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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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奖项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立。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土木工程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推广适用的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行业科技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并遴选部分获奖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完成

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大工程施工类:在重难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攻克技术难关,保证工程达到一定先进水平的项目;

(三)社会公益及软科学研究类: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工艺、标准、管理科学、科技信息、计算机软件以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试用一年以上,产生了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工程技术等研究成果,必须是被使用部门采纳或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

(二)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通过鉴定或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上评审、验收(一等奖及以上原则上须通过鉴定),且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专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

(三)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申报前做好协商工作,统一认定成果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排列顺序。没有进行协商或有争议未解决的,不得申报奖励。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要与鉴定、评审证书一致。

第八条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奖奖励要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技术水平、成果转化情况、实际

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具有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国内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作用巨大的科技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对于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定标准除应达到上述相应标准外,要衡量其在行业应用的广泛程度。一等奖应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二等奖应在很大范围得到应用,三等奖应在较大范围得到应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九条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管理部门

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

主要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科研、企业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人选根据当年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定,由奖励委员会聘请。评审委员会一般为12~20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根据不同专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然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项目,采取特邀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组包括:

1、桥梁工程组

2、隧道及地下工程组

3、线路路基工程组

4、机械设备工程组

5、四电工程工程组

6、信息管理组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的条件:

1、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科技奖励工作;

2、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技设计部,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并对推荐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

第四章申报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间:每年十月底以前。

第十六条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由申报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科学技术奖申报表》报总公司科技部(格式附后),并附下列附件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评审证书或同等性质的证明文件。

附件2:成果应用、生产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须盖财务公章)。

附件3:成果采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于施工生产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须盖公章)。

附件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及排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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