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
对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未成年⼈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宁阳县法律援助中⼼指派和被告⼈未成年⼈的委托,⼭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征、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律师宁艳丽,担任被告⼈未成年⼈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详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法庭调查。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其⼀、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
被告⼈虽然实施了故意毁坏他⼈财产的违法⾏为,给他⼈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但被告⼈在实施该⾏为时,实际年龄还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刑期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被告⼈未成年⼈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系从犯。
2015年10⽉25⽇下午,被告⼈被本案中的其它被告⼈带到案发现场,到达现场前及到达现场后后,均没有⼈告知具体⼲什么事情,直到同案被告⼈@@@从⼆楼下来后,直接吩咐被告⼈及其他⼈员实施砸车⾏为,此时被告⼈才知道此⾏的⽬的。
处于所谓的哥们义⽓,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为。
同时被告⼈未参与砸车谋划⾏为,也没有准备砸车的犯罪⼯具,在砸车的整个过程中,只是被动的听从他⼈的指挥,应属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被告⼈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三、被告⼈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未成年⼈在实施本次犯罪⾏为之前,⼀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
之所以实施本次犯罪,也是哥们义⽓,朋友安排,听从指挥,缺乏违法犯罪的积极主动性。
并且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罪⾏,认罪态度很好,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
其四、被告⼈的社会危害性较⼩。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刘子豪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子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1.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一审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恳请二审法官予以考量。
3.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二、被告人具有很大教育挽救的空间1.未受“圈子”沾染,止于聚众斗殴一罪根据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子豪为李阳所收拢,且与胡中华、李培岸、吕嘉诚、张浩、姜维亿、魏子豪等人为同门。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代表被指控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被告,今天站在这里为他进行辩护。
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尽最大努力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且尊重法律和法庭的权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往往受到周围环境和他所受的教育的影响。
他可能会犯错,但是法庭应该看到他是一个有改过自新潜力的年轻人,而不是一名罪犯。
其次,我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被告所犯下的盗窃罪行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受到了一些不良影响所驱使。
他可能受到了同龄人的影响,或者是因为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请求法庭能够给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接受教育和帮助,而不是过于严厉地惩罚他。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他有着改过自新的权利和潜力。
法庭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给予他一个更为宽大和宽容的态度,以便让他得到更好的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
在此,我再次恳请法庭和陪审团成员能够给予被告更多的理解和关怀,酌情对他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谢谢大家。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严肃又亟待解决的社会话题——未成年人犯罪。
我方的观点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受到与成年人犯罪同等的法律制裁。
我们得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犯罪?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管是成年人干的,还是未成年人干的,这种行为本身的恶劣性并不会因为年龄而有本质的改变。
就好比,你不能说一个15岁的小混混拿刀捅人,和一个25岁的混混拿刀捅人有什么本质区别。
被捅的人受到的伤害都是一样的,可能会流血,可能会失去生命,那凭什么伤害别人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因为年龄小而被法律特殊对待呢?这对受害者来说,公平吗?这就好比,我打碎了别人的花瓶,不能因为我年纪小就说这个花瓶没碎一样,犯罪造成的伤害是实实在在的,不会因为年龄而消失。
再来说说,现在有些未成年人是怎么利用这个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大家都知道,现在有一些未成年人,他们可不是什么懵懂无知的小天使。
他们心里清楚得很,知道自己就算犯了大错,法律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
于是呢,就有了那些校园霸凌事件,有些坏孩子在学校里欺负同学,抢钱、打人,无所不为。
被欺负的孩子呢,只能默默忍受,因为那些坏孩子知道,“我是未成年人,法律会保护我,不会把我怎么样的”。
这种情况,难道是我们想看到的吗?这就像给了一些坏心眼的未成年人一个免罪金牌,让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作恶。
如果我们把法律的制裁变得同等,就像给这些潜在的坏孩子头上悬了一把剑,他们在想做坏事的时候就得掂量掂量了。
还有一点,有些人可能会说,未成年人还小,他们不懂事,还有改造的机会。
没错,我们都承认未成年人是有可塑性的。
但是,大家想想看,难道成年人犯罪就没有改造的机会了吗?监狱里那么多的改造项目,不就是为了让成年人罪犯重新做人吗?而且,同等的法律制裁并不意味着就不给未成年人机会。
在执行法律制裁的同时,我们完全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专门的教育、心理辅导等改造措施。
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受龙门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我受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邹贵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邹贵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1,2006年10月3日,是高新星、赖志锋(均在逃)他们准备好铁撬、大剪钳子、介刀等工具,实施撬门和剪电缆线的,被告仅仅是在外面望风。
显然,在这次毁坏财物中,被告人邹贵强没有直接参与毁坏财物,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望风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基站被盗后并没有造成信号中断。
2,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邹贵强处于次要地位。
2006年10月3日毁坏财物中,犯意是高新星、赖志锋引起,也是他们直接组织策划并亲自实施毁坏财物的。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邹贵强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被告人邹贵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邹贵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邹贵强是1989年12月16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邹贵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破坏手段的行为,仅仅在外面望风,没有直接参与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与其它俩个直接实施偷盗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相比,应当属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站在这里是为了辩护一个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而受到控告的案件。
在开始陈述我的辩护词之前,我想要强调一点,即我们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发展对其行为的影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经历了不同于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他们可能来自困难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或是在暴力环境中长大。
这些经历会对他们的行为和判断力产生深远影响,使他们更容易受到外部诱导并陷入犯罪行为当中。
其次,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决策和行为方面往往缺乏成年人的理性思考能力。
他们更容易受到同龄人或其他影响下,做出令人后悔的行为,比如犯下抢劫罪。
这并不是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要求我们在审判他们的时候,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种错误,但我们有责任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
而不是将他们长期关押在监狱,进一步加剧他们的犯罪倾向。
在此,我要呼吁法庭给予这位被告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教育改造的机会,而非严厉的惩罚。
希望法庭可以在裁决时充分考
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心理特点,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谢谢。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我得承认,我的当事人[未成年人姓名]确实做错了事,他就像在人生的道路上不小心闯进了一片迷雾森林,迷失了方向,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这样简单地把他一竿子打死,得给他一个机会,让他重新找到正确的路。
一、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咱们都知道,未成年人就像一棵还在成长的小树苗,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
[未成年人姓名]今年才[X]岁,这个年纪的孩子,对很多事情的判断还很模糊。
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可能是身边不良朋友的几句怂恿,可能是一时好奇的冲动,就做出了错事。
这和成年人深思熟虑后去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就像我小时候,看到小伙伴去爬树掏鸟窝,觉得好玩,也跟着去了。
当时根本没考虑到这可能会破坏树木,或者伤害到小鸟。
这就是孩子的一种懵懂无知。
我的当事人也是如此,他在做这件错事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完全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不过呢,这孩子现在已经知道自己错了。
他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非常诚恳的认罪认罚态度。
他就像一个知道自己闯了大祸的孩子,低着头,眼睛里满是懊悔。
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就像是在黑暗中透出的一丝曙光,表明他已经有了想要改正的决心。
他也多次和我表示,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他说他想回到学校,好好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可不是他随口说说的,从他的眼神里,我能看到那种对未来的渴望和对自己错误的深刻认识。
三、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咱们也得说说这孩子走到这一步,家庭和社会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的家庭环境可能不是那么完美,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对他的关心和教育可能有些缺失。
就像一棵小树苗,如果没有园丁的精心照料,很容易长歪。
而社会呢,周围的环境可能也存在一些不良的诱惑,对于一个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确实很难抵挡。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一、关于这个孩子。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孩子,[未成年人姓名],他呀,就是个还没长大、迷迷糊糊就犯了错的娃。
他就像一棵刚发芽的小树苗,在成长的道路上被一阵歪风给吹歪了。
他还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所以才做了错事。
他在生活里,其实也有很多闪光点。
在家里,他可能也会帮着父母做些小家务,比如扫扫地啊,给爷爷奶奶端杯水啥的。
在学校呢,虽然成绩可能不是顶尖的,但也有自己的小伙伴,也会在小伙伴遇到小麻烦的时候伸把手。
这就说明他本质上不是个坏孩子,只是一时糊涂,跟着一些不良的影响就走上了错路。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从他被带到司法机关开始,这孩子就知道自己错了。
他那小眼神里满是后悔,每次谈到自己做的错事,都低着头,声音小小的,就像个犯了错被老师批评的小学生。
他积极配合调查,把自己知道的事情一五一十地都说了出来。
这就表明他是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希望能够改过自新。
这认罪认罚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从心底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就像一个知道自己考试作弊错了的孩子,不再狡辩,而是坦然面对自己的错误,这一点真的很难得。
三、他的成长环境。
我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环境对他的影响可大了。
[未成年人姓名]的家庭环境其实有些复杂。
他的父母啊,平时工作特别忙,忙得都没太多时间好好陪着他,关心他心里在想啥。
这就好比一棵小树苗,没有足够的阳光雨露的滋润,很容易长歪。
在学校里呢,他周围可能有些同学,整天不好好学习,就想着玩些刺激的东西。
咱们这孩子年纪小,没有太多的定力,就被带偏了。
他没有在一个充满正能量、积极引导的环境里成长,所以才更容易陷入错误的泥沼。
四、社会的包容与挽救。
审判长、审判员,咱们这个社会是充满爱的社会,对于这些犯了错的未成年人,就像对待不小心摔倒的小娃娃一样,要扶他们一把,而不是直接把他们扔在一边不管。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的各位,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他是一名未成年人,但他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了故意伤害的罪行。
我希望各位能够在听取完所有证人证词和证据后,能够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他还处在成长的阶段,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导。
他之所以犯下这个错误,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他的不成熟和冲动。
他并没有经验和正确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给予他更多的理解和帮助,而不是过分严厉的惩罚。
其次,我要提到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预谋这次的伤害行为。
他的行为是一时冲动所导致的,而非计划好的。
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后悔,并已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改造。
他的家人也对他的行为深感遗憾和愧疚,他们希望他能得到更多的教育和矫正,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我来谈谈关于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展示了当事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责任感,证明了他并不是一个心怀恶意的人。
同时,我们也展示了相关的精神辅导和教育计划,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再次振作的机会。
总结以上的观点,我在这里再次呼吁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
能够在裁决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未成年身份和事发时的情境。
我相信他能够改过自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希望法庭能够在判决时给予他宽大的心,让他能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重新开始。
谢谢各位的聆听。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正方: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辩论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未成年人犯罪。
我方观点是,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可一点都不小。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年龄小就忽视他们犯罪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大家都知道校园霸凌吧?那些实施霸凌的未成年人可把其他孩子欺负得够呛。
有的孩子被打得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心理上更是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甚至有孩子因为长期遭受霸凌而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如果不对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加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怎么能保护那些无辜的孩子呢?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要把所有犯了一点小错的未成年人都关进监狱。
而是设立一个合理的界限,让那些已经有足够犯罪意识并且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知道,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因为你年纪小就可以为所欲为。
这就好比在学校里,你违反了小的校规,老师可能会批评教育;但如果你犯了严重的错误,比如恶意伤害同学,那学校肯定不会轻易放过你。
法律也应该是这样,要有明确的分层。
咱们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
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也在期待着公正的对待。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残忍地伤害了别人,却因为年龄不够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对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来说,这公平吗?这就好比有人打破了你的窗户,你却不能让他赔偿,就因为他是个孩子。
这怎么能行呢?所以啊,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保护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谢谢大家!反方:不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讨论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沉重的话题,我方观点是不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对方辩友说现在的孩子早熟,可早熟不代表他们已经具备了成年人的心智啊。
没错,现在网络信息发达,孩子们接触到很多东西,但他们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情感控制能力。
比如说,一个13岁的孩子可能在网络上看到了一些暴力画面,然后一时冲动做出了不好的事情。
未成年人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xx律师事务所决定由我担任陈xx盗窃罪一案中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向被告人父亲了解了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就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1、被告人陈xx出生于1998年9月10日,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陈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多次向侦查机关表达了自己的后悔之意。
今天庭审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鉴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真诚悔罪,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xx减轻处罚。
3、根据被告人父亲陈x的陈述,以及羊角村委会的证明,被告人母亲在其不到半岁时便抛弃襁褓中的陈xx不辞而别,至今不知身在何处。
陈xx从小由父亲陈忠明一人照料,导致陈xx从小性格较为自闭极端。
辩护人认为,家庭原因是陈xx走上犯罪道路的重大因素,经过管教,陈xx完全可以走上正途,远离犯罪。
4、根据公安机关的查询,被告人陈xx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
辩护人认为,此次犯罪是陈xx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所致。
经过此次教育,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能够改过自新。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陈xx减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
此致贵阳市xxx区人民法院辩护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xxxxx 律师2015年3月25日。
未成年人辩护词(审判阶段)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本人承办本案。
经会见后,被告人刘××同意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在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XX是××年×月×日出生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由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年仅XX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其处罚。
(二)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孙XX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到的是望风把守的作用,并未进入XX商店进行盗窃。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被告人作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1.被告人孙××主观恶意不大,且从犯罪后果来讲,被告人盗窃金额不大,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2.从讯问笔录及今天的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孙XX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地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精选3篇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和葛汝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付xx 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四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
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
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付xx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付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院指控付xx参与了三起犯罪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付xx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1,2021年10月19日犯罪,其它三被告的供述和四位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其一,付xx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其二,付xx被李x叫来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赃物。
显然,在这次抢劫中,付xx没有劫财的主观目的,更没有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助威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不具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付xx尚未达到为本次抢劫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2,在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二、三起犯罪中,付xx均处于次要地位。
2021年11月1日抢劫中,犯意是由xx引起,在整个过程中,付xx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2021年11月11日的抢劫中,被害人xxx、xxx的陈述证实,这次抢劫活动是在xx追孟x回来后进行的,付xx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付xx在三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经典常用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首先本辩护人对XX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并赞同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客观上讲,被告人XXX并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而是因为朋友哥们义气,抹不开面子,因为朋友的邀请才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聚众斗殴中的,且在事发之前被告人周俊俊对聚众斗殴一事是不知情的,多少人参与其并不知晓。
斗殴不是他的本意,XX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本案某些被告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本案被告人中,有些被告人因前嫌而首先殴打他人,并导致聚众定点定时斗殴的后果。
换句话说,是本案中某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
且在事发当时,另外一方纠集了更多的人参与斗殴,被告人XXX仅仅是在对方拿着刀子对其进行攻击时才故意拿出所谓的手枪“吓”对方,其只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其随后也并没有采取其他过激的行为,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四、本案中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五、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我是XXX的代表,接受了XXX的委托,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结合今天庭审查清的事实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恳望法庭能对被告人XXX给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可认定为从犯,从被告XXX以及同案犯XX、XX的供述中可以证实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系本案第一被告XXXX提议和决定的,犯罪所得亦是由被告XXX收取而后分配的,而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被抓获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其他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第12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XXX、XXX、XXX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法庭查清的事实,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严肃且备受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犯罪。
我方坚定地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受与成年人同等法律制裁。
咱们得明白一个事儿,犯罪就是犯罪,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那都是实实在在的。
就比如说,一个未成年人要是拿着刀去抢劫,被抢的人那可是满心的恐惧啊,可能身体还受了伤,财产也被夺走了。
受害者不会因为犯罪的是个未成年人就少受一点伤害,他的伤口不会因为对方年龄小就不流血,他的财产损失也不会因为对方没成年就自动补回来。
既然伤害是同等的,那凭什么处罚就不一样呢?对方辩友可能会说,未成年人不懂事啊,他们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价值观。
可是,不懂事可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啊。
现在的孩子可不是啥都不懂的小娃娃。
大家看看周围,现在的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多了去了,网络、电视、各种社交软件。
他们知道的事儿有时候比成年人还多呢。
如果一个十三四岁的孩子知道怎么在网上用复杂的手段骗钱,他能说他不懂事吗?他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而且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但他还是做了,这就说明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年龄就被特殊对待。
再讲讲公平性的问题。
法律讲究的就是公平公正。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就从轻处罚,这对那些被伤害的人公平吗?这就好比一场比赛,一方违反了规则,却因为他年纪小就轻轻放过,那另一方得多委屈啊。
成年人要是犯罪了,要接受严厉的惩罚,在监狱里服刑,失去自由,名誉扫地。
可未成年人犯罪要是就简单教育教育,关几天就放出来,那不是等于告诉大家,未成年人有特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肆意妄为吗?这会让整个社会的公平秩序被打乱的。
还有啊,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同等的法律制裁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
咱们老是说要教育孩子,可有时候,不痛不痒的教育根本就没有效果。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犯罪后会面临和成年人一样严重的后果,他在犯罪之前就会好好掂量掂量,这可比单纯的说教有用多了。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人,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他进行辩护。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将向法庭提供一系列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证明他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鉴于他是一名未成年人,我希望法庭能够对他进行特殊处理,并帮助他重新赢得社会的接纳和信任。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的年龄。
根据我提供的身份证明,他目前只有17岁。
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引导,缺乏足够的成熟和判断力。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的行为完全归咎于他个人的意愿和决策。
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社区和教育等因素在形成一个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要提及被告人的个人背景。
他来自一个单亲家庭,他父母离异后他一直与母亲生活。
由于母亲长时间工作,被告人经常独自在家。
缺乏家庭关爱和指导,他可能在孤独中感到无助和不稳定。
此外,社交圈子的影响也给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我相信这些背景信息对于评估他的行为和其对他人产生的影响至关重要。
进一步观察被告人的案发行为,虽然他在这起犯罪事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但我要强调的是,他是在他人的引导和威胁下参与了此事。
他当时感到恐惧并担心自己的安全。
请注意,这并不是为他的行为开脱,而是强调他的行为并非基于他完全自主的意愿。
鉴于以上情况,我要提出的请求是,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他仍然是一个未成年人,我们有责任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建议法庭考虑将他送往少年教育改造机构,或者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等机会,以便他能够重建自己的人生,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声明,我所提供的事实和观点是为了客观地展示被告人的情况,并寻求法庭的理解和宽容。
我并不是试图为他的行为开脱任何责任。
被告人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懊悔,并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他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我请求您能够认真审视被告人的情况,并根据他的年龄、个人背景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做出宽大的判决。
上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本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现在进行辩护,向尊敬的法庭提交如
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人承认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行为。
但是,本人的行为并非
是故意为之,也非出于恶意,更不是为了以此谋取不当利益。
事实上,本
人最初的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和无知,没有想到会给被害人带来那么大的
影响和后果。
同时,本人也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愿意承担自己
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本人从小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没有得到足够的家庭照顾和关注。
在学校中也不是很受欢迎,孤独无助的情感状态长时间存在。
在社交媒体
上非法盗取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勾搭的行为,也是出于一种自卑的心
理和想求得他人关注的心理。
本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已经向家人、朋友、老师等身边人坦诚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
最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尽量保护未
成年人自身的利益。
本人虽然犯了错误,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具有相
应的退让、宽容措施。
在审判过程中,希望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
对本人给予相应的解决和保护。
以上是本人的辩护意见,谢谢法庭的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要探讨一个严肃又备受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犯罪。
我方坚定地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受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首先啊,咱们得明白一个事儿,现在的未成年人可不像咱们以前想象的那么懵懂无知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大爆炸,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东西那是相当复杂。
你看看现在的小孩,手机、电脑玩得比大人还溜,网络上好的坏的信息他们都能看到。
就因为这样,他们心智成熟的速度比以前快多了。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啊,那些在网络上诈骗的未成年人,他们精心策划骗局,知道怎么利用别人的同情心或者贪婪心,这可不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小孩能做出来的事。
他们既然已经有了这样的犯罪能力,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再说说对受害者的公平性。
不管是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受害者受到的伤害那可都是实实在在的。
比如说一个未成年人抢劫了一位老人的救命钱,老人可能就因为这失去了治病的机会。
如果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就从轻处罚,那对老人来说公平吗?老人的痛苦谁来弥补?这就好比你打了别人一拳,然后说“我还小,不懂事”就想轻轻被放过,这怎么行呢?受害者在黑暗里痛苦挣扎,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却因为年龄的“保护罩”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像天平失衡了一样。
还有啊,从教育和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
现在很多未成年人觉得自己是未成年人,就算犯罪了也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于是就心存侥幸。
要是我们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裁,就像给他们头上悬了一把更锋利的剑。
他们在想要犯罪的时候就会多考虑考虑,这反而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就像在学校里,要是老师对调皮捣蛋的学生总是轻轻放过,那这个学生可能就会越来越放肆。
而要是老师严肃处理,他下次就不敢了。
法律也是这个道理,更严厉的制裁会让未成年人知道法律的底线是绝对不能触碰的。
有人可能会说,未成年人还小,他们还有改正的机会,不应该被一棍子打死。
我方当然承认未成年人有改正的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放松对他们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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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 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查清的事实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恳望法庭能对被告人xxx给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可认定为从犯,从被告xxx以及同案犯xx、xx的供述中可以证实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系本案第一被告xxxx提议和决定的,犯罪所得亦是由被告xxx收取而后分配的,而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被抓获之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其他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法庭查清的事实,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被告人xxxx系初犯,而且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尚可。
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xxxx本人已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
综上,被告人xxx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恳请法院在对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本着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被告人xxx能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案被告人xxx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的认识与成人相比有较大的欠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因此,被告人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xxxx犯罪时不满18岁,认知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欠缺,一时糊涂失足走上歪路。
此次犯罪属初犯,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xxx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建议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被告人xxx的刑事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情形,对他今后的改造和成长更为有利,也更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以上辩护意见恳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
年月日。