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资料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SOLAS公约条款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A部分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第二条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液货船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B部分第六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SOLAS
SOLAS公约的修正及综合版本
• SOLAS公约、议定书及历次的修正案(2006 PSC MANUAL 附则有34个修正案,78议定书有2个修正案,88议定书有 5个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大概50多个修正案,还不包括强 制性规则的修正案。 • 综合版本: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1992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1997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2001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200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2008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2009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 • ……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内容介绍
修正情况: • SOLAS 2012年5月修正案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 SOLAS第II-1/8-1条,引入有关新客船船载稳性计算机或岸 基支持的强制性规定,为船长在进水事故发生后安全返港提 供操作性信息
•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 主要内容: 该章分为四部分,讲述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的 基本原则、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 求、机器处所的消防配备和特殊布置等通用要求, 并根据各种不同种类船舶的特点,规定了船舶防火 结构的布置,具体规定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设 备布置及配置的方法。
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
• 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未能于原定的1915年7月生效 ; • 1929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计划于1933年生效,但没有如期生效; • 1948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生效日期:1952年11月19日 ; • 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生效日期: 1965年5月26日 ;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
solas公约2016综合文本
solas公约2016综合文本
【原创版】
目录
1.SOLAS 公约的概述
2.2016 年综合文本的主要内容
3.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对国际海运业的影响
正文
【概述】
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自 1914 年首次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过数次修订,以适应海上交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提高海上安全标准。
2016 年综合文本是其最新一次修订。
【主要内容】
2016 年综合文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加强了对船舶结构的要求,提高了船舶在遇到恶劣海况时的抗风能力。
2.增加了对船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的要求,提高了船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3.修订了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的规定,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增加了对船舶保安和反恐要求的规定,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海上安全威胁。
5.调整了部分船舶的检验和发证要求,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影响】
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的实施对国际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1.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性能,降低了海上事故发生的风险。
2.提升了船员的专业素质,使得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
3.加强了船舶保安和反恐措施,保障了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简化了船舶检验和发证程序,降低了船舶运营成本,提高了航运效率。
复习资料2-SOLAS 公约(M-E)
SOLAS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检验和发证SOLASReg. I/10SOLAS公约规定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船体、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
此项检验应能保证包括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与其相关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并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
如为液货船,则此项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 II-1章SOLASReg.II-1/3-5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2 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 ×106 Pa)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3 在超过1,000℃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锚机刹车带不可使用了含石棉材料SOLAS Reg.II-1/11. 4 货船防撞舱壁的要求4 防撞舱壁可以具有阶层或凹入,但它们应在本条2 或3 所规定的限度内。
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的适当的阀,其阀体应安装在首尖舱内的舱壁上。
阀也可安装在防撞舱壁的后侧,但在所有营运状态下该阀应易于接近,且其所在处所不是货物处所。
所有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可的塑性材质。
不得采用普通铸铁或类似材质的阀。
舱壁上不允许开门、人孔、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SOLASReg. II-1/21 货船舱底水系统要求对于货船舱底水系统,并无舱底水应急吸口、舱底水总管直径的要求货船舱底水泵配置:至少应设有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接的2 台动力泵,其中1 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
如主管机关确信无损于船舶安全,则某些特殊的舱室可免设舱底排水设备。
1第一节 SOLAS公约
第I章 总则
题目
SOLAS公约规定,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接受下列那 几种检验? Ⅰ初次检验 Ⅱ换新检验 Ⅲ期间检验 Ⅳ定期检验 Ⅴ年 度检验 A. Ⅰ Ⅱ Ⅳ Ⅴ B. Ⅰ Ⅱ Ⅲ Ⅳ C. Ⅰ Ⅲ Ⅳ Ⅴ D. Ⅰ Ⅱ Ⅲ Ⅴ
答案:( A )
第Ⅱ章 构造
破损控制 货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控制 应急拖带装置 应急电源 机器控制 消防
第I章 总则
2.船舶检验与证书
(7)除客船安全证书外,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在 进行相应检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至其 最长期限。 (8)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理 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 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换新检验完成后, 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以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开始计算。 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 , 主管机关 可给予自该证书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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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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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 SOLAS
目 录
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二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 第三节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第四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五节 港口国监督程序 第六节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第七节 国际卫生条例 第八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九节 国际航行船舶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
第Ⅱ章 构造
SOLAS74 通过对: 分舱、 防撞舱壁、 水密舱壁、 水密门、 双层底、 舱底排水
2.水密舱壁与破损控制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solas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换证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 定期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或 第3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 行。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签署。
7/
船舶检验与证书
船舶经初次检验或换新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主管机关签发下列 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 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免除证书。这些证书或其副本应贴示在明显和 易到的地方。 这些证书均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 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为签发证书,但无论由谁签发,主管机关都 应对证书完全负责。 客船安全证书: 不超过12个月。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免除证书: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 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3/
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 范围与例外
适用范围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例外
总吨位小于500的货船;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非机动船; 制适简陋的木船; 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4/
船舶检验与证书
客船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换新检验:每12个月一次。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该公约是一个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 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为保护海洋环境 安全,防止船舶污染。
SOLAS 公约精解
第I章:总则
SOLAS 1988议定书附则I修正案 MSC.204(81):船底外部检查: 明确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 有效的5年期内,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 部检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两次 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第I章: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本规 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范围,在各章中 详加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2、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3、非机动船。 4、制造简陋的木船。 5、非营业性的游艇。 6、渔船。
第I章:总则
--如何准确运用公约条款。 掌握公约的基本适用范围。 准确掌握公约及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吨 位要求和具体的明文规定。 根据船船的建造年月、吨位大小确定适 用的公约及修正案条款。 例Biblioteka :船舶应急消防泵
SOLAS公约对应急消防泵不同修正案的要求 在74SOLAS公约中的要求: 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1000— 2000GT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 泵。 在SOLAS81年修正案中的要求: 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 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泵 (500GT以上) 。 在SOLAS92年修正案中的要求: 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 的,自1994年10月1日以后,该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固 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 。 在SOLAS2000年修正案中的要求: 客船:1000GT以下的,应配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货船:所有货船都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
第一章 SOLAS公约的相关知识 1.1.2
二 、全船失电时应采取的措施
如果属于超负荷跳电,跳电后发电机仍在空负荷下运 转,则应切除“非重要负载”,如通风机、空调、冰机、 厨房和部分照明设备等,然后再次合闸供电。若一次合 闸再跳电,应立即检查故障所在,不应再次合闸。 在全船失电情况下要注意确保舵机、助航设备、消防 设备供电。 根据船舶航行状态不同应采取不同措施 1.船舶在海上航行,突然失电时应首先停止主机并立即报 告驾驶台。然后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组,尽快恢复供电。 如果情况特殊急需用车避让,只要主机有可能短期运转 则应执行驾驶台命令。如备用发电机组也不能起动,应 急发电机应自动起动,并首先给导航设备和舵机供电。 在恢复正常供电后,再起动为主机服务的各电动泵,然 后再起动主机。
2、SOLAS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SOLAS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 附则共有八章内容,主要目的是制定与船 舶安全相适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和操作方 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负责确保其船舶符 合《安全公约》的要求,《安全公约》中 规定船旗国应颁发有关证书,证明船旗国 对船舶的管理。 国际海事组织1993年11月召开的缔约国 大会上又新增加三章内容。此外,多次的 修正案,使《安全公约》逐步完善。
三 、防止失电的安全措施
1.做好配电板、控制箱等的维护保养工作。 2.做好各电机及其拖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及时修理与更换有关部件。 3.做好发电机及其原动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4.在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时,增开一台发电 机并联运行以策安全。 5.在装卸货物期间,如增加开工头数,值班驾 驶员应提前通知机舱。 6.在狭窄水道、进出港等机动航行时应做到尽 量避免配电板操作,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几 种大功率设备,如起货机等。
COSPAS/SARSAT是由加拿大、法国、美国和前 苏联联合开发的全球性卫星搜救系统,由示位信 标、空间段(极轨道通信卫星)和地面部分3个分系 统组成。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solas 规则
solas 规则solas规则是197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国际海事安全法规。
这一法规作出的规定旨在规范在国际航行时的船舶结构、设计、装备、运营、状况、服务及安全行为等各方面的行为,以确保船舶的安全,保护海上环境,减少航行损失,并有助于带动国际贸易发展。
solas规则包括第一至十六章,在其中规定了船舶设计和建造、设备、船员和乘客安全、灯光和信号、船只保险、船舶日志记录、电子与通信装备等行为要求。
第一章规定了前提条件、主要参考文件和强制性条款,第二章涉及船舶的数量和级别,第三章主要涉及船舶设计、建造、拆卸、检验和安全检查要求,第四章涉及船舶的设备、电子与通讯装备和服务能力,第五章涉及船员与乘客的安全,第六章涉及信号和灯光,第七章主要涉及船舶在船舶保险、海事证件和航行状况记录中的相关规定,第八章涉及船舶的调查和处罚,第九章涉及船舶载运的石油或其他危险品的安全导则,第十章主要涉及船舶的垃圾和清洁程序,第十一章涉及船舶的声纳检测和定位,第十二章涉及船舶的生存舱和脱落系统,第十三章涉及建设新船的安全措施,第十四章涉及船舶和地面设施之间的安全通信,第十五章拟议在执行solas规则时对船舶字母标志和航行时间的影响,而第十六章涉及solas规则的实施和遵守。
solas规则的实施为安全航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为船员和乘客的安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规范了在国际航行过程中,船只的结构、设计、装备、运营、状况、服务和安全行为等,使之符合国际海事安全法规。
它对船舶安全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和检验具有显著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降低海上交通安全风险,同时也推动着航行安全技术和航行安全系统的发展和改进,提高了国际航行的安全水平,有助于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与贸易往来,促进了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
总而言之,solas规则的实施对船舶安全及国际航行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既有利于保障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又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世界范围内的航行安全提供重要的保障。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知识】SOLAS定义的一些特定名词
【知识】SOLAS定义的一些特定名词1、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将舵令由驾驶室传至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设备。
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由发送器、接收器、液压控制泵及电动机、电动机控制器、管系和电缆组成。
2、紧急状态:由于主电源发生故障以致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所需的设施,均处于工作失常的状态。
主电源:向主配电板供电以给保持船舶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所必须的一切设施配电的电源。
3、瘫船状态:由于缺少动力,导致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不能运转的状态。
4、主发电站:主电源所在的处所。
5、主配电板:由主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船上各种设施的配电板。
6、应急配电板:在主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应急用途的配电板。
7、应急电源:在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用来向应急配电板供电的电源。
8、动力执行系统:提供动力以转动舵杆的液压设备,由一个或几个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连同有关的管系和附件以及舵执行器组成。
各个动力执行系统可共用某些机器部件,即舵柄、舵扇和舵杆,或共用有同样用途的部件。
9、机器处所:一切A类机器处所和一切设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气调节机械的其他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10、A类机器处所:设有下列设施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1. 主推进用内燃机或2. 非主推进用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或3.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11、控制站: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火灾记录器或火灾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12、不燃材料:某种材料加热至750度时既不燃烧,也不发生足量的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汽。
13、主竖区:以A级分隔成的穿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区段,起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米。
14、起居处所: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室及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的处所。
1第一节 SOLAS公约
第Ⅱ章 构造
3.应急拖带装置
第Ⅱ章 构造
3.操舵装置
MSC 93 SOLAS CHAPTER II-1 修正案 Regulation II-1/29做出了如下修改:针对船舶航行试验 有关操舵装置的试验要求,船舶无法满足最深航海吃水的 情况,对主辅操舵装置补充了三种可接受的试验条件。船 舶在平浮状态下舵叶全部浸没在水下,以主机最大转速状 态进行试航;若不能在舵叶全部浸没水下的状态试航,则 应在试航状态下换算出在满载状态下的舵系统受力和扭矩 ;应通过试航状态下的数据可靠地预测和推算出船舶满载 状态下的舵叶受力和扭矩的状况。 生效时间:2016.1.1
每艘船舶应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并能独立工作; 主操舵装置的标准: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航速 。 。 前进时将舵自一舷 35 转至另一舷 35 , 以及相同条件下 。 。 在 28s 内将舵自一舷 35 转至另一舷 30 。 辅助操舵装置的标准: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航 速的 1/2 或 7kn 航速前进时 ( 取大者 ), 在60 s 内将 。 。 舵自一舷 15 转至另一舷 15 。 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目睹泰坦尼克启航的人数:100,000人 •船员数:892名 •头等舱平均票价:3569RMB •一张头等舱票于今日价值:58,000RMB
SOLAS公约产生背景
TITANIC 资料(2)
第二章solas
6/
船舶检验与证书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包括救生设备上使用的)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换新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 定期检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
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的破坏危险;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23/
构造
功能要求
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个主竖区和水平区; 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 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基本原则: 保护脱险和灭火通道 抑制和扑灭任何火灾 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 将起居处所和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3/
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 范围与例外
基本构架(SOLAS 74公约附则目录)
第 I 章 总则 第Ⅱ章 构造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Ⅵ章 货物装运 第Ⅶ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Ⅷ章 核能船舶 第Ⅸ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Ⅺ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Ⅻ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个月内有效至换取新证书)。
11/
船舶检验与证书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 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 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
SOLAS公约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线 电话”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护规定的功能要求的有效性,并达到对这些设备 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航行安全
主要内容:包括为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冰区巡 逻服务、船舶航线以及搜寻与救助。
本章还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危险通报、救助遇 险船舶及其上人员,各缔约国政府必须承担义 务,确保其所有的船舶有效的驾驶,以确保航 行安全,同时还对船员配员、自动舵的使用、 操舵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 各种救生信号做出明确规定。
3.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 级船舶电力系统。
4.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可用于向所要求的电气 照明供电。
维护要求
1.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能易于更换而无需仔 细的重新校准或调整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作与维护 4.应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备件以能对设备进行维护 5.主管机关应确保无线电设备可予以维护,以保
其他重要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 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
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 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 演习等。
背景--1912年泰坦尼克号事件
solas公约摘要
solas公约摘要1 .5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配备三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2. 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1台雷达应答器在至少配有2台雷达应答器以及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船上,其中的一台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内,另一台存放在紧邻驾驶室的附近,以便能在船上使用,并能便于转移至任一其他救生艇筏上。
3 .至少配备12支火箭降落伞信号,在驾驶台及其附近,抛绳器是4个4.救生圈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且不应被永久系固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可浮救生索,直径不少于8mm,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MOB,至少4公斤);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5.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登乘地点。
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每人的甲板面积至少为0.35平方米6. 在用于降落至船舷的救生艇筏的每处登乘地点或每二处相邻的登乘地点均应设置一个符合规则要求的登乘梯,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10度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度的不利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然而,主管机关可准许用提供进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代替这些梯子,条件是该船舶的两舷均应设有至少一个登乘梯7. 如自由降落降放不可行时,可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面,而不作自由降落降放,条件是该救生艇每6 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然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这个周期延长至12 个月,但必须在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内安排一次类似的降落试验8. 降落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应相互调头,间隔不超过30 个月,且由于吊艇索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在不超过5 年的间隔期中(取其较早者),应予换新。
solas 规则
solas 规则
Solas则,也称为国际海事法规,是海洋法律体系的基石,最初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74年通过Solas议(全称为国际海事局安全规则)而制定的。
Solas则旨在为船舶和海洋环境提供最高安全标准,其中包括船舶内部、船舶外部和船舶安全的内容。
它规定了船舶的结构、海图、航行程序以及船只的设备使用等,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般来说,Solas则规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的航行。
Solas则规定了每艘船舶的安装和操作必须遵守的设备要求,主要包括:
1.舶安全设备:船舶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火和安全设备,以确保船舶安全行驶。
2.舶保护设备: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船舶护航设备,以保护船员和船只免受损坏。
3.舶维护设备:船舶必须安装足够的船舶维护设备,以确保船只和它的内部设备得到充分的保护。
4.制设备:船舶必须安装必要的控制设备,以确保船只在航行中得到恰当的控制。
此外,Solas则还要求船舶必须有足够的船员数量,船员要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能力,监控船舶的安全状况。
Solas则也规定了各类船只不得进入某些海区的限制,以及航行
时的通行规定,限制了船舶的航行线路和航行时间。
此外,它还规定了船舶在航行时必须遵守的安全与保护措施。
总之,Solas则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船舶的结构、海图、航行程序以及船只的设备使用的一系列要求,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有利于维护海洋安全秩序,确保船只和它们的乘客在航行过程中安全,确保整个海洋环境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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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损控制
公约通过对分舱、防撞舱壁、水密舱壁、水密门、
双层底、舱底排水的控制来保证船舶在破舱的情
况下仍有一定的稳性和储备浮,以达到保护海上
人命的安全。
2.操舵装置
3.应急电源
第II-2章
防火、探火和灭火
本章共有四部分63条,规定了所适用的范围、 基本原则、有关名词定义及对消防、灭火、探火 等设备、系统或装备的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 船、液货船、现有客船在构造方面的消防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最充分
电报设备等技术要求。共有A、B、C、三部分17条。 为实施GMDSS,本章内容为1988年修正案全面修
正,并同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紧密相
连。
第V章
航 行 安 全
本章共有23条,规定了应由缔约国政府提供的航行服务,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此章适用于一切航线上的船舶。这
与附则其它章节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中相应类型、吨
公约正文有13条程序性条款,规定
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法律、 规则、公约的修正、生效与退出等
内容。
二、 附则
目前共有十二章。
第I章 总则(检验和证书) 本章共有3节21条规定。 第一节有5条,规定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 行的船舶,以及例外、有关名词定义、免除、
等效等条款。
第二节共有15条,规定了对不同类型船舶实施 检验,并对表明满足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相应
可行的程度。
1.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
3.紧急逃生呼吸器(EFDB)(符合〈消防安全系
统规则〉(FSS Code)的相关要求)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一)概述 修改时间:1996年6月4日 生效时间:1998年7月1日 新的第三章的单独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即 LSA规则,在1998年7月1日成为强制规则。
•检验的种类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新检验;
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船
底外部的检查。 • 客船的检验
•货船的检验
•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三节只有1条,即第21条,此条涉及事故调查。 各主管机关应对其所属的适用公约的所有船舶所
发生的任何事故,当其认为调查有助于公约规定
可能需要的任何修改时,承担调查义务,并将调 查所获资料提供给国际海事组织。
第II-1章
设备)
构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
本章规定客船水密舱的分舱,必须满足假定
船壳破损后,船舶可保持漂浮和稳定的要求。客、
货船的稳性均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关机电设备 的规定,要求那些对于船舶、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为基本服务的机电设备,在不同紧急情况下,均 能保持其效用。对应急电源、操舵设备后退动力 和措施等提出要求。
五、1974年11月1日在LONDON制定了第五个
SOLAS公约,71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是
迄今仍在使用的SOLAS公约。
SOLAS 74公约 内容简介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SOLAS 74) 制定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现行的公约由《SOLAS1974公约》和1988年议 定书(2000年2月3日起生效,它替代并废除了 1978年SOLAS议定书),以及对其附则不断修 改、补充和更新的修正案组成,其核心部分是 公约的附则。
证书。其中第19条是监督程序条款,使港口国
官员能够查验到达其港口的船舶是否持有有效
的证书。若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或其设备情况
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不符,港口国官员有权采
取进一步行动,以保证该船在未具备对旅客、
船员或船舶本身都无危险的条件前不得开船出 海。
自2002年2月3日起,全球统一了(船舶检验与 发证协调系统(简称HSSC)。HSSC统一了船 舶安全证书的最大有效期;增加了货船设备和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定期检验;增加了货船船底 外部的检查;更改了期间检验的适用范围;更 改了船舶法定检验的展期和宽限期的期限;增 加了货穿安全证书的发证内容;并对所有的安 全证书的格式作了统一修改;删去“经1988年 议定书修订的”,并插入“按有关全球统一实 施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A.883(21)决议”。
公约性质
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
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 控制从际公约
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
公约框架
公约结构由正文、议定书、附则和 附属于附则的单独规则构成,三个
层次的规定不可分割。 而公约的附则及其单项规则是我们
学习的重点。
一、公约正文
位级别的船舶不同。其主要内容如下:1)危险通报;2) 遇险通报;3)船长决定权;4)通信信号灯;5)引航员 登离船装置;6)操舵装置的操作、试验和演习。
第VI章 货 物 装 运
本章共有A、B、C三部分9条。本章对谷物的 积载、平舱和固定作出了具体要求。此章在1991 年进行了全面改写,目的是使其适用于除液化气 船和液货船外的所有船舶。
SOLAS公约的 产生与沿革
一、1912年4月14日“TITANIC”轮空前海难,
导致1513条生命的丧失,1913年底在LONDON
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13个海运
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1914年元月20日,签
订了第一个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未能于预
定的1915年7月生效。
二、1929年5月1日制定了第二个SOLAS公约 (18个国家参加了会议)。 三、1948年制定了第三个SOLAS公约,34个国 家参加。 四、1960年制定了第四个SOLAS公约,55个国 家代表参加的会议。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载运
本章共有A、B、C三部分13条,对各种形式危 险货物、液体化学品和散装液化气体的分类、包 装、标志与标签、单据和堆装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内容 1、定义,如抗暴露服、救生服、保温用具等; 2、通信(Two-way VHF R/T,SART,遇险火焰 信号,船上通信和报警系统) 3、个人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保 温用具) 4、救生艇法和救助艇 5、训练手册 6、应急演习、训练及应变部署表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本章规定了有关电报值班、无线电报台及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