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
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经调查核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经调查核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个人】马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佳【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经调查核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的前提是其所申请的事项应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的前提是其所申请的事项应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本案中,上诉人马佳并非所申请保护的辽A×××××本田雅阁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且上诉人自认存在拖欠案涉汽车租赁款的事实,该车辆所有权人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与上诉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回汽车并通知了上诉人。
上诉人拖欠租赁车款的事实,导致其丧失对案涉车辆合法占有的权利,上诉人并不存在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保护其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沈公(大)接报回执[2020]07号接报案回执作出的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07]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辽政〔2007〕1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沈北新区、于洪区等6个乡镇分别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沈政〔2006〕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同意撤销沈北新区财落镇、道义镇建制,保留财落、道义街道办事处建制,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同意撤销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蒲河镇,设立虎石台、蒲河街道办事处,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
2.同意撤销于洪区翟家镇、大青中朝友谊乡,设立翟家、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声汤涛曹世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当事人】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当事人-个人】李想【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想【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鉴定结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29:01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1行终16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想。
委托代理人: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任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东华南巷某某。
法定代表人:钱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行,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想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以下简称沈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5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26日7时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五爱市场治安派出所(以下简称五爱治安派出所)以原告涉嫌吸毒为由对其进行了传唤。
传唤证号为沈公沈河(治)行传字[xxx]xxx号,传唤证上记载被传唤人到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7时,离开时间为当日20时,原告签字确认。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与樊雪杰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与樊雪杰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凤岐史越洋金明月【审理法官】白凤岐史越洋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樊雪杰;权庸铉(KWUN)【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樊雪杰权庸铉(KWUN)【当事人-个人】樊雪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权庸铉(KWUN)【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姝【代理律所】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权庸铉(KWUN)【被告】樊雪杰【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第三人视听资料质证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16:28:38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与樊雪杰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1行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晓冬,所长。
出庭负责人:吴斌,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于清丽,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雪杰,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中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越洋刘雨婷刘智【审理法官】史越洋刘雨婷刘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个人】刘阳戴继东【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阳;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报案定性为行政案件是错误的,其提起行政诉讼实质是要求公安机关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追究第三人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是否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刘晓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晓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某;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当事人】刘某某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刘某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塔湾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
经审查,刘某某在2018年9月2日、2018年12月19日两次以邮寄举报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对王XX的行为提出举报,塔湾派出所直至2019年12月16日方决定受理行政案件,但对相关举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连续、持续状态并未予以调查,而是简单认定“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且这一结论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王XX所使用印章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相互矛盾,故塔湾派出所在受案2日后即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当事人】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康红亮【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康红亮【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本院观点】依据《关于公交(地铁(地铁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公发﹝2011﹞76号)第一条第七项以及《关于切实做好案卷交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公交(地铁(地铁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公发﹝2011﹞76号)第一条第七项以及《关于切实做好案卷交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在接到上诉人报案后,经调查了解情况,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公交司机之间发生的司乘纠纷,并不存在上诉人报警所称的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并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向上诉人送达。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沈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八日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适应动态社会治安形势需要,全面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派出所建设的议案》要求,切实改变当前我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派出所现代化水平,增强公安机关基层综合战斗力,为打造“平安沈阳”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为依据,紧紧围绕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建设“平安沈阳”的总体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兼顾,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为派出所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
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城区、乡镇实际,结合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各种职能于一身的实际,总体考虑和规划派出所的布局,用3年时间分步推进,分批建设,完成建设任务。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以城区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进行布局规划,并根据市、区财政实际状况,安排建设任务。
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原则。
将原地改、扩建派出所列为首批建设任务。
同时,对建设用地选址困难的派出所,采取置换或购置等方式积极推进,成熟一个,投资改造一个,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
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沈阳网讯(记者崔严)2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了解到,为全力推进国际一流警务建设,深入贯彻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城区警务改革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把公安派出所打造成打击犯罪的战斗实体、保障安全的第一防线、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反馈民意的重要渠道,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全市派出所警务改革。
据警方有关人士介绍,这次警务改革,沈阳共撤并41家派出所,其中变动最大的是皇姑区(10家)、和平区(9家)和沈河区(9家)。
此前,沈阳共有273家派出所,这次撤并41家,其中市内五区的107家派出所中,撤并37家!力度之大超乎想象。
调整后,多余出的所长、教导员由分局自行调剂使用,现职科级干部自行消化解决。
目前,警务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部分派出所进行了撤并、设立,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化很大。
为此,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情况重新进行了梳理、统计,以便让群众了解、掌握全市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和管辖情况,切实方便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办事。
记者了解到,通过此次派出所警务改革,以下8个分、县(市)局的部分派出所发生了变动,具体情况如下:一、和平分局和平分局警务改革前原有24个公安派出所,现为15个公安派出所(其中太原街派出所分为3个警务区,即:吴淞警务区、园路警务区、太原警务区),变动情况为:1、西塔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沈纺北社区和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图们社区及原西塔公安派出所合并为西塔公安派出所。
2、北市场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大庆路社区、民富社区与原北市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北市场公安派出所。
3、太原街派出所吴淞警务区: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沈阳站社区与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吴淞警务区。
4、太原街派出所园路警务区:原中华公安派出所与原园路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园路警务区。
5、太原街派出所太原警务区:原民主公安派出所、原集贤公安派出所五环社区和原胜利公安派出所洪福社区及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正大社区合并为太原警务区。
朱鸿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鸿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声汤涛曹世军【审理法官】张宇声汤涛曹世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鸿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当事人】朱鸿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朱鸿勋【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思聪、栾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思聪、栾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思聪、栾洋【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鸿勋【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职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
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当事人】姜英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姜英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孙丽丽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孙丽丽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猛孙丽丽【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英杰【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上诉人马路湾派出所为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姜英杰报警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管辖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上诉人马路湾派出所为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姜英杰报警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原审判决已经清楚论述了马路湾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并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姜英杰提出一审判决应当认定案外人刘XX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因该部分殴打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属于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时认定的事实范围,在本案的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进行违法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上诉人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沈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沈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刘雨婷吴锡【审理法官】杜娟刘雨婷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沈阳市公安局;宁吉森;陈广伟【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宁吉森陈广伟【当事人-个人】宁吉森陈广伟【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沈阳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孙赟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王澜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赟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王澜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赟王澜【代理律所】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陈广伟【被告】宁吉森【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沈阳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拘留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沈阳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职权。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提交了《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正[2019]法临鉴字第11005号),据该鉴定意见书记载,委托单位系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五三公安派出所,虽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主张并未以该鉴定意见作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依据,但其在复议过程中将该鉴定意见向复议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提交,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亦是在全面考量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在复议期间所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复议结论,而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未依法对该鉴定意见进行送达,违反程序性规定。
张荣泰、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荣泰、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世军白凤岐吴锡【审理法官】曹世军白凤岐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荣泰;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沈阳市公安局;询问至2020年1月4日4时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出示工作证;在警车里被拘禁4、5个小时【当事人】张荣泰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询问至2020年1月4日4时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出示工作证在警车里被拘禁4、5个小时【当事人-个人】张荣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沈阳市公安局询问至2020年1月4日4时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出示工作证在警车里被拘禁4、5个小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荣泰;询问至2020年1月4日4时许;在警车里被拘禁4、5个小时【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出示工作证【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沈北分局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确实存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规定,但是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无相关规定,且沈北分局在法庭陈述中称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只是因为在“程序规定”中没有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非法拘禁拘留管辖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凤岐董楠吴锡【审理法官】白凤岐董楠吴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权庸铉【当事人】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权庸铉【当事人-个人】樊雪杰权庸铉【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樊雪杰;权庸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审卷宗中21页中,有上诉人书写的撤回申请,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第三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审卷宗中21页中,有上诉人书写的撤回申请,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提出的原审法院未予开庭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审法院进行了阅卷、调查、询问等程序,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鉴定部分规定在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五节中,其显然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的一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
马淑范、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淑范、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范嘉才【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范嘉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淑范;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郑淑华【当事人】马淑范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郑淑华【当事人-个人】马淑范郑淑华【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丹辽宁聪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丹辽宁聪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丹【代理律所】辽宁聪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淑范;郑淑华【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警告罚款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马淑范与郑淑华之间冲突,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其情节较轻。
马淑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郑淑华的行为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
集贤派出所据此对郑淑华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结果并无不当。
马淑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17项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17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沈公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17项措施》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现将《沈阳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17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公安局2024年9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17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战,全力提升全市公安机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质效,市公安局决定,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17项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1.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群众可拨打24小时举报电话(************)或以邮寄方式(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67号)向市公安局“扫黑办”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视情采取保护性措施。
2.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开通“案件线索、意见建议直通车”,在“平安沈阳”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举报电话(************)、意见监督电话(024-********),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3.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深入开展“保知护企流动讲堂”宣传活动,帮助企业查找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漏洞,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防止研发成果、核心技术流失、泄露,主动发现、精准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4.拓宽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渠道。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沈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等4部门《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和《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4〕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总体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理顺我市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
为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的有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在此次理顺城市公安管理体制工作中,要本着先易后难、有利工作、确保稳定、不留遗患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理顺体制移交和衔接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此项工作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顾春明同志和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许文有同志负责,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田家同志牵头,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理顺体制交接工作协调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交接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交接工作落实情况,解决交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张洪源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张洪源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张振岭【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张振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张洪源【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张洪源【当事人-个人】张洪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国兴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周冠斌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国兴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周冠斌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国兴周冠斌【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被告】张洪源【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拘留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拘留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杨恩宇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等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杨恩宇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等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恩宇;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毕研【当事人】杨恩宇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毕研【当事人-个人】杨恩宇毕研【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恩宇;毕研【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14:18:30杨恩宇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等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1行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恩宇,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迎宾馆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党(上诉人之父),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恩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八经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晖,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忠,该所副所长。
原审第三人毕研,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杨恩宇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行初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沈北新区派出所管辖范围详细表
派出所 派出所地址 报警服务电 话
89862502
管辖社区
福星社区、新华社区、福宁社区、工农社区、勤俭社区、站 前社区、新建社区、金星社区、新兴社区、云峰社区、文化 社区
新城子街派出所
银河街80号
道义派出所
沈北路6号
89730200
正良佳苑社区、柳岸新居社区、绿茵湖畔社区、俪景社区、 地雅社区、大学城社区、鑫欣社区Biblioteka 辉山派出所辉山耀阳路16号
88041219
财落派出所
财落镇财落一村
89650123
马刚派出所
马刚乡柳条河村
89751358
清水台派出所
清水台镇清水台村
89751318
石佛派出所
石佛寺乡石佛二村
89686110
大黑台村、立新村、石佛一村、石佛二村、仇家村、鲁家村 、房身村、小屯村、孟家台村
兴隆台派出所
兴隆台镇兴隆台村
89690343
烟台村、新民村、小黑台村、救兵台村、兴隆台村、大营子 村、大孤柳村、盘古台村、兴鲜村
尹家派出所
尹家乡尹家村
89697240
尹家村、沟子沿村、新农村、穆家村、曙光村、创业村、永 丰村、茨榆坨村、光荣村、东拉拉村、小营子村 吴家村、王家村、安家村、小河沿村、黄家村、长河村、拉 塔湖村、岳士村、达连村、八家子村、大孤家子村、高坎村 新城堡一村、南台村、新城堡二村、新城堡三村、新城堡四 村、新台子村、侯三家子村、新南村、王驿村、西五旗村、 新城子村、六王村、八间房村、五五村、张家堡村、七家子 村、道树子村、高力屯村、二台子村、大洋河村、颇家屯村 、户心屯村
清水矿区派出所
清水台镇清水台村
8975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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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沈阳网讯(记者崔严)2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了解到,为全力推进国际一流警务建设,深入贯彻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城区警务改革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把公安派出所打造成打击犯罪的战斗实体、保障安全的第一防线、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反馈民意的重要渠道,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全市派出所警务改革。
据警方有关人士介绍,这次警务改革,沈阳共撤并41家派出所,其中变动最大的是皇姑区(10家)、和平区(9家)和沈河区(9家)。
此前,沈阳共有273家派出所,这次撤并41家,其中市内五区的107家派出所中,撤并37家!力度之大超乎想象。
调整后,多余出的所长、教导员由分局自行调剂使用,现职科级干部自行消化解决。
目前,警务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部分派出所进行了撤并、设立,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化很大。
为此,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情况重新进行了梳理、统计,以便让群众了解、掌握全市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和管辖情况,切实方便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办事。
记者了解到,通过此次派出所警务改革,以下8个分、县(市)局的部分派出所发生了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和平分局
和平分局警务改革前原有24个公安派出所,现为15个公安派出所(其中太原街派出所分为3个警务区,即:吴淞警务区、园路警务区、太原警务区),变动情况为:
1、西塔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沈纺北社区和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图们社区及原西塔公安派出所合并为西塔公安派出所。
2、北市场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大庆路社区、民富社区与原北市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北市场公安派出所。
3、太原街派出所吴淞警务区: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沈阳站社区与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吴淞警务区。
4、太原街派出所园路警务区:原中华公安派出所与原园路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园路警务区。
5、太原街派出所太原警务区:原民主公安派出所、原集贤公安派出所五环社区和原胜利公安派出所洪福社区及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正大社区合并为太原警务区。
6、八经派出所:原遂川公安派出所与八经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八经公安派出所。
南市场派出所:原云集公安派出所和原十四纬路公安派出所及原马路湾公安派出所202社区合并为南市场公安派出所。
8、马路湾派出所:原新兴公安派出所铁厦社区、振兴社区、电业社区、长兴社区与原马路湾公安派出所合并为马路湾公安派出所。
9、新华派出所:原胜利公安派出所和原砂山公安派出所砂阳北社区、丰泽社区及原新华公安派出所合并为新华公安派出所。
10、集贤派出所:原新兴公安派出所鑫贸社区、湖畔社区、光明社区和原砂山、原河北公安派出所辽声社区及原集贤公安派出所合并为集贤公安派出所。
11、南湖派出所:原三好公安派出所与原南湖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南湖公安派出所。
12、浑河湾派出所:原砂山公安派出所与原河北公安派出所合并为浑河湾公安派出所。
13、长白派出所:原长白公安派出所以南京南街中心线为界,南京南街中心线以西为长白公安派出所。
14、沈水湾派出所:长白岛南京南街中心线以东为沈水湾公安派出所。
二、沈河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24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5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五里河派出所:将原五里河派出所和原文化路派出所合署;
2、大南派出所:将原大南派出所和原大南边派出所合并;
3、滨河派出所:将原滨河派出所与原小南派出所合并;
4、风雨坛派出所:将原风雨坛派出所和原热闹路派出所合并;
5、中街派出所:将原中街派出所和原正阳派出所合并;
6、山东庙派出所:将原山东庙派出所和原二经派出所合并;
7、斗姆宫派出所:将原大西派出所和原斗姆宫派出所合并;
8、朱剪炉派出所:将原朱剪炉派出所和原小西派出所合并;
9、惠工派出所:将原惠工派出所和原友好派出所合并;
三、大东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9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5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大北派出所:将原大北派出所与原小北派出所合并;
2、洮昌派出所:将原洮昌派出所与原辽沈派出所合并;
3、东山派出所:将原东山派出所与原东站派出所合并;
4、前进派出所:将原前进派出所与原东望派出所合并;
5、小东派出所:原小东门派出所更名为小东派出所;
6、津桥派出所:原小津桥派出所更名为津桥派出所。
四、皇姑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22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2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辽河派出所:将原龙江派出所和原辽河派出所合并;
2、三台子派出所:将原三台子派出所和原陵北派出所合并;
3、黄河派出所:将原崇山派出所、原黄河派出所和原长江派出所金沙江街、珠江街以东部分合并;
4、塔湾派出所:将原塔湾派出所、原怒江派出所和原长江派出所金沙江街、珠江街以西部分合并;
5、三洞桥派出所:将原克俭派出所、原昆山派出所和原三洞桥派出所合并;
6、明廉公安派出所:将原明廉派出所和原向工派出所合并;
7、新乐派出所:将原友谊派出所和原泰山派出所合并;
8、舍利塔派出所:将原淮河派出所更名为舍利塔派出所;
9、北塔派出所:将原柳条湖派出所更名为北塔派出所,并划入原陵东派出所管辖的嘉麟社区、新铁社区;
10、陵东派出所:将原陵东派出所管辖的嘉麟社区、新铁社区划归北塔派出所。
11、华山派出所:将原亚明派出所和原华山派出所合并。
五、铁西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8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3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工人村派出所:将原工人村派出所、原卫工派出所和原十二路派出所合并。
其中原工人村派出所管辖工人村一社区和工人村二社区划到七路派出所;原卫工派出所管辖永合社区(现名为大天地社区)划到艳粉派出所;
2、贵和派出所:将原贵和派出所与原云峰派出所合并;
3、七路派出所:将原工人村派出所管辖的工人村一社区和工人村二社区划到原七路派出所;
4、艳粉派出所:将原艳粉派出所和原路官派出所合并,另划入原卫工派出所管辖永合社区(现名为大天地社区);
5、重工派出所:将原重工派出所与原轻工派出所合并。
六、苏家屯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9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7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解放派出所:将原解放派出所、原铁友派出所合并为;
2、临湖派出所:将原城郊派出所、原临湖派出所合并。
七、沈北新区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4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3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辉山派出所:将原蒲河派出所与辉山派出所合并。
八、棋盘山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5个公安派出所,现有4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满堂派出所:将原棋盘山派出所与满堂派出所合并。
另外,为便于广大市居民了解全市各区派出所具体管辖范围、具体办公地址和报警服务电话,沈阳警方已经做了全面的统计,便于群众查阅(详见附表)。
相关链接:全市各区派出所管辖社区、地址、报警电话明细表
和平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铁西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皇姑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大东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东陵(浑南新区)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苏家屯公安派出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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