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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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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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铜川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确保受损公路设施能够及时得到修复,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 ]8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路产赔偿、路产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三项。
第四条公路路政罚没收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处罚收缴的有关款项。
第五条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管理实行“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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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线”,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的公路路政、治超赔(补)偿费,应全额按月上缴公路局财政科,由局财政科上缴市财政局。各区(县)交通局的罚没款应按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的罚没款应按时上缴公路局财务科。
二、票据及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六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的领取实行“统一领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局财务科按期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缴销票据或其它非法票据。凡不使用统一票据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收入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或罚没收入后,连同存根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5号前将上月收到款项上缴局财务科。不按时上缴,或截留、坐支、挪用者,责成有关领导和人员作出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填写票据,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和罚没收入要分别单独开列收费票据,严禁各类费用混合收取。
三、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
第十条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主要用于路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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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