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202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的通报-吉建房〔2020〕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的通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的通报吉建房〔20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了检查评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评审情况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随机抽取了在我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出具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全省142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中,6家2018年优秀报告机构为2019年免检机构;8家机构因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未出具报告未参加评审。
对128家房地产估价机构随机抽取的128份报告,由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专家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和《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进行评审,同时对不合格报告,由专家复核组进行再次复核。
二、评审结果此次评审,合格报告119份,合格率92.9%;不合格报告9份,不合格率7.1%。
其中,吉林瑞德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等119家机构为报告合格单位;吉林鑫建元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为报告不合格单位。
三、加强房地产估价报告管理(一)对评审报告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函〔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成绩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资格核查机构提交全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在网报平台上传材料。
省级资格核查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资格核查事宜。
资格核查主要采取抽查和公示两种形式。
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对本地成绩合格人员报名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人工核查,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备查。
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对全省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各地举报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人社厅发〔2019〕118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
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6.01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9〕261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9〕261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单位:
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现已开始办理,为保证证书办理规范、高效、有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37号)规定,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我省有5人通过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资格证书办理须知
(一)提交有关资料。
资格证书由考生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办理资格证书
须提交以下资料: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资格证书办理时限及地点。
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为2019年6月,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地点为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省社保局一楼服务大厅第65、66号工位(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
联系电话:0971—8258591
附件: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人社部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科学评价。
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5•【文号】建房字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建房字第2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悉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文:----------------------------------------------------------------------------------------------------------------------------------------------------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人社部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8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英文名称为Economic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第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应专业的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等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辽人社职〔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样本及有效期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样本及有效期
不少考生对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证书样本以及证书有效期还不太清楚,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百分网小编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的成绩!
领取时间: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般在成绩公布2~3个月后陆续领取,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或者房地产估价师频道证书领取栏目信息。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
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证书样式:。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20•【文号】建房[1994]296号•【施行日期】1994.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建房(1994)296号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土地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1993〕845号文件的精神,由两部共同组成了“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自1993年11月开始了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经各地和各有关部委考核初评,并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胡志勇等206名同志具备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准予注册并发给《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建设部、人事部将于近日内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考试大纲、考试规程和辅导教材也即将公开发行,今年底或明年初,将在全国范围内举行首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从而使我国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全面进入符合国际惯例的考试和注册制度。
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取得,必须按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否则,一律不予承认。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我国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国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人员名单(共206人)胡志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千里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张葆玲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潘永兴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刘瑞华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刘静宜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李希福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李思忠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王寿松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卢炳哲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史贤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林凤秋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臧美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洪亚敏北京经济学院刘岐北京市房改办公室季如进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冯长春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系邬翊光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阎旭东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叶剑平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孙仁先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柴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廖俊平武汉城建学院李秀恩中房集团建银咨询公司郑世晶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杨亚彪中大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冯俊国家建设部宋启林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京中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许远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王杜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局王连印中国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柳杰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实业开发公司刘同书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审计部俞小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曾北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黄朝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郑修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李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忻鸿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陈玉华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孙洪力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化中国家物价局张光远国家物价局石小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张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杜鸣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刘惠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肖云天津市房产公司赵树梅天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分所徐大章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刘明刚辽宁省大连市房地产管理所孙伟辽宁省鞍山市房地产交易所冯国柱辽宁省铁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关玉寰辽宁省抚顺市房地产交易所马德山辽宁省沈阳市房产评估中心孙连仲辽宁省沈阳市房产交易所李兆国辽宁省丹东市房地产管理局蔡之洲辽宁省鞍山市统建办公室叶涛辽宁省本溪市开发办公室龙永春辽宁省沈阳市房地产评估中心金龙善辽宁省抚顺市土地估价事务所许怀云内蒙古建设厅梁永富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处游和平内蒙古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王恭敏内蒙古伊盟直属房管局施金俊河北省沧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宋全玲河北省秦皇岛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臧荣华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处白明河北省邯郸市房地产交易所李永德河北省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赵建波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史中兰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局长安房管所杜修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齐中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果端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房地产管理局周有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房地产管理局郑伟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王敦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房地产管理局张珍德黑龙江省阿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姜悦明山东省建委房地产处武桂花山东省烟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王慎祥山东省滕州市房地产评估所王信湘山东省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李明山东省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袁崇吉山东省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石跃山东省青岛市房产评估所高有书山东省潍坊市房地产管理局伊善成山东省淄博市房地产管理局王信义山西省阳泉市房地产管理局段福林山西省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高贵山西省大同市房地产交易所路文吉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李明德山西省朔州市房产管理交易所裴金川山西省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程殿壁山西省雁北房管所陈双泉山西省大同市房产交易所赵满堂山西省榆次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XXX 山西省吕梁建设局价格评估所彭启金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局戴建裕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谢兰捷福建省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范朝霞福建省漳州市房地产局李贻景福建省晋江市建设委员会陈扬榕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刑献祥江苏省镇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胡志刚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顾建新江苏省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于凤兰江苏省连云港市房地产管理局汪均江苏省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潘光亮江苏省扬州市房产交易所李恒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卜端良浙江省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曹驭浙江省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桂如春安徽省芜湖市房地产监理处李景忠安徽省毫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舒贻仁安徽省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马传利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交易所周玉智安徽省淮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袁俊山安徽省蚌埠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陈肆■安徽省合肥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尚艾群安徽省滁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许建民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陆义炳安徽省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刘少为安徽省建设厅罗祖清湖北省十堰市房地产交易所刘淦培湖北省荆门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张法政湖北省黄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周克生湖北省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雷仲■中南财经大学尹恩平湖南省长沙市房地局吴有章湖南省益阳市房地局杨学政湖南省常德市房地局李加林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陈进兴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桂强芳广东省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廖永鉴广东省深圳市住宅局金贻国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张鹰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市场处徐隆赞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佟捷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余必龙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洪仕华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谭华寿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靳履桂广西桂林市房产交易所黄少丰广西梧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王波广西北海市信和咨询公司李执勇海南省建设厅胡洪山海南省建设厅房地产处符瑞钊海南省文昌县房地产管理所刘承贵四川省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张尔富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张能杰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李一兵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温德才四川省自贡市房地产交易所陈远富四川省泸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郭昌河四川省万县市房管处周林仿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冯骏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处陆进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房地产管理科王学哲甘肃省城建局冯力民甘肃省兰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杨万开甘肃省金昌市房产管理处王其通河南省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冯书勤河南省建设厅冯明新河南省南阳地区计建委何天榜河南省平顶山市房地产交易所姚凤城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经济研究会栾国强吉林省四平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处苏振刚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朱永坚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王继勉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刘富生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孟周济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王方幸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刘长文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张宗岐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所张宪周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张宝菊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罗时顺江西省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苏品德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委郭宪德全军房地产管理局翟光明全军房地产管理局钟福元海军房地产管理局邓海乾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王建中全军房地产管理局仇世发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纯空军房地产管理局王义方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任■桦上海市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办陆振国上海市闸北区房政科殷友田中房上海公司桂国杰中房上海公司郑克宣上海市房管局陶孝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吴娟娣上海市静安区房管局蒋如高上海市土地局谭企坤上海市建委杨国诚上海市土地估价所秦晓福上海市土地费管理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01•【文号】国资办字[1990]61号•【施行日期】199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办字〔199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已由我局统一印制完毕。
现将领取及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中的“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栏目均由我局统一编号和统一加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章。
其他各项均由各局在审批颁发时填写。
“批准文号”一栏,在“评”字后面要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以示区别。
并按发放的时间顺序编号。
具体填写证书的样式附后,供各地参照。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和发放《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按工本收费。
每套(一正三副)向各局收取35元;发给评估机构时,每套最高收取不超过50元。
三、请各地按照预订的证书套数,于1990年11月底以前来人领取。
如需汇款的,请将款汇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分理处,帐号891001-11。
四、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应严格按照我局国资工字〔1990〕第30号和国资办字〔1990〕第46号文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可予以发证。
为了掌握各地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进度和情况,请按照附表要求填列,于年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附件:1.《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填写式样(略)2.资产评估机构登记表(略)1990年11月。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领取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领取房地
产估价师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领取房地产估价
师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办事人:
我厅窗口今年二月份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已分别邮寄到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请及时领取。
现将有关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地点:注册人员所在的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委窗口或房地产管理局窗口(具体联系方式附后)。
二、领取时间:本通知公布一日后。
三、领取方式:
1.他人代领:凭估价师注册单位介绍信(注明领取估价师的姓名,注册号)、估价师身份复印件、代领人的身份证领取。
2.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省厅窗口联系人:洪梅;
联系电话:*************。
附件:1、省辖市、直管县领取地点情况;
2、房地产估价师名单。
2015年4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08•【文号】建房函〔2019〕9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9〕91号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江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4个直辖市和江苏、广东两省(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注册发证机关的规定,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
2019年5月3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由我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注册工作。
二、工作要求(一)统一注册平台。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制证等工作。
不得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层层下放,不得脱离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另建注册平台。
(二)统一注册条件。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要件,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审批。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注册要件之外的材料,不得随意抬高或者降低注册标准。
(三)统一注册证书。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负责发放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西省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西省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晋建审函〔2020〕628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西省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函〔2020〕62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根据《关于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执考办发〔2020〕1号)精神,2020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7日—18日进行。
现将我省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类等与估价相近、相关的学科和专业。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评估员等四个岗位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评估员等四个岗位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5•【文号】建才[1991]47号•【施行日期】199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关于房地产评估员等四个岗位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建才[199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逐步实行房屋商品化,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搞好房屋修缮工程建设,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实现这一目标,迫切需要一支素质高、能适应改革需要的房地产基层管理人员队伍。
为此,决定在房管所(站)长等五个岗位已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对房地产评估员、交易所所长和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员、预算员等四个岗位实际岗位培训制度。
其中评估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现将《房地产评估员、交易所所长所和市场修缮工程定额员、预算员岗位必备知识及能力要求》、《房地产评估员、交易所所长和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员、预算员岗位培训教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岗位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部(88)城房字第22号、(88)城干字第77号、(89)建才字第470和(90)建才字第405号文件精神执行。
房地产评估员一、岗位必备知识:1.懂得房地产经济学基础理论知识。
2.识建筑图纸,懂房地产测绘,掌握房屋构造、结构分类及房屋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等知识。
3.熟悉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知识。
4.熟悉主要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途及市场价格知识。
5.掌握房地产价格理论、价格政策及价格评估的原理、方法和工作程序。
6.熟悉民法、经济法和房地产交易有关政策法规。
7.掌握房地产公文定作知识。
二、应达到的工作能力:1.能运用房地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工作;2.能对房屋的质量完损等级作出正确鉴定;3.能准确绘制房屋平面图、测绘地籍、地形图,能正确提供建筑工程概预算,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提供正确的依据;4.能运用评估专业知识,正确地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并正确撰写评估报告。
中评协关于2019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评协〔2020〕19号
中评协关于2019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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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2019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评协〔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已下发各地方协会,现将证书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工作。
二、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原件。
委托他人代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各地方协会应对考试合格人员学历证书进行审核,对学历证书审核未通过人员不予发放证书,并将证书退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四、对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考试合格人员,暂不予发放证书,请各地方协会做好证书保管工作。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8月19日
——结束——。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领取2019年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领取2019年度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6.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领取2019年度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2019年注册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颁发。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申请人,请于2020年7月10日前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监管处领取。
注意事项:
1、本人领取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持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将申请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在委托书上);
3、领取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4、领取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8号,远东大厦606室;
5、联系电话:66188396。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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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2020)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根据我市合格证书发放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证书邮寄
1、邮寄服务时间: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
2、邮寄网址:东营市人事考试证书邮寄服务平台
略
3、邮寄服务相关事宜
(1)邮寄服务提供商:中国邮政速递(EMS)代理邮寄,使用实名制邮寄。
(2)邮费根据东营市邮政速递政务类邮件价格标准:东营市内15元/件,市外20元/件。
邮费采用到付方式,收件人签字、收件人支付。
(3)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请考生与中国邮政速递协商解决,电话(略)。
(4)邮寄进度查询网址:略。
(5)注意事项:证书邮寄申请系统需采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收件地址及电话等个人信息,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以便证书快速顺利送达,因投递信息有误或者不详尽导致证书无法送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领取:本次证书发放暂不安排现场领取,如确需到现场办理考生,请在邮寄结束后拨打6378685咨询。
三、特别提醒:根据鲁人考函(2017)49号要求,逾期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收回销毁,请各位考生及时办理证书。
2020年4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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