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暂行规定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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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计量企业资产,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含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成本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临时设施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或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预计、确认资产减值的一般程序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专业人员检查企业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二)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

(三)运用职业判断以确定是否需要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

(四)对减值符合条件的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建立严格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

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各专业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收集基础资料、询价、资产盘点等),最后财务部门汇总后报经本企业一定的会议研究批准,并以会议纪要或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始凭据。

第七条在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如果企业具备计算或预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能力,可自行计算,但必须保存详细的取价资料、计算资料以备总公司及有关部门检查;如果企业不具备计算或预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能力,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价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章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对于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十一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二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三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十八条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会计期末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进行检查。

(一)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项金额重大指该单项应收款项金额占该类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比例达到10%及以上。

(二)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和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企业历史经验确定按照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账龄对其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相应计提坏账准备,其计提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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