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核流程表
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核流程表填表说明:1.承办人是指负责订立、履行合同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因职务分工负责订立合同的人员。
2.订立科研外协合同,请在备注栏写明转出经费财务编号,并提供原项目合同及经费外拨单位营业执照。
上海交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审批单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备注:1、适用于民口纵向科研项目;2、请附合作协议(合同),具体份数按项目要求确定,其中科研院留底一份;3、加盖技术合同章需院系审核后,科研院审批;加盖校印和校长印需院系和法律事务室、科研院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审批;4、3个工作日内反馈。
上海交通大学订立外协技术合同(协议)责任保证及审批表备注:需提供经费外拨单位营业执照及原项目合同。
上海交通大学法人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借用申请表上海交通大学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资信证明复印件领用申请表上海交通大学用印审批单序号:上海交通大学用印审批单序号:上海交通大学实验测试加工费结算单(新版)备注:需提供盖章的测试结果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综合管理费减免审批表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合同号:项目总经费:(万元)减免总金额:(万元)项目管理号:财务编号:入帐编号:项目负责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上海交通大学校内科研合作协议书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校内转账审批表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批表备注:附专家签收表(需提供姓名、单位、职称、金额、身份证号码、签名)。
会议专家签收表日期:年月日院(系)审批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预研基金项目账号申请表申请单位: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及审批表备注:需提供项目结题证明材料。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课题)“绩效支出”拨付申请表(试行)1.需提供课题预算书,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报告、专家意见、验收证书、验收结论书等证明性材料;2.通过中期检查后,可提取不超过绩效总额的50%部分。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管理分工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经济合同管理的领导机构是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分级负责部门是经济合同具体涉及的各承办与业务归口部门)。
内容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五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
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主管副校长签订;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校长签订(学校其他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签订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报请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及管理按职责分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08]5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学校、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科研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各部委、省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及地区、国际组织等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科研经费是我校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的专项经费,科技活动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科技处的职责1、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分配比例、外协费及控制标准的管理;3、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4、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计财处的职责1、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对已到科研项目经费办理入账手续;3、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4、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各种报表。
(三)审计处的职责1、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3、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计财处、科技处配合。
(四)学院(系、所、实验室、中心等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的职责1、负责合理使用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审核、批准。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西交校教[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适应教学改革的深化,更好地发挥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教学实习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和我校财力情况,学校每年按照预算将实习经费划拨教务处,教务处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且专款专用的方式对实习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各学院应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精神,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能在校内实习的,不到校外实习;能在本地实习的,不去外地实习,就近不就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重点本科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等实习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实习经费管理第四条实习经费使用形式:集体实习集中使用,由带队教师借款、报销;分散实习由学院(中心)按照实习人数造册,教务处审核后交到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教务处和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实习类别、专业性质及学生人数,合理分配、使用学校的实习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的打印、复印费、装订费由教务处明确定点、定时统一造册列表结算,各学院不再实习费中列支。
第五条每学年春季学期初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学院实习工作,明确实习队带队教师。
要求各实习队带队教师上报实习计划和填写实习经费预算表,并根据学院(中心)总体情况汇总本单位实习计划、填写本单位实习经费预算表并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习计划、经费预算和全校总体实习情况,以及实习经费划拨总额制定全校实习经费使用预算,合理分配到各教学单位。
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经费预算额度合理制定本单位实习经费预算,并下达各实习工作队.第七条集体实习在实习前根据实习经费预算限额内向计财处借款.借款单需由学院(中心)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签字,方可借款.实习结束后实习带队教师向所在学院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清单。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第四条签约人资格(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五条合同拟定(一)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
(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标的;(3)数量、质量;(4)价款、经费、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
第六条合同审批(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重庆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试 行)
重庆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明确学校各级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学校经济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是:1.依法办事。
即在从事各项经济业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2.各司其职。
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又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
3.责权统一。
凡有权处理经济业务的岗位必须承担岗位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校长、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教职员工为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制。
各级人员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经济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为严格决策程序,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学校重大经济工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参与决策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重大经济事项会商与会签制度。
第二章经济岗位与责任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经济责任制1.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全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2.审批由校务会审议的重大财经方针、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全校性的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事项。
3.审批经校务会审议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预算增加的基建项目、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等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等事项。
4.审批由校务会提交的其他重大财经事项。
第六条校务会经济责任制1.校务会负责对全校性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权限内的重要经济事项行使决策权。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二)临时工岗位。
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
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二)岗位职责及要求;(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300-500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合同期半年的交100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
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
工会经济合同管理
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工会经济合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工会经济合同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经济合同(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是指工会组织与平等主体之间,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履行经济合同管理职责,加强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工会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工会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工会组织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合同履行的合规、合法。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工会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责令改正;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同)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
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为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以及学校的信誉和全体毕业生的整体利益,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协议书的印制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样,学校就业办(含毕业生就业办和研究生就业办,以下同)翻印,翻印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协议内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协议书。
二、协议书的发放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
发放前各院系(含其它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单位)首先组织毕业生通过就业网站个人信息管理平台校核学生本人的生源信息,并录入、完善其它个人信息,最后提交院系审核就业资格和个人信息,并填写院系意见。
院系审核完毕后统一生成和打印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集中到就业办办理学校推荐、签章手续,同时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及时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就业办按审核后的毕业生名单与协议书的编号进行一一对应发放。
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编号相同,各套之间不得重号。
发放时应严格按编号与毕业生对应,确保一人一套。
协议书只发放给非定向的本、专科生和统招、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研究生、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延长学年以及其他不需用到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发放。
若之前已发放的,由院系负责收回并交就业办处理。
三、协议书的使用为简化毕业生签约环节,院系在向毕业生发放协议书前,应先完成学校意见栏和院系意见栏的签章。
毕业生领取到协议书后首先应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就业意向或具体要求可在协议书中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确定。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西安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学校签订的、以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以及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取得的款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
学校是所承担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学院(部)、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经费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1.科研院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合同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2.财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到款管理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进行管理。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办理“横向科研到款进账单”,经科研院审批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
第六条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合同约定归对方所有的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西南交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技术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对外订立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等。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权益和声誉。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第四条西南交通大学校长是西南交通大学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校长委托并授权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处长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学校对外订立的各类技术合同。
第五条教师、科技人员以委托代理人名义进行合同洽谈、订立技术合同,须经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对法人代表负责,必须在委托期限、权限范围内洽谈、订立技术合同。
未经法人代表授权或追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技术合同书必须加盖西南交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经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技术合同印章管理第七条西南交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一枚,由科技处保管使用。
第八条技术合同印章不得代替其它印章使用,未经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同意,不得携带外出;印章丢失、损毁应立即报告并登报(电视台、电台)声明作废,同时办理其他必要法律手续。
第四章技术合同管理第九条科技处是学校技术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科技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能:一、代表学校对外订立技术合同;二、制定和修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四、指导各单位和教师、科技人员依法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五、与技术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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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AA交通大学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管理分工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经济合同管理的领导机构是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分级负责部门是经济合同具体涉及的各承办与业务归口部门)。
内容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五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
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主管副校长签订;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校长签订(学校其他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签订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报请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及管理按职责分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的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负责经济合同审签、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根据学校各部门管理职责范畴,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原则上分类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学校融资资金合同与对外合作办学合同的审签和管理及其他经济合同经济条款的审查;
(二)科技产业集团:负责职责范围以内校办产业经济合同的审签和管理;
(三)后勤集团: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后勤服务、后勤物质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签和管理;
(四)校园规划建设处和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审签和管理;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资产运作、修缮工程、物业管理等经济合同的审签和管理;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内各学院: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对外合作办学合同的审签和管理;
(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大宗物资、设备仪器、办公家具、实验室内部修缮等经济合同的审签和管理;
(八)科技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经济合同的审签和管理;
(九)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应由本单位归口的经济合同审签和管理;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审查
第九条学校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
第十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
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
程序如下:
(一)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要对所起草的经济合同要素提出明确要求。
(二)承办部门向相关部门转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AA交通大学经济合同会签表》与合同原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
(2)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需提供不适宜招标情况说明;
(3)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经济合同的会签审查,按各职能部门达成的一致程序办理。
(四)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经济合同的可行性、标的合理性等重要内容、条款等进行审查。
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有经济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经费来源,是否有履约保证等。
第十一条各承办部门报送经济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具体人员办理,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凭《AA交通大学经济合同会签表》将经济合同呈校长或授权部门(主管领导)签订。
学校经济合同应加盖AA交通大学印章或经学校批准的合同印章。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分别在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档案馆等单位存档。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经济合同承办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济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证明后,计划财务处根据经济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资金结算: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其他不符合资金结算条件的。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合同秘密。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五章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或在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拟定本部门所归口负责的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峨眉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