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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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
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
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
[2019]沈行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放,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业主,现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1号111。
委托代理人杨德祥,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誉,男,职务系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民,男,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兴,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于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3日11时30分,被上诉人单位民警夏君杰,协勤员吴福财,在京沈高速公路633公里处勘查另一起事故现场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与被上诉人执行任务的辽0910号警车相撞,上诉人方两人及被上诉人方出警人员当场受伤。
在紧急情况下,被上诉人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疏通交通。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勘查笔录和平面图,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
2019年2月18日,被上诉人向上级主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了回避申请请示。
2019年2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此事故由沈阳市公安局。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及精品答案大题(共10题)一、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
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
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
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
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
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
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
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
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二、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2011年2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
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红火。
2011年12月3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
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朱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朱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6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英冯立波孔祥政【审理法官】朱晓英冯立波孔祥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朱雪松;马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朱雪松马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朱雪松马越【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浩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浩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浩【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被告】朱雪松;马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马越负事故主要责任,朱雪松负事故次要责任。
马越与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并由该公司派遣至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任辅警,马越在驾驶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所有的车辆过程中与朱雪松相撞发生本案事故。
本案中,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驾驶人员马越的具体身份、车辆的管理人及事故发生时马越是否处于履行职务的状态等因素综合认定。
首先,马越虽然为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的人员,但日常工作中,马越受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管理,并接受其指派工作任务。
高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风霞李娜孙晓芳【审理法官】刘风霞李娜孙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当事人】高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当事人-个人】高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代理律师/律所】朱诗彤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大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付赞如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诗彤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大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付赞如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诗彤杨大威付赞如【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平【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辽宁省武警总队后勤部物资供应站系被上诉人单位出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上诉人一、二审庭审均自述其工作地点系辽宁省武警总队后勤部物资供应站,职务系经理,该供应站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在职期间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该供应站,该供应站营业收入扣除职工工资后利润归上诉人,上诉人1993年离开该供应站。
逐利执法何时休
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丄夏芯逐利执法何时休?近日,西安出租车司机猝死车内仍被交警贴罚单一事引发热议。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刘阳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刘阳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董凤瑞【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董凤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刘阳【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刘阳【当事人-个人】刘阳【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代理律师/律所】张晓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荻【代理律所】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被告】刘阳【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刘阳报警事项为其耳朵被汽车喇叭震伤,要求上诉人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警告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刘阳报警事项为其耳朵被汽车喇叭震伤,要求上诉人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上诉人在接到报警后,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经调取监控录像,已将有关车辆的信息告知了被上诉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本案中,上诉人接到报警后,开展了调查,已经调取监控录像、将有关车辆的信息告知了被上诉人,并告知上诉人相应的处理途径,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所规定的程序,从本案的事发过程来看,交警部门没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职责,上诉人口头告知被上诉人相应相关信息及处理途径并无不当。
崔丕丰、崔丕丰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丕丰、崔丕丰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8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岭沈虹周玺联【审理法官】张振岭沈虹周玺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崔丕丰;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当事人】崔丕丰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当事人-个人】崔丕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崔丕丰【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本院观点】崔丕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崔丕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崔丕丰撤回本案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21:12:52崔丕丰、崔丕丰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1行终88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丕丰。
委托代理人:崔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班昊。
委托代理人:徐邦国,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地址沈阳市大某某。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宝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宝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辽07民终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天颖王翔郭慧峰【审理法官】周天颖王翔郭慧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宝权【当事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宝权【当事人-个人】魏宝权【当事人-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骆景宏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骆景宏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骆景宏【代理律所】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魏宝权【本院观点】高速公路属于公共道路,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有所区别,本案案由应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6月20日23时45分,魏宝权驾驶车牌号为辽G×××××号重型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万家-毛家店)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万家-毛家店)沈阳方向495公里800米时,因撞在最右侧行车道内一堆异物上后车辆失控翻车与孙成驾驶车牌号为辽N×××××(辽N×××××)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货物损失及魏宝权和孙成受伤的交通事故。
卜一与沈阳铁路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卜一与沈阳铁路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交通运输铁路【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声沈虹翟鸣飞【审理法官】张宇声沈虹翟鸣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卜一;沈阳铁路公安局【当事人】卜一沈阳铁路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卜一【当事人-公司】沈阳铁路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卜一【被告】沈阳铁路公安局【本院观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成立;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卜一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卜一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结合本案实际,上诉人卜一于2016年4月、2019年5月两次向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写举报信反映辽阳市石油化工公司辽阳分公司二期北大门外两处非法违建铁路道口,要求被上诉人认定处理。
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公安局依据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将卜一的信访事项转送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办理,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转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侯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侯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侯剑飞【当事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侯剑飞【当事人-个人】侯剑飞【当事人-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艳龙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宋春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龙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宋春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艳龙宋春光【代理律所】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侯剑飞【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受理反诉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受理反诉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经审查,本案中侯剑飞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高速公司如向侯剑飞一方主张其财产损失,应起诉侵权人以及保险公司。
原审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未予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相关权利。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追加当事人的问题。
经审查,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事故现场桥体西侧未设立限高杆,造成银某受伤。
认定银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高速公司负次要责任。
原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宋建国、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四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建国、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四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建国;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四大队;认定李奇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宋建国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四大队认定李奇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个人】宋建国【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四大队认定李奇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建国【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四大队;认定李奇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受案范围鉴定结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走访调查、技术鉴定等最后形成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当事人责任的鉴定结论。
它并不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仅属于证据的一种。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附带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
关于网络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也体现于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C.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即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D.司法机关采用网络技术落实司法便民,是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答案】 C2. 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 A3.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
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 D4.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 C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第三次重大创新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答案】 A6. 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中哪一说法不成立?()A.凡是证成所处理的问题同时包括法律事实问题、法律规范问题和法律语言问题B.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D.法的论证、难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一性【答案】 D7.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
陈亚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亚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越洋沈虹刘智【审理法官】史越洋沈虹刘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亚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李茂泉;交警队车管所撤销车辆变更登记【当事人】陈亚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李茂泉交警队车管所撤销车辆变更登记【当事人-个人】陈亚芳李茂泉【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警队车管所撤销车辆变更登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亚芳;李茂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警队车管所撤销车辆变更登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案涉车辆的转移登记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0日,上诉人在2019年4月对案涉车辆档案查询时得知车辆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2020年9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杨凤武、吕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凤武、吕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7【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2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立威张秦刘晓菲【审理法官】尹立威张秦刘晓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凤武;吕国富【当事人】杨凤武吕国富【当事人-个人】杨凤武吕国富【代理律师/律所】邢礼贵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礼贵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礼贵【代理律所】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凤武;吕国富【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凤武因本次事故致身体受伤,其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基本原则回避直接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凤武因本次事故致身体受伤,其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
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应负责任比例问题。
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一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吕国富、杨凤武为主、次责任,并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20〕167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主责应为70%,次责为30%”划分本案双方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比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吕国富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杨凤武认为其应付10%责任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均不予支持。
杨凤武于2020年10月21日因本次事故受伤,第一时间到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抚顺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胸背部挫伤,多处损伤,头面部挫伤”,与以上伤情有关的治疗相关费用,吕国富应当依法赔偿。
王高宝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王高宝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0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岭沈虹周玺联【审理法官】张振岭沈虹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高宝;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当事人】王高宝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当事人-个人】王高宝【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高宝【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3:09:22王高宝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1行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高宝,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住所地沈阳市铁**。
负责人:郭东辉,系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明,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高宝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铁西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2行初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0年6月13日10时,原告王高宝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铁西区肇工街北一西路行驶,交警支队铁西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当场纠正,并听取陈述意见,对原告当场作出编号为210106110016929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利。
王龙江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龙江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春玲杨晓鹏张振岭【审理法官】赵春玲杨晓鹏张振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龙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当事人】王龙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王龙江【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龙江【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审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审认定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驾驶的辽A950某某小型汽车没有停放在停车泊位,而停放在标有黄色实线的禁止停车的路边,实施了将机动车停放于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的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作出处罚的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王秀兰、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兰、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兰;赵飞;吕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王秀兰赵飞吕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秀兰赵飞吕宁宁【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徐朋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勇军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徐朋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勇军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丽娜徐朋恩李勇军【代理律所】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秀兰;赵飞【被告】吕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上诉人王秀兰、赵飞主张误工费的问题,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5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行政)字(1990)20号《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的规定,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高速公路交通支队如果相当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那么当事人不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申诉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的请示(辽法(行政)字[1990]20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公安厅提出,厅直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对警告、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申诉所作裁决,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精神,认为高速公路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亦应由公安机关裁决,对公安机关二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另一种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级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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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实用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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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
路四大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
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
[201X]沈行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放,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经营业主,现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1号111。
委托代理人杨德祥,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誉,男,职务系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民,男,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兴,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放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工作程序违法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X)于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1 3日11时30分,被上诉人单
位民警夏君杰,协勤员吴福财,在京沈高速公路633公里处勘查另一起事故现
场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与被上诉人执行任务的辽A0910号警车相撞,上诉人
方两人及被上诉人方出警人员当场受伤。
在紧急情况下,被上诉人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疏通交通。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勘查笔录和平面图,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
201X年2月18日,
被上诉人向上级主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了回避申请请示。
201X年2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此事故由沈阳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
故报警后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恢复交通,对事故现场进
行勘验、检查是法律授权履行职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
通事故的证据。
”被上诉人在事故现场制作的勘查现场笔录和平面图、对事故
现场进行的拍照、对当事人夏君杰所作的询问笔录,是制作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收集、记录基本事实、调查取证的过程。
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
的证据,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对相对人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