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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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

一、结婚的条件

1、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能结婚:自愿。

2、不能生育是否是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离婚的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不能生育不是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但可以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3、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婚、龄、属、病。(重婚、未满年龄、亲属、婚前患特殊病婚后未愈)。后果:不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不能以配偶身份享遗产继承权、子女同婚生子。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协议-法院依法分割-原则平等分割,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2、无效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不准上诉;不准撤诉;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如财产子女等)

3、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处理办法:从行政法角度上讲,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自行撤销,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向民政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民政局申请复议。

4、结婚登记行为瑕疵不会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行为,婚姻登记无效与婚姻无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缔结婚姻的事实是否存在、双方是否真实自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要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达到一种证明和公示的效果。婚姻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结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更谈不上婚姻无效。

5、婚姻登记被撤销,不能要求民政部门承担瑕疵登记的责任: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对于伪造证件导致登记错误的,应由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来承担责任不应该由民政部门承担责任。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感情破裂

1、感情破裂: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原告屡次请求离婚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无和好可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第一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离婚的,一般不予支持;再次起诉离婚的,对其请求支持的可能性增大,但不会像有些人认为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判离。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①.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③.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④.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3、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虐待和遗弃:虐待罪和遗弃罪都属于自诉案件,但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虐待与家暴的区别:两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过错程度、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但它们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吵、打、闹不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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