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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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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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围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要内容
• 4、增加了“待卸车数”统计,反映卸车过程中 、增加了“待卸车数” 的待卸情况。 • 企业自备车运非转变。对企业自备车运用车与 非运用车转变统计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 明确了企业自备车加入、退出的具体办法。主 要的变化是: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要内容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要内容
• 11、废止了过时条款。删除了与铁路已停止办 11、废止了过时条款。删除了与铁路已停止办 理的沿途零担车、多站整装零担车等货运方式 相关的统计规定。 • 取消了“(铁路)分局”字样。 取消了“(铁路)分局”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路货车统计规则》 要内容
• 7、细化了车种统计,车种别由11个增加到17个。 、细化了车种统计,车种别由11个增加到17个。 如将原来的罐车、其中轻油、其中粘油、其中 其他,并列为轻油罐车、粘油罐车、其他罐车。 • 8、增加了检修车等非运用车分车种统计。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要内容
• 5、非运用车不在区分返回的是不是本企业,这 里要强调转非的条件是“ 里要强调转非的条件是“回”,必须是在装卸 作业站,中转站或中间站的站停,“路过”不 作业站,中转站或中间站的站停,“路过” 得转非。 • 6、明确了铁路局扣除专业运输公司货物运输后 的装车和发送吨,可准确地反映出各铁路局和 专业运输公司的静载重。在货报- 新增的第60专业运输公司的静载重。在货报-2新增的第6066栏中列示。 66栏中列示。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要内容
• 2、部属货车现车区分提速货车与非提速货车统 计。部属非提速货车是指转向架不适应120公里 计。部属非提速货车是指转向架不适应120公里 /小时运行速度要求的部属货车。其车种车型已 公布。123号文件公布。 公布。123号文件公布。 • 3、将装车数按“承运装车数”和“交接装车数” 、将装车数按“承运装车数” 交接装车数” 两部分统计,并真实反映国家铁路与合资、地 方铁路交接站的装卸车。我段全部为承运装车 数。

神华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试行)

神华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试行)

神华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神华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神华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神华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货车统计管理规则》、《中国神华能源公司铁路运输管理规程(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神华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神华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相关公司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神华集团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神华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级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共享铁路信息资源,实现货车统计资料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的现代化,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统计范围凡在神华铁路管内的货车运用、检修、装卸的货车均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统计。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 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

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

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1/ 2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

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

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 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 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

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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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围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

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

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

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

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一、统计对象及范围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货车数量统计:统计货车的总数、分类数、车型分布等。

2.货车使用统计:统计货车的运营情况、使用频率、载货量等。

3.货车维护统计:统计货车的维护情况、维修次数、停运时间等。

4.货车事故统计:统计货车的事故情况、事故原因、损失金额等。

二、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1.货车数量统计货车数量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总体规模和分类情况,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总数:统计铁路货车的总数量。

-货车分类数:统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货车进行分类,比如按照车型、用途、所属企业等。

-车型分布:统计货车的车型分布情况,比如高低平板车、罐车、箱式车等。

2.货车使用统计货车使用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运营情况和使用频率,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天使用货车数量:统计每天实际运营的货车数量,以了解货车的使用情况。

-平均每天载货量:统计每天货车实际运输的货物量,以评估货车的运输能力。

-货车使用率:统计货车运营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以评估货车的利用率。

-平均每天运行里程:统计每天货车的行驶里程,以评估货车的使用程度和消耗情况。

3.货车维护统计货车维护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维护情况和维修次数,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辆货车的维修次数: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维修次数,以评估货车的维护质量。

-平均每辆货车的停运时间: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停运时间,以评估货车的可用性和运营效率。

-货车维护费用:统计货车的维护费用,包括维修费用、备件费用等。

4.货车事故统计货车事故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事故数:统计货车发生的事故数量。

-人员伤亡情况:统计货车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等。

-事故原因统计:统计货车事故的原因,如人为失误、设备故障等。

三、数据收集和统计方法1.数据收集-直接向相关单位和企业索取统计数据;-利用信息化系统收集货车运营数据,如货车调度系统、维护管理系统等;-对货车进行抽样调查和统计。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路货车统计规则1990年9月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

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

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整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整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二○○八年七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10)第四章现在车统计 (16)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30)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 (34)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 (37)第八章装卸车统计 (43)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 (57)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 (60)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 (68)第十二章原始记录 (74)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 (104)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 (105)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106)第十六章附则 (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精编文档).doc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汁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汁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汁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货车统计规则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货车型号和统计规则

货车型号和统计规则

货车基本型号表何谓“关门车” 铁路上,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按规定必须停止制动机作用的车辆,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将截断塞门关闭,停止该车辆制动机作用,并须同时拉动缓解阀,排出副风缸内的风,以免因支管漏风而再次制动,这种停止制动机作用的车辆称为"关门车".(1)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关门车”数超过现车总数6%时,闸瓦压力的计算、制动效能证明书的填发,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有运转车长执乘的,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执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2)混合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不准关门(运行中制动机故障,按旅客列车办理);其它车辆中的“关门车”按1款办理。

(3)每百吨列车重量闸瓦压力不得低于该区段最低标准,为280KN。

(4)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列车中不得有故障关门车。

(5)更换机车乘务组时,制动效能证明书由到达司机交出发司机。

(6) 机车后3位内不得编挂关门车,车列中间不得连续编挂2辆关门车. 车种基本型号车种基本型号 棚车 P 长大货物车 D 敞车 C 毒品车 W 平车 N 家畜车 J 罐车 G 水泥车 U 保温车 B 粮食车 L 集装箱车 X 特种车 T矿石车 K 守车 S 每种货车的车号编码都有特定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货车车号编码表 车种车号范围车种车号范围 棚车 3000000-3499999 保温车 7000000-7231999 敞车 4000000-4899999 毒品车 8000000-8009999 平车 5000000-5099999 家畜车 8010000-8039999 集装箱车 5200000-5249999 水泥车 8040000-8059999 矿石车 5500000-5531999 粮食车 8060000-8064999 长大货物车 5600000-5699999 特种车 8065000-8074999罐车 6000000-6309999 守车 9000000-9049999一个完整的货车标记包括基本型号、辅助型号和车号。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铁路车站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铁路车站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铁路车站货车停留时间统计铁路车站货车停留时间统计货车停留时间是指运⽤货车由到达车站或加⼊运⽤时起,⾄发出或剔出时⽌,因货物作业或中转作业在车站的全部停留时间(不包括其中转⼊⾮运⽤车的停留时间)。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是反映运⽤车的货物作业和中转停留时间的完成情况,作为检查、分析、改善车站的运输组织⼯作、提⾼货车使⽤效率的依据。

凡计算车站出⼊的运⽤车,均应统计停留时间。

但中间站利⽤列车停留时间进⾏装卸作业,装卸完了仍随原列车继续运⾏时,只计算作业次数(沿途零担车除外),不计算停留时间。

⼀、货车停留时间分类及其计算1.分类货车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货物作业停留时间和中转作业停留时间两种。

(1)货物作业停留时间货物作业停留时间是指运⽤车在站线(包括区间,下同)及专⽤线(包括铁路的⼚、段管线,下同)内进⾏装卸、倒装所停留的时间,车站都要统计每⼀次货物作业平均停留时间。

为便于分析,有的车站还按下列作业过程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线前停留时间:由货车到达时起,⾄送到装卸地点时⽌。

双重货物作业车由卸车完了时起,⾄送到另⼀装车地点时⽌的时间,亦统计为⼈线前停留时间;站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装卸作业完了时⽌的时间;专⽤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装卸作业完了时⽌的时间。

如规定以企业⾃备机车取送车辆时,以双⽅将货车送到规定地点的时分计算;出线后停留时间:由货车装卸作业完成了时起,⾄发出时⽌的停留时间。

(2)中转作业停留时间中转作业停留时间是指货车在车站进⾏解体、改编及其他中转作业(包括变更到站、装载整理、专为加冰及洗刷消毒的货车,按规定进⾏洗罐的罐车除外)所停留的时间。

车站主要统计中转车平均停留时间。

中转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有调中转和⽆调中转停留时间两种。

⽆调中转时间为⽆调中转车在车站进⾏技术作业所停留的时间。

其中⽆调中转车的统计范围:在编组站或区段站原列到开的⽆改编中转列车上的货车(摘下的车辆除外);在编组站或区段站进⾏补、减轴调车作业的部分改编中转列车中基本车组的货车(补、减轴的车辆除外);停运列车上的全部货车。

货车统计规则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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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级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共享铁路信息资源,实现货车统计资料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的现代化,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统计范围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运用、检修、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统计。

第九条有关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1.国家铁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称铁道部)独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指部属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司作特别指明。

2.合资铁路: 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

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国家铁路统计。

3.地方铁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4.分界站: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货车运用管理区域间(以下以“铁路局”为简称)的分界车站及国境分界车站。

包括设在国家铁路、合资及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车站,不包括各种交接站。

5.统计区段:是指按铁道部统一划分原则确定的,满足铁路各项统计需要的线路统计区段。

由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确定的原则编制,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条统计报告制度1.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18点结算制,即自昨日18:00(不含)起至本日18:00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逐级上报。

2.本规则中各种统计报表按铁道部划定的货车运用管理区域为单位统计并报告。

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自行统计、编制、留存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铁路货车及车种分类一、铁路货车(一)部属铁路货车: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

(二)企业自备货车: 凡属企业(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其下属企业)资产并取得“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许可证”)和一次性过轨的货车。

其确定方法: 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货车为车号左起第一位为“0”、第二位非“0”,车体标明“×××自备车”、到站“×××站”、没有铁路路徽的货车;一次性过轨的货车为车号左起第一、二位为“00”,没有铁路路徽的货车。

军方特殊用途货车(车体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比照企业自备车办理。

(三)内用货车:属企业(包括合资、地方铁路及其下属企业)资产但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仅在本企业内承担社会运输任务的货车。

(四)外国铁路货车:凡属于国外资产的货车。

二、货车车种分类三、货车车种分类的确定方法1.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2.外国铁路货车、内用货车根据其实际车型参照分类表确定。

3.平车分别按普通平车(N)和两用平车(NX)单独统计。

4.罐车分别按轻油、粘油和其他罐车单独统计。

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

5.汽车运输专用车SQ型(含JSQ型)货车按家畜车(J)统计。

6.行包专用货车(含P65和PB等)单独统计,不包括在棚车(P)。

第十二条列车出发、到达、通过时分的确定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分为准。

注: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分。

二、列车到达: 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分为准。

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分为准。

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分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分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分为准。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等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列车到发时分,亦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系统自动采点时分与实际不符时,应根据站场情况查定附加(减)时分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系统据此调整自动采点时分。

车站值班员接发列车工作中发现自动采点与实际不符时,应予以订正。

第十三条货车出入和时分的确定货车出入是平衡货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出入的货车(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1.铁路局:为经分界站与邻局及国外相互交接的货车。

2.编组站、区段站:为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指更换机车或换机车乘务员或进行列车车辆技术检查,下同)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变为通过或虽有停站时间但不进行中转技术作时,均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发生中转技术作业时,计算货车出入;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个自然站划分为多个车场的,18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3.中间站: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或停运列车上的货车。

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虽未进行摘挂,亦统计货车出入。

注1:停运列车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而在中间站停运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度命令可视同机车摘走)。

注2: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行的列车。

注3:在中间站进行组合或拆组的重载(长大)列车上的货车,统计货车出入。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包括新购货车、报废货车、拨交货车以及加入、退出的企业自备货车。

二、货车的出入时分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分以列车实际出发、到达或通过时分为准。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或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的货车出入时分:1.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摘下部分车辆时,摘下的车辆视为未发出;加挂车辆时,对加挂的车辆以挂车后再次发出时分为准。

2.因列车分部运行,先到达前方站的车辆挂于其他列车发出时,该部分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分为准;如车辆分别拉向两端车站时,后方站到达的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分为准。

(二)不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分1.新购入的货车:由车站在“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

2.报废车:根据铁道部批准的“货车报废记录单(车统3)”,车站由接到统计部门或车辆部门通知的时分起剔出。

报废车未解体前,车辆部门必须在车号下方涂打“报废车”字样及报废部令号,严禁编入列车越出站界。

3.拨交货车:根据铁道部命令拨交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拨交铁路的货车,以双方在“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上签字时起分别计算转出或转入。

4.企业自备货车的加入、退出。

加入:(1)新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由该企业自备车过轨车站根据“过轨运输许可证”和“车辆检修合格证明”、“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核实现车并填制货票后加入;(2)新出厂的:自车站在“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13)上签字时起加入;(3)一次性过轨的:自车辆送到车站并填妥货票时起加入。

退出:(1)“过轨运输许可证”到期交回注销的:办理过轨车站、车辆存放车站根据铁道部定期公布的“不再参加国铁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核实现车后退出;(2)一次性过轨的:自车辆到达货票记载车站时起退出。

运行途中报废的企业自备货车由统计现在车的单位退出并电报通知自备车管理部门及办理过轨站销账。

5.内用货车的加入、退出:新购内用货车(含一次性过轨后的货车)自到达本企业时起加入;自内用货车报废时起退出,已办理一次性过轨的货车自离开本企业时起退出。

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反映铁路局间,国内与国外铁路间的列车、货车出入情况,作为统计铁路局货车现有数、考核车货车交接计划完成情况及运输财务清算的依据。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未设分界站的合资、地方铁路间货车出入统计可根据需要比照办理。

第十四条分界站统计的基本要求一、分界站必须有专人负责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分以列车实际出入时分为准。

列车出入按列车通过分界站外侧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地面识别设备)的时分计算,列车通过AEI后,因故退回再次出(入)时,则按最后出(入)的时分计算。

分界站统计要核对车站值班员或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确定的列车出入时分,如发现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

如车站值班员不予纠正时,统计人员有权按实际统计,并做出记录备查。

三、分界站统计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含确报,下同)与现车或“车号自动识别系统” 校核制度,确保货车出入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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