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4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主体招标主体即指招标人,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主体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进行公告,公示招标信息,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等。
三、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对于需要特殊审批或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并满足相关技术、财务等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主体有权拒绝其投标。
五、标书递交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主体,逾期递交的标书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应保证标书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六、评标评标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经济利益等进行评估,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主体应及时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
八、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主体应按照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九、违约处理如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主体有权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如解除合同、索赔等。
十、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受到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媒体等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为招投标管理办法,各招标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促进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遵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各项规定。
2.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物资招标、服务招标等。
第三条定义1. 招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行为。
2. 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愿意承担合同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流程和要求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公告发布1. 招标人应当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地点、时间、资格条件等。
2. 招标公告应当发布足够的时间,给予供应商充分准备的机会。
第六条投标文件提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2.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组织,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 评标应当公正、公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
第三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第八条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第九条履约管理1.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监督履约情况。
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1. 若中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
2. 若招标人未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或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支付违约金、提起诉讼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1. 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解决。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附件: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规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国网能源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招标选购工作实际,对公司原《招标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招标选购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的选购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负责组织的施工类、服务类、物资类选购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电厂、煤矿各部门。
第五条招标选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维护同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招标选购管理工作应依据集约化管理、规范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选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选购工作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评标委员会。
(一)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总助、副总师及支配、财务、物资、工程、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本方法的执行状况。
2.审定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经营副总经理任主任,成员由支配经营部、财务部、承办部门、政工部相关人员组成,是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支配经营部。
负责审核、发放招标文件、拟定评标专家名单、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标活动的组织和联络、评标专家库和合格供方库的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支配经营部负责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采购和项目管理方式,逐渐受到各类企业和机构的广泛应用。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领域,通过公开邀请和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投标人来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其主要特征包括:1.公开性:招标过程应向社会公开,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
2.竞争性: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最佳供应商或承包商,以最大化效益。
3.合法性: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方权益。
二、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框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通过明确招标和投标的主体、程序及权利义务等,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作出细化规定,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评标和定标等环节的要求。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可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和需求。
三、招标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式主要包括:1.公开招标:适用于法定要求或项目规模较大的情况,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参与。
2.邀请招标:适用于保密性强或时间紧迫的项目,只邀请特定的单位参与投标。
3.竞争性谈判:通过谈判的方式与多个供应商协商确定成交对象,适用于较复杂的项目。
4.比选:是在限定条件下,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最佳投标。
四、投标人资格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各招标单位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资格证明•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过去的业绩及项目经验五、监督与纠纷解决为维护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必须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的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各类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方式等内容,并在地方政府指定的媒体公开招标公告。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合理设置投标条件,明确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流程,并定期公布招标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齐全地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投标规范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串通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履约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如逾期或不符合要求,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及时支付中标供应商的货款,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处罚和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标人或中标供应商,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受到惩处。
第十三条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政府。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将另行公布。
公司招标的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原则:对所有投标人平等对待,确保公平竞争。
3. 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和结果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徇私舞弊。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招标范围:1. 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2. 公司所需各类货物、设备、材料;3. 公司所需各类服务;4. 公司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
第五条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型、复杂、涉及多个供应商的项目;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项目;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市场供应有限的项目;4. 直接委托:适用于技术要求简单、市场供应充足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前期准备:1.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方式、时间、地点等;3.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4. 审查投标人资格,确保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
第七条招标公告与邀请:1. 公开招标: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2. 邀请招标: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2.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中标与合同签订: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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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XX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依法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招标投标综合服务,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九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依法不需要审批、核准的,由法定监督部门认定。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通过审批、核准;(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抄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设置中介名单、中介机构库,采用摇号、抽签、遴选以及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对已发出的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
发布媒介应当确保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十年内可追溯。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提供下载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载明;通过补充文件修改否决投标条件的,应当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件。
前款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未集中载明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法定否决投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件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置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设置的资质、资格条件已经被国家取消的;(二)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三)以投标人所有制性质为条件的;(四)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的;(五)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二)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提交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保证保险等招标人认可的合法形式提交。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提交人的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三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编制或者打印、复印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的;(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账户或者同一账户资金缴纳,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账户的;(七)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等信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