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棚户区拆迁和职工购房支持力度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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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棚户区拆迁和职工购
房支持力度的工作意见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上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提供帮助,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加大支持力度
1、提高贷款比例:购买商品房的,双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70%提高至80%,单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60%提高至70%;购买二手房的,双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60%提高至70%,单职工贷款比例由房价款的50%提高至60%。
2、增加贷款额度: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3、放宽还款年限:在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增加5年。
二、棚户区调换产权房职工住户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办法
对于被拆迁户中的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以及非集团公司职工的住户,允许其已分居的一名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提取其本人在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资助支付购房款,但需离退休职工或被拆迁人员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指定提取公积金的子女、孙子女,以其名义申办。对于个人申请,须经拆迁单位证明,并由其子女、孙子女所在单位确认和办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由工资或人事部门出具。相关的审批条件、程序按照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三、棚户区产权调换住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办法
1、贷款条件: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拆迁安置的职工住户,进行产权住房调换(应为全部私有产权)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2)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其所在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4)具有棚户区改造拆迁的相关手续,包括《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找补差价交费通知单》和《购房合同》。(5)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关于申办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
2、棚户区内没有公积金的离、退休老职工住户,可由其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名子女、孙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被拆迁的离、退休职工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由其子女、孙子女申办。对于个人申请,须经拆迁单位证明,并由其子女、孙子女所在单位确认和办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由工资或人事部门出具。相关的审批条件、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申办手续、贷款的条件、比例、额度、还款期限、质押等执行本《意见》和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
3、首付款比例:同本《意见》第一条第1项。棚户区被拆迁住房评估的价值可充抵首付款。
4、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产权调换住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面积互找差价的个人支付费用,但不高于本《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
5、职工办理贷款满一年后,可选择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还贷或逐月还贷的方式,具体办法、程序执行某矿矿司[2008]74号文件规定。
6、申请贷款的个人,应以所购安置房为抵押物。其抵押价值,以管理中心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值为准。
7、职工申请贷款,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至佰元。
8、相关办理程序执行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
四、棚户区实行实物安置的职工住户办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棚户区居民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屋找补差价交费通知单》和《购房合同》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向管理中心递交规定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填写并递交《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4、经验审合格,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审批书》上签字并盖章。
5、与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与置业担保公司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反担保合同》。
6、受托银行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反担保合同》、《某矿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他项权利登记证》或《期权登记证》将公积金贷款金额发至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