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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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一、引言农用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

保护和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可行的管理办法。

二、农用地土壤环境现状分析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面临着诸多问题。

首先,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由于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方式,农用地土壤受到了化肥、农药、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其次,土壤退化问题突出。

长期过度耕作和强化农业生产导致土壤养分透支,土壤质量下降。

此外,农用地土壤还面临着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合理利用农用地,保护土壤环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并减少农业对土地资源的依赖。

2. 保护生态环境: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改善能够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

通过科学管理,可以避免土壤的污染和退化,减少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3. 保障粮食安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的质量和数量。

合理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将有助于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确保粮食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四、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1. 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农用地土壤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型:鼓励和支持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过度依赖,促进农业生产的绿色化、生态化。

3. 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壤污染和退化问题。

4. 强化农用地土壤修复和治理:加大对农用地土壤修复和治理研究的投入,开发适合的修复技术,提高土壤质量,恢复农用地的生产能力。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D.渔业主管部门【答案】 B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相关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无相关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

A.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报告B.应明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C.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D.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答案】 C3、根据环发【1999】178号文件要求,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

A.独立评价B.特殊评价C.单独申报D.专项评价【答案】 D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5、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的规定是()。

A.限制使用B.实行淘汰制度C.要求限期治理D.要求更新改造【答案】 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B.生活污水和高水平放射性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C.向海域排放油类和含重金属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D.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答案】 A7、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时,应进行专项评价。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壤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而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修复,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调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修复。

(2)“资源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加强预防,又要强化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土壤污染。

2.目标:(1)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2)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3)修复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

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谁污染、谁治理:要强化环境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3.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应急预防、防患于未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为了全面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至关重要。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统一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关键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
第一节监测目标与任务
第二节外业调查与采样
第三节室内分析与检测
第四节监测报告与数据管理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
第一节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二节评价结果与分级
第三节评价报告与公示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
第一节修复需求评估
第二节修复措施选择
第三节修复工程实施
第四节修复效果监测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第一节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
第二节监管与执法
第三节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六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节养护与保障
第二节变更与调整
第三节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一节法律责任
第二节处罚措施
第三节违法行为举报与奖励
第八章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农用地: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土地。

2.土壤环境:指土壤及其周围的环境因素的综合体。

3.监测:指对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进行观测、测量和评价。

4.评价:指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综合评判。

5.修复:指采取措施对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和恢复。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利用农用地资源,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加强监测与评估,提高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对农用地土壤质量进行监测,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按照一定时间周期进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应当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指导土壤修复和农业生产措施的制定。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第十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质量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划定不同等级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应当以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养分含量、土壤微生物数量及土壤物理性质等指标作为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质量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农用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技术手段,提高土壤质量,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采取相应的修复技术,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注意生态保护,推行生态修复,促进土壤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控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等污染物的使用。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全程监管、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目标是防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促进农用地土壤健康,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主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时相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监督。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监测、评价、修复、监管、利用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是指对农用地土壤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工作,以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涵盖土壤质量、污染物含量、土壤微生物、土壤酶活性等指标。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应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土壤质量等级。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应公开,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提供参考。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第十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是指对农用地土壤存在的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和恢复工作,达到相应的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选择适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项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批准,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注重生态修复,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定期检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防止农用地土壤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第十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是指科学合理地利用农业土壤资源,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质量。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发展历程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发展历程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发展历程2004年6月1日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再开发中的土壤污染问题。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2012年11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明确了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9点要求。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了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提出城区老工业区内的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需要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治理后方能利用。

2014年5月14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再开发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提出6点要求。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强调了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2016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2017年9月2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5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浙环便函(2015)5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浙环便函(2015)5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正文:---------------------------------------------------------------------------------------------------------------------------------------------------- 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浙环便函(2015)50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悉。

经研究,我厅反馈意见如下:一、从部门职责看,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应由土地或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省出台的耕地保护或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中,大都明确由农业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以浙江省为例,我省于 2010年出台了《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和国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因此,农用地土壤环境作为农用地土壤特别是耕地质量不可剥离的部分,由农业和国土部门牵头实施更为合理。

二、从基础条件看,环保部门不具备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尽管在环保部的领导下,第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与国土、农业部门长期积累的数据相比,环保部门对土壤尤其是农用地土壤的底数掌握还是非常薄弱的。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土壤环境管理工作,保护土壤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利用和监管等活动。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土壤环境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公开透明、法制规范、科学管理的原则,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管理、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部份土壤环境保护第四条土壤环境保护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应当采取综合管理、源头管理、生态保护、技术保障等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减少和消除行业、企业、机构等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第五条土壤污染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施策、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精准地解决问题,应当采取生物修复、地下水循环利用、植被恢复等措施,促进土壤恢复。

第六条土壤及其污染物对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应当重视,应当制定科学健康的土壤环境标准,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分析等工作。

第三部份污染源管控第七条污染源管控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机构等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土壤污染企业,应当采取限制生产、关停整改等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第八条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行为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像关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对于已经发生土壤污染的区域,应当制定恢复方案,限制乃至禁止相关开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部份处理与处置第九条针对污染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以减少对土壤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管理难度,对处置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以局部管理、全面恢复为主。

第十条对于无法管理的极端污染源区域,应当采用适当的包容措施,并实施监管和管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和危害。

第五部份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实时监测报告、严格执法惩治和撤销执照等措施。

农用地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法

农用地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法

农用地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法1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为三类:分别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

2 分类评估标准值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及管制值如下表所示:表4-10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其他项目为选测项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风险筛选值见表4-11。

表4-10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他项目)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风险管制值见表4-11。

表4-11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3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初步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上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进行划分,土壤污染值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土壤污染值介于风险筛选值与管制值之间的划分为安全利用类,污染值超过风险管制值的划分为严格管控类。

4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优化调整按照相关标准划分土壤污染风险等级后,还需要根据农产品污染情况,对以上类别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方法如下:根据详查数据,采用农产品污染单因子指数法,其计算公式如下:E i=C i L i式中:Ei:农产品中某重金属元素i的污染指数;Ci:重金属i的实测平均值(mg/kg);Li:重金属i的评价标准(mg/kg),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

根据Ei值的大小,将农用地农产品单项污染物超标程度分为3级,如下表所示:若存在多项污染物,分别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计算后,取单因子污染指数中最大值。

根据以上优化参数计算方法,按照如下调整方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优化调整。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使用乐器等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B.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C.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D.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答案】 C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罚款。

A.1%~5%B.5%~10%C.10%~20%D.20%~30%【答案】 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列区域中,不属于滨海湿地是()。

A.潮间带B.洪泛地带C.沿海低地D.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答案】 D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忙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A.企业事业单位B.工业企业C.产生固废的工业企业D.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答案】 A5、以下关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说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是()。

A.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B.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需采取措施,避免环境污染C.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1年D.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答案】 B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列森林科木中,属于严禁采伐的是()。

A.国防林B.防护林C.环境保护林D.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答案】D2、2013-76.某公路工程拟通过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建设项目须()。

A.避绕该自然保护区B.降低公路等级和通行能力C.缩小路基宽度,禁止设置取弃土场D.优化路由,缩短通过该保护区路线长度【答案】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破坏植被的活动包括()。

A.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B.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C.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种草D.安置移民【答案】D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应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A.国防林B.风景林C.环境保护林D.成熟的用材林【答案】D5、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A.二B.三C.五D.七【答案】C6、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根据行业先进排污水平,逐步强化()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

A.以企业为单元B.以事业单位为单元C.以行政区域为单元D.以流域为单元【答案】A7、201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关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采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B.在审批规划中未采纳环境报告书结论的,应当作出说明,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C.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批复的依据D.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答案】D8、甲地轮船公司,在乙地码头拟对该公司油轮的货油舱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

1. 背景和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农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2 概述为落实“土十条”关于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由7 个部分和 4 个附件组成。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园地、牧草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可参考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3、划分原则科学性原则、相似性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4、技术流程主要包括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确定评价单元(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基础单元)、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开展评价单元内农产品质量评价、综合确定评价单元类别等。

5、评价单元化调整为便于耕地土壤环境管理,县(市、区)或乡镇要对行政区域内类别一致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整合。

当同一单元跨乡镇的行政边界时,为落实属地责任应按照行政边界对单元进行拆分。

6、划分成果各地要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具体格式见附3),制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具体要求见附4)。

7、动态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共享,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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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七条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以及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治理与修复活动及其效果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治理与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土壤污染预防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章调查与监测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并组织实施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应当重点布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等。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设地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实施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四章分类管理第十六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

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一)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二)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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