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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

'在中国,随着对自由主义探讨的逐步深入,联邦主义也开始进入研究的视野。如果说联邦制是一种制度,那么,联邦主义既是一种关于联邦的

,也是关于联邦的政治秩序。联邦制只是联邦主义政治秩序中的制度部分。如果说中央集权主义(centralism)是一种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的政治秩序,那么,联邦主义则是一种由下至上的多中心政治秩序。现代联邦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基础是个人的自主与群体的自治。没有这个基础的地方,便是中央集权主义的乐土。就广义而言,联邦主义不仅是关于政府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且是一种

政治生活和

公共事务的模式。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联邦主义的任务是阐释、论证、支持、推荐、设计、实施、维护联邦式的制度安排和政治秩序。

作为一种政治秩序,在一个联邦主义国家中至少有两套独立的政府层级,其中较低层级的政府(即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必须是全面自治的,而且这两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管辖范围是由同一部宪法来确定的,并得到该宪法的保障。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如州、省、邦、加盟共和国、特区等)之下的地方政府都是成员体的产物,它们都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而是成员体政府的一部分。当然,联邦政府与成员体政府虽然互不隶属,相互之间有独立的一面,却不是绝对独立的,而是都受到了有效的约束。否则人民怎能承受得了两套独立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这两级政府之间有独立的管辖范围,在职能上交叉而不重复,彼此都对对方的权力构成制约,各自都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把这两级政府的权力区分开来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彼此都不能任意越权,干预对方。权力受到了约束,自由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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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从圣约到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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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的英文词根federal\xa0是起源于拉丁语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约法约束的(状态)”。该词派生于拉丁语foedus。这个词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作名词的意思是“约法”,作动词的意思是“信任”。该词在公元四世纪译出的拉丁文定本圣经(天主教承认的唯一圣经文本)中用来翻译西伯来语的“brit”,该词的意思是圣约(covenant)。[1]当然,约法与信任之间的逻辑

是显而易见的。信任是约法的基础。在

中最早使用federal这一词的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他们所说的federal\xa0theology,指的是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covenant)。当这种圣约以宪法和宪章的形式存在之后,就变成了宪约。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这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演变到包括邦与邦之间的协议。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经用来指“联合起来的同盟”(united\xa0league)。其中暗含的是圣约各方(在上帝面前的)相互间的平等地位。

在历史上,圣约是古代

相互结成更广泛的联盟关系的一种方式。在古代,邦与邦之间的联合是通过订立圣约、彼此盟誓的方式产生的。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在中国,由于没有一神教中的那种上帝,圣约的宗教意涵相对薄弱,但是“盟”背后的神的身影和道德约束力丝毫没有削弱。在中国的

传统中,国邦间的联盟在历史上也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根据《左传》记载,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

殛之!’。”作为圣约的盟书受到庄严的对待。据《周礼·秋官·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而登之于天府。”盟书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约束力。所以,作为日后

成联邦主义的国邦间的联盟,不论在中国这样的东方,还是在欧美的西方都有类似的宗教与道德基础,都有圣约的影子。而只有当圣约转化为宪法时联邦主义才有可能。没有宪约的桥梁,现实世界与联邦主义只能隔岸向望。中国就是一例。在春秋战国之后,不仅宪约迄今还是梦想,圣约式的盟约也被不择手段的强力践踏得无影无踪。所以,在中国见不到联邦主义也就不奇怪了。

现代联邦主义本身就直接起源于“约法”的观念和历史

。在西方,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来源是圣约。当圣约落实到宪法中之后就变成了宪(法性)约(定)(constitutional\xa0covenant)。联邦主义便依据宪约来处理人类事务的组织形式。由圣约、宪约转换而来的联邦主义最初是一个宗教概念,来自圣经,用以界定上帝与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以色列的十二个部落政府之间的关系。[2]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不少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主义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起源于圣约的宪约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础以及构建联邦政府的制度结构。不论其宗教的意义如何,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据。这种自愿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础。宪政思想与联邦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人类的政治秩序是经由彼此同意结成的,人们通过彼此缔约来处理他们的事务。依据联邦宪约所结成的政体是个人的自愿联合。联邦的自由即是合乎宪约从而享受到的自由。

圣约是有道德内涵的约定,通常基于自愿的同意和相互盟誓。圣约通常存在于独立的、地位平等的双方,以达成共同认可的目的。每一项约定都涉及到各方表达同意、作出承诺与取得一致。与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法律性约定相比,圣约更多地立足于信仰。在圣约中,上帝(主神),有时被认为是圣约中的一方,但更多是圣约双方的见证者和圣约自身的守护者。宪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约定关系,排除了单向的、指令性的权力关系。

从宪约在圣约与联邦主义之间的桥梁作用,也可以发现宪约对于联邦主义之必不可少。圣约先于宪法,宪法先于联邦。联邦制与宪约的结合才构成联邦主义。宪法中隐含着作为圣约的高级法。宪政限制了联邦主义的产生方式,即联邦的缔结须以和平的方式,基于各方的自愿同意,并且和平共处。所以,联邦主义离不开宪政,宪政离不开宪约。任何宪法一旦失去(神)圣约(法)的高级法背景,就不再是宪法了。所以,联邦主义与宪政都具备相同的高级法背景。圣约是宪约和联邦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它们共同的价值源泉。

从圣约和宪约的角度来理解人类的政体,在西方的政治哲学史上并不鲜见。英国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就提出了最低限度的宪约论(the\xa0minimalist\xa0covenant)。[3]除宪约论外,用“契约”(contract)的概念来解释、认识和设计人类政体的现象也很常见。与宪约不同的是,“契约”的概念基本上没有特殊的宗教内涵,原本用于私人间的民事事务。契约所产生的义务通常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契约更为明确、狭窄,是地地道道的“社会”契约。虽然霍布斯与卢梭后来都被笼统地称为契约派,但是,有浓厚宗教情怀的霍布斯选择的角度是圣约(covenant),而十分反宗教的卢梭就拒绝使用“圣约”的概念,用“契约”来取而代之,并把这一概念正式用于社会政治领域。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政治传统不承认圣约,当然也就没有联邦主义。

在历史上,系统地用圣约/宪约的思想来阐述联邦主义的第一位重要学者是十七世纪初期德国的约翰内斯·阿尔图休斯(Johannes\xa0Althusius)。他的《政治论》(Politica,16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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