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为相关人员争取从犯情节的辩护要点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__________
三、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恳请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但认为________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评定时予以考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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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
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
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
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二、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
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
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
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三、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
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精品范文】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依法接受被告人邱某某家人的委托,并在征得被告人邱某某本人同意下,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以及通过前三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罪,指控罪名适当,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但辩护人同时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邱某某具体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参加股份实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并没有参股参与走私犯罪。
1、根据相关的卷宗材料及前三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邱某某是属邱某闽这一方召集的,而根据邱某闽的供述,要成为这一方的股东,不存在空股的可能,必定要通过出钱或出工具的方式才能入股,并且出资额要到3、4万元才能占到一股,从刑诉证据规则来讲,并没有相关的实物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出资或出工具来入股,被告人在实施走私行为所驾驶的闽C90840也不属于其本人所有。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占有股份1股是以被告人的供述及邱某闽、邱某幸、邱某建、邱某祥等人的供述来加以佐证的,但对这些供述进行细化,并没有办法得出排出一切合理怀疑的结论并认定被告人占有1股的股份:首先,从证据规则来讲,这些供述都属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相对实物证据来说,比较不客观,并且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所以认定被告人邱某某在走私活动中占有1股不能单以言词证据来认定;其次,对这些言词证据进行细化:邱某闽以前的供述以及他在这三天的庭审中回答辩护人的质证,他一会供述被告人有股份,但具体是多少股不清楚,一会又供述有占1股的股份,一会供述被告人有出工具或出钱,一会又说不清楚,其供述与张永记各占50﹪股份却不知道其他的,其口供自相矛盾的地方甚多,对被告人邱某某是否有股份及股份多少的供述显然不能采信;邱某幸的供述:“他们开小飞虎都有股份,他是找九指要的股份,他在里面可能是1股。
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黄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2014年4月10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XX家属XXX委托,并征得黄XX 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黄XX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
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1) 在2013年4月香港XXX与XXX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XX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
2) 黄XX按货主(香港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
3) 货主(香港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
4) 郑XX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
5) 黄XX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XX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
3. 黄XX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1) 黄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XX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
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于单证。
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
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XX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
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
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
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
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XX 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
4、辩护人认为:黄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
走私主从犯辩护词第一段写什么?
走私主从犯辩护词第一段写什么?我们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
▲走私主从犯辩护词第一段写什么?我们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
一、现有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并不知道所购橡胶系“保税货物”。
起诉意见书仅依王某某的口供就认为其犯有走私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走私罪论处。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罪的“明知”只能是行为人明确知道。
本案王某某并不知道其公司购买的货物系“保税货物”,整个卷宗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的主观系“明知”,理由如下:1、本案所有证据均证明对本案货物是保税货物这一事实,王某某并不知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均证明王某某对B集团出售的天然橡胶系保税货物并不知情。
赵某某第七次(见第二卷第41页)笔录:“你前面讲到的走私方法,A公司的王某某和李某某是否知道?答:我没跟他们讲过,他们应该不知道。
”“问: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否知道他们购买的天然橡胶是免税进口的?答:应该不知道,我没对他们讲过。
”张某某(B集团董事长)、李某某(A公司副总经理)均没有供述王某某知道B集团出售的天然橡胶系保税进口。
以上四人对涉案橡胶是保税货物、王某某并不知情的证明内容一致,该四人的口供可以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王振栋(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栋)走私犯罪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犯罪,涉及走私武器弹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珍稀动物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等多个罪名。
走私犯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主体。
单位走私犯罪因为取证调查涉及面广,从案件立案到审判,往往要历时一年多。
在接受委托和咨询时,要引导当事人及家属形成刑事诉讼期间的合理预期。
一、走私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案例(一)走私武器弹药案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于枪支弹药有特别的爱好,存在侥幸心理,从国外渠道或其他方法购买枪支,触犯刑律。
例如,来自江苏地区的某个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认识了美国公民,由后者采用伪造的方式,将气枪子弹、军用弹头等从国外寄至江苏某地,后委托人涉嫌走私弹药罪被警方追究。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国际快件邮寄渠道走私武器弹药入境的案件。
另外,实践中,也发生过当事人从国外购买仿真枪具被查获的情形,不过对于仿真枪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文物案文物的出境,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的范围:(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外国生产制作的陶瓷器、金银器和铜器,玉石器、图书、书面、家具等等。
(2)1949年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3)国家文化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物品。
对于经过鉴定的文物,需加盖一九九四年版火漆印,火漆印分A、B、C字头。
在连云港海关曾查处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是西南某省一家公司的经理,从事收购斑铜工艺品出口欧美的生意,后来其安排员工将几十件青铜器文物藏匿于一件工艺品中,后被海关查获。
案发后,该涉案人员滞留国外长达八年之久,后来认为国内不再追究,在返回中国入境时被抓获。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此类罪名,既包括走私进口的案件,也包括走私出口的案件。
走私进口的典型案件,是上海海关曾经查处的一起案件。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首先写明辩护人受黄某某委托,所委托的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列举条例让法院实施缓刑,结尾总结自己看法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可取之处。
恳请采纳,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黄克X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就2008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检刑诉(2008)第23号《起诉书》对黄克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所列黄克X的职业之异议。
《起诉书》将黄克X的职业列为个体户与事实不符。
从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出来的《电脑咨询单》显示,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是一独立法人单位,股东是黄壁X和谢美X,法定代表人是黄壁X。
辩护人认为,黄克X在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其职业当属公司职工,而非个体户。
二、对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之异议。
《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对事实的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证据不足之处。
(一)《起诉书》称“2006年2月,黄克X、黄桂X 雇请了被告人黄海X负责记录、管理走私橡胶的资金帐目。
”辩护人认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海纯是黄克X 一人所雇或是黄克X与黄桂X两人共同雇请。
只有老板,只有出资人,才能雇请他人为其服务、为其工作。
黄桂X是走私橡胶的老板、出资人,他才是雇请黄海X的人。
这从2007年8月28日13时50分至2007年8月28日17时00分侦查机关对黄海X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到印证,黄海X在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时说“……我爸黄贵X(又叫黄桂X)就叫我跟我堂兄黄克X一起到东兴做橡胶生意,帮我堂兄黄克X管钱记帐……”。
从侦查机关2007年8月22日13时10分至2007年8月22日15时05分对陈X所作的《询问笔录》也可以侧面印证雇请黄海X的是黄桂X,而不是黄克X。
在该《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陈X“你是怎样去到森X公司做会计的?”陈X答“2007年2月份,森X公司在公司门口贴招人的告示,说要招兼职会计,我便去应聘。
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金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金某,对案件发生经过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经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上可以看出,被告人金某在本案中是被动服从的提“货”,应是从犯,其是为了获得1万元的劳务费。
可以说是“被”走私了。
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走私的目的,即没有走私犯罪的意图,更没有参与直接走私的组织。
2、被告人金某没有前科劣迹。
3、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以下异议1、本案是单位犯罪。
公诉机关认定个人犯罪属于定性错误。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首先,本案的供货方(韩国)均是单位。
均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报关等手续。
据清单4、5、6、7、8涉案货物均证实是单位;证据清单9.证实涉案货物是以单位名义申报的税单。
其次,被告人于红、杨永斌的陈述,本案均是以单位名义运输。
①被告人于红2010年6月9日在侦查机关陈述:你的单位。
:大连红玛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成员。
:我负责公司全部业务,办公室主任杨永斌。
②被告人杨永斌2010年6月9日在侦查机关陈述:你是做什么的:我是大连红玛船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
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我知道,是因为我公司从韩国运货到旅顺卸货没向海关申报,进行了走私。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各位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
提出以下几点来辩护,以证明被告方的无罪。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本案中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有意参与走
私活动。
走私案件的性质敏感而且复杂,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
方的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官没有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来指控
被告方,而是依赖于间接的推理和假设。
其次,被告方的言行并没有表现出他有任何走私的意图。
他的行为
与走私活动完全无关,因此无法被视为走私案的嫌疑人。
被告方是一
位诚实守法的公民,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可以提供
多位证人作证,证明被告方在职业和个人生活中一直本着诚实守法的
原则。
此外,被告方并非唯一可能涉及走私案的人员。
在本案中,调查人
员未能全面地调查所有相关人员,并轻率地得出了对被告方的结论。
这种不完整的调查程序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审视此案中相关证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走
私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物证,如货物清单、运输记录等。
然而,在本
案中,这些证物的来源并未得到充分验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因此,这些证物不应被作为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全面分析,我认为被告方无罪。
对于这样一个严肃的走私指控,凭证据不足而依赖推理和假设来指控被告方是不公正的。
我恳请庭上尊敬的法官们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判断,判决被告方无罪。
谢谢各位法官!。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罪名,相比其他章节的犯罪,走私犯罪有种类较多,犯罪情节较为复杂的特点,而其中作为章节中最为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辩护策略、方式、要点亦是层出不穷,在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辩护要点:一、确认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的处罚,最高刑期则为15年有期徒刑,且单位犯罪下自然人量刑相比自然人犯罪量刑较轻;除量刑外,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助于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等角色,划分各人员在单位中的作用与地位,从中切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
提出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应着重把握单位涉及走私行为的次数、频率、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以及实施走私行为的决策、决定人员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评判是否属于单位走私犯罪,除了应参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三种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外,还应对《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还原走私犯罪链条,分析地位与作用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可见,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除了货物、物品的货主外,还可能存在提供不同方便的其他单位、个人,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除了应有夯实的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有相关的国际贸易背景知识。
在介入案件后,应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尽可能地还原走私犯罪链条的模式,并据此列表,详细列明各单位、个人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负责的环节、工作,分析其中的作用,制作出法律意见书,向办案部分反映相关事实。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要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走私罪。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走私活动。
因此,我请求法庭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2. 证据链不完整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证据链的呈现上存在不完整之处。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存在断
档和遗漏。
这导致无法确信我的当事人与走私活动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考虑到证据链的不完整,我敦促法庭对此予以重视,并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3.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此外,我要质疑一些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证人的证词对于审判的结果至关重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人存在证词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证人出现矛盾的证词。
这种情况给整个案件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质疑。
因此,我要求法庭审慎评估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并将其纳入判决结果的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缺乏证据、证据链不完整以及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等理由,我请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此案,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应有的法律保护。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
日期。
浅议走私共犯中帮助犯的有效辩护规则
浅议走私共犯中帮助犯的有效辩护规则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对于走私共犯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但笔者认为该条款并不是对走私共犯的完整定义,其应当是对走私共犯中帮助犯的定义,是对走私共犯概念的补充。
对于走私共犯的概念应当结合刑法第二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综合认定走私共犯范围。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走私普通共犯认定较为简单,但是对走私共犯中帮助犯认定则是难点,这也是刑法为何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走私共犯专门作出规定,而本文也是试从走私共犯中帮助犯的认定探讨罪与非罪的问题。
虽然刑法对走私共犯帮助犯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一方面走私人员参与走私活动的方式纷繁复杂,提供帮助走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虽刑法规定了一个兜底规定“提供其他方便的”,但却未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存在争议,认定不同导致法律适用、法律要求不同,这就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认定标准不一。
何为“提供其他方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有规定。
实务中,有的法院便将只要为走私提供便利的行为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例如笔者目前在办的一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一审法院就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买单费用行为不履职纳入走私共犯帮助犯的范畴。
对于走私共犯中帮助犯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行为相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而不能仅仅从客观方面归罪。
笔者在这里结合亲办案件及相关案例,简要分享下走私共犯中帮助犯有关认定规则。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就涉嫌走私罪一案,向本庭提出辩护词。
在本次审判中,我们将充分揭示事实真相,表达被告的无罪辩护。
一、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根据起诉书,被告被指控涉嫌走私罪。
然而,据我们了解,走私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运、收购、销售、输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参与任何走私活动,其身份完全清白。
二、证据不足以定罪检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犯有走私罪。
据调查,走私活动的关键要素包括对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明确认知、相关的交易行为和物品的非法来源等。
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
相反,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合法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三、非罪辩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涉嫌走私罪成立的几个要素上均存在合理的辩护理由:1.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走私罪的构成要素,被告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然而,我方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在涉及的交易中并无明确的走私目的,其行为更多是因为商业需要或其他合法原因。
因此,被告并没有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2.证据不支持走私活动的存在检方主张有证据证明被告涉嫌走私活动,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无论从证明走私目的、交易行为还是物品来源方面都存在疑点。
在此基础上,被告对于这些指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证明其活动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四、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之处本案涉及的几位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因素。
有的证人之间存在口供不一致,甚至存在谎报或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审慎对待证人证词,并不能单凭证人证词就对被告作出定罪。
五、被告的潜在诚信被告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的态度。
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并未与走私活动有任何关联,同时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证明其所持有的物品均为合法进口。
结论在已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被告对于涉嫌走私罪的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页眉可删)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导读: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两个关键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下面我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谈谈如何针对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展开辩护。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两个关键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下面我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谈谈如何针对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展开辩护。
二、走私故意的认识内容辩由《意见》第五条可知,走私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自己走私行为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我国海关法规;二是,对走私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三是,对走私对象及手段的认识。
下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举例分析:1、对走私行为的认识在低报价格走私的案件当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在讯问笔录中回答“知道进出口环节需要征税、知道征缴税款的比例、知道需按货物的实际价格征税”等类似问题,就已经可以证实行为人对走私行为的认识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在案发之前从未接触过进出口业务,也没有针对进出口、报关等业务进行过培训,直到案发后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走私行为,那么一般可以以“不知法律”为由进行辩护,这与“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律格言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并不是需要完全免责,我们只是需要以此影响法官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判断,在量刑上予以考量。
但是,如果是走私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人以对走私行为的违法性无认识为借口来阻却犯罪故意的做法是不现实的,反倒会令法官对被告人产生厌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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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为相关人员争取从犯情节的辩护要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常以单位犯罪的模式进行,因此无论系对于报关公司、货运公司或销售公司而言,均会存在相当部分的员工被卷入案件之中。
对于在相关公司工作的人而言,存在一定可能不构成犯罪,此时应积极作无罪辩护,争取在37天内不予逮捕并取保候审;而若无法阻击逮捕,则此时应根据情况在随后阶段作无罪辩护或有罪辩护并争取从犯情节。
现笔者根据办理走私案件的相关经验,分析能够在涉嫌走私犯罪的单位中工作的相关人员争取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要点。
一、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提出其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
一般情况下,在涉嫌走私的公司中工作的相关人员被追诉,正是由于单位既有合法的业务,同时亦从事走私犯罪行为。
故在进行辩护时,应首先提出行为人并非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并根据其具体所负责的工作,提出从犯的辩护理由。
笔者所经办的案件中,涉嫌走私犯罪的工作人员,既有财务会计,亦有进出口业务部经理。
笔者认为,即便行为人承担的工作与进出口业务相关联,亦不能直接认定其构成走私犯罪,需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是否涉及涉案走私的核心工作等关键。
二、分析涉案走私犯罪模式,考虑行为人的工作是否涉及走私核心行为
每一起走私犯罪行为都有其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并通过该模式形成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
如通过低报价格进口的走私行为,存在制作虚假报关单,虚假发票的行为;如货运公司,则存在代理报关进口工作,拉拢业务、争取差价的行为。
因此在对相关人员提出从犯情节时,应说明公司运营模式,综合行为人的工作性质,进行说明。
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曾有如下的具体工作流程:
⏹确认进口的洋酒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资料;
⏹联系供应商购买的具体事宜;
⏹确认低报的价格;
⏹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申报资料;
⏹确认差额,并通过在国外的私人账户进行付款;
⏹用虚假合同、发票进行报关清关。
⏹制作《付款通知书》,将款项付给供应商。
根据上述流程,关于走私核心行为,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
1.制作虚假单证:此情况主要系制作虚假的发票,通过虚假发票
确定较低的报关税额,低报价格进口;
2.制作报关单:在获得虚假的发票等单证后,具体制作电子报关单,并进行报关;
3.商定低报价格:此情况一般均是单位高层所决定,但存在担任进出口负责人被牵连的情况,对于商定价格,在具体案件中应参考是否召开会议、是否有明确的文件等情况;
4.向境外出口公司付款。
故在进行具体辩护时,应参考模式、结合行为,并着重比较同案中不同行为人,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
三、考虑行为人在具体岗位中的权力及承担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不乏在单位中担任“敏感”职位,而被牵连的情况。
如存在单位名义上的进出口部门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因职位重要,而被卷入案件。
笔者认为,针对此类人员,其辩护方式应比较普通工作人员进行更深层次的辩护。
如在单位中担任进出口业务负责人的行为人,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决定进口货物品类、价格以及制定报关价格的权力,同时还要分析涉案单位的层次,考虑是否存在幕后的实际控制人。
如在单位中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为人,则需要分析其付款流程,是否存在受指示下付款的情况,另外亦需考虑单位对外付款业务,是否仅为走私货物的相关行为进行付款等。
四、若行为人确实涉及走私犯罪,则通过具体案情,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
即便行为人构成走私犯罪,亦可根据情况,提出其应被从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如前所述,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应系若干人员、单位共同完成,即便所追诉的系单一行为人或公司,亦存在具体责任划分。
故在进行辩护时,可根据行为人具体负责的业务、工作,与整个犯罪模式进行比较,提出行为人参与程度较低、涉案程度不深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