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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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2.25

•【字号】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助残券券变卡工作的要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养老(助残)券”变卡工作,原老年人使用的“养老(助残)券”(红色背面)变为养老助残卡,为了加强养老助残卡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养老助残卡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助残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联合监制,由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制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配发集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金融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预置计次免费乘公交车、游览公园的刷卡功能,后期实现)于一体的银行卡。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养老助残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养老助残卡的政策制定及行政和社会资源整合。市老龄办是养老助残卡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持卡老年人信息的采集、养老补贴资金保障和统筹管理,负责指导银行进行养老助残卡的制作、发行工作,指导北京社区服务协会开展养老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和平台维护工作。银行负责养老助残卡的制作、发行、结算。北京市社区服务协会受市民政局委托、在市老龄办指导下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单位及“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营和日常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以下两类人群:根据《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08〕335号)享受居家养老(助残)券的人员、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养老助残券的人员,经重新核实无误后直接换发养老助残卡。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提前两个月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该机构所在地可视为居住地。

第七条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号输入信息管理平台,经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平台比对,信息正确的,由系统自动审批并上传至街道(乡镇)。

平台显示没有此人信息的,居(村)委会按要求录入老年人相关信息并提交街镇审批,报区县老龄办备案。对有北京市身份证、没有户口本的离退休军人,居(村)委会在受理时,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军队集体户口证明;对同时具有北京市身份证和户口本、但系统数据库中没有信息的,要填写《北京市市民养老助残卡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其它情况需报市龄办确定。

第三章制卡与发放

第八条制卡。各区县老龄办每月20日前将新增人员信息发送至银行,由银行协调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共同进行批量制卡,银行在40个工作日内,将该批次养老助残卡送达街道(乡镇),同时将制卡信息反馈至各区县老龄办。

第九条发放。银行将制作完成的养老助残卡、配件和《养老助残卡发卡清单》,以居(村)委会为单位进行封装,由对口支行交至各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发放至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经办机构须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

人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申请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经办机构须留存申请人、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代领人)须在《养老助残卡制卡清单》上签字确认。

(二)经办机构发卡时要与申请人(代领人)核实《养老助残卡制卡清单》上的信息;若清单记录的信息错误,需在《养老助残卡制卡清单》对应栏内登记正确信息。同时更新北京市养老服务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相关数据。

(三)发卡完成后,各街道(乡镇)将《养老助残卡制卡清单》加盖公章与申请人(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按居(村)委会打包,交银行保管。

第四章充值与使用

第十条各街道(乡镇)每月22日前通过系统审批生成下月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明细,并报送区县老龄办;区县老龄办每月24日前完成养老服务补贴用款审批手续;银行按照区县老龄办提供的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明细,于当月28日前将次月补贴金额充值到卡内。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补贴金额从老年人提出申请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当月充值。

第十二条经北京市养老服务与管理信息平台比对,发现持卡人去世的,即时终止相关服务,经人工核实后,从持卡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充值;亲属告知或群众举报持卡人去世的,经居(村)委会核实,从确认的次月停止充值;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的次月停止充值。

第十三条养老助残卡内的养老服务补贴金额在专用POS机上消费。

第十四条养老助残卡内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不需要激活,领卡后即可使用。养老助残卡内金融借记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养老助残卡内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按照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相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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