求要有足够的认识,尤其在设备的更新上,不断有决议提出安装时间的要求。

例如一些改装船在改装中容易造成结构方面的缺陷,一些二手船在购进时资料丢失而对结构了解不够。

如某2200TEU集装箱船因底层压载舱横向贯通自由液面太大而被原船东在当中封堵,而新船东的配载仪中并没反映这一点,影响了装货质量;某类型3400TEU集装箱船满载后的实际稳性比配载仪计算结果要小0.3-0.5米安全隐患不小。

2006年8月10日,某轮在大阪被滞留,缺陷只有一条:艉灯装在梳杆上。

这些构造或舾装方面的缺陷,可能在新船出厂时就已形成,而且这些方面通常不在船公司或船舶自行检查的项目中需要我们平时多留心。

IMO体系中的规定由各类公约、规则、决议、通函等组成,它们的内容互相交叉补充,需要一一对应遵守。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是指为确保油轮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准则。

这些规则涵盖了油轮的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货物安全、环境保护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1. 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规定了油轮的设计、建造和操作标准,要求油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火灾控制、航行器材和紧急救生装备等。

2. MARPOL(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MARPOL公约旨在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特别是控制油轮的溢油事故和废物排放。

该公约要求油轮存储、转移和处理油类和其他国际符号垃圾的方法。

3. ISM(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是为了确保船舶操作符合最佳安全标准而制定的。

油轮船东和船舶管理人需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并由认证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和认证。

4. STCW(国际船员培训、认证和值班规定公约):STCW公约要求油轮船员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证书,以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紧急情况和灾难。

5. OCIMF(油轮运营、维护和管理指南):OCIMF是油轮行业的一个组织,为油轮安全提供指导。

他们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包括船舶操作、维护、操作和货物操作等方面的最佳实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油轮安全管理规则,不同国家和组织可能还有其他规定和指南。

油轮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密切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油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SOLAS 公约简介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5.结论正文:1.SOLAS 公约简介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船舶发生事故,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自1974 年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国际海上交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

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船舶构造和设备标准: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维修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船舶具有良好的航行性能和安全性能。

(2) 船舶操作和船员培训:规定了船舶的操作要求、船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要求,以提高船舶的操作水平和船员的业务素质。

(3)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船舶安全检查和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4) 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规定了船舶在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是将SOLAS 公约的英文原文与中文译文进行对照排版,以便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执行公约的规定。

中英文对照版本不仅有利于提高公约的执行力,还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海事合作和交流。

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提高公约的执行力:中英文对照版本便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了解公约的规定,有利于公约的执行和落实。

(2) 促进国际海事合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海事合作和交流,提高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力。

(3) 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通过中英文对照版本,可以更好地宣传和普及公约的规定,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船员的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精解
作用。
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和应 用新技术,提高海上安全保障水
平。
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实施挑战
01
02
03
各国差异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 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 的推广和实施面临挑战。
监管力度
各国对SOLAS公约的监管 力度不同,导致公约的实 施效果存在差异。
公约范围
SOLAS公约适用于国际航运中的客船、 货船、油船和其他类型船舶,包括浮 动平台、浮动式装置和船舶救生设备 等。
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在遭遇海难时的应 急措施和救助要求,以确保人命安全 和财产安全。
公约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运营 等方面的要求,涵盖了船舶设计、建 造、装备、检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促进国际航运的规范化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为国际航运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提高船舶安 全水平和航运效率。
增强国际航运的竞争力
SOLAS公约的实施使得各国船舶在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标准 逐渐统一,降低了船舶营运成本,提高了国际航运的竞争 力。
推动国际航运技术创新
SOLAS公约对船舶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 船舶制造商和航运公司不断研发新技术、新设备,推动国 际航运技术创新和发展。
处罚和制裁机制
对于违反SOLAS公约规定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各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 的处罚和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扣留船舶等。
03
修正案和改进机制
SOLAS公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会根据
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修正案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海上安全水平。
04
SOLAS公约的影响与意义

第一章 SOLAS公约的相关知识 1.1.2

第一章 SOLAS公约的相关知识  1.1.2

二 、全船失电时应采取的措施
如果属于超负荷跳电,跳电后发电机仍在空负荷下运 转,则应切除“非重要负载”,如通风机、空调、冰机、 厨房和部分照明设备等,然后再次合闸供电。若一次合 闸再跳电,应立即检查故障所在,不应再次合闸。 在全船失电情况下要注意确保舵机、助航设备、消防 设备供电。 根据船舶航行状态不同应采取不同措施 1.船舶在海上航行,突然失电时应首先停止主机并立即报 告驾驶台。然后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组,尽快恢复供电。 如果情况特殊急需用车避让,只要主机有可能短期运转 则应执行驾驶台命令。如备用发电机组也不能起动,应 急发电机应自动起动,并首先给导航设备和舵机供电。 在恢复正常供电后,再起动为主机服务的各电动泵,然 后再起动主机。
2、SOLAS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SOLAS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 附则共有八章内容,主要目的是制定与船 舶安全相适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和操作方 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负责确保其船舶符 合《安全公约》的要求,《安全公约》中 规定船旗国应颁发有关证书,证明船旗国 对船舶的管理。 国际海事组织1993年11月召开的缔约国 大会上又新增加三章内容。此外,多次的 修正案,使《安全公约》逐步完善。
三 、防止失电的安全措施
1.做好配电板、控制箱等的维护保养工作。 2.做好各电机及其拖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及时修理与更换有关部件。 3.做好发电机及其原动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4.在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时,增开一台发电 机并联运行以策安全。 5.在装卸货物期间,如增加开工头数,值班驾 驶员应提前通知机舱。 6.在狭窄水道、进出港等机动航行时应做到尽 量避免配电板操作,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几 种大功率设备,如起货机等。
COSPAS/SARSAT是由加拿大、法国、美国和前 苏联联合开发的全球性卫星搜救系统,由示位信 标、空间段(极轨道通信卫星)和地面部分3个分系 统组成。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也称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并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舶有责任提供救助,并且必须尽最大努力搜寻并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这项公约规定了船舶和海岸站的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行动。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船舶在发现其他船只发生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提供援助,并通知相关海上救助机构。

这种救助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及时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船舶在进行救助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自身造成危险,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只的人员。

此外,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信号设备等,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船舶上的船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在海上遇险时应该如何应对,以提高海上救助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强调了海上船舶在遇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船舶应急设备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海上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

SOLAS 公约精解

SOLAS 公约精解

SOLAS公约附属强则制性规则
IBC CODE ; GC CODE; IGC CODE; IG CODE(GRAIN); 1994 HSC CODE; 2000 HSC CODE; 1993 ASSEMBLY RESOLUTION A.744(18)AND 2000 AMENDMENTS; ISM CODE; LSA CODE; FTP CODE ; INF CODE ; FSS CODE ; ISPS CODE; IMDE CODE 。
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

“老祖宗条款”: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 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 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 “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 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 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 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 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 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 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PSC 查中,要注意针对公约的内容,按照船舶的建造年份, 吨位大小来确定适用的公约修正案条款,否则,在引 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
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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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章、第II-2章、第III 章和第IV章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

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

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3.1.1.4 等效(a)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 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1.2.1 检查与检验第6条检查与检验(a) 为执行及为准予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

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

(b) 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执行本条 (a) 所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就下列事项对其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进行授权:(ⅰ) 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ⅱ) 在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组织。

(c)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会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

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

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

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

(d) 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

3.1.2.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a)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按 (b) (ⅰ) 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ⅰ)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 (b) 、(e) 、(f) 和 (g) 条时除外;(ⅲ) 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 (a) (ⅳ) 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ⅳ) 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ⅴ) 附加检验,按第7 (b) (ⅲ) 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 (a) 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 (无线电装置除外) 、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适用第II-1、II-2、III和V章的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

防火控制图、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也应接受上述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以及如适用时,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ⅱ) 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 (b) (ⅰ) 所述设备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ⅲ) 年度检验应包括 (b) (ⅰ) 所述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设备已按第11 (a) 条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c) 本条 (a) (ⅲ) 和 (a) (ⅳ) 所述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3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9条货船无线电装置的检验(a) 适用第III章和第IV章的货船无线电装置 (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ⅰ)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 (b) 、 (e) 、 (f) 和 (g) 条时除外;(ⅲ) 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ⅳ) 附加检验,按第7 (b)(ⅲ)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 (a) 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在内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ⅱ) 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

(c) 本条(a)(ⅲ)所述的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4 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0条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a) 货船结构、机器及设备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 ,应按 (b)(ⅰ)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和检查:(ⅰ) 初次检验 (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b)、(e)、(f)和(g)条时除外;(ⅲ) 中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a)(ⅳ)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ⅳ) 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ⅴ) 在任何5年期内,除适用第14(e)或(f)条者外,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二次检查。

如第14(e)或(f)条适用时,该5年期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的展期相一致。

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二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ⅵ) 附加检验,按第7(b)(ⅲ)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a)所述的检验和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结构、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

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并确保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

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ⅱ) 换证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ⅲ) 中间检验应包括结构、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机器和设备、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和电气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ⅳ) 年度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第11(a)条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ⅴ) 对船底外部的检查以及同时对相关项目的检验应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c) 本条(a)(ⅲ)、(a)(ⅳ)和(a)(ⅴ)所述的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的检查均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5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第11条检验后状况的维持(a) 应保持船舶及其设备状况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所有方面保持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危及船舶及船上人员。

(b) 根据第7、8、9条或第10条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已经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得作任何变动。

(c)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该船的安全或其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影响时,该船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

该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立即着手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第7、8、9条或第10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如果该船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东还应立即向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报告,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查明已进行了此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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