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差异分析与税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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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生债 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 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部分。
存货
因此,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 非正常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应 当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 条规定,因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存货发 生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备案才能在申报 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 税处理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存货
一、存货初始计量的涉税处理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以及其他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二者确定成本 的方法相同。 (二)企业自制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 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
企业自制存货如果需要通过借款组 织生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 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需要经 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才能达到预定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的存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 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二、应收款项减值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对于 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 确的限制,只是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 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 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应当将应收款项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 的金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存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经 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 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 有关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 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 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 关规定扣除。
存货
可见,会计与税法均允许将经过12个月 以下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 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但 税法同时规定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 费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扣除。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 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 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 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已作坏账损失处 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二)坏账损失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 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包括……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 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坏账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 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2016.11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坏账准备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存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 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 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计入存货成本的利息支出,如果 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
存货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初始计量 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 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 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存货
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具有商业实质时,会计与税法确定取得存货成 本的方法相同;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 业实质时,会计与税法确定取得存货成本的方 法不同,会使存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之间 产生差异。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存货、接受捐赠存货、盘 盈存货、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存货计税基础与会 计成本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