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继续教育课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PPT课件
2、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 权益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将其资产投入到企业后,这部分
财产就成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法人财产权的 行使主体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行使主体是 出资人。企业法人对自己的法人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不再 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它的出资 财产已经转化为企业出资人权益。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公司法》第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益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 益,是指所有者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 配利润等,它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 值情况。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 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 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
1. 经营性国有资产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3. 资源性国有资产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第二 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称谓和权利义 务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 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考核制度 (六)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PPT课件
▪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 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 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 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 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本章考情分析
▪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 分值为2.5分,本章内容多为列举性规定,历年考题一般 为客观题,所占分数比较少。
▪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
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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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P265)
▪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 事会主席和监事
▪ 【答案】C
▪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 )。
▪ A.公司改制
▪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C.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D.转让全部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继续教育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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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 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 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 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 的一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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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 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 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 源性国有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法》只 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说明 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 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 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 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 的规定。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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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 履职要求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 资产损失。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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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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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
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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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培训课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培训课件一、引言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资产。
在中国,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自然资源和国有文化资产等。
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内容以及培训课件的制作要点。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概述2.1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定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拥有或共同拥有的资产范围内,建立起的一整套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性良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利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3.1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明晰性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建立健全的所有权保护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挪用。
3.2 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依法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化,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4 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性与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资产利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4.1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机构,包括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4.2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包括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国有资产处置制度等。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4.3 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素质要求良好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和保证。
第十七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㈡清产核资
济 法
㈢确定受让方
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㈤转让成交
㈥转让收入处理
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G
S
Z
F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X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 Y
经
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济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改可以在政府机构、 法
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进
返回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G S
Z
(五)其他方法
F
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区别情况分别评定: X
⑴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 Y
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
经 济
⑵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 法
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评定
价值;
⑶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
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估
法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G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S Z
F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X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
Y
经
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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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S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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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
Y
经
的处理程序
济
1.调解和裁定。
法
2.申请复议。
G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返回
G
S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Z F
X
Y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法(ppt 59页)
❖ 1998年上海海国资办做出一份行政批复,认定上述事实, 并将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股权变更认定给陈 氏家族。
❖ 2001年,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以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为依据,向上海高级法 院起诉,认为:其家族在1984年海军投资的益康公司中 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权利人。因1984年政策不 允许办私营企业,因此隐名投资。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10年6月)尚未在网上看到有关 的判决信息。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 其三,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产权界定)。在物权立 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就引起激烈的争议。《物 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 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 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 系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管理法
❖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纠纷的案例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三、国资委的法律性质、职责 ❖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治理 ❖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作为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课件
• (1)应区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与国家出资企业财 产处置两个行为。
• 前者更多应体现为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处 置行为,多为出资人决定,具体见国资法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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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 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 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决定。
• 普通商事行为法律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合同 法》,无效认定多适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行为无效,而最高法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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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并强化规范的等级 层次,应为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由于《国资法》以上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存在争议,且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多为规章或地方 性法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即会出现普通商事行 为与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冲突。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 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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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 的权益。
• (2)普通商事行为法律效力认定与该两种行为法 律效力认定的关系
•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 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 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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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 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国有企业公司法培训课件
国有企业公司法培训课件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组织体,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公司法规定。
本文将以国有企业公司法培训课件为主题,介绍国有企业在公司法方面的重要内容和要求。
一、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注意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
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和自主承担责任的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与其他经济组织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国有资源、垄断市场。
3. 法定权益原则: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有权享有和承担独立权益和责任。
三、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1. 董事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董事会,负责企业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素质和岗位要求。
2. 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3. 员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发挥员工在企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1. 注册资本: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国家投资,具备法人独立性。
2. 经营范围: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
3. 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稳健。
五、国有企业的权益保护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股东会、股东投票等。
2. 员工权益保护:国有企业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应的劳动保障政策和制度。
3. 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还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
通过本文的课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有企业在公司法方面的相关要求和责任。
作为国有企业的员工,我们应当积极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责任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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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六)国家出资企业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 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 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 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 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 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 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 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 基本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出资人权利。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 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
张起访
第一章 概述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七)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和进行交易应遵 循的原则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 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八)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 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 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 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 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 配利润。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 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权属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 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 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 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 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 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 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 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 者建议任命。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 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 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 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 履职要求 Nhomakorabea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 资产损失。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 业经营活动。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 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 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决定以外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 的,除依照上述第(二)项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 由董事会决定。 (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 决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一)项 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 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 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五)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 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 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 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 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的行为。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 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1. 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 其他部门、机构。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 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 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 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良好的品行;(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能力;(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 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 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 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 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 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 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 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五)应由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 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 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六)政府其他部门的审批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 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 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 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 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 的一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