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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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语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语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语《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简称SOLAS Convention)是最为主要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面向全球所有海上航行商船和货船,于1974年成立,其主要目标是在国际航行中确保船舶及其船员和乘客安全,保护人命免受危险。

第一章《定义及管辖范围》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作出明确定义,并列举出在它管辖范围中的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油轮、滑翔船和其他特殊用途的船舶。

在第二章《船舶修造和设备》中,确立了船舶的建造和设备质量标准,并制定了船舶设备改装、升级、安装和更换的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状况下拥有可靠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操纵装备》要求船舶采用必要的操纵装备,以确保船舶在操纵过程中可以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增强船舶的安全性。

第四章《防污》主要涉及船舶的排水处理要求,如防止船舶排放污染物,排放有害物质和有毒废料等,以及在船舶航行时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五章《载运物品及存储》要求船舶应当设有充足的仓库,并合理存储货物,以确保船舶保持稳定性以及防止货物散失和污染海水等,在安全角度出发进行船舶设备设施安排,减少潜在的安全威胁和危险。

第六章《人员配置及职责》要求船舶应携带必要的机动人员,实施有效的管理体制,并确保每个机动人员完成自己的职责。

第七章《视觉及雷达》规定船舶应装备有效的雷达和视觉信息采集系统,以避免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

最后,第八章《被动安全设备》规定船舶应配备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筏等,以应对紧急情况,确保乘客及船员安全疏散。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船舶安全性和乘客安全性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通过限制船舶建造和设备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航行的危险,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作为国际公约的一部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执行有助于提高国际航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利用船舶运输资源起着重要作用。

SOLAS 公约 ppt

SOLAS 公约  ppt

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名词的定义 ,规定了防火、探火、灭火系统与设备的安装 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船、液货船在构造方 面的防火措施和设备方面的灭火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须达 到最充分可行的程度。
第Ⅲ章 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源自ts 救生设备与装置§6-2
SOLAS
SOLA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SOLAS公约是1974年颁布的,是现行的关 于船舶与船员管理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文简称 SOLAS 74或SOLAS。
I. Ship’s stability
• 1.2 watertight openings in bulkheads and internal decks
• • • •
access door 道门 access hatch cover 道门盖 ramp 驳门 manhole 舱口
I. Ship’s stability
第Ⅴ章 Safety of Navigation 航行安全 包括气象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 线以及搜寻与救助。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 危险通报、救助遇险船舶及其人员。船员 配备、自动舵的使用、操舵装置的检查和 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各种救生信 号的规定。
第Ⅵ章 Carriage of Cargoes 货物的装运 在1991年以前,本章仅涉及谷物运输的 安全。1991年的修正案扩展到除了散装液 体和气体货物以外的各类货物。
I. Ship’s stability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1. 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海上事务的标准和规则。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被视为全球最重要的航海安全公约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IMO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SOLAS公约修)的内容和重要性。

2. SOLAS公约修的内容SOLAS公约修是对原有SOLAS公约进行的一系列修改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提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增加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标准SOLAS公约修明确规定了新建船舶以及重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际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船体结构、防火和防爆设计、安全设备等方面。

2.2 加强航行安全管理为了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水平,SOLAS公约修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估。

此外,船舶的航行安全记录也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报告。

2.3 加强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SOLAS公约修对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货物装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货物稳固性计算、危险品的标识和包装等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船舶及其船员造成安全风险。

2.4 强化远洋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针对远洋航行船舶,SOLAS公约修增设了更严格的安全监管要求。

船舶必须通过国际海上航行综合系统(Voyage Data Recorder,简称VDR)进行安全记录与追踪,同时加强对黑煤油(Heavy Fuel Oil,简称HFO)的使用和管理。

3. SOLAS公约修的重要性SOLAS公约修的修订是为了应对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使公约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精)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精)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V章航行安全第2条–定义1 在原有的第5款之后加入以下案文:“6 高速船系指第X/1.3条界定的船舶。

7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系指第XI-2/1.1.5条界定的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2 在原有的第19条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19-1条:“第19-1条远距离识别和跟踪船舶1 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有关远距离识别和跟踪船舶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的规定不得损害国际法,尤其是公海、专属经济区、毗连区、领海或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海路的法律制度规定的各国的权利、管辖权或义务。

2.1 在第4.1和4.2款规定的前提下,本条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以下类别的船舶:.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2 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3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2.2 当用在第3至11.2款时,“船舶”一词包括受本条规定约束的客船和货船、高速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3 本条建立使缔约国政府能进行远距离识别和跟踪船舶的规定。

4.1 船舶须如下配备一个自动发出第5款规定的信息的系统:.1 2008年12月3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持证在下列海区作业的船舶:.1 第IV/2.1.12和IV/2.1.13条界定的A1和A2海区;或.2 第IV/2.1.12、IV/2.1.13和IV/2.1.14条界定的A1、A2和A3海区;不晚于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持证在第IV/2.1.12、IV/2.1.13、IV/2.1.14和IV/2.1.15条界定的A1、A2、A3和A4海区作业的船舶,不晚于200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但是,这些船舶在A1、A2和A3海区作业期间须满足上述第.2款的规定。

4.2 不管建造日期如何,配备第19.2.4条界定的自动识别系统(AIS)和专门在第IV/2.1.12条界定的A1海区作业的船舶不应被要求满足本条的规定。

SOLAS公约

SOLAS公约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线 电话”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护规定的功能要求的有效性,并达到对这些设备 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航行安全
主要内容:包括为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冰区巡 逻服务、船舶航线以及搜寻与救助。
本章还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危险通报、救助遇 险船舶及其上人员,各缔约国政府必须承担义 务,确保其所有的船舶有效的驾驶,以确保航 行安全,同时还对船员配员、自动舵的使用、 操舵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 各种救生信号做出明确规定。
3.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 级船舶电力系统。
4.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可用于向所要求的电气 照明供电。
维护要求
1.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能易于更换而无需仔 细的重新校准或调整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作与维护 4.应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备件以能对设备进行维护 5.主管机关应确保无线电设备可予以维护,以保
其他重要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 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
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 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 演习等。
背景--1912年泰坦尼克号事件

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

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

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引言:船舶碰撞是海上交通中常见的事故之一,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防止和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以规范船舶的航行行为和提高航海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安全、有效和环保的条件下航行。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以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其中,包括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以及进行航行的必要通讯设备,如无线电通讯设备等。

二、国际海上搜救公约(SAR公约)国际海上搜救公约(SAR公约)是为了确保在海上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搜救行动而制定的。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搜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人员的生存和安全至关重要。

SAR公约规定了各国应建立和维护搜救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组织搜救行动,并明确了各方在搜救行动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国际海上防碰撞公约(COLREG公约)国际海上防碰撞公约(COLREG公约)是为了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航行行为,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COLREG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或密集航行区域中应采取的措施,如保持适当的航速、采取正确的航向和航行规则等。

此外,COLREG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避让行动,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国际海上污染损害公约(CLC公约)国际海上污染损害公约(CLC公约)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规范处理船舶碰撞事故中可能引发的海洋污染问题而制定的。

CLC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碰撞事故中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赔偿,并规定了赔偿的责任限额。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应建立赔偿基金,以便及时赔偿受害者并进行污染防治工作。

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NS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NS公约)是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危险物质和污染物质而制定的。

(安全生产)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解读

(安全生产)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一、LRIT 简介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 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

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 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 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

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

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

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

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 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solas公约解释

solas公约解释

solas公约解释
嘿,你知道 SOLAS 公约不?这可真不是一般的重要啊!Solas 公约,就好比是海上安全的保护神!它就像是为船舶航行拉起的一道坚固防线。

比如说吧,想象一下海上那些来来往往的船只,要是没有统一的规
则和标准,那岂不是乱套啦!Solas 公约就是来规范这一切的呀。

它对
船舶的构造、设备、操作等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就拿船舶的消防设备来说,Solas 公约要求得可严格啦!这就好像
你家里必须有灭火器一样,在船上也得有足够且有效的消防设施,不
然一旦发生火灾,那可不得了啊!
还有救生设备呢,这可是关键时刻能救命的东西啊!Solas 公约对
救生艇、救生衣等的配备和质量都有明确要求,这就好比给船员和乘
客们上了一道保险。

船员的培训和资格也在 Solas 公约的管辖范围内哦!你想想,如果
开船的人都不专业,那船还能安全行驶吗?这就跟司机得有驾照一样
重要啊!
那 Solas 公约是怎么来的呢?这可不是凭空出现的呀!它是经过了
无数次的海上事故和经验教训才慢慢形成和完善的呀。

它就像是一位
经验丰富的长者,一直在守护着海上的安全。

Solas 公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哦,它也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而不断更新和改进呢。

这就像你的手机系统会不断升级一样。

总之,Solas 公约对于海上安全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啊!它就是我们在茫茫大海上的安全保障,没有它,那海上航行可真不敢想象会变成什么样!所以啊,我们一定要好好遵守 Solas 公约,让海上航行更加安全可靠!。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 7 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 9 9 5年修正案发布日期:1995-11-29第n —1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 —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H —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 7 4 )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 6 5 (VII 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 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 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 1 9 9 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 5%但小于90% 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 5%但小于97.5% 2 0 0 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 7.5% 2 0 0 5年10月1日第8 — 2条 载运4 0 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 — 1条的规定,但:1 1 9 9 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 0 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 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 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 的时间。

” 第10条 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8 以下述条文代替现有3和4款:3 当船首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 其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地延伸到舱壁甲 .2 1 9 9 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 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 (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2 A/Amax 值 符合日期.2. .2 小于85%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 等于或大于97.5% 准许载运的人数00人或以上 00人或以上但少于1 0人或以上但少于10 0人或以上但少于60 船龄等于或大于 7.5% 500人 00人 0人 0年8年1 0年1 2年1 0年1 2年1 8年1 0年1 0月0月0月0月0月0月0月0月0月板之上下一层全通甲板。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一、背景介绍
二、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起源
三、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与原则
3.1 目的
3.2 原则
四、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4.2 国际合作与协助
4.3 人权保障与海上人命案调查
4.3.1 人权保障
4.3.2 海上人命案调查
4.4 制定相关措施与机制
4.4.1 制定适用于海上人命案的刑事法律
4.4.2 存储与交换信息的机制
4.4.3 提供技术援助与培训的机制
4.4.4 海上人命案预防与救助措施
4.5 签署与执行
五、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5.1 人权保障与海上安全
5.2 国际合作与协助的重要性
5.3 促进海上交通与贸易发展
六、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挑战与应对
6.1 法律与执法难题
6.2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6.3 资金与资源不足问题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国际海上人命公约是为了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国际法规。

该公约规定了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只应该向遇险船只提供救助,并尽力将遇险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这一公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约要求船只在接到遇险信号后立即采取行动,向遇险船只派遣救援队伍,并向海上救援协调中心报告遇险情况。

这是确保救援行动能够及时展开的重要步骤。

公约规定了救援行动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救援船只应尽量靠近遇险船只,提供必要的援助。

如果遇险船只无法继续航行,救援船只应该尽力将其拖至安全地点。

同时,救援船只还应该尽量提供医疗救助和紧急物资,确保遇险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公约还规定了救援船只在执行救援任务时的责任和义务。

救援船只应该尽力保护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进一步危害。

他们应该遵守国际海上安全规定,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公约还规定了对于救援行动的费用分担和赔偿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救援船只拯救遇险船只和人员的费用可以由遇险船只或其所有人承担。

如果救援船只因此遭受损失,遇险船只或其所有人应该进行适当的赔偿。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出台,为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它使得海上救援行动更加有序和高效,减少了遇险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它也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友好关系的发展,增强了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团结。

然而,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海上救援行动需要克服时间紧迫、环境恶劣等困难条件,对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装备提出了较高要求。

此外,救援行动的费用分担和赔偿责任也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确保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有效实施。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为海上遇险人员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它规定了救援行动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明确了救援船只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国际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努力,提高海上救援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又称为 SOLAS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进行过多次修正,其中最新的修正案为“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该项修正案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 宗旨和背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宗旨是保障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的人员生命安全。

该公约内容涵盖了船舶建造、设备配备、航行手续、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意外事件并提高海上航行的安全性。

1.2 内容和要求1974年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内容;还包括了船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的航行手续要求等内容。

公约对于各类船舶均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1.3 国际影响和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各个航行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实施了该公约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2.1 修正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是对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源于对于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的不断追求。

2.2 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了对于船舶的定期检验和检测措施的要求的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的程序、检测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船舶在服役期间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标准之内。

2.3 国际影响和意义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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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一、LRIT 简介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 hip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 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

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

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

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

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

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

2006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通过经修订的1974年SOL AS国际公约修正案,增加了强制实施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系统的相关内容。

(二)LRIT的发展过程2002年以来,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始终是国际海事组织倍加关注的议题。

MSC79次会议明确了除了在保安方面的应用以外,LRIT也可以应用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MSC80次会议虽然对LRIT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但是当时的情况还不具备通过任何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的条件;MEPC53次会议也提出了将LRIT在适当的时候应用于海上环境保护领域的愿望,但是并没有针对LRIT提出任何建议。

2006年5月,LRIT议题在MSC81次会议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在该次会议上,海安会在对英国、美国、巴西、挪威等国家的提案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同意在英国的提案(MSC81/3/5)基础上,参考挪威(MSC81/3/7)、巴西(MSC81/3/8和Corr.1)的建议并考虑到美国提案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起草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包括其他相关的修正案)以及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

最终,“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以及“适时建立LRIT的安排”获得了通过。

LRIT的发展过程中,经历的焦点问题有:计费问题及LRIT信息需求量、IDC和IDE的选址、LRIT的应用领域、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的修订等。

在MSC81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增的LRIT条款及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新增的LRIT条款被写入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第19-1条,并作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强制性要求:300总吨以上的客船(包括高速船)、货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动海上钻井平台。

(三)LRIT的技术概况1.LRIT的基本构成LRIT系统由船上LRIT信息传输设备、通信业务提供者(CSPs)、应用业务提供者(ASPs)、LRIT数据中心(包括相关的船舶监视系统)、LRIT数据分发方案以及国际LRIT数据交换组成。

由代表所有缔约国的协调人对LRIT系统的一些方面实施审核。

LRIT系统的体系结构见下图:2.系统的配备要求及工作过程.1船上设备在满足本组织关于船上组成全球海上遇险及搜救系统(GMDSS)和电子助航设备的无线电设备的一般要求(大会决议 A.694(17))的基础上,船上设备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①在无需船上操作员协助的情况下,可每隔6小时自动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船舶LRIT信息。

②可以被遥控设置为在不同的时间间隔发送LRIT信息。

③能够响应轮询指令发送LRIT信息。

④直接与船上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相连接,或者自身具备定位功能。

⑤利用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并且⑥根据本组织制定的相关要求,通过电磁兼容性测试。

另外,船上设备所利用的通信系统应当可以覆盖船舶所有航行区域。

同时,船上设备还应当具备下表所列功能:15分钟~6小时之间的指定时间段为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时间标志GNSS位置的日期和时间(3)设备应当可以在每次发送LRIT信息时报送GNSS位置的时间(3)。

注释:(1)“响应船位报告”指为响应轮询指令或者按照遥控设置的、不同于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而发送船位信息;(2)“常规船位报告”指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发送船位信息;(3)所有的时间应当按协调世界时(UTC)报送。

.2应用业务提供者应用业务提供者(ASPs)为以下机构提供服务:①经过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②经过各相关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区域或协作LRIT数据中心,这种认可应当在各参与建立该中心的缔约国政府间达成共识;此外,③经过委员会认可的国际LRIT数据中心。

ASP的功能为:(1)在CSPs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建立通信协议,并至少实现以下功能:时间标志2和时间(2)时间标志3 ASP(在应用ASP的情况下)向适当的LRIT数据中心发送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LRIT数据中心标识符LRIT数据中心的识别由一个特定的标识符表示时间标志4 LRIT数据中心收到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时间标志5 LRIT数据中心向LRIT数据用户发送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二、LRIT的检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安庆海事局辖区有安庆港和池州港,两个港口均为国务院批准的一类开放口岸。

根据到两个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国际航行船舶均能按要求发送LRIT信息,但检查过程中也发现部分船员对LRIT系统不够了解,部分船舶存在LRIT船载设备未经授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进行测试。

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规定,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系统(即LRIT系统,以下简称“LRIT”)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

该规定适应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装置。

船东应确保船舶设备能够发送LRIT信息,包括船舶身份、船舶位置(经度、纬度)和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

该规定要求LRIT船载设备必须要经过船旗国当局授需要购买新设备或升级软件。

如果发现该船持有复合型测试报告,安全检查人员可让船方打开Inmarsat-C设备,通过查看该设备的信息发送记录来核对该船是否真正满足要求。

3、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外国籍船舶:(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三)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检查人员在对其实施安全检查时应按照船舶的建造日期,核对该船是否配备了自动传送LRIT信息的船载设备:(一)2008 年12 月3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二)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 和A2 海区,或A1、A2 和A3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8 年12 月3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三)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A2、A 3 和A4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9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但是,这些船舶在A1、A2 和A3 海区内作业时应满足上述(二)的规定。

同时安全检查人员应注意无论何时建造,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专门在A 1海区内作业的船舶,不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4、检查船舶的符合性测试报告是否随船保存,如果检查发现下述情况,则该船的符合性测试报告将不再有效:(一)船载LRIT设备发生变更;(二)船舶国籍变更。

在检查中若发现船舶LRIT船载设备发生变更,应告知船方重新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

5、若船舶已取得符合性测试报告,应检查其相关证书,核对船舶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检验时是否在上面进行了记载。

6、若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在某一时段关闭了LRIT船载设备或停止发送L RIT信息,应向船长进行询问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若是因为国际协议、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时,则与船方无关,若是由于船长认为发送LRIT 信息有损船舶安全或保安时,核对船长是否及时通知了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设备关闭的理由及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7、检查船舶对LRIT船载设备的维护情况,是否能确保LRIT船载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若该设备发生过故障不能发送LRIT信息,核对船舶是否及时通知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故障情况、暂停时间等记入航海日志,以及船舶和船公司对该设备的维修情况。

8、检查该船安全管理体系关于LRIT船载设备相关规定的制定情况,并检查相关规定能否确保LRIT船载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同时督促船舶严格遵守L RIT船载设备运行要求。

9、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向船方做到如下宣传:为了确保LRIT数据中心运行稳定,由于暂停营运或长时间修理等原因在中国沿海港口水域内拟停航七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或所属船公司应向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递交暂停发送LRIT信息申请。

船舶恢复正常营运后,及时向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申请恢复LRIT信息发送。

10、检查LRIT船载设备通电情况,船舶应确保该设备处于通电且运行状态,以保证每六小时一次发送船舶LRIT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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