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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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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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语《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简称SOLAS Convention)是最为主要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面向全球所有海上航行商船和货船,于1974年成立,其主要目标是在国际航行中确保船舶及其船员和乘客安全,保护人命免受危险。

第一章《定义及管辖范围》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作出明确定义,并列举出在它管辖范围中的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油轮、滑翔船和其他特殊用途的船舶。

在第二章《船舶修造和设备》中,确立了船舶的建造和设备质量标准,并制定了船舶设备改装、升级、安装和更换的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状况下拥有可靠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操纵装备》要求船舶采用必要的操纵装备,以确保船舶在操纵过程中可以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增强船舶的安全性。

第四章《防污》主要涉及船舶的排水处理要求,如防止船舶排放污染物,排放有害物质和有毒废料等,以及在船舶航行时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五章《载运物品及存储》要求船舶应当设有充足的仓库,并合理存储货物,以确保船舶保持稳定性以及防止货物散失和污染海水等,在安全角度出发进行船舶设备设施安排,减少潜在的安全威胁和危险。

第六章《人员配置及职责》要求船舶应携带必要的机动人员,实施有效的管理体制,并确保每个机动人员完成自己的职责。

第七章《视觉及雷达》规定船舶应装备有效的雷达和视觉信息采集系统,以避免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

最后,第八章《被动安全设备》规定船舶应配备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筏等,以应对紧急情况,确保乘客及船员安全疏散。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船舶安全性和乘客安全性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通过限制船舶建造和设备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航行的危险,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作为国际公约的一部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执行有助于提高国际航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利用船舶运输资源起着重要作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1. 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海上事务的标准和规则。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被视为全球最重要的航海安全公约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IMO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SOLAS公约修)的内容和重要性。

2. SOLAS公约修的内容SOLAS公约修是对原有SOLAS公约进行的一系列修改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提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增加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标准SOLAS公约修明确规定了新建船舶以及重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际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船体结构、防火和防爆设计、安全设备等方面。

2.2 加强航行安全管理为了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水平,SOLAS公约修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估。

此外,船舶的航行安全记录也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报告。

2.3 加强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SOLAS公约修对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货物装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货物稳固性计算、危险品的标识和包装等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船舶及其船员造成安全风险。

2.4 强化远洋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针对远洋航行船舶,SOLAS公约修增设了更严格的安全监管要求。

船舶必须通过国际海上航行综合系统(Voyage Data Recorder,简称VDR)进行安全记录与追踪,同时加强对黑煤油(Heavy Fuel Oil,简称HFO)的使用和管理。

3. SOLAS公约修的重要性SOLAS公约修的修订是为了应对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使公约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04.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4月21日生效日期1988年4月21日)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增加新的第23-2条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增加新的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1(55)于1988年4月21日通过)1第Ⅱ-1章,第23-2条在现有第23条后增加新的第23-2条如下:第23-2条船体的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其中本条之2应不迟于1992年10月22日起适用。

)1应在驾驶室内装有指示器,以显示主管机关认为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所有舷门、装货门和其他关闭装置未被关闭或未能被合适紧固的状况。

该指示器系统①应采用故障保险原则进行设计,如门未被完全关闭或紧固时应给以显示。

指示器系统的供电应与操作和紧固该门的供电分开。

①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MSC.11(55)作出决定:在1989年1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装置业经主管机关认可但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指示器,不应要求变换其系统。

2应设有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检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任何通过首门、尾门或任何其它装货门、装车辆门泄漏水而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情况。

3应设置诸如电视监视之类的装置,对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进行巡视或监视,以便当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航行时发现车辆的移位和未经允许而进入的旅客。

2第Ⅱ-1章,第42-1条在现有第42条后增加新的第42-1条如下: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本条应不迟于1990年10月22日起适用。

三国际海事公约

三国际海事公约
2、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架构
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II“地带、区域 和季节期”;附则III“证书”。
3、适用范围
(1)在各缔约国政府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LL1966不适用于:军舰;长度<24m的新船;<150GT的现有船舶;非 营业性的游艇;渔船。
7、水密装置的关闭操作
(1)位于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2)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割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 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3)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 员批准。
3.1 SOLAS74-(4)消防
1、消防员装备(应符合FSS规则)
3.1 SOLAS74-(9)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 (1)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
3.2 LL1966-(1)简介
1、功用
是一个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和勘划最小干舷所依据原则和规定的 国际公约。
3.1 SOLAS74-(2)船舶检验与证书
检验的种类
客船的检验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 国际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它由各缔约国政府制订并实施。

该公约于 1974 年颁布,取代了 1960 年签订的伦敦公约,是目前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的公约之一。

SOLAS 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船舶及设备: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方面。

- 船员操作:公约要求船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 公司和船旗国:公约要求公司和船旗国必须承担船舶安全运营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监管制度。

- 人命安全:公约强调了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SOLAS 国际公约的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标准、船员技能要求、公司和船旗国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各缔约国政府必须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颁布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

同时,SOLAS 国际公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海上安全形势。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11.09•【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11月9日生效日期1988年11月9日)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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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原则
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各国政府可按下 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 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退出原则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 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特殊情况
紧急载运人员
不可抗力情况
特殊规则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 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 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 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 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精选全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精选全文
第26条.客滚船的救生筏 MSC.134(76)决议2002年12月通过,于2004年7
月1日生效,修正了第III/26条对滚装客船提出附 加要求,不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要求客滚船上 携带的救生筏应安装雷达应答器,其比例是每四 个救生筏有一个应答器,应答器安装在救生筏的 内侧,以便当救生筏展开时,其天线能高出海平 面1米,但对于两面可用的救生筏,则应答器应布 置其扶正。应清楚地标 明装有应答器救生筏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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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6条 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
➢ 把纵向检验通道距顶部结构1.8-2.5米改为距顶部结构 以下1.8-6米。
➢ 增加了对横梁腹板高度小于1.5米时检验通道设置的规 定。
➢ 提出了对艏尖舱设置检验通道的要求。 ➢ 明确这些技术规定不适用于符合IBC规则规定的化学
45.10条替代:电器设备安装。 新增45.11条:液货船电器设备安装.(2007.1.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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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 生效的MSC99(73)决议,将第II-2章全部重新改 写.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 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 则,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
在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 置,且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 规则》的要求。(1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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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柴油机燃油管路的防火要求
1。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间应加 套管保护
2。套管系统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 的装置
3。高压燃油管路破裂漏油时发出 报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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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制定的公约,旨在保护驾驶船只和乘客的安全,并保护船只和船员免受灾难性的海上事故。

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措施,包括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设备,以及船上的人员、船舶的操作和船只安全的监督等。

其中,设备标准规定了所有船只必须配备安全设备,以保证船只安全;船上人员标准确定了船舶上轮机房和船长应遵守的安全程序,如船舶应处理的急情和紧急情况、船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船舶相关岗位的职责等;监督标准要求每艘船只必须有专门的检验机构来定期检查它的安全,及时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有效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实施使全球海上航行的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为海上航行带来了清晰的规则和管理方法,确保了人们乘船行驶时的安全,有利于促进全球航运事业的发展。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合用X 围与例外:SOLAS公约的制定与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有着密切的关系.该惨剧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制定一部世界认可的安全准则势在必行.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制定安全规则.1914年1 月20日,出席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现行的公约是由SOLAS74公约与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三个部份组成,其核心部份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与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74公约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船员考试中涉与的所谓"SOLAS公约〞的内容,均是指公约附则的内容而非指公约正文的内容,公约附则的内容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更新. 公约附则共有12章:第Ⅰ章总则:包括合用X围、定义、检验与证书.第Ⅱ章构造:包括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包括对客、货船的各种救生设备的要求〔IMO于1996年通过了MSC48〔66〕,将本章中的部份内容定为《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包括GMDSS的配备和要求.第Ⅴ章航行安全:包括危(wei)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Ⅴ章航行安全:包括危(wei)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第Ⅵ章货物装运〔普通规定、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殊规定、谷物装运〕 . 第Ⅶ章危(wei)险货物的装运:包括包装或者散装固体危(wei)险货物的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与液化气体船的构造和设备.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第Ⅹ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殊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殊措施除另有规定外,附则仅合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合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创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附则各章中的合用X围,均在各章中详加规定.检验与证书:1.检验种类公约规定的有: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1〕客船的检验: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3〕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4〕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5〕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3〕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4〕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4〕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期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4〕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5〕船底外部检验: 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6〕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1〕客船安全证书:不超过12个月;〔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4〕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5〕免除证书:按规定对船舶赋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6〕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 ,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 〔7〕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8〕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9〕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再也不有效:①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证;③船舶更换船旗.在缔约国之间的船期变更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破损控制与船体水密:1.干货船干货船〔合用于1992.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要求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者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1〕各层甲板与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与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与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3〕普通的安全须知,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4〕特殊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2.客船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与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界限上的关闭装置与其控制装置,以与因浸水产生横摇后的扶正装置. 应急电源:船舶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者纵倾达10°或者在这些X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并在下列处所, 客船应保证36小时、货船为18小时的应急供电:1〕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电梯;2〕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3〕操舵装置处;4〕航行灯、信号灯处;5〕甚高频无线装置与其他GMDSS设备.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货船为3h,客船为36小时.机器控制:1.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者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车钟.1994年10月1日或者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发动机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2.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周期性无人机舱〕〔1〕控制装置①在包括控制的所有海况下,在驾驶台能够彻底控制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和螺距〔CPP〕;②每一个独立的螺旋桨与自动执行机构包括防止超负荷的装置〔必要时〕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执行遥控;③主推进器应备有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2〕来自驾驶室的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者适当的控制位置显示.〔3〕控制转换①推进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控制地点允许相互连接,每一个控制地点应能够指示哪个控制点正在控制机器;①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应在机器处所或者主机控制室进行,并应有防止控制转换时推力变化的装置.〔4〕自动控制或者遥控系统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机器应能就地进行控制. 〔5〕驾驶室应安装指示螺旋桨转速、方向和螺距〔CPP〕的指示器. 〔6〕启动失败的连续自动启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的启动控制压力,应设有指示最低启动空气压力的报警装置.消防:SOLAS公约中消防规则的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充分可行的程度.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潜在火灾危(wei)险,船舶消防应当满足:1.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个干主竖区;2.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3.限制使用可燃材料;4.探知火源区域的任何火灾;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6.保护脱险通道或者灭火通道;7.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8.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限度.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消防带,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如下:〔1〕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①4000总吨与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②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消防水带:①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②1000总吨以上货船上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船长一根,备用一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包括机舱或者锅炉舱所需的数量;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所需消防水带的数量应使主管机关满意.〔3〕手提灭火器: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1000总吨与以上的船舶,至少配有5只.机器处所配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4〕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组成.个人配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一顶消防头盔、一盏电安全灯〔手提灯,照明时间至少3小时〕、一把太平斧;呼吸器可是一具带有空气泵的防烟面具或者一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可使用30分钟〕并附带一根耐火救生绳.配备要求: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两套符合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m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配备.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储存于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两套消防员装备储存的位置之间应尽量远离.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存储位置上可以获得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5〕国际通岸接头: 500总吨与以上船舶至少应设一只.〔6〕防火控制图: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 B级分隔的各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的细节以与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档火闸位置细节等.控制图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与英〔法〕文书写,并保持与当时实际情况一致,如有改动,应尽可能即将更正.所有船上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或者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救生:SOLAS公约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配备要求如下:1〕无线电救生设备〔所有客船与300总吨与以上的货船〕〔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2〕客船、 500总吨与以上货船,至少应装设3台〔3〕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至少应装设2台2〕雷达应答器〔1〕客船、 500总吨与以上货船,每舷至少装设1台〔2〕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每船至少装设1台3〕遇险火焰信号每船应配备不少于12支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保存在驾驶室或者其附近.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低于300m的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4〕救生圈〔1>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它在轻载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者30m,取大者;〔2>不少于救生圈总数的1/2应设有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只应设有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5〕救生衣除船上每人一件外,此外附加足够数量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客船上还应配备占旅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6〕救生艇筏〔1〕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50%,此外再配备能容纳人员总数25%的救生筏.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此外再配备容纳人员总数100%的救生筏.如救生筏的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者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备一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者靠后放置.〔2〕救生艇乘员定额不许超过150人,救生筏乘员定额不得少于6人.〔3〕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处在连续使用的准备状态,应使2名船员能在5min内完成降落和登乘准备工作.〔4〕救生艇筏应在船舶横倾达20°、纵倾达10°时能安全降落.〔5〕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降落,货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和属具降落.〔6〕救生艇在静水中航速至少为6kn,当拖带一只载足乘员属具的25人救生筏时, 航速至少为2kn,并应配备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X围内6kn航速、运转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燃料和润滑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在船舶离港前、航行中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即将可用.危(wei)险通报:根据SOLAS公约对危(wei)险通报的要求,每艘船船长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有责采取一切措施将信息通知附近各船与最近岸上主管当局:〔1〕危(wei)险的冰和飘浮物,或者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wei)险;〔2〕热带风暴;〔3〕伴有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导致船舶上层建造严重积聚冰块;〔4〕未收到风暴警报而风力达10级或者以上时.发送危(wei)险通报可使用明语〔最好用英文〕或者《国际信》 .航行设备:现行SOLAS公约要求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的航行系统和设备,包括标准磁罗经或者其他装置、哑罗经或者罗经方位装置、定位装置等.对所有150GT与以上的船舶和客船, 还应设有1台可与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或者其他装置以与不单纯依靠船舶的主电源的通信信号灯一盏.对所有300GT与以上船舶和客船,还应设有1台测深仪、 1 台9GHz雷达、航速航程测量装置〔计程仪〕、1套电子标绘装置〔ARPA〕、船首向传送〔至雷达、 ARPA与AIS〕装置.所有500GT与以上的船舶,此外需要配备陀螺罗经等.此外,20000载重吨与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在其两端安装应急拖带装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只能供人员的登船和离船使用,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 定期检查,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能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的目的.具体要求如下:〔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 〔2〕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出入口的距离超过9m时,应使用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或者升降机械. 〔3〕如果使用引航员升降器,还应在其附近设一引航员软梯,并可供即将使用. 〔4〕在登船位置附近应配备两根直径不小于28mm的安全绳、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抛缆绳与夜间的照明等.登离船装置在安装后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登离船装置的安装与引航员的登离,由值班驾驶员负责监督,该驾驶员应携带与驾驶室联系的通信设备.操舵装置:1.操舵装置的配备〔1〕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如果操舵装置有二台或者几台相同的动力装置,则可不设辅助操舵装置.〔2〕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速度前进时,能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与相同条件下在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3〕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速度的1/2或者7kts前进时〔取大者〕 ,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独立的通信设施,在驾驶室、机舱以与舵机室处所应永久显示操舵装置的遥控系统和动力装置转换程序的操作说明和方框图.2.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1〕开航前12小时,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包括:①进行操满舵试验②操舵装置与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③驾驶台与舵机间的通信试验〔2〕在需要特殊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使用一台以上同时工作的操舵动力设备.3.演习应急操舵演习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与驾驶台的通信程序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4.记录操舵装置的试验核查以与应急操舵演习的详细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和性能:每艘300总吨与以上的货船与所有客船应设有下列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1〕一台VHF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收70频道上的DSC与遇险报警以与6频道、13频道、 16频道上的无线;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4〕一台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安全信息无线电设备;6〕一台卫星EPIRB,应能通过406MHZ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或者1.6GHZ上工作的 INMARSAT静止卫星发送遇险报警,并应:〔1〕安装在易于接近的位置;〔2〕可随时由人工释放并能由一人带入救生艇筏;〔3〕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释放并启动遇险报警;〔4〕能人工启动遇险报警.加强海上安全的特殊设施:1.船舶识别号:〔1〕合用的船舶: 1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货船. 〔2〕合用的日期:新船于20##7月1日.20##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3〕编号的标注的位置:每船至少两处标注,船尾或者船中左舷和右舷的最深的核定的载重线以上船名之下,或者上层建造左舷或者右舷或者正面的可见位置.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4〕制作要求: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者刻入用中心冲头冲刺,或者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2.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1〕合用的船舶: 1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货船. 〔2〕合用的日期:新船于20##7月1日.20##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7月1日起的历史.即从20##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要记录》.〔3〕记录要求:①记录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②记录要用IMO制定的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③记录项目: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与其地址、光租人##与地址、公司名称与地址、入级船级社、 ISM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④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⑤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者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⑥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者西班牙文,还可以此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⑦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⑧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ISPS 规则:恐怖主义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的,并具有以非正常的暴力手段打击无辜者为目标的特点.20##,"9.11〞事件震惊全球,反恐成为各国关注的头等大事,20##11 月,IMO在22次大会上通过了"审议防止威胁乘客、船员和船舶安全的恐怖行为的措施和程序〞的大会决议〔A.924〔22>〕,成立了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负责起草SOLAS公约有关保安条文的修正案以与ISPS规则.20##12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以与SOLAS有关加强海上保安的特殊措施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7月1日生效.ISPS 规则由A、B两个部份组成,其中A部份为强制性要求,B部份为对实施A部份的指导.1.合用X围ISPS规则合用X围为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速货船〕、挪移式海上钻井装置以与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2.定义《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这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与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与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wei)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缔约国保安责任:ISPS规则对缔约国的要求:1〕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与其后的修改.2〕审核船舶是否符合SOLAS第XI一2章和ISPSCode部份的规定,并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3〕为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向船舶通报有关保安信息.4〕通过评估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者环境造成的危(wei)险, 确定何时要求《保安声明》 .5〕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公约和ISPSCode要求的保安信息.6〕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规则本部份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RSO〕,但以下职责除外:〔1〕规定合用的保安等级.〔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订.〔3〕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5〕根据第XI-2/9条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公司保安责任:1.ISPS规则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船公司要为公司指定一位或者数名公司保安员,为每艘船舶指定一位保安员.船舶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所有船舶按规定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船长在就船舶保安做出决定方面,以与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者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责任,船上相关人员必须持有保安员证书.2.责任1〕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公司保安员的职责是确保船舶开展保安评估、制定《船舶保安计划》:〔1〕对船舶可能受到威胁情况提出建议;〔2〕确保开展船舶保安评估;〔3〕确保《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批准、实施和维护;〔4〕确保《船舶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纠正缺陷;〔5〕安排保安活动的内审和审查;〔6〕迅速处理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符合检验期间发现的缺陷和不符合项;〔7〕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8〕确保人员得到适当培训;〔9〕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10〕取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11〕确保保安计划反映本船的具体信息;〔12〕确保替代和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2〕船舶保安员主要负责船舶日常营运的保安工作〔1〕定期保安检查,确保维持保安措施;〔2〕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3〕与船上人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装卸期间保安;〔4〕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5〕向公司报告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检验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6〕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7〕确保船上人员得到适当培训;〔8〕报告保安事件;〔9〕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10〕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船舶保安计划:每艘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该计划应就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为某一具体船舶编制《船舶保安计划》 ,主管机关可将《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或者对以前已批准计划的修正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在此情况下,从事审查和批准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或者其修订内容的经认可保安组织,应不曾经参预过被审船舶的保安评估的准备或者《船舶保安计划》的编写或者修订.提交审批的《船舶保安计划》或者对以前经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修订内容应附有编制该计划或者修订内容所依据的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应考虑到规则B部份的指导,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者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者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计划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以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者修改.《船舶保安计划》计划至少应涉与以下内容:〔1〕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者港口的武器、危(wei)险物质和装置擅自携带上船的措施;。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一、背景介绍
二、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起源
三、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与原则
3.1 目的
3.2 原则
四、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4.2 国际合作与协助
4.3 人权保障与海上人命案调查
4.3.1 人权保障
4.3.2 海上人命案调查
4.4 制定相关措施与机制
4.4.1 制定适用于海上人命案的刑事法律
4.4.2 存储与交换信息的机制
4.4.3 提供技术援助与培训的机制
4.4.4 海上人命案预防与救助措施
4.5 签署与执行
五、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5.1 人权保障与海上安全
5.2 国际合作与协助的重要性
5.3 促进海上交通与贸易发展
六、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挑战与应对
6.1 法律与执法难题
6.2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6.3 资金与资源不足问题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和海上运输的迅猛发展,海上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出台正是为了保障海上人员的安全,防止和打击海上人命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从公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升海上安全意识,减少海上人命案的发生。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上人员的安全。

公约规定了海上人命案的定义、预防和处置措施,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减少海上人命案的发生,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公约要求各国加强海上安全管理,提高海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海上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海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海上人命案的预防和打击措施等方面。

公约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海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海上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海上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公约还要求各国加强对海上船舶的监管,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海上人命案的打击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海上犯罪的效果。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实施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公约强调了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要求各国加强信息共享,通报海上人命案的情况和打击成果,加强互助和协作,共同应对海上人命案的挑战。

公约还鼓励各国加强海上人命案的研究和交流,推动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海上人命案的预防和打击能力。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海上人员的安全,防止和打击海上人命案的发生。

公约规定了海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海上人命案的预防和打击措施等内容,并强调了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的重要性。

各国应加强海上安全管理,提高海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海上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海上人命案的挑战,促进海上人命案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的发展。

相信随着公约的实施和各国的共同努力,海上人命案的发生将得到有效控制,海上人员的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劳工保护•【公布日期】1997.11.2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在现有附则第Ⅺ章之后增加新的第Ⅻ章如下:第Ⅻ章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措施第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1.散货船系指第Ⅸ/1.6条定义的散货船。

2.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的散货船。

3.散货船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定义的长度。

4.固体散装货系指液体或气体以外的一般由细粒、颗粒或较大块材料组成的货物,其成份一般较均匀,可以直接装入货物处所而不需利用任何形式的中间容器。

5.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系指于1997年11月27日召开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第4号决议通过的“用于评估最前部两个货舱间横向水密槽型舱壁构件尺寸和估算最前货舱许用载货量的标准”。

该标准可由本组织按照本公约第Ⅷ条规定的适用于除第Ⅰ章以外的附则修正程序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6.建造船舶一词的含义与第Ⅱ-/11.1.3.1条中的定义相同。

第2条适用范围散货船除满足其他章节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第3条实施计划(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第4条或第6条适用的散货船应按下述计划,并参照第Ⅺ/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的规定实施这些条款:·1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20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期间检验或第1次换证检验到期时执行,取早者;·2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15年或以上但不满20年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2002年7月1日;·3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不足15年的散货船,在其船龄达15年之日以后的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船龄满17年之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注】(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本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

197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0年1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5月25日对我生效。

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又称为 SOLAS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进行过多次修正,其中最新的修正案为“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该项修正案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 宗旨和背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宗旨是保障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的人员生命安全。

该公约内容涵盖了船舶建造、设备配备、航行手续、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意外事件并提高海上航行的安全性。

1.2 内容和要求1974年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内容;还包括了船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的航行手续要求等内容。

公约对于各类船舶均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1.3 国际影响和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各个航行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实施了该公约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2.1 修正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是对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源于对于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的不断追求。

2.2 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了对于船舶的定期检验和检测措施的要求的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的程序、检测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船舶在服役期间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标准之内。

2.3 国际影响和意义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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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发布日期:1995-11-29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2.1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10年10月1日.2.2准许载运的人数1500人或以上2002年10月1日1000人或以上但少于1500人2006年10月1日6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00人2008年10月1日400人或以上但少于600人2010年10月1日.2.3船龄等于或大于20年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的时间。

”第10条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8以下述条文代替现有3和4款:“3当船首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其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地延伸到舱壁甲板之上下一层全通甲板。

此延伸部分应布置成在首门万一发生破损或脱落时能排除首门对其造成损坏的可能性。

4如果本条第3款要求的延伸舱壁的所有部分不位于第1或2款规定的前部限界之前,则此延伸部分不必直接设于下面舱壁之上。

但对于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1当有一斜坡道形成延伸部分时,舱壁甲板以上大于2.3米的延伸部分可以向前超出第1或2款规定的前部限界,但不可超过1米;和.2当现有的坡道不符合对防撞舱壁延伸部分的认可要求,且坡道位置使这种延伸不能位于上述第1或2款规定的限界之内时,此延伸部分可以设置在第1或2款规定的后限界之后的限定距离内。

此限定距离应尽可能小,但要保证不致影响坡道。

防撞舱壁的延伸部分应向前开启且应符合第3款的要求,同时应布置成在坡道万一发生破损或脱落时能排除坡道对其造成损坏的可能性。

5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坡道不应被视为防撞舱壁的延伸部。

6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满足上述第3和4款的要求。

”9现有第5和6款重新编号为第7和8款。

第15条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10在现有第6.4款后新增加如下的第6.5款:“6.5对于1992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不符合第6.1至6.4款要求的门在航行前应予以关闭,在航行途中亦应保持关闭;船舶在港时打开和离港前关闭此种门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

”第19条客船和货船的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11在现有第1款后新增加如下第2、3和4款:“2如穿过某一结构的通风管道穿过舱壁甲板,根据第8.5条,在计入各中间浸水阶段的许用最大横倾角后,该通风管道应能承受可能出现于其中的水压。

3如果舱壁甲板的穿透结构全部或部分位于滚装主甲板之上,该通风管道应能承受滚装甲板积水的内部水运动(晃动)引起的冲击压力。

4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满足第2款的要求。

”12现有第2款重新编号为第5款。

第20条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13在现有第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3款:“3对于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在上层建筑内终止的空气管开口端,应在横倾至15°或至各中间浸水阶段的最大横倾角时(由直接计算确定,取其大者)至少高于水线1米。

或者,除油舱以外的其他舱柜的空气管可通过上层建筑的侧面排气。

本款的规定不损害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

”14现有第3、4款重新编号为第4、5款。

15在现有第20—1条后新增加如下第20—2至20—4条:“第20—2条滚装甲板(舱壁甲板)至以下处所的水密完整性1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滚装客船:.1以第.2和.3项的规定为准,所有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道口的最低点至少应高出舱壁甲板2.5米;.2如设有通至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车辆坡道,则其开口的关闭应能保持风雨密,以防止从下面进水,并能向驾驶室作出报警和显示;.3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为船上的某些必需的工作(如机器与储藏品的移动)设置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特别通道。

但该通道应做成水密,并能向驾驶室作出报警和显示;.4上述第.2和.3项所述通道应在船舶离泊开航前予以关闭,直到船舶停靠下一泊位前保持关闭;.5船长应确保监督和报告第.2和.3项所述的此种通道的开、关的制度得到实施;.6船长应确保在船舶离泊开航前按第25条的要求,在航海日志中记录最后一次关闭在第.2和.3项提及的通道的时间。

2对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滚装客船:.1从滚装甲板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所有通道均应达到风雨密的要求,并应在驾驶室配备显示其处于开关状态的装置;.2船舶每次离泊开航前,所有此种通道均应关闭,并保持关闭直至船舶停靠下一个泊位;.3尽管有第.2项的要求,主管机关仍可允许在航行期间开启某些通道,但开启时间应仅限于直接通行和为船上必须的工作提供有关通行;.4第.1项的要求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第20—3条进入滚装甲板的要求在所有滚装客船上,船长或指定的高级船员应确保当船舶在航时,任何乘客未经其明确,不得进入围蔽滚装甲板。

第20—4条滚装甲板上舱壁的关闭1所有能有效控制滚装甲板上积聚的海水的横舱壁或纵舱壁在船舶离泊前应到位并固定,直到船舶停靠下一个泊位。

2尽管有第1款的要求,主管机关仍可允许在航行期间开启此种舱壁的一些通道,但开启时间应仅限于直接通行和为船上必须的工作提供通行。

”第23—2条船体与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的预防与控制16现有的23—2条的条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本条适用于所有滚装客船,但对于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第2款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1驾驶室内应配有所有波门、装货门和主管机关认为在未加关闭和正确系固时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其他关闭设备的指示器。

指示器系统应按故障保险原则设计,如果门未完全关闭或任何系固装置未就位或未完全锁闭,则以可视报警显示;如果此种门或关闭设备成开启状态或固紧装置松开,指示器应以声响报警指示。

在驾驶室的指示器板上应设有“港口/海上”航行状态选择功能,并被布置成:如在船舶离港时首门、内门、尾坡道或任何其他波门或装置未处于正确位置,则会向驾驶室发出声响报警。

指示器系统的电源应独立于操作及紧固门的供电。

安装于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指示器系统不必更换。

2电视监视与水渗漏检测系统应布置成能将可能通过内、外首门、尾门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波门的任何漏水信息反馈给驾驶室与机舱控制站。

3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应不断得到巡查或以有效手段(如电视监视)不断得到监测,做到能够探测到船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航行期间车辆的任何移动和旅客的擅自进入。

4关闭和系固所有波门、装货门和主管机关认为在未加关闭或未作适当系固时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其他关闭装置的书面操作程序,应随船携带上并张贴在适当的地方。

”第45条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17在现有5.3款第一句之后增加下述文字:“在滚装客船上,1998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的电缆应由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制定的建议书予以认可。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3条定义18在现有第33款后新增加第34款:“34滚装客船系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本条定义的特种处所的客船。

”19在现有第2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28—1条:“第28—1条滚装客船的脱险通道1适用于对所有滚装客船的要求1.1本款适用于所有滚装客船,对于1997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本规则应在不晚于1997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适用。

1.2应在沿通往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站的整个脱险通道的所有走廊内设置栏杆或其他扶手,以便在途中的每步都有稳固的扶手(如可能时)。

在宽度大于1.8米的纵向走廊和宽度大于1米的横向走廊的两侧均应设置此种栏杆。

应特别注意能够穿越脱险通道的前厅、门厅和其他大型开敞处所的需要。

栏杆或其他扶手的强度应为能承受走廊或处所中心方向的750N/m的水平均布载荷或承受向下750N/m的垂直均布载荷,这两种载荷无须同时作用。

1.3脱险通道不得被家具和其他障碍物阻塞。

除移开后可以提供开敞处所的桌椅外,在公共处所和脱险通道内放置的橱柜和其他大家具系固定位,以防船舶横摇或横倾时移动。

地板覆盖物亦应系固定位。

船舶在航行中,脱险通道内应始终没有清洁车、床具、行李和物品箱之类的阻碍物。

1.4从船上每一通常有人的处所至集合站均应设有脱险通道。

其布置应便于提供尽可能最直接的通道到达集合站,同时应按本组织建议的符合作出标志。

1.5若封闭处所与开敞甲板毗邻,实际可行时封闭处所通向开敞甲板的开口应作为一个紧急出口。

1.6甲板应按顺序编号,从舱柜顶部甲板或最低甲板以“1”开始。

这些编号应醒目地展示在楼梯平台和电梯通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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